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伙人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合同上我拥有他公司百分之十的利润分红,但是在我不知情情况下说把公司转让了该怎么办

创业公司的法律治理第一章 为什么要成立公司?不管是比尔盖茨、李嘉诚、马云、王健林还是任正非、刘强东,他们的成功都离不开他们背后的公司,比如微软、长江集团、阿里……,为什么要成立公司,成立公司有什么好处?笔者就站在法律的角度与咱们创业者来一番讨论(咱们主要看有限责任公司),不到位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 (一)从投资人(股东、创始人)的角度来说。
成立公司可以汇聚力量,把大家闲置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大干一场;更重要的是公司叫‘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说投资人投多少钱,最大的损失就是投资的钱全部打了水漂。比如投资人投资A公司100万,A公司不幸破产了,投资人的最大损失也就是100万,这样投资人的风险就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如果创业者有一个好的项目,有赚钱的可能性,投资人多半不会吝啬的。
但该有限责任是针对投资人来说的,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股东来说的。对于成立后的公司来说,就像我们自然人一样,他是需要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虽然他的行为是通过自然人来实现的),而且这个责任是无限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有人会问我们国家现在都是认缴制,我想认缴多少就认缴多少,是不是认缴得越多,对公司成立后的发展会越好?他心中还想反正就目前来看认缴多少对我好像没多少影响。我相信有这样想法的创业者很多,我在实践中也遇到很多。这样说吧,其实并不是认缴越多越好,打个比方如果你想成立一家做铅笔的公司,你认缴一个亿有什么意义呢?你可能投入10万元就可以正常生产了。认缴一个亿也许让人看起来比较靠谱,也就是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比较强,但是你只要去工商信用信息系统一查,别人就知道你认缴多少,实际出资多少,一个亿并不会对你公司产生什么影响。
而且这里还有个很严重的问题,你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是你对社会的一个承诺。这个承诺就是责任的意思,比如20年的认缴期限,如果二十年后你没有缴纳这部分认缴资本,债权人就可以对你在为缴纳资本部分要求你清偿债权(此时突破合同相对性),而且你还要对其他守约的哥们儿(共同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很不幸,公司破产了,作为未出资的股东,20年的认缴期限提前到期,你需要缴纳完你所认缴的资本以后,公司才能破产清算,注销其法人资格。换句话说,你对社会做了一个有期限利益的出资承诺。
所以,就上面的成立造铅笔公司来说,50万的注册资本就够了,十万就可以正产生产,那就先实缴十万,等公司需要更多资金或者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时,在实缴更多的资本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避免因认缴资本过多,带来责任风险,又可以将自己闲散的资金用于从事其他赚钱的项目。(二)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这里说的债权人是广义上的债权人,不仅包括实际拥有公司债权的债权人,还包括和公司已经签订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的债权人(民众、其他组织,有时甚至是政府),那对债权人来说,选择公司交易有哪些优点呢?先举个例子,如果甲想与乙、丙、丁三人签订一份服务合同,那就需要甲分别去与乙丙丁协商,就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讨价还价。如果甲乙丙是A公司的人员,那甲只需要与A公司进行协商讨价还价即可。这样甲就可以节约许多时间,因此甲不但节约了时间成本,还有可能因A公司降低价格而节约金钱成本。所以,成立公司对债权人来说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债权人选择公司交易并不单单因为降低了交易成本,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强。就比如你和一个你不认识的人交易,就买1万元的商品吧。假如你不能够调查清楚这个人有多少财产,他的信誉如何,你敢吗?也许你敢,但当你需要的商品是10个亿呢?退一步说你调查这个人的资信和财产,但付出的高昂成本怎么办?虽然个人对他所负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他一直没有钱,你就只能认倒霉了。公司则不同,因为公司是由多个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2人到50人之间)发起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是受国家机关监督管理的,因此,你能够很容易的调查到一个公司的信用状况,资产抵押情况,你能够预计如果公司真的破产了,你能够得到多少偿付,因交易的风险是可控的,你当然会选择和公司进行交易,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了。因此,债权人选择与公司交易是最有效的。这样债权人不用针对每一笔交易对象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既节约时间成本,又节约金钱成本。最重要的还能够消除债权人心中的疑虑,因为他能够从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很快的查到公司的资信状况,选择那些信誉好、偿债能力强的公司与之进行交易。(三)从经营者角度来说所谓经营者,就是实际管理公司正常运营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他们常常是与股东重叠的,但是我国公司法设计的公司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和股东还是不同的。那对经营者来说,成立公司有什么好处呢?因为经营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拥有超强的管理能力,市场运营能力,预知未来的能力,所以由他们来经营企业多数情况下都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是现实中有许多困境,如许多有企业家能力的人都没有资本去自己成立一家公司,他有好的运营管理能力,但他没人可管。而公司的出现就完美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公司将资本家手中的钱集中起来,然后委托哪些有能力的经营者(企业家)进行经营管理,让他们发挥他们的才华,然后为公司赚钱。而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本家,只需要投钱,就可以钱生钱,等着年终分红。这样就达到了一个双赢的局面,即企业家能力、价值得到了实现,资本家的资金又不闲散着。还有就是当成立公司后,必然会拉动就业,想想我们周围还有我们自己,每天都在公司工作,是公司养活了我们。至于自由职业者(不依附于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单独执业赚钱的人,如律师),那毕竟是少数。因此成立公司是大势所趋的。综上,笔者从投资人角度,债权人角度以及经营者角度浅析了为什么要成立公司,因为成立公司可以在赚到钱的同时降低股东风险,拉动人民就业,增加市场交易,甚至可以影响人类的未来。第二章 设立公司需要做什么?说完为什么要设立公司,那接下来只要你有一个好的项目,成立一个公司就是势在必行。就拿万科来说,当他需要在某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时,他就会在该地成立一家子公司,万科总部做大股东,地方相关人员做小股东。这样,就算整个项目赔了,也不会影响到总部的运营。那设立公司需要做些什么呢?(一)发起人协议在设立公司之前,你肯定会找几个你信任的小伙伴一起商量:“要不咱三大干一场?”,当你拿着一个好的想法去找你的小伙伴时,你们就是在协商合同,而这份合同对与公司以后的运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设立公司之前于你的小伙伴签订一份完整的合同是很必要的,这份合同在《公司法》上就叫发起人协议。那发起人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呢?1、发起人协议的性质这样说吧,发起人协议就是一份合伙协议,就是你和你的小伙伴合伙准备成立一家公司的协议,既然在法律上把这份协议定义为合伙协议,那就意味着在公司成立以前,你们三人是合伙关系,合伙关系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你们对其他人来说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更详细来说,如果你对外以未成立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最后公司没有成立,那你们三个人都要对这份合同负责人。如果公司成立了,还要看你签订的合同是为了你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成立后的公司的利益,如果是为了你自己的利益,那公司肯定是不会承担这份合同的责任的,那时候你们三人还得一起为这份合同负责。