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单位是只能用一种征税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吗

&& 电商征税的消息再次甚嚣尘上,“狼来了”已经喊了很多次,这次真的狼要来了?商务部发言人姚坚6月4日表示,财税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此前,关于电商征税即将启动的消息多次传出,商务部此次表态也被视为是官方的又一次明确表态。电商征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如果内地开始对C2C淘宝小卖家征税,对淘宝和C2C从业人员会产生何种影响?政府对C2C电商又应该应当怎样去征税?该怎样设置起征点?国外电商征税方案对内地又有无借鉴意义?[][]
电商征税成风口浪尖
电商征税并非一个新话题,今年3月张近东一纸提案又把这个敏感问题抛到风口浪尖,电商征税到底背后有谁推动,未来电子商务发展将会怎样?
电商征税早在几年前就有过讨论。数据显示,近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以年均高于40%的增速迅猛发展,2012年交易总规模已达1.2万亿,占据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
做为连任三届的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今年的人大提案中就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在大数据化时代创新征收手段,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5月30日,一则消息在业内风传:张近东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相关部委正研究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年内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
一石激起千层浪。[详细]
张近东的提案引来众多电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卖家的不满。不少网店老板认为征税将使网店成本上升,店主不得不通过涨价来分摊成本,这样就将失去与线下传统销售渠道的竞争优势。
张近东曾表示,C2C模式是这个时代零售业的倒退,不能化整为零,淘宝等网站号称万亿交易额,其创造的价值和纳税远远不如苏宁,淘宝上一家C2C赚的钱还不如农民工多;由此引发淘宝高调反击张近东:我们不反对电商征税,但我们反对在这个时期征税。对辛苦创业的个人店主征税,对年轻人的就业、希望、未来征税。
淘宝同时回应称94%卖家不在征收税收范围,这些人一年营业额在24万以下,另外6%店主交税。
“电商收税”得到了企业家盟友的认同,包括联想、国美等。而事实上,马云也早已意识到了电商纳税的必然性。马云曾说,网店要时刻做好征税准备,“网店什么时候开始征税,并不掌握在淘宝手里。淘宝能做的是与网商共同努力,把税收的期限和额度适当放宽。”
国家税务总局专家介绍说,对电商征税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调研了,电商企业和个人商家的征税问题都在调研范围内。商务部目前也正在牵头制定《电子商务促进法》,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特别是中小电商企业的发展。
业内人士分析,对电商征税要区分发展阶段和企业类型。规模大的、发展比较好的电商企业当然要依法纳税,而对于成长中的中小电商企业该如何纳税,应该再做进一步讨论。
总之,电商征税已是板上钉钉,但在收取额度、征收范围以及时间等方面尚无定论。
“张近东提议电商征税,击中了目前电商行业存在的弊端。”早在2009年,国税总局就针对电商的税务征收问题进行过广泛的调研。我国的电商行业还处在一个并不规范的成长期,对其征税的方案一直没有贯彻到政策领域。
电商征税触动了谁的神经?
对于淘宝700万卖家来说,网上开店最大的优势在于不用缴纳店铺租金和税款,形成与其他网站以及实体店的价差。但对这些卖家是不是不需要规范和监管呢?
大型企业由于规模庞大,对GDP贡献高,不少地方政府会在拿地等方面予以优惠及扶持,但这些小卖家是绝对享受不到的。因此在整体上,小卖家的经营成本还是会高于规模型电商。
一方面,对利益的追求导致卖家会抵制对电商征税;另一方面,很多职业卖家的规模确实小,一旦征税,他们只能另谋出路。但是,不征税又引出另一个争议:是否公平竞争?
一个年销售额100万元、年利润10万元的淘宝男装品牌卖家,在缴纳了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为1.134万元。
不同于亚马逊和京东,淘宝以免费聚拢的人气和几近无政府式的C2C模式发展壮大。在C2C这一业态中,由于购买方是普通消费者,所出售的商品五花八门而出现质量问题时多数商品不支持全国联保,销售方并不主动提供发票,从而导致了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对这些卖家进行甄别和征税将打破这一生态模式,触动他们的利益。[详细]
张近东在提案中称,当下电商交易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约一半交易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进而导致假冒产品充斥、侵权现象严重;同时,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等行为导致行业不公平竞争,正规注册经营企业成本高企,劣币驱逐良币。
根据现行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两万以下免增值税,如果月销售额超过两万、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下,按3%的简易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刨去94%不需要交税的淘宝用户+已经在线下交税的淘宝用户,如果对电商征税,只有极少数商家会增加成本。
受打击的还有极少数货源渠道不正规的店铺,如果要征税的话,他们首先得出具相关的发票,而一些店主很难做到这点。这类店铺在淘宝上绝对数量极少。
收电商税的影响有好有坏,但终究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收税肯定影响利润,但毕竟规则还没出来,不好计算具体有多大影响。”淘宝卖家表示,即使收税,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会把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一旦开始征税,最开始损害的一定是我们卖家的利润。”某淘宝卖家表示,“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将面临商品价格涨价这一事实。一旦赋税过高,导致网上商品价格涨幅较大,甚至与实体店相差无几,消费者没有多少实惠可捞,对于网店来说也面临生存的问题。”[详细]
政府应如何制定电商征税政策
5月30日,有消息称网店征税一事已经进入倒计时,目前,包括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等相关部委已经开始商讨具体收税措施,年内有可能正式向网店征收5%营业税。这靠谱吗?
