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技术给人盗用了 如果我申请了国家专利和不申请国家专利有何奖励 对方要承担的后果一样吗?还是申请国家专利有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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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独占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利人丧失获赔权
作者: 来源: 日期: 15:25:13
曹湛斌诉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
       (2010)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8号
  原告曹湛斌。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定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政华,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荷富。  原告曹湛斌诉被告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公司)、郭荷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艾普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日作出(2010)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驳回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湛斌的委托代理人王树林、被告艾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荷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湛斌诉称,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予以授权公告,并向原告颁发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1。自原告的专利产品推出市场后立即受到消费者的一致喜爱,并为原告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日,原告的代理人任博佳在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由被告郭荷富经营的“南方三兴五金”店铺内,购买了“BSB”牌BE3728 DAB门锁。经原告调查,被告艾普公司不仅是被控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商,同时也是“BSB”商标的权利人。被告艾普公司将涉嫌侵权产品通过被告郭荷富等销售渠道在全国各地销售。经比对,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锁具产品BE3728 DAB门锁与原告的ZL.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基本相同。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恶意地大量生产和销售与原告的专利设计基本相同的门锁产品,造成原告所开办企业的损失不少于200万元的销售收入。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第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请求,1、判令被告艾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模具和宣传资料等;2、判令被告郭荷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宣传资料等;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等共计20万元。  被告艾普公司辩称,1、该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制造;2、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3、原告已经于日将该专利独占许可他人实施,原告本人已经丧失了通过实施该专利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因其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曹湛斌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荷富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涉案侵权产品系郭荷富销售,该产品系其从被告艾普公司购进,进货渠道合法,其并不知道该产品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故不同意原告曹湛斌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曹湛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门把手面板(H70P)”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1,专利登记簿表明专利权至今有效。该专利是锁用面板的设计;主视图显示:面板呈矩形,面板上部设置可供把手穿过的把手孔,面板下部设置有锁胆孔;面板正面中央部位设置有类似旧体篆书“福”字的装饰性图案。  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博佳在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郭荷富经营的“南方三兴五金”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BE3728 DAB型号门锁一把,销售单价为85元,并取得了加盖“天津市南方百兴窗帘装饰商行财务专门章”的《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一张、“BSB产品宣传册”一本和该店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后在公证处对公证取证锁具进行拍照、刻录光盘附于公证书。上述公证取得的锁具外包装盒标明商标“BSB”、产品型号(BE3728 DAB)、企业名称(艾普锁业有限公司)、电话()、网址(www.wenzhouaipu.com)等信息。锁具面板外观与本案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类似旧体篆书的“福”字装饰图案左右颠倒,字形笔划完全相同。经查,被告郭荷富为天津市南方三兴五金锁具经营部的经营者,是被告艾普锁业在天津地区的BSB牌五金产品经销商。被告艾普公司于日向郭荷富发出BE3728 DAB型号锁具20把,单价43元,合计金额为860元;“BSB”标识是被告艾普公司的注册商标。  另查明,原告于日与案外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于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合同有效期限为日至日,支付方式为无偿许可。  还查明,原告对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除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所花费的85元之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2009)津北方证经字第11484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锁具产品实物、购买锁具产品发票、授权书、发货清单、付款凭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曹湛斌为“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1)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尚在保护期限内,故应对其专利权依法提供法律保护。  根据《》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艾普公司虽否认被控侵权锁具系其生产、销售,但结合本案公证购买的锁具标注信息、艾普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以及被告郭荷富提交的经销商授权书、发货清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被控侵权锁具系被告艾普公司所制造、销售。该锁具的面板经与本案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产品。该锁具面板作为被控侵权锁具的主要部件,被告艾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侵权锁具面板是他人制造,故应认定系艾普公司所制造。综上,被告艾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未提供证明其制造被控侵权锁具面板有合法授权的证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销毁与涉案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模具和宣传资料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故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艾普公司向郭荷富发出BE3728 DAB型号门锁的时间为日,因此艾普公司生产、销售该型号门锁的时间早于原告将其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案外人实施的时间。即,在被告艾普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之时,原告依法享有实施本案所涉专利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鉴于原告将其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案外人无偿使用后,其自身亦无再行使用本案专利和授权他人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授权案外人之后主张的经济赔偿不予支持。由于本案侵权产品为锁具部件,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此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包括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郭荷富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根据我国《》第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郭荷富销售侵权锁具产品,原告没有提供证明郭荷富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享有专利权及艾普公司的侵权情况,被告郭荷富又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郭荷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郭荷富的上述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包括销毁其尚未销售的侵权锁具面板和宣传资料的责任。  综上,依照《》第第二款、第第二款、第、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BE3728 DAB”型号锁具产品,立即销毁涉案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和相关宣传资料;  二、被告郭荷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 “BE3728 DAB”型号锁具产品,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和相关宣传资料;  三、被告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曹湛斌经济损失人民币25 000元;  四、驳回原告曹湛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00元,由原告曹湛斌负担500元,由被告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负担3 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庆娟                               代理审判员   胡 浩                               代理审判员   崔 军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宏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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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中细软集团:初创企业专利申请几大误区,看看你中了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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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细软集团:初创企业专利申请几大误区,看看你中了几条?
