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申请再审的期限翻案的可能性大吗

房屋买卖纠纷再审申请书- 刘大卫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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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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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房屋买卖纠纷再审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744弄2号101室。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建圩路21弄2号206室。原审被告:顾某,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辉河路43弄1号901室。再审申请人顾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沪01民终12935号的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第八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向上海市高级人民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沪01民终12935号的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第八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向上海市高级人民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发回重审。理由如下:第一,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遗漏了其他法定继承人顾三应参与诉讼的事实,应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中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刘某某已于2002年死亡,除本案再审申请人顾某某和原审被告顾某外,刘某某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顾三(提交上海市公安局于日开出的户籍证明佐证,新证据),其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诉讼。本案一审、二审遗漏当事人,属程序严重违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同时根据第200条第1项第8项之规定本案应依法发回重审,并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以主观臆断、主观推断作出,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以证人证言为依据,即该判决是建立在主观证据上作出的。本案中,唯一的一份客观证据系所谓的购房协议,但该证据已经被否定系再审申请人所书写,而且也非再审申请人提供。在此情况下一审、二审以推断式的方式作出判决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支撑、以法律为依据的审判方针判案。本案中几个证人均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厉害关系。证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系亲戚、同学、朋友关系,由此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有多高呢?证明力又有多大呢?关键证人刘爱玲系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的表妹,且另外一个关键证人何梅谷又是刘爱玲的姐夫。以此二人的证人证言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又怎能成立呢???同时该二人证言内容相互矛盾,漏洞百出,依据法律的规定,该证据应不予采纳。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双方是否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而下级人民法院主要以该二人的证人证言来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明显属于证据不足。另外两个证人张正强、杨吉林与再审被申请人系同学和邻居关系,该二人的证人证言也缺乏客观性。且该二人的证言是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有支付房款的经济能力的主要依据,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该二人不仅与再审被申请人有特殊的同学朋友邻居关系,且两人的证词之间也是相互矛盾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证据是应该予以排除,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第三,本案中下级人民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所谓的购房款人民币12万的事实,但至今再审被申请人从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已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只是通过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厉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而作出判决,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作为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履行完毕,其中购买房屋的一方即再审被申请人应该支付房款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最主要的是再审申请人根本没有收到所谓的购房款。根据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2万元给再审申请人,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不是下级人民法院以推断式的方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购房款人民币12万元,并以此作出判决。第四,下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及时向再审被申请人主张权利为由推断双方之间存在事实是房屋买卖关系,再审申请人认为法院这样的认定既违背了客观事实,也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反过来说,既然再审被申请在日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为什么居住至今(诉讼前)不要求再审申请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呢???难道这也符合常理吗?虽然再审被申请人在诉状中陈述说因为儿子要结婚,所以将房子让给孩子作为婚房使用,在此基础上才想到要办理房产证。这样的解释苍白无力,这样的解释既不符合生活常理,也不符合逻辑。那么为什么法院就能认可再审被申请人的解释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希望法院予以重视和监督。0 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由此,再审申请人依法提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沪01民终12935号的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发回重审。&&&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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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件申请再审立案赢的可以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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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申请再审如果立案受理的,则表明申请理由多少是站得住脚的,至于赢的几率还要看具体案件情况,不是说某一类纠纷胜诉率就都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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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将再审 其母:儿子曾是优秀班长 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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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3年前张志超奸杀案将再审 其母:儿子出事前是优秀班长 自己相信法律)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日前,13年前山东中学生张志超涉奸杀同学一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山东张志超一案的再审决定书。其内容显示,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原审被告人王广超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最高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儿子当年上学期间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出事之前,刚上高一,还得了优秀班长。