当然,如果你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签订合同,当公司成立后,公司当然承担这份合同的责任。如果公司不成立,那只能是你自己承担这份责任了,因为这时候和你签合同的那个人根本不知道你们有个发起人协议要成立一家公司。上面说的只是发起人协议的法律责任,下面来说说发起人协议的好处。第一,既然发起人协议是一份合同,是你们三人之间的合同,那它对你们三人都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你们三人中的一人违约了,就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让他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想要干到中途就不想干的人就要在一开始考虑好自己是不是要和你一起干下去,这样就可以将那些投机分子给筛除了。第二,发起人协议可以约定《公司章程》不宜约定或者不能约定的内容,比如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成立公司到工商局去备案登记上交《公司章程》的时候,工商局只认他们自己已经准备好了的《公司章程》模板,你只需要填一些相关信息就可以了,你自己拟定的章程他们根本就不认,这就是立法与执法的脱节。而发起人协议就没有这个限制,因为它是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们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既可以约定股权比例的同股不同权,也可以约定股东的退出机制等等。2、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这里说的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与《公司章程》相区别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股权分配问题,这也是创业者最关心的问题。其次是股东的退出问题,最后是违约责任部分。其他内容笔者在《公司章程》中 在详细与大家分享。(1)股权分配相信大家在都知道股权的重要性,但这里我还是要说一点,股权不仅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财产权,不仅仅是享有分红权,处分权,它还代表着你有权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做出决策,因此,股权是一项集财产性权利与管理性权利于一身的综合性权利。那在公司未成立以前,作为发起人或者合伙创始人的我们应该如何分配股权呢?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的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的。比如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如果大家都是认缴的,那么认缴50万的就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那你就拥有了50%的股权。这样分配股权看起来很简单,很方便,但在实践中,这样分配股权是不尽合理的。第一,就拿上面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来说,认缴的50万元与实缴的10万元那个的作用大,肯定是实缴的10万元作用大,因为他可以作为企业初期的实际启动资金,而认缴的50万元还是个刚画出来的大饼。第二,作为将要设立公司的创始人,公司能够成立是因为你有一个好的项目或者一个好的想法,没有你,一切都将是白搭。而如果按照认缴多少资本就占有多少股份,大家作为很要好的兄弟哥们儿,分配的股权多半是差不多,这样就形成了平衡股权,当以后公司遇到重大决策,而这个重大决策又是关系到你们几方股东的利益,且是决策意见相互冲突的时候;公司就很难作出决策,导致公司僵局,更严重的会导致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还有,既然公司的成立是因为创始人有一个好的想法或者好的项目,那就得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根据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经营决策需要股东会会议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也就是如果 创始人想要对公司有相对控制权,那他的表决权需在50%以上;而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法定有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形式)则需要股东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如果创始人想要绝对控制公司,那他的表决权比例必然要超过三分之二才行。为了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在分配股权的时候就应该给创始人多分。因此,按认缴资本占注册资本多少来分配股权是不太合理的。第三,如果你作为创始人股东,你已经为将成立的公司准备做了很多准备工作,公司眼看就要成立;但这时候突然又有一个你不能拒绝的股东加入了进来,在他的其他条件都和你一样的时候,如认缴资本和你一样的时候,你愿意他的股权和你一样吗?这时候你可能会说凭什么?我比他多付出了那么多,为什么他一来就和我的股权一样多。这样公司还没有成立,就已经开始产生矛盾了。因此,公司股权分配还要考虑股东身份问题。第四,虽然大家都将成为即将成立公司的股东,但是,相信你和你的小伙伴在公司中的职权是不一样的,你们每个合伙人职权对公司的贡献的大小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你是一个技术依赖性的公司,你觉得CTO(技术总监)相对重要还是CFO(财务总监)相对重要?肯定是CFO,这样,为了能够有所区分,也为了能够鼓励CFO积极为公司干活,是不是应该给CFO多分点股权?还有一个合伙人在公司兼职,而你在公司做全职,他承担的风险和你的就不一样了。如果不幸公司破产没了,对他来说根本没有多大影响,而对你来说,你就得赔上身家性命。而风险与收益对等,这时候在分配股权时你肯定要多分。所以,公司股权的分配还要考虑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综上,笔者从四个维度探讨了股权分配问题,即出资情况、创始人地位、股东身份以及股东任职情况,接下来,笔者将分享在设立公司之前应该如何分配股权,保障公司未来发展不因股权问题而受到影响。第一个维度,创始人地位,因为一般来说创始人是要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的,这样,创始人就需要更多的股权(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要创世人要多拿20%的股权,这份股权是专属于创始人的,与其他合伙人没有任何关系。第二个维度,股东身份,只要大家都是一起来干的,都是为了公司成立付出精力的,那就拥有了分配股权的资格,那公司就应该拿出20%的股权来分配,举个例子,如果公司一个四个合伙人,每个人都是一起来的,都为公司成立做了等同的贡献,那就平均分配上述20%的股权,也就是每个合伙人5%的股权。第三个维度,股东任职情况,这里拿出30%来分配,接着前面的例子,由于公司的成立是创始人的想法和项目,所以创始人的职位肯定是最重要的,比如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甚至有的还兼任总经理,所以,这个维度上创始人股东就应该多拿,假如是15%,那其他三个股东在按职位重要性分配剩下的15%,假如是都是5%。总之,这样的分配是根据股东在公司的任职的价值来做衡量标准的。第四个维度,认缴出资,这里就按照前述所说的出资情况进行分配,比如四个合伙人,一个实缴,三个认缴,肯定实缴的多分,认缴的少分。就剩下的30%股权,因为创始人股东一般较有积极性,假如只有他实缴十万,大家都是平均认缴50万,那这时候就应该实缴股东分15%股权,其他认缴股东平均分配剩余的15%股权。这样股权的分配就初步完成了。当然,这里只是提供一种分配方法,你可以有五维甚至六维的分配方法,只要你是以合伙人对公司价值的大小为基准的,基本都是可行的,而且分配得越细,未来越不容易出现公司股权纷争问题。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按照前述的标准分配股权,那创世合伙人一般可以分到55%,这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一般事项只需要股东会会议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即创始人对公司有了相对控股地位。但是对有的公司来说仅仅这样是不够的,还必须保证创始人的绝对控股地位,即保证创始人拥有的股权在三分之二以上。这样其他的合伙人就需要让渡出部分股权,以保证创始股东的绝对控制权,这样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有利于当公司遇到重大决策时有人拍板并承担责任,防止公司陷入决策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当解决了上述控制权问题后,在合伙人之间又会出现一种不平衡现象,即大家都是一起出来的好哥们儿,而现在你拿了公司67%以上的的股权,而我们三个人要分剩下的33%,也就是每人11%,那当公司出现利润的时候,你一个人就拿走了大头,我们三个人在把剩下的汤分喝了。在合伙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不平衡,大家的劲就可能不在一处使,那怎样才能又保证创始人的绝对控制地位,又让大家分配的利润不至于差别那么大,保证大家都积极为公司发展努力呢?