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干但由于甲方原因使施工期间变动,请问单价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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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包干但由于甲方原因使施工期间变动,请问单价能否进行调整?
可以。这涉及到合同解释及适用的问题。1、一般来说,可能是合同上只约定了单价包干及施工期间,没有约定施工期间变动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先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处理,即先协议补充。2、协议不成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即合同的真实意思应是在施工期间内按包干的单价计价,如果是由于施工方原因超出施工期的,应按单价乘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之积来计价;如是由于委托方原因超期的,仍应按约定的单价来计价。这其实是参考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视为原因方违约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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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当时清单投标后是怎么签合同的。如果你们的合同中也是约定严格按照清单综合单价执行那么肯定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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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总价包干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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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施工图包干总价确认书 ==二十十-八-七范文一》
施工图包干总价确认书
甲方: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在甲、乙双方造价人员充分计算核对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比华利国际城北区5、6、7、8、9#楼及地下室建安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图包干价事宜确认如下: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由四川君和公诚信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日出具的“君公造价,2010,字第058号”中施工图包干价审定金额: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零肆万捌仟玖佰叁拾叁元整,~双方一致认可。,详见附件:经甲、乙及事务所三方盖章的君公造价,2010,字第058号审核报告,其工程造价汇总情况如下表:
第二条 双方确认~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出具的“南工,2010,字第059号”中施工图包干价审定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陆拾贰万贰仟叁佰玖拾陆元整,双方一致认可。,详见附件:经经甲、乙双方盖章的南工,2010,字第059号 审核报告,其工程造价汇总情况如下表:
第三条 本工程《施工图包干总价确认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施工图包干总价审定总金额: 元, 元,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陆佰陆拾柒万壹仟叁佰贰拾玖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 其组成明细如下:第四条 本工程施工图包干总价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补充协议,编号:2009年南工字031号,进行计算和审核~其计算范围和编审情况详经审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盖章的君公造价,2010,字第058号审核报告和经甲乙双方盖章的南工,2010,字第059号审核报告。双方盖章的前述两项报告及其附件为本确认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第五条 1、总包合同约定及本确认书第四条之包干价编制总说明,以下简称编制总说明,中明确表述是以暂定量、价计入的~在竣工结算时按总包合同约定和编制总说明调整。 2、在编制总说明中明确表述按现场签证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的~需办理有效签证并按总包合同约定和编制总说明调整。 3、编制总说明中明确表述未计取的~在竣工结算时按总包合同约定和编制总说明调整。 4、本确认书第四条之施工图包干价范围乙方必须实施~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而未实施或实施情况与包干价计取不一致的~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 5、编制总说明中之编制依据所属内容截止日之后发生的~并经甲方盖章认可发出的指令、变更、核定按总包合同约定办理签证后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 6、除前述情况之外~施工图包干价在竣工结算时均不得调整。
甲方: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 表 :(签字) 代 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论推行施工图招标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模式的现实意义范文二》
论推行施工图招标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模式的现实意义 国外的经验表明,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前的工作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5%-75%z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35%,也即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在国内的建设中,是不是也呈现如此规律呢? 诚然,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对投资控制的影响固然重要,但由于设计、决策和施工所具有的各自特点,施工管理模式的不同对投资控制的影响也起着巨大的作用,而上述规律更多是在施工管理模式比较成熟的前提下所总结出的。