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房产税吧即将开征 税务机关做好哪些准备

房产税试点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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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
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专家称直指一二线城市,房产税确定向增量开刀。
房产税试点简单介绍
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或租金收入为,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鉴于房产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
,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此前第二批列入试点的城市屡有传闻。杭州是第二批房产税试点扩容传闻最多的城市。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改革试点城市,专家称直指一二线高房价城市。
房产税试点试点比较
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
房产税试点上海试点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的,暂免征收。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
房产税试点重庆试点
《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纳税。的,由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税率为0.5%。
六、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的建筑面积扣除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的征收管理依照《》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及罚款。
(六)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房产税试点新案出台
房产税试点推开改革
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表示,未来进一步推开的大方向已经明确,但还未到全面推开的地步。未来的大方向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来逐步替换“”这样的行政手段。他表示,在重庆和上海两地的高端不动产,都明显出现了成交量下降、价格趋稳,这就是很明显的正面效应。将会对重庆、上海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届时会出台下一步扩大试点的方案
他透露,财政部领导表达了对试点积极总结经验和考虑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意见,这是一个很明确的政策信号。
房产税试点加快实施
不少专家认为,未来可以扩大征收范围,覆盖到产。一方面可以逐渐取代土地出让收入,成为稳定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可以打击囤积房源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建议,房产税试点在“十二五”期间应加快向全国推广。房产税的征收宜从量从价综合征收,作为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需要对免征或起征点加以论证,各地情况不一,要有所体现。
部长助理表示,将加快推进房产税的实施,使它进一步发挥在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调控作用。下一阶段,有关部门将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税制,加快的制定,抓紧总结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经验,加快推进的实施。
住建部部长曾表示,“十二五”末以后,住房保障将逐步转向货币补贴为主,待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后,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办法。
房产税试点试点扩容
日,国家发改委主任、财政部部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双双提到“扩大个人住房试点范围”。
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
房产税试点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中第四项加快健全再分配机制提出,改革完善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逐步扩大个人住房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交易税收征管。  至此,在房产税试点扩围沉寂了一段时间后,再次被提上议程。此前,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运行已满两年,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扩围急煞了许多人。此前日,总会计师在中国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虽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扩大试点范围的方案,但要提出一个完善的方案还有难度,这一表态被认为是房产税试点扩围将暂且搁置。
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2013年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城市范围。
地产业内分析预测,深圳、广州有望接棒上海、重庆,入围第二批试点的城市名单。受访专家认为,当前的改革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向征税是大势所趋,并可考虑先对课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简称“房产税试点”)扩围已确定“向增量开刀”的思路,2013年下半年将是试点扩围的关键时点。继此前试点的上海和重庆之后,新一轮试点可能在较大范围内铺开,杭州很可能在扩围之列。
近日下发通知明确,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通知称,进一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公开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对于中国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范围,市场传言已久。自2011年上海和重庆两个直辖市开始房产税试点之后,从2012年开始,关于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传言就此起彼伏,从未间断。
2013年以来,年内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已经成为市场共识。近期,由国务院转发的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正式确认了此前市场传言。
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围已确定向增量开刀的思路,下半年将是试点扩围的关键时点。继此前试点的上海和重庆之后,新一轮试点可能在较大范围内铺开,杭州很可能在扩围之列。
对增量还是征税,一直是关于争论的核心问题。目前,虽然不同城市拟定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不尽相同,但“增量征收”将是普遍原则。向增量房征房产税意味着:一是征税不会覆盖大量已经存在的;二是在划定人均免征面积的基础上,对超出部分征税。
征收范围:确定针对增量房屋
《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个人住房试点范围。2008年以来,国务院在批转发改委关于深化的相关文件中,均提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综合历年的表述可发现,从2010年起,文件明确使用“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说法,而此前的表述多为“深化房地产”,未明确提及。
业内人士表示,高层针对房产税的表态渐趋明确,说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思路逐渐明晰。尤其上海、重庆于2011年初启动房产税试点之后,推广该税种征收的大趋势日趋明朗。
由于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存在开征的法律障碍,但在房地产相关税种尚未整合的情况下,房产税的开征有凭空加税之嫌,导致一些业主的反对。
权威人士表示,出于试点顺利落地的考虑,房产税征收已确定“向增量开刀”的思路。该思路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增量住房进行征税,不会覆盖存量;二是在划定人均免征面积的基础上,对超出部分征税。
虽然不同城市拟定的试点方案不尽相同,但“增量征收”将是普遍原则。湖南某地负责人表示,当地七、八成的城市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房屋,如果向开征房产税,将遭遇居民的反对。
城市选择:或较大范围内铺开
对于新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的选择,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市场普遍预期,此前被频繁提及的杭州可能被纳入。
“杭州版”房产税试点方案与上海类似,对增量房屋征收房产税,同时划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税率分为两档,对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4%。的税率征收,对以交易价格的8%。的税率征收。此外,湖南湘潭、湖北鄂州的试点方案也已成形并上报,可能在2013年下半年一并试点。
在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之前,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启动“空转”试点,包括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有分析认为,新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可能在以上地区中诞生。
