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 门口 停车我的小区地下室归属屋后门被物业当停车位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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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 与 小区机动车入口 的相关距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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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方面的规范。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没有具体规定的哈!
这个还真不好说 你可以咨询建设部
这个基本上都可以进的,
这个没有规定哦 都是机动车入口 怎么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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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关于小区底下停车位的规定_百度知道
关于小区底下停车位的规定
我家小区大概是01年建的 有地下停车场 每车每天5元
所以大家就一直把车停在小区的道路上了(不影响小区道路的正常使用)后来小区的车越来越多 车位明显也不够用了 所以大家每天都五六点回家抢车位 晚了就没地方停车了
买房的时候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里...
人防工程的标准是啥
怎样界定于它是人防工程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地下停车场要看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或者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如果属于公摊面积或者人防工程的话,那么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如果不计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具有独立产证的,那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有权收取停车费。2、不管停车场是属于谁的,物业公司收取一定停车管理费用于停车管理也无可厚非。当然标准要向物价局审核。3、小区地面停车场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管理费。4、如果产权是开发商的,开发商有权决定是否收费;物业公司收不收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让开发商建大一点停车场要经过规划部门批准,而且需要开发商同意才行。这可能性很小。 补充: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般情况下,人防工程属于小区业主与国家共同共有。平时归业主,战时归国家。
采纳率:51%
1一切物业均由业主所有2地下停车场应该是在开发商名下,即其为业主3开发商交房时所用物业单位为临时或代选物业,你们可在入住后成立业主委员会自选物业自选物业单位后,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召开业主大会,自行制定有偿无偿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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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地下室车辆出口维修温馨提示提要:为增强小区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安全性,提高小区品质,XX物业服务中心于日--7月20日将对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路面进行工程,期间地下停车场出口将暂停使用
&&& 关于小区地下室车辆出口温馨提示
&&& 温馨提示
&&& 档案编号:JB?ZG/KLHJ?TS
&&& 日&&& 期:日
&&& 主&&& 题:关于小区地下室车辆出口维修的温馨提示
&&& 尊敬的小区业主:
&&& 为增强小区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安全性,提高小区品质,XX物业服务中心于日--7月20日将对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路面进行工程维修,期间地下停车场出口将暂停使用,车辆将统一从地下室入口进出。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原谅!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祝您工作愉快!
&&& XX物业服务中心
&&& 二XX年七月十四日
&&& 拆卸日期:二XX年七月二十日
&&& 物业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如有疑问请致电& XXX
关键字:车辆出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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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停车位权益归谁?
最近,网络热转“物业公司你凭什么收停车费”的话题,对此问题,见惯不怪。但是,确实是一个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事,细细究来。还真需要广大业主特别是小区业委会加以注意,防止全体业主的权益被物业公司侵犯。有必要厘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明确小区业主有主张小区停车费的权利。
  一、居住小区停车位之权益归属。
居住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有两个部分构成,即地上停车位与地下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又有两个方面组成,即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和因停车需要占用小区道路的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的权益归属。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是《物权法》七十三条及其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约定。对此《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则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里的当事人应该理解是开发商与业主,而不是其他。
(二)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归属
1、开发商与业主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上述物权法的立法规定看,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自由进行约定。但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地下车库除外。
2、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我国《人民防空法》第 22
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避免资源浪费,国家又提出了人防建设的“平战结合”方针,即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把人防工程用于平时用途,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由于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位置特殊,其平时最大用途就是小区居民停车。因此,许多防空地下室在和平时期当作停车场来用,成为小区地下车库的主要来源之一。人防工程属于公共物品,由国家负责供给管理,产权应归国家所有。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华清嘉圆小区业主诉求,认定小区地下室(既是车库,又是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的判决,确认了国家是兼作车库的人防工程的产权人。因此,如果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协议约定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的,那么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同时,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在和平时期,作为开发商的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但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3、除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地下车库以及开发商与业主已通过协议对权属作出约定的地下车库外,其他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的归属则可按下述原则区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车库的权属应归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如果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没有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没有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也没有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情形的,则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应当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取停车费?