在当前的施工管理中,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运行,工程指挥部式的低水平管理模式长期运作,在工程规模不大的过去,尚未充分显现其弊端,但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今天,随着工程规模的越来越大,过去所熟之的管理模式越来越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我们不断的面对低水平工程管理模式给我们带来的惨痛教训,故痛定思痛,回到一些基本的建设程序中来,对管理模式进行行之有效的总结成为我们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我们知道,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模式,而三种合同模式又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口总价合同模式适用于设计图纸齐全、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其优点是利于工程管理,合同签订后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用在质量管理,可减少工程变更,利于投资控制。缺点是招投标周期长,竞争不充分时工程报价偏高,合同制订不完善容易引起扯皮。单价合同模式适用于在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的予以规定时所采用。其优点是招投标周期短,在不能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其缺点则是由于合同留下大量变动的空间,使得承包方乐于寻找造价增长的空间,给发包方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无相应的管理水平,则容易造成投资失去控制。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由于这种形式合同一方面发包方对造价不能实施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太感兴趣,使得该种形式合同使用的范围极其有限。在现实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过往工程管理模式所留下的印记不易轻易抹去,单价合同模式对招标前的设计图纸等准备工作要求低,准备时间短,更容易满足一些人急功近利的心态,故初步设计招标、单价合同模式大量的充斥当今的建筑市场,其结果是工程变更的频繁发生,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极大的压力,不得不说这是使工程造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施工图招标、总价包干合同由于事前需要周密的组织,大量的准备,特别是一定需要施工图完善才可进行,故使得招投标周期较长,另一方面对其优点却认识不足,使得该模式不为近十年的工程建设所大量采用。 事实上,从大量的工程实践中,我们不断的从工程管理,特别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成败中认识到,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压缩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管理始终是工程管理的难点,其往往发生在工程实施过程当中,具有决策时间短,决策科学性差,监督簿弱的特点。从质量控制的角度看,容易造成整体不协调,从投资控制的角度看,容易失去控制。当工程变更大的时候(超过合同造价5%-10%)更容易出现此种弊端。 早期国内的施工管理,科学性较差,合同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工程变更频繁,工程量的认定集中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即时实量实度。尽管手段单一且不科学,但由于涉及的工程总量普遍较小而有关弊端没那么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多,高楼大厦林立,高速公路呈快速增长,工程投资动辄以十亿、百亿元计,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对工程投资的巨大影响不断的显现出来。 作为早期修建的某高速公路,大部分是由某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包承建,作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刚开始向外资开放的当时,该香港公司不仅带来的是投资胆略,还通过直接建设带来相对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法,其通过组建数个中央物料仓、大型T梁预制场,通过主要材料从国际市场进口直接控制钢筋、水泥、钢绞线的供应和全线数千条T梁的预制,以控制投资及质量。另通过对国内过百家施工企业的组织建设,于两年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所负责的75公里(其中有20公里是连续高架桥)路段。其高速公路全长一百多公里,原计划投资十亿美元,也即八十多亿元人民币,两年多的时间完成未可谓投资强度不大,其建成显现了建设者较高的管理技能,尽管如此,也不无留有许多遗憾。笔者有幸参与了这一宏伟工程的建设,通过数个部门的经历,本人觉察到在宏观管理上,计划与实施部门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向其他施工企业发包的数千个合同几乎都是单价合同,工程变更大,由于前述原因投资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后经过多次反复核对,甚至采用了一些非合同的强制措施,最终把全线造价控制在120多亿元人民币。尽管造价突破有设计方案的更改等多种原因,但合同模式给管理带来的负面作用则不能小看。经过此项目,香港该公司对高速公路的施工管理一度望而生畏,在随后的几个参股项目中基本放弃建设管理权,不能不说有极大的因素在于施工管理的复杂性所带来的风险不能小视。 在最近的广州市首期工程的11个标段的总包方的工程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其结果让人感到工程管理的一些旧有弊端在现今的工程建设甚至是重点工程领域中仍有一定的市场,研究有关招投标模式及在新形势下所应采取的合同形式等有关工程管理模式是势在必行。从有关监理的计量支付证书及有关凭证的检查中,让人无时不感到工程管理中工程量认定的随意性,如A8标,当时的完成工作量已是合同量的268%;A4标,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现场签证工程量占当时完成量的53%;A6标的清淤外运及超湿土外运土方量工程变更单一项就涉及工程款1306万元。过多的工程变更,使得本来先有勘探设计计算、后监理按图按实认定的较为客观的工程量认定程序变为监理一方认定的过多主观随意性,和科学的投资控制尚有较大差距。 在笔者所从事的另外一个工程中,采用的是施工图招标,运用的是总价包干合同形式,工程竣工后结算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不到5%,投资控制做得极为成功。从上述的工程实践中,我们不得不从一个个数据上认识到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组织工作的慎密在工程投资控制中的极端重要性。要解决上述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回到老生常谈的一些问题来,即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提高设计水平,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进行施工招标,努力做到以总价包干并加强合同管理,所有这些对工程造价控制有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价包干合同结算案例 总价包干范文三》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总价包干”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com的支持!
