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了!28岁失业不知道做什么自己该做什么工作,之前做过金融和餐饮,不过这两样我不想再接触了,

【四大】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两到三年审计后如何进入金融行业?
点击上方“东财会计协会”可以订阅哦!认识X君是在九年前的一个日企的实习项目上。当年大三,有了找工作的意识,但是作为中部城市,除了宝洁那少的零星的实习名额,别的真不剩什么像样的大型企业能有机会。我记得自己的学校和性别也被日本人歧视的差不多了,那个项目最后选拔出的人里,某综合类985学校和某理工科985学校各占一半,只有我一个不着调的,也不会日语的非985院校女生。当大家都志得意满的夸夸其谈着,只有X君还严肃的想要在这个实习项目里真正获得一点意义。当大家都在迎合日本老板对学校和性别的偏见时,只有非日语专业却自学过了日语一级的X君沉默着。毕业前一次私下交流,我说:你难道真的要去做你那个我都不懂是什么专业的事情?他说:不是啊,我想做金融。我其实也啥都不懂,只是乱出主意:那要不你去四大吧,至少可以先学学财务。后来四大来我校开宣讲会,给X君占了个位置。我觉得一定是他与生俱来的不苟言笑配上那副十足日本人的黑框眼镜,看起来很像广东仔,打动了那家dressing code最严格的Par,因为他穿上黑色西服简直就像是标配的审计机器人。而我因为英文群面总是张口结舌很紧张,直到最后一刻才有了另一家慈眉善目的合伙人慈悲为怀的给了我一个offer。于是大家的坐标都从祖国中部换到了某一线城市。同一栋楼上班,每次吃饭的主题就是大家一起吐槽高高在上的老板,吐槽永远都做不完的paper work,吐槽连饭都不管饱的奇葩客户……一年之后我缴械投降,从此改换城市,过上朝九晚五但是钱很少的正常生活。而X君始终是吐槽完继续上班,继续出Job,继续从机场回来就在办公室温书复习CPA考试,GMAT考试,TOEFL考试……后来又变成了保荐人考试……他从四大打算出来的时候,正巧推荐他去国内投行的猎头还是我所在公司的同事。电话打来,他颇有踌躇之意,我苦口婆心的帮他下定决心的同时,不忘推卸责任——这是你自己的选择哦,我只是义务的分析下,毕竟我也没猎头费赚。他电话那头不屑的轻哼一声,心里估计咬牙跺脚呢。就去了,从此过上了……嗯……更加辛苦的生活。几乎是永远在出差,每次联系首先是确定城市坐标。但每次见到他,都还是努力要表现的一丝不苟的眼镜男形象,也难怪人说你一点不江湖啊。后来每每和我诉苦之际,我心里想:还好我真没赚到卖你的猎头费。去年的时候,一起在我所在的城市撸串。我说:哎,一眨眼啊,大家都而立之年了。你满意你之前的选择不?他没有直面这个问题,只是问了句:抽根烟你介意吗?我说:介意。不像你当年的好学生形象。他说:哦。然后拿出打火机。好了,怀旧完毕。之所以约他的稿,是因为,我几乎是一路看着他磕磕绊绊走过来,虽是学霸,也有学霸的艰辛苦楚和暗黑时刻。所有人在四大在投行遇到的焦灼和期待,他都经历过。他充满期待的发问:你为什么不等我真的功成名就了再来约稿啊?我冷笑:废话那个时候你顾得上这?然后大家一起电话里傻笑。正经脸。其实我是想说:我们都是没有背景没有绝学的普通人而已,阶段性的达到目标,就是我们人生的小胜利和小确幸吧。隆重推荐给大家,X君从四大到投行的进击路线。X君:接到约稿要求,让我分享一下这几年的职业经历和感悟。诚惶诚恐,因为向来懒于总结更不用说付诸纸面,生怕误导了别人,所以只能但求真实,以供大家参考。2007年毕业以来8年有余,从当年在校园内对未来充满迷茫的理科生,到今天在一个处于创业阶段的PE机构里奋力开拓未来,一路走来,满路崎岖。以下,将这段不长也不够丰富多彩的职业经历以及其中个人体会尽量总结分享给大家。一. 迷茫的校园阶段2003年走进某中部城市这所以理工科知名的院校,偶然中的必然。我们这个年纪的人,很多的父辈其实并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或者对社会与科技的发展不具有足够的敏感性,在他们的脑子里“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是错不了的真理。因此,他们会告诉我们一条最保守也是一条普适的路。从小在这种思维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我,自然也免不了受其影响。加上高考出了点状况,对于清华北大复旦等名校自然也就不敢多想,因而最终做出了一个最是中规中矩的选择。其实,在高考之前我又何曾认真思考过未来,或者说自己究竟适合学什么以及将来从事什么职业。在这种浑浑噩噩的状态下所做出的选择自然不会是太好的结果。事实上,进入大学后很快便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痛苦,面对那些即使是最基本的专业课程都觉得极端无趣,进入实验室便觉那些高精尖的仪器面目可憎。总之,一切都那么枯燥无味,而这种感觉充斥了整个大学阶段。幸好大学还有自由,还能让人有时间去迷茫,去思考自己的未来,去尝试接触其他的人和事。而进入四大,则是受到在实习中认识的主页君的引导。所以说从一个不合格的理科生到四大这个阶段,是在各种机遇与巧合之下的结果。如果我就读的是财会专业,或者如果我更早的了解金融行业,其实可以做更多更充分的准备,而不是花了那么多时间去自己寻找道路。二.