收取停车费,一般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首先,物业公司不是小区道路及公用设施的权利人;其次,停车费不是物业归属对车辆的保管费,如是物业公司对车辆的保管费,一要自愿
,二要签署委托保管合同,如果发生车辆损坏,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保管责任。 &
物业公司收停车费应该经过合法审批。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收取停车费,首先应该事先得到权利人业委会或者开发商的授权;对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收费须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和相关批文。
  对收取的停车费应该要有分配方案。既然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开发商所有,收取的停车费应该区别不同的权属情形归权利人所有。该归全体业主的归业主;该归开发商的归开发商。
对物业公司占用停车费,权利人可以依法维权。
发生在本市的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小区物业追讨地面停车费的案例,为“小区停车费收益该归谁”提供了案例:法院酌情核定了地面停车管理成本,在剔除成本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返还业主委员会地面停车费。
  天鼎花园住宅小区位于上海市西苏州路,该小区建成交付使用后,地面停车位约40个,以后渐渐发展到近100个。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作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一家公司准备退出,由另一家公司接手。业委会要求退出的物业公司移交相关资料及财产。但是,在提到地面停车费时,该物业公司表示,收取的地面停车费全部用于支付车辆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缴纳法定税费,现在“停车费结算后收益为零“。
  业委会经过调查取证算了一笔账:3年多来,这家物业公司收取的地面停车费应为14万余元,按照银行利息计算,这笔钱被物业公司占用期间还能产生1万余元利息。业委会认为:两项合计的15万余元应该全额返还给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将这笔钱用作管理支出的说法不能成立;小区业主按月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不应再发生其他劳务费。
而物业公司认为,在发给小区业主的手册中,明确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道路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及保养,未涉及地面停车管理,因此,对额外涉及的停车管理所产生的劳务费应从收取的停车费中支付。在物业公司拒不退款的情况下,业委会提起诉讼,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讨小区停车费。
这起案件看似物业管理纠纷,实为共有物权的维权案。静安区法院在审理后判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产生的公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基于在物业管理服务的约定中,地面停车管理不在其中,应考虑到地面停车管理所需的管理成本,所以小区业委会不能要求全额返还地面停车费的收入。法院酌情核定了地面停车管理成本,在剔除成本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返还天鼎花园业主委员会地面停车费98962.50元。该案在明确小区地面停车费归谁所有的同时,也提出了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加入停车管理的内容,明确物业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和全体业主共同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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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物业,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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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物业,求解?
关于小区的停车位,业主和物业各执一词,业主说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不能收取停车位月租费。而物业却强制收取每月几百元的停车位费。倒底车位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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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价局只对专用停车场进行定价;利用小区内的道路规划停车位的,收不收费由小区业主自己说了算。&&“小区业主说了算”,是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收费,可实行收费,收的费由全体业主及其代表业主委会员支配,用于维修停车道路、维修配套设施及停车看管等公共费用。&&物业公司要想代收这个费用,必须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全体业主同意”的程序也必须合法,不能物业公司自己说同意就同意,&&另外收上来的费,必须交由全体业主及其代表业主委员会支配。&&&依据《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地下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是归属于投资人的。依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规定,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既然作为项目的开发成本,而开发商在将小区住房出售后,业主支付房屋价款,相应地,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已经分摊给了小区中各业主。小区的全体业主实际支付了该项地下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因此,全体业主才是实际的投资人,享有对该项地下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 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出售房屋时,也相应地将小区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购买房屋的业主,即该小区土地使用权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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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底归属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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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实例阳光家园住宅小区的业主最近比较闹心,原因是他们认为自己拥有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但开发商却坚决否认,还把小区的停车位租给了隔壁一家公司使用。阳光家园小区的业主想:我们业主所有的车库和停车位,你开发商凭什么不让我们用,还把它们出租渔利?即使要用的话,也应该让业主先使用啊!但是小区业主的要求开发商置若罔闻。最后,阳光家园小区的业主把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业主对车库和停车位的所有权,并要求开发商将出租去的车位收回给业主使用,返还出租所得的收益等。那么,小区的停车位和车库到底归谁所有呢?权威解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前的“轿车”已经进入了寻常百姓家,成了大众的代步工具。但是汽车拥有量的增加也给居民带来了“停车难”的问题。在居民上区中,关于停车位和车库归属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本生活实例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关于车库和停车位的归属,很难简单地说是一概是属于开发商的或者都是属于小区业主的,要视小区和车位的具体情形而定。有些停车是按照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而建设的。