什么是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公司承担。 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 1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2.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
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 2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
额”,即总价。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特点: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 3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总价合同特点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因此可调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
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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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价包干合同,结算范文四》
总价包干合同,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 “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的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优点是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这样双方就节省了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但如果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工期长、造价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况,而且如果双方对于此类变更没有约定,则往往使得结算难以进行,以至发生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应防范以下风险:
工程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打破“固定价”,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另外,若部分合同约定以某设计院出具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为准,则双方应对图纸进行交接、签收,以免因图纸本身发生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承包人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的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
建材价格变动因素。在固定总价的合同框架内,建材涨跌的风险及收益均由承包人承担或享受。在现有市场条件下,建材的价格常常会发生激烈的波动,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此类商业风险。如在施工期内,发生建材异常涨价的情形,承包人可能要承担亏损的后果,对于建材异常涨价,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目前尚未有定论。那么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就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详细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所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其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较低,那么双方引发争议的概率也会大大地降低。
另外,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而在施工期外,建材大幅涨价的,承包人应和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考虑解除施工合同。
工程量的变更。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很多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洽商。在施工中,很多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承担事宜,往往很容易造成纠纷。
发包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过此调增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勘察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作好询标答疑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之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例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工作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分项的报价。但它们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例如在某国际工程中,工程范围为一政府的办公楼建筑群,采用固定价合同。承包商算标时遗漏了其中的一座做景观用的亭阁。这一项使承包商损失了上百万美元;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作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作量表中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必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承包商得不到相应的付款。又如某国际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工程变更条款为:“总包指令的工程变更及其相应的费用补偿仅限于对重大的变更,而且仅按每单个建筑物和设施地平以上外部体积的增加量计算补偿”。在合同实施中,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大量增加地平以下建筑工程量,而不给分包商任何补偿;由于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所的工程量计算误差。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描述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也可能因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的合同
价格调整情况,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多次变更工程的设计,造成承包商的成本大量增加(结构变更以及工程量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是否可以就设计变更部分所增加的费用向业主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以及是否可以就变更部分要求适当的利润~谢谢~
篇二: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又约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新版示范文本中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划分标准不一。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而没有考虑量的因素,如果承发包双方不对量进行约定,则双方因对量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又会因对固定价格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因此,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
为了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删除该通用条款,并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比如首先约定单价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然后再约定图纸不变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
篇三:总价包干的详解
总价包干的详解
总价包死的合同还意味着单价与单价之间的平衡互调,有偏高的费用 也有偏低的费用,如果因为没有发生现场验收而扣除相关费用,那么,现场发生费用当时没有计价的内容是否也可以在增加呢,此问题值得考虑的,最后导致推翻总价 进行按实结算的局面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时候措施费的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都给予了计算并在投标书内计取了这笔费用;工程结算时,未进行考评及未获得安全文明工地,考评费及奖励费应该予以扣除。招标时候措施费的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在投标书内没有计取,固定总价就不包括这笔费用,不应该扣除这笔费用。
采用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的比较
一、工程计价方式
A、清单计价包括:1、实体工程费:分部分项清单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实体工程量(永久性);
( 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风险费、利润、税金等。)
2、非实体工程费: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税金。总价=实体工程费+非实体工程费
B、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计价法:总价=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实体工程量(永久性);
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风险费、利润、税金;非实体工程的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注:非实体工程费
1、措施费:环境保护、安全文明、临时设施、二次搬运、脚手架等2、其它工程费:A、建设单位:甲供设备材料费、分包工程费、暂列工程;B、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费、深化设计费、总分包配合服务费(协调、配合)、甲供设备材料保管费
3、规费:与政府的接入费、办 证费、保险费等
1、清单综合单价比较明细、清楚;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含混、不清容易产生分歧。
2、如果有变更,则增加费用的可能性更大,而实体工程量(或费)的增(减)并不与非实体工程量(或费)成正比;量(或费)增加得越多,反而量(或费)应增加得比例更小,这就有可能多计费。
3、清单综合单价作为积累资料更方便、分析更容易、加强管理、评标有利于横向比较;包干单价不好分离。
因此,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建议:1、采用实体工程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实体工程量(永久性) +非实体工程费总价包干使用的办法。
2、实体工程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并确定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范围(建议:正负5%,如果超出正负5%范围才可以调整;市场涨跌很大的设备、材料类型的确定)。
3、非实体工程费: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等,在本合同范围内(含变更)各总价包干使用;在本合同范围外的签证按造价比分摊增加。4、以上2条可以作为非政府工程(非国家投资,自筹资金)招标条件的强制规定,如果投单位接受就投,不接受就放弃。
合同包干价分为两种: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什么是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公司承担。什么是单价包干,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业主的追加,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报价的单价为准,数量按事计算。合同包干价的优势和不足。优势:
一,方便控制成本。很明显固定价格后,施工单位追加很难找到依据,方便业主控制成本;
二,利于决算。三,防止业主人员参与营私舞弊。开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业主主管确认,留下很多营私舞弊空间,包干合同有效的防止这一现象。不足:一,要求报价审核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如果审核人员经验不足,往往找不到报价的漏项,会给将来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施工过程的管理变得相对困难。为什么,施工单位也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利润的追求很正常。但是在投标过程中,业主评标的依据往往是总价合同价,不关心你报价的子项,造成漏报,少报。但是施工单位对漏报,少报部分又不
能不做,自己利益没有保障,能免产生情绪。另外有很多报价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少报漏报,造成业主判断失误,给项目操作造成困难。总之,所有的报价都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否则在项目执行中肯定遇到麻烦。
固定总价合同能否进行开口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又称之为“闭口合同”或“包干合同”,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施工合同形式。由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设计变更、建筑质量标准提高、建材价格波动、工期延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的施工量增减等因素,如果按照固定总价结算会造成利益失衡,各地法院指导意见如何平衡双方利益,
《江苏高院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约定了固定价结算的按固定价结算,但由于工程量变化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应该以实际的工程量来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不按固定总价结算。这里“重大变化”的标准是什么,该意见并没有具体规定。
《浙江高院解答》规定了从约定的原则,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高院纪要》也规定了从约定的原则,这里的约定包括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对所谓“大包干”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如设计变更、施工变动等,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
《广东高院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广东高院规定》规定,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深圳中院意见》规定,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重庆高院意见》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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