权威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在房产税试点两年后,上海和重庆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下一轮试点将在较大范围内铺开,可能有更多城市纳入试点范围。上海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认为,下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组合将以“热点城市+准备充分的二三线城市”为主。
房产税试点房产税
第一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的,由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的。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批准免税的。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试点试点效果
日,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一。上海方案只针对增量,并给予户籍居民家庭一定;重庆方案则偏重高档住房,涉及存量与增量。日,房产税试点满三年。不少专家表示,从试点效果来看,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特点应是宽、低税率。但从两地的试点情况看,税基偏窄问题较为明显。窄税基应当对应高税率,但两地的明显偏低。另一方面,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上一般以评估值为依据,而两地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或以原始价格为依据。
“对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不能仅从财政收入和房价调控的角度去看,两地试点的最大成效在于‘制度破冰’。”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表示,这意味着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步伐,这对下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贾康认为,长期来看,“”立法还是非常必要,不过先行先试也十分必要,“在做和积极立法时,允许摸着石头过河,在肯定上海、重庆试点的前提下,形成某些基本共识后逐渐往前推,未来有条件时,制定相关法律。”
房产税在中扮演什么角色?这在业内已逐渐形成一定共识,那就是不可或缺,更偏重于楼市的长效机制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传递出消息,“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尽管房地产税立法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才提出,但是,随后官方对于这方面表态的高频率出现,一定程度上说明,房地产立法的推进有可能为房地产交易、持有等各环节进行税费的调整,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向经济手段、市场手段转变。
业内人士称,房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从技术层面看,经过多年的准备,征税基础工作大体就绪。国家相关部门做了相应的技术准备,包括房地产的批量价值评估,房地产信息系统在各地也基本建立,房主与房产基本对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相关政府部门也建立了土地数据库、房产数据库。此外,通过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我国在方面已经积累的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房产税也创造了条件。
“房产税的推进在最近一两年‘会有大的动作’。”国务院参事、副院长认为,随着时机的日益成熟,该项税种试点的扩围已经不可避免。“中国房地产调控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作为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房产税有利于改变人们对于房地产发展的预期、改变房地产脱离其本来属性,变为投资品的趋势。”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研究咨询部[引用日期]
.新浪财经. 日
.人民网.日
.网易[引用日期]
.凤凰[引用日期]
.中国网[引用日期]
.金投网.[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24小时滚动新闻--人民网
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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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督查组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大。《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一期)正式开班。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陈杰司长此间发表讲话称,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方面的人才匮乏和管理经验欠缺,因此,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知识和技术水平。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与顾问曲卫东表示,此次开班主要是为房地产税试点向全国铺开提供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受训人员来自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须上课4个月,到评估机构实习2个月。曲卫东称,除了今年底结束的培训班(一期)外,中国人民大学还将在2013年、2014年再举办两期类似培训班。
上述培训班一位授课人士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在上海、重庆2011年启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对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一年一征;在土地出让收入日益萎缩之下,为地方政府发展教育、基建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该人士称,在明确原则后,下一步要研究政策的执行步骤,以在适当的时机向全国铺开。
对于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过程中并未出现的税基评估,曲卫东表示,上海、重庆试点主要针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因此并未进行税基评估,只是对交易中的房地产的价格和面积进行价值认定,上海侧重于对第二套住房,重庆则是侧重于豪宅别墅。而此次培训班是涉及对存量房征税进行税基评估。
顾名思义,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在存量房的定义上,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地产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加大征管成本和增加寻租空间外;也可对开发商已建未售的房地产设置一个销售期,并对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从而有力地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对购房者的二套(含)以上住房征税,从而提高闲置住房的出租率。”曲卫东说。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对存量房征税,从长期来看是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方向。
“对存量房开征房产税,将使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更加谨慎,将对投资、投机型购房者有一定威慑作用。”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宏观角度来看,限购是控制“买”,房产税是控制“卖”,“买”向“卖”的转变,增加房屋持有成本,不仅有效控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还能真正使房地产交易更为良性,更加市场化。
适时扩大房产税趋势已逐渐清晰,在近日举行的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在双轨统筹的制度建设里,无法规避的是包含着房产税改革的组成部分。“从最高决策层重要会议和管理部门的重要改革文件中都有清晰的表述,要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在同一论坛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也表示,“几个月前就听说,有些省份在申请房产税试点。我的建议,第一是面可以宽;第二是试点的力度可以加大。”
除此之外,记者独家获悉,贾康在之前一份研究报告中也分析道,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使不动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首先是城市政府)的主体税种,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优化我国土地收入结构的重要举措。贾康认为,对于我国,房产税改革一方面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地方财源主力税种,使地方税体系得到重大推进;另一方面,强化了土地及其附属物保有环节的税制而有利于优化土地收入结构,通过稳定的、可持续的房地产税收收入弥补政府因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带来的财力缺口,培养地方政府长期行为,并抑制房地产投机和优化收入再分配。
虽然房地产税征税机制愈见成熟,但仍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房产税征收,尤其是“普遍征收”,按现阶段来说,开展难度过大。
聂梅生表示,现阶段我国房屋价值评估还有一定难度,我国对于房产交易过程并不是十分规范,因此,很难认定房屋的现有价值。另外,我国高达85%以上的房屋自有率,群众能否轻易接受,也是阻碍“普遍征收”的重要因素。
张大伟指出,我国房地产市场是否有足够的供应,将影响对存量房征税所应发挥的效应。他认为,对存量房征税是增加房屋持有成本,能有效抑制投资、投机行为。但是,若房地产供应量跟不上,卖方市场仍然占优,房产税则会转化为交易税,这样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也增加了刚需的负担。
“因此,房地产信息只有公开化、透明化,房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缓解供需矛盾,使房地产产业良性发展。”张大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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