大连市向财政局申请资金请示专项资金归那个处室管

大连市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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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近日,大连市民委、财政局联合对《大连市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经费的使用范围。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经费是大连市财政为扶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自2005年设立以来,专项补助经费每年逐步递增,已发放资金总额达2700万元,扶持项目110余个,较好地促进了所属11个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这次重新修订,针对新形势下大连市民族工作的新常态,重点扩大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在原有扶持民族乡镇经济发展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少数民族乡村干部和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的培训费以及开展民族宣传、研究、交流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活动补助经费等内容,使经费的使用更加有效、科学合理,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经费最大效益。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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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构: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日文书字号:大财企(号
生效日期: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一日
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决定设立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进入国家、省、市级工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船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精品钢材、制药、医疗设备、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中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安排,对日以后的入园企业,按其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的补助,单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由园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企业主管部门(区、市、县和先导区经发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报市经委,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六条 申请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企业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企业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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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_大连财政网_大连财政
大连市财政局网: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税方针及政策,拟订市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财政体制,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起草财政、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市彩票财政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制定市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研究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九)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执行全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工作;审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审批等事项,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的财政拔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编制和执行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监管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缴库;审核各项土地储备成本支出。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做好风险防范;统筹安排全市政府重点项目融资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四)主管全市会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组织会计执业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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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中小企业维权网
大连市财政局文件
大财企〔号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大连市市财政局&&&&&&&&
&&&&&&&&&&&&&&&&&&&&&&&&&&& &日
&&大连市财政局办公室&&&&&&&&&&&&& &&&&&日印发
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进驻创业基地内的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创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业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政策、管理、信息、政务代理等创业辅导服务,并经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认定为“大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进驻市级以上创业基地内(指法定地址),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三年(不含改制、变更登记企业)的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研发、实验、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并经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认定为“大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的机构。
第七条 市级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认定标准按照《大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小企发〔2014〕17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额度
第九条 创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创业基地
1、重点支持创业基地为满足创业企业发展需求,对现有厂房改扩建,服务场地和相应服务设施更新改造,软硬件服务设备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的20%比例给予补助。对每个创业基地资金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创业基地培育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对创业初期的小型、微型企业房屋租金收费标准低于市场一般标准20%以上、创业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0户以上,每超过一户给予3000元补助。对每个创业基地资金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创业企业
1、重点支持创业企业为提升创业创新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而购置的软硬件和关键设备的投资建设项目。其中:固定资产额达1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轻工、纺织、机械、化工、电子、信息等企业,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的15%比例给予补助。对每个创业企业资金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服务平台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研发、实验、信息等服务,进行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的20%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平台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制度管理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介绍;
(五)经营场地房、屋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评审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与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工作,并通过互联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项目单位应向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创业企业须经创业基地推荐后上报),并报送有关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本地区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共同审核,经审核后提出项目推荐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行业协会、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并出具现场考核意见书和项目评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补助比例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有骗取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并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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