四大阶段如前所述,进入四大也是一种没有任何准备之下的巧合。所以,在开始审计生涯之时,其实我是没有任何会计和财务基础的。所以对我而言,在四大最初也是最大的压力来自专业基础的贫乏。在连“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都不懂以及此前几乎没有使用过excel的情况下,编制审计底稿、调整分录、处理成千上万行数据等等工作对我而言简直无从下手。尤其是当我面对客户财务部大把知名财经院校毕业的CPA、ACCA们傲慢的面孔和鄙视的眼神的时候,当我回到办公室senior们忙于自己手头的工作无法给予细致的指导甚至个别会恶语相向的时候,那种无助和挫折感才是最具有杀伤力的。这个阶段,充斥的是无数深夜以及周末在办公室加班改底稿、研究公司的审计方法、或者恶补会计。然而,这个阶段是每个小朋友都需要去经历的,几年后回头来看其实无足轻重。所谓的审计经验其实就像一个拼图,很多事情做过一次就给你的拼图补上一块。我特别想强调的是CPA的重要性。无论你是专业出身还是像我这样的半路出家,也无关你的计划是几年后离开还是做到Partner。我至今记得当年我无心考试的时候那个以专业精湛脾气火爆著称的合伙人对我讲的话:你们最终都会离开firm,但是我希望在你们离开的时候选择权是在自己手中。所以,其实我的CPA实际起步于第三年——也就是很多同级的同事已经拿到了证书的时候。那一年开始实行新的考试制度,由原来的5科变为6+1。我通过的节奏是第一年会计+审计+战略,第二年税法+经济法,第三年财务管理(相对较难,用的少,要背还要做题),12年最终通过综合科目。也就是说,直到进入投行第二年才最终完成CPA的考试,算是给自己职业起点一个交代。关于考试与工作的时间安排,其实无非是咬牙坚持。身在四大项目是永远做不完的,除非天资过人,要想把工作和考试都做好,只能是牺牲更多个人的时间。每年3/4月份差不多开始准备看书,到7/8月份基本上会把平时加班以来未休的假期累计起来一次性用掉,以集中复习备考。所以,6月份以后的图书馆,遍地都是埋头看CPA的人。三. 离开四大事实上,四大做到第3/4年的人,心中早已动了离开的念头,光是邮箱里面farewell letter都收集一堆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在四大尤为明显。随着越来越了解审计这个行业,会逐渐体会到作为一个签证性质的中介服务行业,审计其实是资本市场生态链比较下端的,它并不能真正的为客户创造价值;而审计相对机械性思维,时间久了会让人思维固化脱离市场。对当时的我而言,四大带我进入金融行业和商业社会,但这里不是全部,我无法想象每天都是一张张审计底稿、一份份审计报告,几乎没有悬念的按照年资一级一级往上升。世界那么大,谁不想去看看?所以,最终在面对partner的挽留时,我讲不出太多理由,只能说离开也许会后悔,但是留下一定会后悔。一如既往的随意而没有规划。2011年,在我的四大生涯即将满四年之期,选择去了一家国内券商投行部,从此开始了更为苦闷的投行民工生活。时至今日,从未后悔当初离开四大的选择,因为至少知道自己不是那种安于一份稳定熬年资工作的人。并且至今仍深深感激和珍惜在四大的所有经历,在这里收获了很多,尤其是:1.严谨的职业精神相对财务基础,我认为在四大养成的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是更可宝贵的。虽然它不是那么明显和量化,但是渗入骨髓般的职业精神会成为整个职业道路上最不可替代的财富。2.扎实的财务基础金融市场从业者,财务和法律背景是两个绝对的主流人群。四大形成的财务基础为之后再金融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无论是去企业,还是投行或者私募基金等机构,财务背景都是你第一张名片。四. 投行里的四大人从四大到投行,一直都是一个比较主流的选择。相对于去企业的财务或内审部,投行或者私募基金等机构能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宽广的视野。以下讲一讲个人所知的国内投行的一些情况:国内投行社会招聘员工主要来自四大、律所、其他投行。这跟国内IPO制度发展密切相关,至少到目前为止,受限于IPO的中国特色审批制度,投行的作用类似会计师,是为监管机构提供一个专业的鉴证服务而非面向市场的价值发现作用,也就是所谓的牌照业务或者通道业务。所以,简单粗暴的说法是:投行的工作与会计师的工作差异更多是的工作量和复杂度。基于此,投行需要大量的来自四大的财务专业人士。总结起来,四大人在投行眼里的特点无外乎:财务基础好,好用(工作严谨、甚少浮夸)。投行在招聘四大人的时候考察的方面简单来说包括:1.工作年限+CPA;2.个人素质。工作年限和CPA是考察一个四大人财务专业能力最简单直观的方式,试想两份简历摆在面前,一个在四大工作了四年只考过了CPA两科,一个工作三年CPA全过,基本上前面那个就不怎么考虑了。但是面试仍然很重要,主要考察的是个人的言谈举止,这一点其实有点黑幕,就是国内投行普遍对四大人评价是过于刻板情商过低,所以需要通过面试看这个人是否“还算中毒不深”,是否还能够“同化”过来。直到我离开投行之后,之前的领导还经常发四大的简历来给我看,也经常在面试前打电话让我临时帮忙出几道结合投行业务的专业题,比如一般重大资产重组和借壳的合并处理,差异是什么。讲这个是想说,很多的投行人对四大的偏见根深蒂固,既有业务上合作产生的冲突所致(四大相对国内审计师的不灵活是普遍的,而且引以为荣……),也有一些四大人去了投行之后跟投行团队长期无法融入,始终比较异类的缘故。就我个人体验而言,进入投行一年多,尚有领导在饭桌上玩笑说,我脸上仍然有很重的会计师气质,可见一斑。其实投行相对具有百年历史将professional视为核心价值观的四大而言,江湖气息浓厚。因为国内投行服务严重同质化,为了生存,拼关系拼资源拼喝酒拼忽悠,这些造就了国内投行圈的基本气质。作为四大人,要么适应要么离开,但适应不是要放弃底线和原则,严谨的职业态度永远是你区别于大多数人的东西,这也是从事任何一份职业的关键。在投行的工作对专业能力的要求远远不止财务,财务是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对证监会、交易所乃至国资委等等部门的各种日新月异更新永无止境的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熟练运用。