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恐龙能打败霸王龙物业有人知道该怎么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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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是物业的霸王条例吗?
有没有学法的谁知道物管不给把防盗窗装在阳台外面这一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如果我们装上他们强拆他们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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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物业吗,房子里的大小事情都找物业吗,让他帮你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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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济南田园警苑小区物业乱收费,制定霸王条款就真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_百度知道
济南田园警苑小区物业乱收费,制定霸王条款就真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
如果我们对于这种霸王条款即使真没有说理的地方,那也要告诉那些还没来这边租房子的,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不管这有多么便宜,一定不要上这儿来租房子,请记住,是济南市田园警苑小区,这是公安局的宿舍,位于经十东路田庄附近南面灰色的楼房,山东建筑大学...
上哪找新闻啊,只有这时才感到中国的政治,真是令人无奈啊,才发现自己只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跟12315打电话,人家说找房管部门,可房管部门又无人打理你,到底该上哪申诉啊,记得今年3.15时,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说过一句话,要敢于向自己身边的霸王条款说不,可是真到了这时候,还真是没地方说,所以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如何对这些无懒物业进行打击。另外今天还跟济南电视台的《有么说么》节目打电话了,人家很客气的告诉我,等着调查,唉,哪年哪月啊?估计是这事在人家看来太小了,没有新闻性,到底该怎么办???附加一句,今天问物业所谓的领导,它自己也认为是不合理的,只是为那些门卫收取大家在进出门口的时候他们要查看我们的出入证而必须为他们的劳动交取的费用,听听吧,这种解释荒唐吧,可笑吧,穷疯了,没本事挣钱,大老爷们,整天坐在那儿,也不怕丢人。但是还是要收,还说要见面跟我谈谈,我想我还没有那么白痴,听说有些人在还没得到答复就先被这帮无懒打倒了。顺便说一句,所有这些都是在物业费之外的,物业费照收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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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和谐全运,济南可不能出大事。学学人家,汇统花园,业主团结自主命运。呵呵,大家好商量,你们的事俺可不知道,其他的也是道听途说,全做为你打气,却负不了法律责任。有事找政府,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法律、相信正义。
不知道现在的物业凭什么都这么牛,是不是可以先向房东反映一下,房东的房子始终是要租出去才能有租金收的,田园警苑的物业这样霸王下去,租房者必然会纷纷搬出去。估计本来租房者就是冲着是公安局的宿舍,麻烦事少,不会欺负老百姓,不过看到楼主的描述,被霸道物业欺负的不轻,经十东路那边新房子不少吧,可以选择的租住的房子很多,价格应该还比田园警苑的便宜吧,大不了就搬出去。房东如果不联手处理好这件事,在田园警苑租房的人必然会统统都搬走的,物业的做法最终还是侵犯了房东的利益,断了房东的财路,要知道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相信这帮无良物业会得到应有的处理的。
拨打市长热线12345会替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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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你还在傻傻地交物业费吗?90%的驻马人竟然不知道
小区物业费是每个家庭每年的必要支出,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但是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呢?是不是在你的印象中,物业就只知道收钱,而你跟物业的关系也就只有“物业费”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事实的真相是物业还得给你发钱!并且早有了一部分先例:【武汉】去年出现了一家“史上最良心物业”,给小区所有业主共发放红包75万元!【杭州】一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春节前夕,给每位居民发放了150元的购物卡!【重庆】沙坪坝某小区业委会为小区的业主共发了41700元大红包!【南昌】某小区,夏季给每位居民发放了120元的季度红包!等等,那为什么别人家的小区都在给自家业主发钱?你家小区从来就没个音信?为什么在给业主发钱的时候还说是业主应得的?你家小区却只说物业费是应该交的!究竟什么叫经营性收益?又为什么别人家小区有这么多钱?你家小区也会有吗?对此,晚报君特意采访了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看看你究竟是被坑在哪里了!钱从哪里来?经营性收益=小区内的各种小广告?先来说一说经营性收益,那么什么是经营性收益呢?通俗一点说,就是你家小区里的所有小广告,当然了,那些躺在地上的传单页不算。这些广告琳琅满目,可能会出现在你家小区电梯内;可能出现在你家小区的宣传栏里;可能出现你家小区的门禁杆上;还可能出现在你家小区的灯箱上;还有可能出现在你家地下停车场内……(图片来自网络)通过上图,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小区内的广告位无处不在,而这些广告都是需要收取广告费用的。另外,小区内偶尔会有小型的展销会、或者产品特卖会等等之类的小型的活动借用场地,这些都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说白了,这些都是租金都是业主公共的收益,物业只是代为管理,并且这笔钱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笔钱去哪了?物业:就不告诉你,就不告诉你从2016年3月,全国出现首个案例,晚报君就走访了自己居住的小区与几个朋友居住的小区,发现这些小区电梯里、停车场内、灯箱内均有广告投放。然而当晚报君向这些小区的物管询问广告收入去向时,大部分物管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部分小区的物管表示,广告费用已经划入公共维修基金,将用于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律师说:电梯广告收入归业主据肖律师介绍,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也就是说,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在电梯间经营广告,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特殊情况,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有就是,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收取外来车辆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物权法》明确表示根据《物权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该收益的使用。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也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不经业主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小区现状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大驻马的大部分小区都还没有成立自己的业主大会,即便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作用。只有物业公司在行使“霸王条约”!小区的收益、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根本就是一笔糊涂账!这可能直接导致一些该让业主决定的事情现在却由物管“拍板”,没有业主委员会,物管也就不怕“下岗”,服务质量也就没有保障。维权对策其实要维护权利,在晚报君看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成立业主大会,找到正确的路径维权:1、向辖区街道、居委会投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街道、居委会将受理此类投诉。2、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求助。3、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4、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可知,对业委会将公共收益以现金发放给业主这一做法,只要依据相关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小区维修基金充足的前提下,符合法律的规定,自然得到广大业主的拥护和支持。辛辛苦苦、年年不断的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私吞了!太气愤了!大家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如果他们不作为,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如果他们推脱你,那就多联合一些业主直接告他!法官一定会给你撑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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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聘物业协议猫腻多留意七种霸王条款