早在2008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就曾实行网店新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意见称网络商店应在工商局注册后方才合法,否则将以无照经营予以取缔。上海重庆相继跟进,被外界解读为征税信号。
时隔两年,2010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初定稿,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也曾被解读为电商征税。
在今年3月于北京召开的一次秘密会议上,商务部和财政部向有电商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征询征收税款的具体操作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草案,并于4月1日起实施。4月15日,发改委、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再次提到了电商征税。即使各政府部门的多次法规被外界解读为征税的信号,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更明确的迹象表明政府部门向电商征税。
今年早前有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做有关对电商征税的调研。如前面所述,这仅仅是调研,并不表示一定要对电商征税。调研很有可能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好地了解一下情况,对潜在的税源有一个掌握。
按照部门职责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只是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税政权在财政部。在实践中,对电商征税涉及很多税种,但截至目前,绝大多数有关对电商征税的新闻,来源都是“消息人士”,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公开表态。
关于对电商征税的动议,来自大型实体零售企业负责人如苏宁张近东,还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学者的呼声。如果这些呼声得到回应,按照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应该研究是否对网店征税,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国务院接到授权后,会召集相关部门立法。[]
具体怎么立法,有三种可能,一种是全国人大颁布法令,一种是国务院颁布条例,还有一种是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部门规章。
从常识判断,一般立法需要首先进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比如说先出台条例,时机成熟的条例再进入人大立法计划。对电商征税问题,如果政府特别重视,国务院起草完草案就有可能直接进入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出来的就是法律, 比如颁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或者在即将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里加入电子商务税收一章、或相应条款,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条例。
[中美之不同] 美国电商征税聚焦点在B2C跨州征税。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消费税提案《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对电商跨区销售进行征税。该法案还需要众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所谓的“电商征税”的焦点在于以亚马逊未代表的大型B2C企业的跨州征税问题,100万美元营收以下的企业不在该法案范围内。
[中美之相同] 若扩大征税范围,将冲击淘宝、eBay等C2C平台。在美国,eBay是对《市场公平法案》反弹最大的公司。与淘宝一样,eBay不希望这一切发生的原因是: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被征收消费税,有可能减少他们出手网购的可能,从而降低平台交易量,失去与传统零售商的竞争优势。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的模式有B2B、B2C、C2C三种,B2B、B2C两种业态都没有税收问题,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只是C2C,如果对电商纳税,C2C市场老大淘宝将受影响。而淘宝卖家作为经营者,依法纳税是其法定义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卖家与企业不同,在C2C电商领域征税显然不能与B2C电商划等号,如何在既能保证卖家和平台利益,又保能证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设置税收规则,制定起征点,是相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和调查的问题。C2C电商可以征税,但不能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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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那种好?
那种征收方式好些? 1、对一个企业来说,采用什么样的征收方式是由税务局决定的,但一般情况是:会计机构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能够正确核算应交税金,提供纳税资料等企业,即可认定为“查帐征收”,反之,只能确定为“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如果账证俱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那么应当按照查账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是税务所按照一定的比例,根据销售额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如果公司的年利润是负数,那么采取“核定征收”也要缴纳所得税的。 查帐征收就是按照净利润来算的,如果利润是负数,就不缴纳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都包括那些内容:企业所得税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 借款利息支出 (1)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就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5)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有关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需注意以下几方面情况: (1) 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2) 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 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外。 (4)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2. 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规定如下: (1) 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2000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自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年计税、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薪金限额做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薪金标准。 第一, 企业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有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应从提取的职工的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篱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员。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 独生子女补贴; 8)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中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的文件、证明; 2)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3.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并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0]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电信待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 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外负担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僵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6)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规定: 第一,“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1)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社会性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护活动; 2) 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 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4)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 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6)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7) 国际人道主义求援工作; 8) 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9) 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0)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第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1) 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 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仅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 自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实践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另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5)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6)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上述四项以外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 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计算及调整 1)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 2) 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3)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纳税人只有一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纳税调整额;如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如果某一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或有在税前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这时的“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该是某项捐赠扣除限额与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这和。 5. 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色彩证明真实隆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所示: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扣除数 1 超过1500万元 5% 0 2 超过1500万元 3% 3万元
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 业务招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x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限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项目,依据“《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范围确认。 6. 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1)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7.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发生赔偿,由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 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满时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9. 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具体范围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 债务人被贪污宣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的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一般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10 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 自日起,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裨性损害,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2) 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 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发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庆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4) 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经营中已不现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 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 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资产 5)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6) 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表资产;‘ 2)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7) 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 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 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11. 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 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时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13. 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按照规定,管理费是以成员企业的总收入为依据计算提取并支付给总机构的。 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15. 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缴纳会员费的数额。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 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6.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税人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可在税前扣除。 17.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 18.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上述政策自日起,由原来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扩展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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