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6条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这是全国最低标准,各个城市一般会根据自身发展水平规定了自己的标准,如《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规定一般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80%。不管是全国的《规范》还是南京《标准与准则》,都是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具有强制性。因此,在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至少要建相应数量的地下车库。这是小区地下车库的主要来源。也有些小区是将人防工程用作了地下车库的。我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从1998年房改开始,县级以上城市在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修大量的防空地下室。从根本目的上看,小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为了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建的人防工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包括小区防空地下这到在内的地下建筑的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如果把大量防空地下室闲置不用,是资源的浪费。因此,又提出了人防建设的“平战结合”方针,即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把人防工程用于平时用途,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由于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位置特殊,其平时最大的用途就是小区居民停车,因此,许多防空地下室在和平时期当作停车场来用,成为小区地下车库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按照国家最低停车标准建设的,或者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建的地下停车库的归属来说,可以这样来认定:对于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车库的归属,应该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理由是: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用来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外,还有要能够使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如果缺少了这些附属和配套,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或者说居民买到的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房屋。这些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建的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归属:不管是依法定义务修建的还是超法定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只要其建设成本已经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则意味着防空地下室的投资已经通过房屋买卖转嫁给了全体业主,故此类地下车库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外,还有开发商超标准和义务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开发商在居民小区开发过程中,在既履行了《人防法》要求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又按规定比例修建了地下车库后,如果觉得修建更多的地下车库有利可图,就有可能出于更多盈利的目光,在居民小区修建了其他的地下车库,这是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三个来源。这一类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行决定建设的,从使用效能的角度分析,虽然其主要效能就是为了停车,但是,这种效能并不是业主购买的房屋正常地发挥居住功能所不可或缺的。它的产生是开发商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的一种投资行为,因此,开发商是这类车库的初始产权所有者。这类地下车库只要经合法审批,以经营盈利为目的,并取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证,开发商可以自由支配和处分,即可出租,也可以出售。在确定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时,我们还要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小区车库和停车位相对于小区楼房来说,有的是独立的,而有些则是附属于小区房屋,是房屋的从物。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一般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车库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此时的地下车库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地下车库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地下车库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但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地下车库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高度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由于上述复杂的情况,《物权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小区车位的归属(实际上也无法直接规定),而是在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它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可以将规划好的车位、车库明确归于具体的业主个人所有,从而保证规划好的车位、车库所有权明晰,使用方便。另外,该款规定了出售、出租以及附赠等几种方式,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选择相应的方式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只要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并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已经规划好的车位、车库就应当按照约定归相应的业主所有。这样规定既保护了业主使用车位、车库的权利,又赋予开发商在满足业主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有利于车位、车库的充分利用,避免资源的浪费。关于小区车位能否租给业主以外的人使用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一款规定了车位、车库使用的原则,即首先要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原因是:已经规划好的车位、车库是与房屋同时规划建造的,属于小区建设的一部分,其建造费用必然以建筑成本的形式计入业主的购房款中,业主在购房时既然已经为车位、车库支付了相应的分摊费用,当然有权使用车位、车库,而且业主使用车位、车库的权利应该首先得到保证,只要业主有使用需要,开发商就不得随意出售、出租车位,否则,就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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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黄埔雅苑召开的深圳业主论坛上,黄埔雅苑业委会主任何刚介绍了他们收回车库的经过。到场的业委会主任们都表示希望从中学到经验,让自己的小区也收回车库。&而早在2001年9月,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就在全国率先成功将被开发商侵占的小区停车场收归全体业主共有。&景洲大厦业主大会执行秘书邹家健详细分析了如何鉴别深圳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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