来源:山西日报
  “本广告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业主违反公约,物业公司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对于买过、住过商品房的市民来说,在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中,这样的条款并不陌生。很多人认为,这些早已成为约定俗成的东西,但是,它们却真真切切地伤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消费者挑拣出商品房买卖和物业管理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剖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1、只要不按期签合同就算违约
  霸王条款:市民祝女士已向开发商交付5万元定金并草签购房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的15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否则就是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但就在准备签正式的购房合同前,祝女士的父亲突然病重,急需这笔购房款治病。无奈,祝女士决定退房。但开发商却告知,祝女士已构成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很多楼盘在购房协议中都有这样的说明:“本协议签订×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购房者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日内到某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购房者逾期未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将购房者所定的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蔺楠表示,此条款仅对购房者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了约束,但却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定金。如上述情况,开发商不能认定祝女士违约,应退还定金。
  2、为延期交房找“客观”理由拒不赔偿
  霸王条款:吴女士买的房子本应半年前交房,可到现在仍无任何动静。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并与对方进行了交涉。但开发商表示,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有“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如今延期交房就是由于建筑设计更改,因此不构成违约。
  律师:开工之前,项目已经规划部门审批,具体到楼高、户型、每个房屋朝向等,如果变更设计,需要再次经过规划审批。开发商给的这个说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只有遇到中考、高考等特殊原因延误工期,或是由于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区大面积停水、停电等)导致工程施工期延长的,出卖人才可以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楼盘以实物为准
  霸王条款:市民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最近他走访了省城各大楼盘,发现不少楼盘在楼书最不显眼的位置上都注明着“本广告仅供参考,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或者“公司对楼盘广告语有最终解释权”。王先生质疑道:“大家买房都是通过看广告了解楼盘,最终实物还不一定是这样,那广告的意义何在呢?”
  律师:广告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类似的情况还有,开发商为项目制作的沙盘等建筑模型,也标明“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这种情况同样是不合理的。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延期办房产证双方责任不对等
  霸王条款:“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律师:上述条款中,违约金“万分之一”和“万分之五”的差别,显失公平。
  此外,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的,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现实情况限制,90日内办理房产证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时,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相互给予理解。
  因此,购房协议中出现的上述条款,明显地加大了买受人责任,减轻了出卖人责任。
  5、交易是否达成中介都要收钱
  霸王条款:李先生的一套二手房,委托房产中介卖给王先生。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李先生的妻子不能到场而被卡住,交易无法进行,双方购房约定随即解除。但房产中介却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费,这笔费用从李先生支付给王先生的违约金中扣除。理由是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委托人与另一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费用从违约金中扣除。”
  解读:此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无论交易是否成功,房产中介都可以取得报酬。适用定金规则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方,中介公司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拿走了一部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6、业主违规装修物业没收工具
  霸王条款:刘女士所在的小区规定:“业主装修时间必须在上午8-12点和下午2-6点。”可是有一天,刘女士在6点之后仍未停止施工。
  对此,物业公司负责人没收了刘女士的装修工具,并称执行依据是物业管理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
  律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处罚权,上述条款的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财产的侵犯。业主在装修前都会缴纳保证金,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规定,如果业主不当装修可以扣除保证金,却无权没收业主的工具或扣留业主。
  7、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
  霸王条款:今年春节期间,由于物业服务极差,王女士与物业公司负责人发生语言冲突,并开始拒交物业费。拖欠两个月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时不时地停掉王女士家的水。
  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之前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如果业主违反公约中关于业主的有关义务规定的内容,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律师:业主在用水、电、气方面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停水、停电、停气。如果哪家物管公司对业主停水、停电、停气,业主完全可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将会胜诉。
  此外,关于物业费还有一种霸王条款:“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律师表示,这种条款也极为不合理,业主还未入住,就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物业费应从入住之日起开始计算。
  专家点评
  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中经常会遇见一些霸王条款,当购房者面对开发商列出的这些霸王条款时,该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适用无效合同的规定。
  其实,购房者辛苦买房,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大多数人也并不想撤销合同,而是想最大可能的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律师建议:格式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变更或撤销的途径,变更该合同的条款。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购房者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条款的期限为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丧失了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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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沙霸王谁来管啊?派出所不管,小区物业不管,谁能给我们主持公道啊,小区里卖沙是怨物业还是沙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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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沙霸全家出门都被车撞死,相关部门,都是扯淡。
相关部门会管的,你不常听说说嘛!有关部门会管的!
呵呵。。相关部门会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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