  “一个公司最有创造力的时候就是刚起步的时候,他们之所以创业,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有着新鲜的想法,而在这个时候也是最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
  ――某上市公司总裁
  专利对于技术型初创企业而言往往能起到生命线的作用。但是初创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却往往存在着很多误区,其中包括:
  误区之一:何必花钱申请专利,保密机制走起来!
  这种误区具体表现为:公司初创,哪里都需要用到钱。有技术要保护干嘛花钱申请专利,走“商业机密”路线,保证相关技术不外流就行了。等公司做大,有了闲钱,再申请专利。其实这种做法非常不明智:
  首先是技术保密的成本未必比申请专利所花费的成本低。
  想要完好地做好保密工作,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如果换算成直接的金钱成本,可能比申请专利有过之而无不及 。
  其次,保密机制风险高。窃取商业机密的间谍可不仅仅是出现在小说电影里,他们的方式往往令你猝不及防;
  第三,就算你的保密工作完全成功,滴水不漏,也还是比不上专利授权。因为专利同时具有独占性与分享性,而保密机制只具有独占性。专利在分享的同时独占利益,给了专利技术更大可操作性。打个比方,一项技术,如果只有保密没有专利,为了生产过程中不泄密,只能通过一些原始的手段进行保密:比如分部加工等――一种产品交给不同的厂家去做,这样既增加了加工成本,又难免这些厂家不会互通有无,最终复原出一整套意图被保密的技术工艺,也就造成了事实上的泄密,加上没有专利权,没有法律的保护,所受损害无从追偿;而技术一旦获得了专利授权,退一万步,就算是对方已经知晓你的技术秘密,也不可以合法地用于盈利,要用于经营必须获得你的专利许可或专利授权。如有侵权事件发生,权利方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保密机制做得再好,也只能防止自己研发的技术不被同行业者盗用。而专利的“先申请”制却可以让你“化守为攻”。虽然技术秘密持有人可以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方法使用其技术秘密,如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条款向他人透露技术秘密等。但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权制止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发现或者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他人也可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发现其技术秘密,或通过分析其产品而获知其技术秘密,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一旦他人研制出相同的技术并申请专利,技术秘密也就无知识产权可言,无论从技术上还是市场上都会陷于被动。比如你和竞争对手同时研发一项技术,你们差不多时间研发出来,如果你只进行过保密,没有获得专利授权,那你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手生产出类似商品与你并驾齐驱,弄不好还要指责你抄袭剽窃;但一旦你先对手一步申请了专利,那么对手即使使用自己研发出来的技术,也可能因为触犯了你的专利而不得不“留下买路钱”。
  总之在拓展市场、自我防御、遏制对手方面,保密机制与专利授权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专利授权对战保密机制,只能算是一种“降维攻击”。
  误区之二:未申请专利先投放市场,看产品市场动向,如果市场反响好,就申请相关专利,反之就放一放。
  专利申请必须符合新颖性要求,专利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中细软知产顾问将其简单解释一下,意思就是“如果不提前申请专利,就将产品推向市场,这有可能导致专利申请无效。”
  有个案例可以进一步支撑这一观点:一位老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产品,因为该种产品在定性之前需要反复试验,并且需要测试是否可以适应各种恶劣环境,所以在发明的过程中老科学家拿到了几家公司的车间内进行试验,最后经过反复修改,直到生产出满意的产品之后,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专利授权之后,发现其中做过试验的一家公司已经开始生产此类产品并推向市场,老科学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公司随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是该专利方案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丧失了新颖性。该公司的证据是:在申请专利之前产品已经被老科学家自己生产出来,并已经推向市场。
  误区之三:非等有了成型成果再申请专利,或者对产品更新换代不再另行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申请专利。有的企业在产品的后期开发中,有了新改进却不再申请专利,这种错误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专利。因为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限制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时,原专利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误区之四: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有些初创企业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提高,专利审查批准的时间也相对缩短。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新型专利通常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半左右。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误区之五:专利申请之前不先做好专利检索工作