投行的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断总结归纳各种技术专题,当然也需要不断写pitch book 去kiss ass。所以,四大人去投行第一步便是尽快补上法律上的不足,第二步便是尽快的转变角色适应投行多面的要求。接下来,对比一下在国内典型的IPO项目中,投行和四大(其实会计师主要请的国内所)的角色和工作内容:一般IPO项目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投行,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其中,投行是总协调人,负责安排整个项目进度、工作分工,以及与证监会的汇报沟通工作。所以自项目正式启动,投行会有3-5人的团队长期驻守在现场,而会计师和律师一般是逢年报或者半年报审计的时点短期进场进行相应的工作。一般会计师在现场两周到一个月就会结束工作,回去走流程出审计报告就完了。而投行因为涉及海量的细节性核查工作,需要长年累月待在项目现场,每天吃喝玩乐都跟客户高管混在一起,所以跟客户搞好个人关系是所有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当然也直接决定了兄弟们的生活质量。在一个项目中,投行收费高达数千万不等,承担的责任也更重大,并且投行收费几乎全部来自于项目成功。而会计师和律师的收费一般在百万级别,且几乎在完成申报文件的节点就收取大部分的佣金,最终项目成功与否影响不大。收费上的差异导致各方中介在面对项目中的具体问题时出发点有所不同。例如,对于财务不规范的一些问题,会计师会倾向于谨慎性处理,而投行会倾向于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不利影响,这一差异有时候甚至会导致严重的冲突。Business is business——投行在项目中与客户的利益充分绑定,决定了他们在中介机构间的强势地位。所以,常见的情况是当投行与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发生冲突时,要么会计师妥协,要么更换会计师,这也是四大在国内资本市场不受待见的原因之一。总结在投行这三年,最大的收益是视野比以前更开阔,不再局限于某个会计难题的处理,不再为了坚持审计师所谓的professionalism和谨慎性的原则而在一些可左可右的问题上与客户争执得面红耳赤,并以压倒客户甚至导致客户付出很大的成本而引以为荣,逐渐会从商业的角度、从客户利益的角度来考虑。换句话来说,离市场越来越近了。这一点,既是从前离开四大的原因,也是后来离开投行的原因。好了,以上就是此典型摩羯座四大男的经历。他说人生有好多个如果,谁知道哪个比哪个更好。(via:知乎。仅为学习之用,原作者如有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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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7.杨邱自媒体资讯站,让大家及时掌握各行各业第一手资讯新闻!央妈跟银监会抢头条 互联网金融两大监管意见今日出台
来源:北京商报飓牛理财
作者:飓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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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牵头制定的P2P网贷监管意见以及牵头制定的支付监管意见的相继出台,日必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日子。监管的来临也意味着草根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过去了,P2P行业以及支付行业将由此进入规范和完善的第二阶段。
  在迎接2016年倒数第四天,互联网金融两大监管意见终于出台。奇怪的事,期盼了大半年的两大监管细则要么像个害羞的小姑娘一样千呼万唤就是不露面,要么,百花齐放蜂拥而至。下午3点半,国家法制办挂出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朋友圈还在为银监会发布的网贷征求意见稿刷屏时,央妈也开始凑热闹,在下午5点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财经记者已经哭晕在厕所。)
  首先我们来看看,P2P监管新规的几大亮点。
  P2P监管新规八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信息中介定位
  原文: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解读:积木盒子认为,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须坚持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许搞资金池,不许搞自融。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亮点二: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原文:第十条[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券商资管、基金、或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解读: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认为,禁止的业务包括自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融资项目,期限错配,发售银行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禁止流向股市,股权众筹等。明确了P2P专注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小贷、但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收益权、应收账款等证券化项目并没有禁止,给这些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说明监管对行业最大程度的宽松和鼓励。
