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办法都有哪些条款费率管理办法被误读了

P2P办法这些条款被误读,12个月整改期误读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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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办法这些条款被误读,12个月整改期误读最大
hujia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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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出台后,出现了各种解读观点。这些解读促进了网贷从业人员、投资人对办法的认识,但其中亦有不少误读的成分,贻误读者不浅。笔者对目前影响较大的几个误读观点做了一梳理,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读者廓清对暂行办法的认识误区。  1 误读 &网贷平台只剩下12个月整改期  办法出台后,媒体们一度普遍将整改期限说成是12个月。不过,最近开始有人指出这是一项严重的误读——整改期不是从《办法》出台之日算起,而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之日算起。  不妨来看看办法的相关条文,“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这里的整改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合规平台作出具体整改要求,二是平台在接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后,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根据法律人士的说法,“如果金融办没提出整改意见就没有这12个月期限,而具体什么时间提出整改,应该是在金融办出台具体细则之后,所以应该是12个月+,加多少由地方金融办决定。”  2 误读 &混业经营被禁  根据办法的规定,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亦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部分媒体由此判断,“混业经营”已被禁止。  发布于去年12月份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有着类似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不过,比较两个版本的规定,虽有相似之处,还是存在不为人注意的细微差别。相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规定中删去了“推介”的字样。  这意味着,混业经营并没有被一概棒杀,网贷平台仍可在平台上以推介的形式开展网贷之外的业务。  3 误读 &债权转让被禁  根据办法的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据此,不少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不过,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由平台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确实被禁止了,可是,在这里被禁止的行为主体是平台而非平台的用户,平台用户之间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行为。  4 误读 线下宣传被禁  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第四款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款规定较容易引起误解。规定称,平台不得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被禁止的是在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并不等于平台不能在物理场所进行非涉及项目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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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暂行办法出台后,出现了各种解读观点。这些解读促进了网贷从业人员、投资人对办法的认识,但其中亦有不少误读的成分,贻误读者不浅。
网贷舆情对目前影响较大的几个误读观点做了一梳理,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读者廓清对暂行办法的认识误区。
1误读 &网贷平台只剩下12个月整改期
办法出台后,媒体们一度普遍将整改期限说成是12个月。不过,最近开始有人指出这是一项严重的误读——整改期不是从《办法》出台之日算起,而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之日算起。
不妨来看看办法的相关条文,“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这里的整改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合规平台作出具体整改要求,二是平台在接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后,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根据法律人士的说法,“如果金融办没提出整改意见就没有这12个月期限,而具体什么时间提出整改,应该是在金融办出台具体细则之后,所以应该是12个月+,加多少由地方金融办决定。”
2误读 &混业经营被禁
根据办法的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亦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部分媒体由此判断,“混业经营”已被禁止。
发布于去年12月份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有着类似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不过,比较两个版本的规定,虽有相似之处,还是存在不为人注意的细微差别。相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规定中删去了“推介”的字样。
这意味着,混业经营并没有被一概棒杀,网贷平台仍可在平台上以推介的形式开展网贷之外的业务。
3误读 &债权转让被禁
根据办法的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据此,不少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不过,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由平台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确实被禁止了,可是,在这里被禁止的行为主体是平台而非平台的用户,平台用户之间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行为。
4误读 线下宣传被禁
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第四款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款规定较容易引起误解。规定称,P2P平台不得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被禁止的是在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并不等于平台不能在物理场所进行非涉及项目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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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P2P新规容易误读细则全解析
作者:综投小编&
来源:网贷天眼
网贷天眼讯:网贷P2P新规容易误读细则全解析。众所周知,从监管靴子落地,到完备的监管政策指引上马,已经历时超过1年多时间。在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份文件,被业界一致认定为是P2P网贷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也即行业的框架式布局。同年12月28日,与《指导意见》纲领文件相呼应的,代表了网贷行业执行的细则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探讨八个月后,日,其正式版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由四部委联合宣布正式落地。
网贷P2P新规容易误读细则全解析:
系统来看,《办法》共分为8章47条,内容主旨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原标题:
  各位读者看到这里已了解基本信息,但请大家先别着急离开,下一页将分享更多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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