对于案件再审,马玉萍说自己相信法律。张志超:被判无期后多次获减刑生于日的张志超,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日,因涉嫌强奸杀害一名同校女生,张志超被逮捕。2006年,张志超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9.7万元。原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在临沭二中分校教学楼一个洗刷间遇见被害人,“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便将其强奸,致其窒息死亡。入狱5年后,张志超及其母提出申诉,否认当年强奸案是其所为,并称其在审讯阶段受到警方刑讯逼供。此后,该案申诉先后被山东省各级法院驳回。案件在2015年出现转折。在张志超亲属的持续申诉中,2015年10月,山东省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复查,但多次延期。2017年4月,山东省检察院称最高法院已调取该案卷宗并审查。2017年1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该案。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张志超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处获悉,28岁的张志超,仍在服刑当中,期间多次获得减刑,目前剩余刑期在五年左右。律师: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漏洞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张志超案此前曾被多家媒体报道,数位法学专家曾对此案进行分析论证。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研读了张志超案的相关材料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看了这个材料,现在的证据主要是口供。总的看法是,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提起再审。”王殿学对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表示,该案案情非常不合常理,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漏洞,认为“翻案可能性极大”。王殿学律师称,张志超不具备作案时间。判决书显示,张志超是在6点20分在厕所门口遇到被害人并实施犯罪。根据四名学生的证人证言进行的时间计算,张志超需要在10分钟内完成与被害人相遇、将被害人劫持到洗刷间内、采取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被害人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去300米以外的小卖部买锁将厕所门锁起来等一系列动作。另外,小卖部店主作证称每天正常开门的时候是7时20分左右,6时20分肯定不开门。王殿学律师表示,案件被认定为强奸案,但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体物质。此外,张志超前后9次询问笔录中口供不一致,供述不稳定,比如对于受害者的衣着就出现多次变化。对话张志超母亲:一直盼着再审 相信法律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得知案件再审后感到很欣慰,对于再审,自己相信法律。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得知案件再审后,心情是怎样的?马玉萍:感到很欣慰,因为一直盼着再审呢。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一审判决后,张志超为什么没有上诉?马玉萍:他那时候才16岁,不懂法律的程序,我们家人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判的,没有人通知我们。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判决后,第一次见到张志超是什么时候,他当时没有对你说是被冤枉的?马玉萍:入监一个月后,大约是2006年5月份,当时见他就是一直哭,没有跟我说被冤枉一事。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张志超什么时候告诉你自己是冤枉的?马玉萍:2011年,我去探监时,他说“妈妈,你替我找律师,这件事其实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要申诉”。听到这个消息后,我都不知道怎么走出的看守所,也不知道怎么回的家,我不相信那事是他做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张志超是什么样的性格?学习怎么样?马玉萍:规规矩矩、本本分分的孩子,也不喜欢出去玩。从小学到高中,从来没有被老师叫过家长,也得过好多次三好学生。出事之前,刚上高一,还得了优秀班长。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最近一次见张志超时,他状态怎么样?说了什么吗?马玉萍:2018年1月份初去看了他一次,他一直状态不太好,很焦虑,就是盼着有个结果。但那次见他,他没有哭,我觉得挺好了。那次去,他说了说他在里面的情况,加不加班、干什么活,我说了一下家里的情况。他嘱咐我天冷别感冒,天不好的时候,别出门看他。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你现在靠什么生活?身体怎么样?马玉萍:我现在退休了,有退休工资。身体没有什么大毛病,就是经常头疼、焦虑。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这么多年有没有见过被害人家属,知道他们的家庭状况吗?马玉萍:没有见过他们。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对于接下来的再审有什么期盼吗?马玉萍:希望开庭后能够宣告我儿子无罪,还他一个清白,我相信法律。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如果最终改判无罪,打算申请国家赔偿吗?马玉萍:那些是以后的事情了,具体到时候得问律师。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责任编辑:杨强_NN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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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产品代理合同,上面写的是如果发生不可调解的纠纷他们的解释对吗?
调解申请: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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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广州|解答问题:9423条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解决争议的法院,为了更好确定管辖,建议你修改时明确管辖法院,比如甲方住所地或者乙方住所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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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原告现在已经因为房屋建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过调解签订调解协议赔偿原告20000,现在原告以“是法官强迫我签字的”为理由申请再审,并且我们与原告并没有任何的建筑施工合同。这样原告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我们被告反诉胜算多大?谢谢
对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该符合《》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你的案件中原告应该没有证据证明其再审理由,法院不会支持。
我有一土地纠纷,当年经乡村领导调解好,因当时没写调解书,对方说不同意当时调解方按,现我己按当年调解方按写了证明,上面有当时村干部的签字,请问对方有不同意的理由?我那证明有法律效力吗n
你好,如果仅凭村干部的签字而无其他证实的,个人认为难以认定
1/我房贷逾期半年,合计欠款44万2/现在签订了买卖临时合同3/房产证是两个人名字,临时合同的签订是一个人名字4/房产证正在办理中5/我现在想反悔不卖了,不想让担保公司赎楼,不想赔偿违约金(中介是按照定金的百倍赔偿)6/逾期费用现在还在拖欠当中7/贷款银行已经起诉法院调解中8/我现在该怎么办?或者说是有什么理由不卖房子
经过法院,我要按照临时赔偿30多万的,这个合乎法律规定不?因为我问过,说是中介没有理由收取将近百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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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有识之士如果省高院驳回申诉的房产纠纷案后再通过省高院的信访程序重新
各位有识之士如果省高院驳回申诉的房产纠纷案后再通过省高院的信访程序重新申请再审那么翻案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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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咨询这个公司,也有很多人反映,这个公司就是骗子,骗保证金的,看你自己了
请教法律届有识之士一个问题,我奶奶以前买了间房子,当时是单位积资房,我们全家和奶奶一起住到九九年,
地区: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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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该房子要按份继承,先由你继母分一半,再由有继承权的你,你继母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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