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能办房产证吗地房产一栋楼分割3份3人个一份,我的一份无偿赠与亲属,要共房产人到场同意才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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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市里的,我爷爷(爷爷和我都是一个城市的)想把他的房子过户给我,请问怎么办过户手续?(请详细解
我家是市里的,我爷爷(爷爷和我都是一个城市的)想把他的房子过户给我,请问怎么办过户手续?(请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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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这个需要走一个赠与的手续就可以了二、赠与过户1、费用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1.2
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1.3
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所需材料2.1
登记申请书原件;2.2
申请人身份证明;2.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4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2.5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2.6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2.7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2.8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2.9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2.10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3、情况说明3.1
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3.1.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1.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1.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3.2
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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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要做非亲属间的无偿赠与,如果要过户是否一定需要赠与人单位的批准?
北京&12-18 18:21&&悬赏 0&&发布者:淘淘 & 回答:(11)
一位老人想把自己名下的央产房无偿赠与我,我们两个之间没有任何亲缘关系,房屋有产权证,但是房主的所在单位目前还不批准所在楼宇的房子进行买卖,这样的房子可否做赠与,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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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签订赠与协议
签订赠与协议就可以过户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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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签订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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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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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签订赠与协议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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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对房子不享有所有权,其赠与的处分无效;如果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只要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赠与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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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订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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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特殊。单位不同意。无法实现。&二。赠予与买卖一样。需要缴税&很高&不是无偿。无税
也就是说央产房做赠与的时候也要有央产房管理办公室开具上市审批表才能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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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协议,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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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签订赠与协议到当地的房管部门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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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亲属关系赠,要看当地的房屋限购政策,建议到当地房管局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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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父亲有套房子想一次赠与3个人可以吗?
我父亲想把房子在合同上同时注明赠与2个亲戚和一个朋友,都不是直系亲属,我是法定继承人我也同意了,并想公证,不知道这样的赠与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有没有效力?
民法上,动产的公示效力是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效力是登记。你父亲愿意将个人所有的房子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当然有效,但如果仅仅只有赠与行为或者赠与合同,尚不能完成房子物权(所有权)的转移,只有双方同时前往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物权转移登记后,方发成物权效力,否则,仅为合同债权。
至于你是法定继承人,这是针对继承关系的问题,如您父亲仍在世,具体财产问题仍是首先以您父亲的有法律效力的真实意愿(遗嘱)为准,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前提下,才产生你所说的法定继承问题。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社会组织。合同当然有效。
高院的司法解释不是己经很明确了吗?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表示是赠予子女个人,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只是登记...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且最终以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的确认,从而宣告夫妻关系解除的。所以你提出了一个...
其实,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在国外办一份委托书,委托一个中国朋友跟你一起办就可以了。
委托书上面有你先生的护照页、委托中英文、公证员公证章。
购买、建造住房可以公积金使用,赠与房屋不能提取。
答: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调查公司能帮忙解决这个问题吗?加急!!!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竟非同以往.吃得好休息得好,能量消耗慢,食欲比较旺盛,活动又少,不知不觉脂肪堆积开始胖啦。                                                                                         减肥诀窍:一.注意调整生活习惯,二。科学合理饮食结构,三。坚持不懈适量运动。
   具体说来:不要暴饮暴食。宜细嚼慢咽。忌辛辣油腻,清淡为好。多喝水,多吃脆平果青香焦,芹菜,冬瓜,黄瓜,罗卜,番茄,既助减肥,又益养颜,两全其美!
有减肥史或顽固型症状则需经药物治疗.
如有其他问题,请发电子邮件:jiaoaozihao53@ .或新浪QQ: 1
销售额: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上这一概念是不含任何税金的收入。销售额适用于制造业、商业等。
营业额会计上指的是营业收入,税法指的是应税营业收入。营业额属于含税收入,适用于饮食业、运输业、广告业、娱乐业、建筑安装业等 。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对于由非金属通过共价键形成的化合物,极性与否不是看键是不是极性的.而是要分析几个键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否可以抵消,像CO2是直线型的,结构式为:O=C=O,作用力等效作用于碳原子两边,按物理上的受力分析来看,不正好得以抵消吗?而SO2由于受力方向不同,就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
平时做的练习里也常常会出现让你写一下分子构型或是电子式的,出现频率较高的有:NH3(三角锥型),CH4(正四面体),CO2(直线型),像过氧化物的有时也会让你写一下电子式.这些一般讲知识点的时候老师都会提及到的.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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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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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税收问题的一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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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税收问题的一点认识
资产无偿划转的定义最早出现于财管字[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中,其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文件的规定仅限于国有资产。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重组已成为一种常态,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已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纳税人也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本文仅从税收角度探索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涉及的税收政策及存在争议的税收问题