  有些初创企业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询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何不确定,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有调查机构对我国沿海某发达地区的科技人员进行过调查统计,发现这些地区有近一半的科研人员不知道或从未用过国外的科技报告、标准、专利等情报价值很高的文献。这也是我国科研项目的重复率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的原因。国外有人统计,在一项新的技术或新的发明中,其中约90%的知识是通过各种文献信息而获得的,真正创造性的工作仅占10%左右。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就公开而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文献都可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在美国,就曾经发生过一个孩子的涂鸦否定了一件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案例。就公开使用而言,只有国内的使用才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国外已经普遍使用过的东西,如果国内没有出现,各种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那你就可以申请专利。这一点在将来的专利法修改中可能有所变动。可见,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
  误区之六:专利申请自己做,不用劳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以后,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才授予专利权。发明人不熟悉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没受过专门训练,写好专利申请文件是非常不容易的,尤其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发明创造本身自然确定的,而是通过权利要求书的描述来确定的。权利要求书如果将发明的保护范围写的过宽,可能影响到专利的授权,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写的过窄,发明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撰写这样的技术―法律文件既要对发明创造有深刻的理解,又需要有撰写申请文件的丰富经验。
  除了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方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给予帮助以外,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还可以帮助初创企业对有关申请的利弊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对申请内容的专利性进行检索查询、前景预测;对专利的国度进行选择,以确定保护地域等。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管理软件严密监视专利的市场实施,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细软集团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多年,在专利检索、专利监控、专利规划、专利法律援助等方面皆有着丰富经验,初创企业如有专利相关服务需求,大可以找我们合作,帮您解决专利世界一切烦忧。
(责编:杨虞波罗、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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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救援捐款默哀就够唯独我土木人还应反省
发表于&&&&854人浏览&&&&1人跟帖&&&&&&&&
尽我心力,无怨无悔。只求我们的楼房能抗八级十度地震。拜托大家转发或者告诉自己的领导、导师。不抛弃,不放弃,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做百倍的努力。只求将来能有中国人去外国收知识产权费!!!!自已花钱在4月19日星期一的《中国建设报》登了一个小豆腐块广告。桩伴侣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实践,其实说白了就是没有钱做试验。如果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复合地基技术》(DB33/)报批稿9.2.5条的规定设置围梁,就构成了对变刚度调平桩(桩伴侣)的侵权,于是可以起诉设置围梁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这些单位或者支付专利费为对这一技术感兴趣的广大网友提供研究试验经费,或者是这些单位自己做试验来证明桩伴侣与围梁两者明显不同,无论是谁来做试验,桩伴侣的研究都将取得突破性进展。请各位网友帮忙留意一下,看看哪个采用复合地基的工程在褥垫层的外围设置了围梁,或者是使用的单位主动坦白,告我一声,谢谢!