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卖房 违约 定金已签约收取定金,老婆拒不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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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卖房已签约收取定金,老婆拒不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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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就涉及违约了,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建议配合过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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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购房合同交完定金,卖房不配合办理过户拒接电话找不到人,我该怎么办?向法院提出保全房子吗?保全是什么程序?经查,此房有银行贷款没还清。哪位律师回答下,谢谢您
这是可以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6年前买了房,因卖房原因一直没过户,有正式的买卖合同,怎么办?
风险还是很大的,赶快办理吧
卖房买家只付了订金合同上未写过户时间怎么办,
一般来说是会签订一个期限合同的,。
卖房人之前买房时有签合同过户,是否有权力卖房。
这份合同肯定是作废了,这种买卖关系,必须原房东和现在的房东以及买方到场!
二手房过户卖房的原合同丢失能办理过户吗?
可以过户,过户不需要原购房合同;如果尚未审税需要原来的购房合同的话,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档案是调取带产证和产权人身份证。
合同没有写明卖方何时将房子过户给买房,现在卖房拖延时间,迟迟不肯过户,我想早点拿到房子,我该怎么办呢
买卖合同上应该有过户时间的,如果没有。那你就只有咨询律师了,中介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合同是你和房东直接签约的。和中介关系不大
我和中介公司和买方签定了卖房合同,因为是央产房,未办理央产房上市登记表,现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是
哪算你违约呢?中介公司是有义务告知客户房子情况的。
&&&&&&已签订购房合同交完定金,卖房不配合办理过户拒接电话找不到人,我该怎么办保全是什么程序?
Copyright&(C)&&Anjuke.com&沪B2-丈夫代妻子签卖房协议 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_新闻中心_新浪网
丈夫代妻子签卖房协议 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本报讯 卖房时,丈夫在合同上代签妻子名字。事后,丈夫又以妻子不同意卖房为由悔约。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近日,无锡崇安区法院判决该夫妻双倍返还买方定金。
  去年中旬,张先生看中了崇安区一套近130平米的二手房,房主是一对夫妻,男的姓陈,女的姓王。双方几次接触下来谈好房价为73万余元。签房屋转让协议时,陈先生不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也把妻子王女士的名字也签了。张先生本想提出异议,但又想这二人是夫妻,夫妻不分家,老公当然能代表老婆,于是什么也没说。签好协议后,张先生付给二人2万元定金。张先生对这套二手房非常满意,地段好不说,关键这价钱非常便宜,每平米才5000多元。没想到半个多月后,陈先生打电话来说房子不卖了,理由就是王女士不同意,法律规定了,老公只能在生活小事上代表老婆,像买房这种重大经济行为不能代表老婆。无论张先生怎样恳求,陈先生都坚称房子不卖了。张先生这时才后悔莫及,早知道当初就让王女士在协议上签字了。张先生表示房子不卖也可以,但既然是卖方违约在先,应该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陈先生称,自己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张先生无奈之下将陈先生夫妻告上了法院。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但陈先生与张先生签转让协议时王女士也在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作出了不同意转让房屋的意思表示,故张先生有理由相信转让房屋是陈先生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王女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合同的善意相对方张先生。综上判决陈先生夫妻二人向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即4万元。
  (寒阳 陶玉 久钢)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老公要卖房老婆拒过户 购房人无奈告上法庭
()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若非/文 陶小莫/图)老公签字卖房,还收了购房款,老婆反对交易拒不配合过户。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该怎么办?近日,海沧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夫妻意见不一引发的房产官司。据购房人孙先生起诉说,之前,他与卖房人薛先生及其妻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对方将位于海沧区绿苑新城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他,定金为600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办理相关交易登记手续的时间。不过,签订合同的时候,卖方薛先生的太太并没有到场。由于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共同签字才能出售,当时薛先生代妻子签了字。合同签订当天,孙先生向被告薛先生支付了60000元定金,但后来,薛先生夫妻却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近日孙先生将薛先生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薛太太答辩称,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事前并不知情,知道情况后,她明确表示不同意丈夫出售。被告薛先生也说,他因为缺钱,就瞒着妻子擅自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收到的定金返还给原告孙先生。法官说法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出售无效法官分析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夫妻的共有财产,处分事宜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而薛先生在未得到妻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薛太太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事后亦未取得妻子的追认,故薛先生的该项代理行为对薛太太不发生效力,应由薛先生自行承担责任。薛先生的售房行为超越了其处分权,在薛太太不同意售房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孙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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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丈夫擅自卖房妻子拒绝过户 夫妻被买房人告上法庭【】【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9:10:46  法制网记者马超 通讯员夏倩
  丈夫擅自出售房屋并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妻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过户,而不想吃哑巴亏的买房人将这对小夫妻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因妻子李某未在协议上签字,且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出售房屋,法院认定房产转让协议不成立。
  邵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邵某将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中介登记出售。很快,周某看中了该房屋,并通过中介联系上了邵某。周某称,当时邵某出示了房屋产权证和其妻子的共有权证,并且该房屋的贷款已经还清。为此,两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邵某在协议甲方一栏里代其妻子签了名。周某现场交付了2万元定金。
  定金付了,中介费也交了,但邵某却迟迟未履行房产转让协议。经多次协商未果,周某将邵某夫妻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李某称,中介公司曾带周某上门看房,其已经说过房子不卖了,且在与周某通话中也提出卖房系其丈夫的意思,自己没有同意。
  面对李某的说辞,周某表示,邵某拿的证件齐全,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被告夫妻俩的共同意思表示,直到去年7月份经中介公司告诉他才得知李某不愿意出售房屋,到9月份正式确定对方不卖房了。
  周某认为,邵某和李某已经违约,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赔偿其中介损失费2.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房产装让协议载明甲方为邵某和李某,故李某也是合同当事人之一,但李某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且其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该房产转让协议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邵某返还周某购房定金2万元。
  【法官说法】家事代理应区分日常和非日常生活
  据该案承办法官马磊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家事代理纠纷。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a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马磊表示,当涉及夫妻一方对外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与承担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还是非日常生活范畴。一般来说,涉及家庭柴米油盐事务系日常生活,但如涉及住、行、子女教育等事务自然应夫妻互商互量。
  该案中,丈夫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范畴,应当认定无权处分,协议无效。但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出售行为系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且其是善意购买人,则夫妻一方的出售行为构成表现代理,该售房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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