  小马金融CEO李竹华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点,一是投资者教育、二是坚守P2P本质。P2P本质,是个人对个人,是小额借款的撮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有效补充,而不是抢传统金融机构的“地盘”。《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在负面清单中,禁止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就是要求P2P平台坚守本质。
  亮点三: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原文: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解读:第三方支付公司做为过渡业态的使命已完成,客户的资金必须要交由银行机构存管。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认为,明确要求资金通过银行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做为过渡业态的使命已经完成,接下来银行会大力推进P2P平台的存管业务,不过银行存管系统的用户体验需要改进才能满足投资人要求。
  亮点四:18个月整改期
  原文:第四十五条[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解读: 理财范联合创始人?CEO申磊认为,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
  亮点五:多部门监管管理
  原文:第四条[管理机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解读: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认为,平台要向地方金融办备案,要拿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确了省级行业协会做为辅助监管组织的重要地位,因为行业协会比较清楚具体市场和业务,省金融办也有相应指导,所以接下来会有大量平台申请加入省级行业协会,从而形成以省级行业协会为重要核心的监管形态。
  亮点六:实行备案制
  原文:第五条[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解读:金蛋理财CEO邓巍认为,网贷平台是第一个实行备案制的类金融机构,不设立任何的资质审查,只需要平台提供相关材料去监管部门备案即可;不是之前据传的审核制,也不是其他金融机构采用的牌照制。考虑到监管难度,监管部门对平台的经营形式和范围做出了限定,十二项禁止里,除了之前就强调过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期限错配等要求,还对关联股东及关联借款人等做出了一刀切的禁止。
  亮点七:坚决禁止各类线下P2P
  原文:第十六条[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解读:线下理财门面基本都得关门。
  亮点八:信息披露要求
  原文:第三十条[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解读:短融网CEO王坤认为,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第三方审计和全面的信息公开的要求,有点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制度,力度比想象的要大,有利于改变目前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
  乐钱ceo王炜,“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面向企业端借款的平台在信息披露等透明度方面构成较大挑战,因为过去在做企业级融资项目时,很多企业不愿意实名披露;按照我们的理解,“细则征求意见稿”本身没有要求实名披露,但平台出于自身运营安全的考虑,将逐步要求借款方名称实名披露;乐钱平台也会在前期部分项目实名披露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但这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相信未来各个平台在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会随着平台间竞争压力的加大而继续提升。
  6类P2P平台将say byebye
  1.诈骗平台