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前忍痛低价转让“桩头的箍与带箍的桩”专利权 ――变刚度调平桩(带伴侣的桩、桩伴侣) 专利申请号: .1 国际申请号 PCT/CN 因申请国外专利的最后期限即将到期,为筹措国外专利的申请费和研究试验费,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前忍痛低价转让“桩头的箍与带箍的桩”专利权,全国最多转让五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利权,转让费十万元,一次性付清,交付转让费视为转让生效,先付先得,只接受现金和当面交易。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转让费每天增加一万元,五月十五日以后,该转让要约自行失效。 因该专利尚未经国家专利局正式授权,如果向薛江炜支付专利转让费以后,该专利不能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则薛江炜退还转让费,并支付转让费一倍的赔偿金,退还的转让费和赔偿金由薛江炜每月的工资进行支付,直至全部清偿。 说明1:薛江炜是太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城改规划处处长,小公务员,正科职务,副县待遇,月工资约为3200元;说明2、经电话询问,该专利的审查员已认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大部分附属权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如果无人提出反对,将正式授权;3、此为正式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如该要约文字有歧义,以不利于薛江炜的解释为准;4、该专利申请国外专利的优先权对中国公民或法人免费转让。 联系方式: 太原市金刚堰路1号(太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邮编:030009 联系人:薛江炜 手机: E-mail: 传真: 电话: 5625581只求我们的楼房能抗八级十度地震,将来能有中国人去外国收知识产权费!!!!拜托大家转发或者告诉自己的领导、导师。至今还没有看到一条能够反驳桩伴侣的理论,如果能搞出来一篇,EI水平的学术刊物抢了桩伴侣技术接受捐赠公告 为了筹集桩伴侣技术(变刚度调平桩、带伴侣的桩,桩头的箍与带箍的桩,专利申请号:.1 ,国际申请号:PCT/CN )申请国外专利的经费,该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薛江炜特向全中国人民特别是建筑工程和风险投资领域的有识之士乞求,希望得到大家的捐赠。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捐赠金额:个人不低于十元,不高于千元;法人不低于百元,不高于万元,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2、捐赠用途:专项用于该专利的PCT国际申请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包括委托“北京北新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PCT国家阶段的代理费(申请时3000元/国,审查时3000元/国)以及国外专利局及代理机构的费用(采取预收方式,前期收取:一般国家5000美元/国,欧洲专利美元,日本元,美国美元;多退少补)。 3、进入相应国家的排序依据“桩伴侣价值计算表(国际)”,择优选择价值高的国家和地区,即依次为美国、俄国、印度、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印度尼西亚、法国、墨西哥、英国、阿根廷、意大利、伊朗、沙特阿拉伯等等。 4、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如果网友及其家人朋友能帮忙翻译相应国家申请的申请文件译文,请尽快与薛江炜联系,要求翻译绝对专业、精准,首选语种为俄语、日语、法语、德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印度尼西亚语、波斯语等,翻译一个语种相当于贡献三千元至五千元,英语翻译由薛江炜完成,公布上网由大家指导修正。 5、如果该专利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申请成功并成功收取专利使用费,则收取的费用扣除专利维持、律师费等成本后按照捐资额度分配给所有的捐赠人,不区分收益来自哪个国家。 6、是否值得申请外国的专利由捐赠人依据所属领域的理论、工程经验、生活常识自行判断,并共同承担申请失败或技术水平差、市场应用少、经济收益低等风险。 7、捐赠款将全部用于国外专利的申请,尽量申请更多的国家,不足某一个国家的剩余部分由薛江炜本人补足,预收多退等剩余的部分用于桩伴侣的理论和工程试验研究。 8、捐赠途径 首选邮政汇款:太原市金刚堰路1号(太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邮编:030009 薛江炜 光大银行账号:8130 户名:薛江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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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还有一种打桩机,在打到差不多的地方,可以展开钻头,然后扩大头钻进,这样所成的桩就是一个带扩大头的了,这个桩基还没投入使用,如果投入,目前的300到500万的旋挖钻机就将淘汰,目前的桩也将淘汰,将带来新的革命只是听说而已,未被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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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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