当然,最粗暴也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就是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分红时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而是按照你们之间约定的分红比例进行分红,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一般工商局登记的时候都是用范本,根本不会让你另行约定分红问题,但约定在发起人协议里法律保障性又不高,所以这里就不得不说说多元股权结构(主要分享二元股权结构)和代持股权了。1)二元股权结构所谓的二元股权结构就是大家说的同股不同权,即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与管理性权利相分离的一种股权结构,这样的股权结构能够避免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比如咱们四个人创业,作为老大的你觉得不能亏待了兄弟们,大家应该平起平坐,但是为了公司未来的发展,你又不得不掌握更多的股权。那这时候二元股权结构就上场了。因为财产性权利与管理性权利相分离,所以这时候你们就可以将股权比例约定在没人25%,也就是所谓的平均股权,然后再约定作为创始人的你所拥有的股权所含有的表决权是67%,其他合伙人的表决权按比例分配剩余的33%,当这样的约定写在发起人协议里后,也就对所有签字股东有了约束力。当未来投资者想要进入的时候,就有了一个可以拍板决定的人。当然,除了直接分立成二元股权结构,还有一种方式是发行优先股(所谓优先股,就是享有固定收益,但不对公司进行管理,也即是该类股权没有投票权,目前主要是上市公司适用),然后由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实际管理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运营。比如京东的AB股就类似于发行优先股,A类股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是B类股票所代表的投票权的1/20,这就是为什么刘强东持有京东股票只有百分之二十几仍然能够控制京东的重要原因之一。所谓多元股权结构就是将财产权与管理权分立,然后再将管理权中的某一类管理权利进行归类,对这一类管理权利约定不同的股权表决权的方式,以达到对公司更好地管理控制,保障公司的发展成长。(有想更深入了解的可以私信笔者)2)代持股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代持股权指由名义出资人在公司登记机关显名并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权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实际股东称隐名股东。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来,代持股权类似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即甲委托乙以乙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的后果归属于甲并形成一种三方结构的行为),但又与代理行为有所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所代持的是股权,而股权是由公司法调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隐名股东因不在信任显名股东而要求显名时,需经过股东会过半数以上同意,且其他股东对该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些都会影响隐名股东的显名。那代持股权如何做到对公司的控制呢,假如咱们四个一起创业,作为创始人的你想要兄弟们一起均分利益,但你又不想失去对公司的控制。那你就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即你代持我们的股权,直到你在公司章程中的股权比例超过67%(可以是80%或者90%都可以),这样你就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而根据你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代持股权协议,公司分配的利润后你需要根据该协议向其他合伙人再分配一次利润所得,这样就可以达到平起平坐的分配利润,同时又能保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了。但是,代持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代持股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也即是如果你的受托人不听话,私自将他显名拥有的股权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是不知情的现有股东,也可以是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新进入公司即将成为公司股东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可以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你就不能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了,这时候你就只能够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了。当然,如果大家刚成立一个公司,必然都是知根知底的,而且在代持的时候必然先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所以上述所说的担忧基本不会发生了,但被代持方还是应该知道这个风险。代持股权最好的例子就是华为,华为是全员持股的(这里先不考虑员工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以后再详细探讨),但是表决权基本都在公司创始人身上,即华为是通过代持股权的方式实现全员持股的。综上,笔者介绍了两种受法律保护的方法解决公司控制权与利益不平衡冲突的问题。但在现实中还有很多保证创始人控制权的方法,如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马云专门创建),马云与孙正义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法律上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很难操作,所以用得较少)等等。(2)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的发展以及维护股东间的利益,因为外界的不确定因素总是很难用合同完备的约定下来,那这时候就可以约定在某一类情况出现的时候,股东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回购他手中的股权,从而既保障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股东的权益,也保障其他股东的股东权益。那退出机制该如何约定呢?第一,要看你做的是什么行业,因为行业的不同,退出机制可能千差万别。比如公司是医疗行业的,医生从业资格证是合伙人能够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之一,而当合伙人股东非因主观原因丧失医生从业资格的时候,他就需要退出了;而当公司是从事审计行业的时候,医疗从业资格对它来说又没有任何的意义了,这需要根据公司具体行业等因素来约定相关的退出机制。而且有时候有的股东是因为法定退休,这时候你再一刀切的要求他退出就显得很不公平了。一种方法是你可以约定一个五年的分红期,也就是由你代持他的股权,五年以后你代持的股权自动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你,这样既保证的公平和你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让那些曾经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合伙人股东不至于感到寒心。第二,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可能,在合伙人因客观原因变成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况下,即合伙人股东在不能为公司做出贡献的情况下,继续搭便车,和其他对公司有贡献的合伙人股东一起分享公司的利益。这就显得很不公平,而且如果你没有约定退出机制,股东不退出就不存在违约行为(违反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而股权又类似于所有权,你不能强迫所有权人处分他的所有物。这时候你就只能认了,只能够让该股东继续分享你的劳动成果。更严重的情况是当你和该股东闹翻了,你们已经撕破脸皮了。该合伙人股东就可能和你唱反调,对你提出的任何方案决策他都表示反对。更有一些奇葩的,他和你玩失踪,你根本不可能找到他,而这时候如果涉及到公司需要在工商局变更登记的,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的时候,必须要全体股东签字,不然工商局不认(立法与执法的脱节,按公司法规定,只要绝对控股的大股东签字同意变更登记,该变更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现实中往往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就算你增资扩股将该合伙人股东的股权稀释到0.01%,如果他不在变更决议上签字,该变更还是做不下来,这样就会严重阻碍公司的正常发展了。