  毫无疑问监管的目的之一除了规范行业的行为规范外,将诈骗平台扫地出门也是其非常重要的目标。所谓的诈骗平台就是指构造虚假项目,利用虚假宣传引诱投资者上钩的平台。负面清单对此进行了禁止。
  2.自融平台
  所谓的自融就是网贷机构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平台
  按照禁令“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都是被禁止的行为。
  4.提供担保平台
  按照监管细则,监管层显然有意打破P2P行业的刚性兑付“潜规则”,无论是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都是被禁止的行为。
  5.混业经营平台
  所谓的混合经营平台既指在P2P业务之外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的平台也指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的P2P平台。目前不少知名的网贷平台都踏入该禁区。
  6.为股市提供配资的平台
  2015年下半年的股市大震荡,配资就是其中的祸根,而当时不少网贷平台参与其中形成伞形信托,网贷平台由于之前没有纳入监管涉足配资业务风险很大,因此被禁止在清理之中。(来自融360分析)
  支付监管细则发布:利好支付宝微信支付
  央妈今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实施。
  1.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央妈答: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2.《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3.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
  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4.《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5.《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附表:
余额付款功能
余额付款限额
身份核实方式
消费、转账
自账户开立起
累计1000元
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消费、转账
年累计10万元
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消费、转账、
年累计20万元
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6.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7.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8.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Ⅰ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9.《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10.《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11.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12.《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13.《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14.《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三是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自身及特约商户均不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并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是资金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要求支付机构对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设置单日累计限额,并对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相对于7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大变动: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针对评分高、且支付账户实名率落实好的支付机构,执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给予监管弹性和灵活性。对于支付宝以及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整体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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