(一)、 营业税
由于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发生的产权转移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资产(土地、房屋)划转到投资者名下等。另一种观点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权属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又进一步对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对于上述规定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要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对于国有企业有文件规定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一般是一事一批,因此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则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只是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无偿划转行为,不论经济性质是否国有都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该文件指出了不视同销售的范围只限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并没有将子公司包括在内。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总机构无偿划转资产的行为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呢?对取得资产的子公司是不是也要按无偿取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呢?可不可以按企业重组进行处理呢?这些,文件规定的都不是十分明确。
(四)、契税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同时规定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另外国税函〔2008〕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 & 二\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相关建议
通过资产重组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之间的重组也有利于企业优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更好的盘活资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相关税收政策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业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我们认为既属于企业的资产重组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由于是同一投资主体,那也就意味着不论投资到所属哪一家企业,投资主体都要承担投资的全部风险,建议可以比照“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明确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将个人创办的私营独资等企业的房地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类似规定,如《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将房地产更名到投资人自己名下,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变更,建议明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二)、土地增值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对于国有企业一般都是经过批准,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京地税地〔2007〕42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税法应该体现中性的原则,体现公平性,况且条例也并没有明确征收土地增值税要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建议不要区分国有与其他经济类型而分别对待,应一律明确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我们认为既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也属于投资行为。应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非涉及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投资行为涉及房地产的则应严格征收。
(三)、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中方式,并没有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但我们认为这也属于企业的一种特殊重组方式。资产的无偿划转客观上会造成转出企业利润的增加和转入企业的利润减少等,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也有可能存在企业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但我们认为资产的划转只要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几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就应该予以税收扶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议比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四)、契税
国税函〔2008〕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制订的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号)。而这两个文件已被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所取代,建议对国税函〔2008〕514号进行进一步明确。
另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了执行期限为日至日。为支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通过重组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建议政策到期后继续予以展期。
[ 本帖最后由 gdyzhnw 于
22:14 编辑 ]
谢谢,先下载后好好学习下,这个问题
很复杂,难度较大
唉,太有争议啦。
这本身就够不成一个问题
无偿划转是双方的约定,站在税法的角度,实质是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自然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否则的话税负岂不可以随便调节?这本身就够不成一个问题
下了研读......
土地无偿划转税收问题
土地无偿划转税收问题
背景:某省驻某地办事处有两块土地(一块为划拨,一块为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两块地均为出让,经该省政府同意,两地块无偿划转该省某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名下。
请问:1、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怎么缴(标准)?
& && && &&&2、是否有文件出处?
请大侠帮忙解疑,多谢!
回复 楼主 gdyzhnw 的帖子
现在我们也面临这个问题了,问了土地局,地税局,各有各的说法
我们认为这也属于企业的一种投资,不属于一种赠与行为。由于是同一投资主体,那也就意味着不论投资到所属哪一家企业,投资主体都要承担投资的全部风险,建议可以比照“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明确不征收营业税。
---------------------------------------------------------------------
工商没有验资,怎么能是投资?
其他几个确实可以靠,企业所得税一直是我关注重点,曾将其和特殊重组进行过比较,其实《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稍加修订,是能做到和特殊重组较一致的。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是否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呢?
划转双方?
下了学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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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很不明确,目前正在操办中,,哎,,,愁
谢谢!又略做了修改.请多指点
回复 楼主 gdyzhnw 的帖子
个人认为,讨论无偿划转没有什么意义,无偿划转是计划经济的不规范产物,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应当将“无偿划转”放至于法律架构下去讨论税收处理问题,即首先要定性某项“无偿划转”究竟是转让或投资或赠与,将“无偿划转”转化为法律问题,接下来的税收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谢谢楼主&&收藏了
立法部门目前对于此类问题感觉相当头疼,为什么头疼呢?因为此类问题,概括起来是这样滴:
在税理上征税不太合理,本来应该不予征税或免税,但要免税的话,有以下三个障碍:
1、对这些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比较困难,比如说上文的无偿划转,如何定义免税的无偿划转呢?如果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将它100%控股的子公司里头的资产划给另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那很明显,应该免税,但有时候另一家子公司并非100%直接由该集团控股,有一些股权是集团通过别的100%的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这个又算不算呢?实际情况很可能会更复杂。另外,国企给了这个政策,民企、外企给不给呢?给吧,难控制,不给吧怕被投诉。再说在法规条文上要表达出全部意思就很难;
2、这些政策如果制定出来,会给下面执行税法的各地税务局的大爷们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而他们是最怕麻烦的,到时候还不吵翻天?
3、这些政策有可能引起一些企业搭便车、钻空子,税务局目前的征管力量很难将这些企业甄别出来;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目前基本上采取鸵鸟政策,宁可让纳税人多交税,也不愿意给自己人添一丝一毫的麻烦。这就是很多不合理政策出台的根源所在。
看来这个问题是比较普遍存在了,目前也在处理这样一个案子,正束手无策呢,我觉得这是国有企业的特权与当前的税收政策的冲突。问题的关键在于,无偿划转的行为性质不清不楚的
捐赠很定靠不上的了,捐赠行为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其实,这样的划转并非无偿的,接收方要履行资产的保值增值义务的,并且该项资产也被界定为国有资产。
如果是投资,又不通过合同章程,工商登记程序,与传统意义的投资行为又存在差异。
其实无论如何,只要靠不上59号特殊重组的规定,就是要交税的,但特权阶层。。。。。
希望有相关经验的大侠们,分享一下各自实际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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