但当你约定了退出机制的时候,如果须退出股东不履行该条约定,他就违反了约定,这时候没有可诉性的股权通过约定具有了可诉性,就算出现了上面极端的例子,你也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的传票找到他,并要求他履行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内容。第三,退出的价格退出价格也是有讲究的,需要针对股东是过错退出还是无过错退出,如前述所说的法定退休就是无过错退出,而如果是因为股东损害公司权益(如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自身原因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导致退出的,就是过错退出。而过错退出与无过错退出的退出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的。对于无过错退出,按照我们国家股权转让税收相关规定的算法,一般就是按净资产作为定价的参照标准,如果净资产无法评估的,那就用类比法(即相同行业相当规模其他公司的股权价格作为主要参考因素),这样的价格是比较公平的,当然如果退出的股东对公司贡献比较大,你也可以给他溢价收回(或市场估值),让他享受公司带来的未来利益。至于是否需要约定代持一定年限,给退出股东一定的分红权,那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对于过错退出,就可以约定一个比较低的回购价格,虽然在税收上可能会出现净资产的价格或者类比的价格,但是交税是退出股东的问题,你不用承担。这时候你可以将退出股权的价格约定为100元人民币,也可以约定为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或者是净资产的一个百分数等,这样的约定当然含有惩罚的意思。所以,当股东因不同的原因(主要是过错和无过错)退出时,其退出股权的价格是不同的。综上,笔者从退出机制的目的、方式以及价格等方面分享了退出机制存在的必要性,但因为每个公司都有其特殊的地方,所以当发起人协议约定退出机制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实际考虑,切勿照搬模式。(3)违约责任在一个合同里约定违约责任不是为了适用该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作用在于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因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利益上当事人就要承担更大的损失。发起人协议的违约责任也主要是这个功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1)违反保密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公司的成立肯定是因为有一个好的商业机会或者是好的项目,如果这个好的项目或者商业机会因为合伙人的泄露造成无法实施,那损失将是巨大的,也就是大家前期做的工作都无用了,所以有必要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人应该向其他合伙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以补偿其他合伙人的无形损失。(2)退出股东不履行退出手续的违约责任。股东退出公司是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的,而办理变更登记是需要退出股东签名的,如果退出股东不予以配合,那将导致工商不能变更,公司以后要想融资,但投资人知道合伙人之间有矛盾,而且不能做出重大决策,那即使公司项目很好,也没有投资人敢投资。但当约定一个高额的不履行退出手续的违约金后,退出股东如果不履行手续,其他合伙人股东就可以将他告上法院,这样既可以避免退出股东玩失踪,也能督促退出股东积极履行退出手续。(3)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当合伙人股东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可以约定高额的惩罚性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合伙股东违约,不履行股东义务,避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使合伙人股东把身心都放在公司身上。(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公司具体要求具体设定其他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违约责任,督促合伙人股东为公司尽心尽力。(有需要发起人协议范本的可以私信)(二)公司章程说完了发起人协议,下面一个重要的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说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的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都起到约束作用,而且是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这也是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最大的区别)。公司章程一般都约定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公司成立必不可少的文件。因限于实践中都是以范本为标准,自由约定部分内容不是很多,所以笔者主要分析管理制度。在讨论管理制度之前,还有几个重要问题提醒一下。(1)设立公司是需要预告登记的,即在拟设立公司住址的 工商局先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效力的有效期为6个月)。(2)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的,还需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去设立登记公司,不然需要重新报批)。(3)如果出资方式中有以非货币可评估以货币形式的财产出资的,应当由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下面笔者从公司权力机构职权以及机构的产生和大家讨论公司的管理制度。(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类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这些都会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还可以约定其他需要股东会的决定的重大事项,也就是股东会将全力收拢,不下放到董事会手中,以达到控制“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提醒: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需在2到50人)股东会还有一个议事规则,主要规定什么事项需要用怎样的程序进行表决以及需要多少股东出席才能够是会议的表决具有效力。一般具体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不会写到公司章程里,而是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如果在表决的时候违反议事规则所规定的程序或内容的,该股东会决议就是可以撤销的,相关股东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表决。但如果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项股东会的决议就是当然无效的。虽然股东会议事规则属于股东之间的自由约定的契约,但是公司法规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以及改变公司形式(即股份有限改为有限责任或有限责任改为股份有限)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是为什么在发起人协议分配股权的时候要考虑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就是如果创始人想要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那创始人需拥有三人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行。当然,如果你是作为小股东,又想自己对公司有一定的影响,那你的表决权最好在34%以上,这样你就拥有了对公司上述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在公司需进行上述决策的时候,你就可以向其他股东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当公司成立后,股东会有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之分,定期会议就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多少时间开一次会议,比如有的公司约定一年一次,有的公司约定一年两次。而临时会议只有那些拥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起召开临时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董事长才提前十五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就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临时股东会才能召集。当然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比法律跟严格的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标准。股东会的职权基本如上,主要还是要看股东之间如何约定,毕竟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加资合性公司,而且更表现人合性,更强调股东之间的约定和信任。(2)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如果把公司比作国家,就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将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的方针实施下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的产生一般是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股东委任,具体需要合伙人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董事会的人数一般是3~13人,如果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单独设立执行董事就可以了。公司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以及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决定,董事的表决权在法律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所以,如果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就可以有更多的董事,那公司董事会就是你权力的延伸,你当然控制公司了。执行董事的产生也可以委任或者股东会选举,但大股东都享有绝对的优势。这里有个累积投票制度的问题,但这个一般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所谓累积投票制度,简单说就是每一股份对应有需要选举董事人数的投票权,假如公司要选举九个董事,那每一股份就可以有九个投票权。这样当小股东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使用在其选定的候选董事身上的时候,就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该董事成功获得董事资格,从而保障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一般是过半数通过,而且是一人一票,因此如果九人的董事会,某个股东选举的董事人数在五人以上,那公司一切日常经营管理行为都可能是建立在该股东的意志之上。因此,在公司的治理中,牢牢控制住董事会是很重要的。(3)监事会、经理在我国的公司法上,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如果是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平行对应就是监事。监事会的产生一般也是股东会选举产生和股东委派,与前述董事会的产生一样。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并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还能提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侵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能够提起对董事会相关董事的诉讼,不过此时监事会代表的是公司。监事会的表决与董事会一样,实行一人一票制度,一般事项都是过半数通过即可。监事会人数一般在3人以上,但监事中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理是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的,经理的报酬以及所应该做的事都是按照董事会的安排,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因此,监事会还监督经理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权益,损害股东权益以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经理有权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重要职位的人选,以配合经理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的工作。虽然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但是往往真正的执行人是经理,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执行董事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提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担任)综上,笔者将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与大家分享了,其中重要的是对董事会的控制,如果创业者想要控制公司,除了从股权着手(这个是根本),还可以经过谈判选择控制董事会(马云就是控制董事会提名权,如果股东会不选该被提名人,那就继续提名另一个,直到被提名人当选董事为止,就是这个原因),以达到控制公司的日常运营。以上文件基本就是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律文件了,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准备好相关材料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成立的设立登记就可以了。那下面我们进入公司的治理环节,公司治理中主要讲股东权利和员工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在获得投资人青睐的时候如何解读投资条款,与投资人谈判,在能够拿到投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创业公司的合法利益。第三章 公司治理之股东权利股东有什么权利,可能在大家观念中股东就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对公司利润的分红权。但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所有股东对公司成立一个类似按份共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对应的部分以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多少来决定。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前面的章节中,对于大股东的控制权等已经有了详细的叙述,本章主要介绍小股东的股东权利,以保护小股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不被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享有的权利大股东当然享有)。(一)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就是只要作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表现)的股东,就算你只持有公司股权的1%,对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每一个决定,就算你1%股份没有行使表决权,你也有权知道,这样你就知道哪些决定侵害了你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可就是一项非常厉害的权利了。这里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但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查阅原始凭证。这意味着公司的每一项财产的支出与收入你都能够了解。这时候如果大股东存在利用对公司控制权损害小股东的,小股东就可以要求查阅账簿,查看大股东是否有偷税漏税逃税(一般的公司都会有买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以一种对抗性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公司确实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情况,这时候你手里就有了筹码,最后如何处理就得看你与大股东是否谈得拢了。当然,为了防止小股东利用这项权利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查阅会计账簿的时候需要小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的理由,不然小股东可能利用这项权利为竞争对手服务。如果公司认为理由不正当,不给于查阅怎么办,毕竟公司的控制权都在大股东手里?这项权利的强大之处就在这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拒绝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在十五天内又没有说明理由的,小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如果大股东有某些违法行为,但是又不是很严重,多半不愿意法院介入,如逃税法院发现后,会向税务机关发送司法机关的建议书的,到时候公司可能就会被查。因此,大股东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这时候多半愿意让利,以使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二)退出权退出权即在大股东对公司作出一些重要决定的时候,可能损害小股东利益,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手中的股权。其实这是小股东一种消极的自我保护,有时候即使大股东的决定没有损害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对该决定投了反对票的小股东还是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手中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手中的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红,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这就是股东间利益未平衡了,一般是否进行年终分红是由董事会作出提案,然后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分红属于一般事项,需要过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才行),所以,到底分不分红,怎么分红,其实都是控制在大股东的手里,而大股东希望的是将利润投入再生产,扩大公司的经营。但是对小股东来说,也许其利益正好与之相反,小股东要的只是年终分红,小股东看到的是公司赚钱了,却没有分红,这时候《公司法》的救济是赋予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一般按净资产法或类比法计算)回购其手中的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于公司合并分立,必然会让小股东的股权更少,更分散,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各股东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成立的。而当公司合并分立后,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股东间的信任关系。所以,对于在此处投了反对票的小股东,如果不赋予其一定的救济权,各方的利益就会很不平衡。因此《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合并、分立的,投反对票的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当然,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更是如此,本来公司财产就是各股东间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按比例占有的,但是处分的权利却在大股东手里(一般章程都规定转让主要财产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大股东的处分必然会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候《公司法》就赋予小股东一项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股权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这种情况下,本来小股东逾期的是能够将公司这几年积累的财产按照股权比例分了(实现套现),但是因为大股东的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小股东就无法按照其预期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也无济于事。因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在发生前述情况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小股东的退出权有以上三种情况,而且该退出权具有可诉性,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间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时间点,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因此,前述协商协议的时间点与起诉的时间点是重合的。一是为了督促小股东及时与公司协商,二是督促公司及时作出决定。不让小股东因公司久拖不决侵害其合法权益。(三)限制权限制权,即在大股东不履行一定的义务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小股东的权益时,小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大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即是限制大股东的股权所代表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果作为大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又在其控制之中,这时候就需要小股东站出来,通过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方式,决定适当的限制大股东的股东权利。(1)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一般来说公司的利润都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的(当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的分配方式),当大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大股东对公司实际经营就没有贡献,那这时候按照实际出资比例适当限制其对公司利润的分配就是合理的。(2)限制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股东权利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公司法》上,如果发起人股东在发起人协议中没有约定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一般新股优先认购权就是按照各自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认购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公司,如果突然引进新股东可能会让正在创业的各个小伙伴之间产生不信任。因此在小股东限制大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后,小股东就有可能通过认购新股成为公司的大股东,然后公司自然就在大股东的控制之下了。(3)限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一般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时候才进行分配财产的一项股东权利。当大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那在公司解散或者破财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再按照原来实际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余的财产,大股东因为抽逃出资了,成本已经拿回,如再分配剩余财产,就侵害了其他正常出资股东的权益,因此,股东未履行出资或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合理限制其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必要的。除了上述限制大股东权利之外,由于大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对其他股东来说,按照股东之间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可以追究该大股东的违约责任。而且在大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应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揭开公司面纱、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四)除名权除名权与限制权一样,即小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公司大股东除名,消除大股东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因此,除名权的适用是在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出资或者返还其全部出资情况下适用。而此时公司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当然落到了小股东的身上了,这也是小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股东应该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的表决,也即是对大股东进行除名的时候,大股东是不享有表决权的(另:大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其未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下面以一个案例说明除名权的厉害之处:……东银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李合银与张珩,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日,东银公司致函张珩,称张珩一直未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要求张珩于同年12月7日前履行对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915万元(以900万元为本金,按公司实际融资的最低利息10%计,期限自2005年9月至2015年11月止),否则由张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张珩于同年12月7日回函称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日,东银公司向张珩寄送《召开股东会通知》,通知李合银于同年12月31日参加股东会,会议议题为股东出资相关事项。张珩已收到该份通知。同年12月31日,东银公司股东会如期召开并由李合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依法解除张珩在东银公司的股东资格。张珩未参加该次股东会。此后,该决议已送达张珩,张珩未对该决议的效力提起诉讼。(资料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5482号)……在上述的案例中,最后张珩败诉了,该股东会决议因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而有法律效力。对小股东能够适用,对大股东也是一样,如果大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的,小股东一样可以通过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然后将该未出资或者出资后抽逃全部出资的大股东进行除名。(五)召开临时股东会权一般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临时会议则由《公司法》具体规定召开。从上面(三)、(四)项大家也可以看得出来,如果要对大股东形式上述(三)、(四)项的权利,就需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那何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因此,如果作为创业者的你是小股东,最好使自己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达到10%以上,这样当大股东有前述(三)、(四)项的问题出现时,你就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依据相关法律对该大股东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是,如果小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达不到10%也不要紧,根据公司法立法原则,考虑权力制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当大股东选举董事的时候,自然应该由小股东指派监事,这时候监事的产生办法一定要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以保障自己作为小股东的权利。如果公司是设立监事会的,那就要控制监事会多数表决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具体还是要根据创业者股权分配后在《发起人协议》中具体约定。综上,我们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小股东如何利用手中的股东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重点提醒一下,如果小股东在谈判过程中只能获得33%的公司股权,那无论如何该小股东都应该争取让自己的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达到34%,这样当公司发生重大决策(主要是公司分立、合并、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的时候,作为小股东的你就有了一票否决权(有34%,就没有2/3)。这时候你就有资本与大股东及投资人等谈判,在最大限度内维护自己的权益。第四章 公司治理之员工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简称“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就是将股东的股权分出去给员工的过程。那公司为什么需要股权激励呢?首先,公司成立过后的运营是要靠员工去实际实施的,特别是那些已经跟了公司几年的核心员工,他们才是公司的支柱,而股东是在提供平台给他们,让他们给自己赚钱。第二,不管是做什么行业,在什么公司工作,只要一想到公司和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就算自己真的很努力的工作,等到公司赚更多钱的时候,自己得到的最多就是一个月工资的奖金。最后,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公司成立初期是没有太多的流动资金的,所以,对核心员工的工资是不可能开得很高的。这时候如果核心员工偷懒了怎么办?如果让公司在雇用人来监督,那成本费怎门算?被监督的核心员工产生了逆反心理谁负责?在人才市场如此紧缺的情况下,我们要怎样留住公司的核心员工或者人才呢?这就是员工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必要性。下面解释一下什么是股权激励,其实股权激励就像股东给核心员工戴上了一副金手铐。本来手铐是没有人愿意带上的,但是如果是金子做的,人们都会选择戴上这副金手铐,因为它值钱。那既然是手铐,肯定要把核心员工拴住,使他/她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等同起来,这样就算其他公司出高价给他,他也愿意在公司继续干下去。所以,股权激励的第一个功能是能够留住人才或核心员工。还有一个比例是说核心员工或者人才就像一头驴(没有贬低大家的意思,是为了方便说理),而股东就是坐在驴背上的人。如果驴背上的人想要驴儿走得又快,又不至于饿着驴儿。就会用一根类似鱼竿的棍子在驴的眼前吊着一根红萝卜,这样驴就会向前去吃红萝卜,但是当它向前迈步的时候,红萝卜也在向前移动,这样驴儿就会追着前面的红萝卜,驴儿自然干活的效力自然就上去了。但是坐在驴背上的人也不能一直不让驴儿吃,不然驴子跑累了还是吃不着,就有可能不干了。因此,股权激励的第二个功能是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在工作上更加努力。而且当股东给核心员工股权后,员工会觉得这个公司有自己的一份,自己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这时候员工就有一种主人翁的感觉,在以后的工作中就会时时想着为公司牟利,争取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这样一来,作为真正股东因为公司的升值获得了可观的利润,而作为员工因有公司股权的原因,也得到了公司升值带来的好处。这样就实现了公司股东与核心员工之间共赢的局面。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治理中常见的几种股权激励模式,但每一个模式都是一般性的,如果作为创业者的你想要对核心员工进行激励,这些模式只是作为参考,具体应该如何约定还需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员工职位重要程度,公司未来发展目标等等的因素决定。本章有部分内容与第二章第二项发起人协议中股权分配部分有关联,阅读时可以结合一起对比讨论。(一)期权模式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不存在期权的,所谓期权是借用上市公司的概念,即在上市公司中,给予核心员工一个期待权利。如甲上市公司给员工乙一个期权,约定乙在公司未来三年中努力工作,当公司业绩达到某个标准时,约定乙有权以三年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一定的股票,然后可以随时转卖变现(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期权的原因,因为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当员工得到这一部分股权后,他并不能实现得到实际的套现利益),这就是上市公司期权模式。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三年业绩都很好,那在市场上公司的股票肯定也上涨了,而对激励员工来说,他还是以三年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买完后在以现在的价格卖掉,这中间就会存在一个差价,而这个差价的多少是公司业绩来反映的,公司前景越好,三年后的股票价格越高,这样差价越大,被激励的员工能够得到的奖励就越多,因此他越是努力为公司工作,将来就越能够得到更多的回报。这就是上市公司期权激励的驱动力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借鉴上市公司股权期权的重要原因在与良好的激励作用,但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不可以随时套现的,所以这时候如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考虑用期权这种模式奖励员工。在公司能够有很好的盈利情况下,单单是分红激励就已经够了,但是如果公司一直在扩大经营,在烧钱,那分红就是画大饼,这时候期权对员工来说没有任何的意义;所以在进行期权激励的时候,得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未来盈利情况,更要选择合适的激励对象,这样约定一个行权期(即期权到期后,员工可以购买股权或者不购买股权,购买股权后在多少时间里出卖股权或者大股东出钱受让该部分股权),就能够让员工看到前面的香蕉而且能够吃的着,保证员工为公司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但激励是与约束同等的,在给予员工期权激励的同时,也要考虑员工获得激励股权后的退出问题,这里可以参照前述第二章第(二)节发起人协议中关于退出机制的相关叙述。(二)股权分期成熟所谓股权分期成熟是指约定一定的年限,承诺给核心员工的股权需要一定的成熟期才能够行权,获得完整的股权。一般来说都是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实现,当然也可以直接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然后再发起人协议中另行约定。举个例子,如果公司想要激励甲核心员工,承诺给予甲10%公司股权,但在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甲需在公司工作四年,每工作满一年甲就享有对代持股权25%的行权权,但甲的分红权不受影响。也即是公司可以给甲股权,但甲必须在公司干满四年才能获得完整的股权,才能够进行股权转让,要求显名,行使表决权。但这些权利是否行使又不影响甲对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这样如果甲在中途离开公司,那甲就不能够享有完全10%的股权,且不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权分期成熟的优点在于就算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能够激励员工为公司努力工作。如果公司还处于烧钱阶段,但是公司前途一片光明,那核心员工考虑以后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当然愿意干满四年,然后获得10%股权,大赚一番。如果公司一开张就盈利能力良好,核心员工一开始就能够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享受公司带来的好处,自然能够为公司继续努力干活,而且将来公司可能会上市,那员工工作努力工作四年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股权分期成熟也一定要约定退出机制,这样才能让权利与义务平等,在核心员工违约(如无故辞职)的情况下约定退出价格,在正常退休的情况下约定退出价格等(参见第二章第(一)节发起人协议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讨论)。而且股权分期成熟还适用于合伙人之间(股权直接在公司章程上体现,不进行代持股的情形适用),有的合伙人可能只是来混混的,并不会将身家性命都投入其中,如兼职创立公司的。这时候如果作为公司的创世人,就可以适当选择股权分期成熟机制,适当限制兼职合伙人的股权,使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尽量对等,使股东之间凝聚起来(参考阅读第二章第(一)节发起人协议)。(三)虚拟股份、股权赠予虚拟股份就是常说的在职分红,这种模式下,被激励的对象不会在公司章程上显名,当然也不会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在职分红是一种私人间的协议,不会涉及公司。在职分红主要是由公司股东与被激励对象签订分红协议,由公司股东将其本应该享有的一部分分红权转移给激励对象。但是具体的激励标准要明确化,使其他员工也能够看得到,这样才能够起到驱动作用。这种模式下激励对象能够享受到公司带来的利润,但是不具有对公司管理方面的权利,跟没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因为股权本就不属于激励对象。一般来说虚拟股份只存在于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之间,对外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当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激励对象就不能享有分红权了,或者当激励对象离职的时候,当然也不再享有分红权,即人在股留,人走股留。 股权赠予是实实在在的签订股权赠予协议,有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赠予给激励对象,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激励对象已经随公司干了很多年,得到了公司股东的高度信任,不然一般的核心员工是享受不到这份激励的。因为股权赠予后一般是要到工商局进行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的,那就等同于说激励对象已经实实在在成为了能够在公司行使管理权的股东,如果大股东不信任该被激励对象或者该被激励对象不与大股东一致行动,就可能增加大股东失去对公司控制权的风险。而且股权赠予也得有一定的考核标准,在什么情况下赠予,如何赠予,这些都需要具体规定,以达到激励的同时避免纠纷。不管是虚拟股权还是股权赠予,退出机制都很重要,因为公司要做的不仅仅是要激励员工,还需要在激励的同时约束员工,使员工能够努力工作的同时不随便跳槽,泄露公司秘密等。所以退出机制很重要,详情可以参见阅读第二章第(一)节发起人协议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讨论。(四)限制性股权、全员持股限制性股权和分期成熟股权差不多,都是在股权上做一定的限制,但同时也是为了保证能够激励员工为公司努力工作。不同之处在于限制性股权是在开始就将拟激励股权全部一次性奖励给被激励员工,只是在该股权上有不同的限制,如该等股权的表决权只能与甲股东一致,对甲股东投赞成的公司重大事项,该等股权只能跟随投赞成票(类似一致行动人协议)。还可以限制员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会指定的受让主体,而价格又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过错还是有正当理由不同,这样可以避免因股权投票缺失而影响公司的正常决策 。当然,除了可以限制投票权,还可以限制分红权或者增加分红权,这里的限制是广义上的限制,可以增加限制,也可以减少限制。就比如对该股权的分红权,大股东可以承诺在被激励员工完成一定业绩的时候,就算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分红,而是将利润投入生产,扩大规模,大股东也可以自己拿出一部分利益来分给被激励对象。这样就算公司不会分红,但是被激励员工也在实际上享受到了激励所带来的好处。至于全员持股,这里只是做一个简单的叙述,所谓全员持股即作为公司的所有正式员工(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都在公司占有一定的股权,都是公司的主人,公司都有其一部分所有权(最好的例子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他的好处就是可以调动全部的正式员工的积极性,但是公司不能够上市,如果是上市公司,就得用期权模式了。因为上市公司有一定的限制,不同于有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限制有两点:1、上市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总之,不管是限制性股权还是全员持股,都一定要考虑员工的需求,如果员工现在需要的是现金,那股权激励的作用相反还没有提高工资来的实在。若被激励员工目前不缺现金,股权激励当然比提高工资来得实在。所以,这里叙述的都只是一种思维,给读者提供一种模式,而具体的还是需要读者根据自身的情况、被激励员工的情况综合考虑,然后再选择一个适合的模式,约定相关条款。 (五)持股平台对有限公司来说,笔者认为持股平台是所有激励方式中最好的一种,它能够综合前述所有激励模式的优点,而又没有前述模式存在的重大缺点。要达成这种持股平台,主要由两种方式:(1)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2)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83 条评论分享收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