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保全退休金法院冻结怎么办吗?我有退休金法院冻结怎么办、法院以保全了我的房产、汽车及货物、我以上诉到二审法院、法院又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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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能优先执行受偿?
作者:周兴中&&发布时间: 09:42:34
  【案情】
  李某因投资资金周转困难,向其邹某、黄某、周某分别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一分五厘,借期均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投资失败,无钱归还邹某、黄某、周某的借款本息。于是邹某、黄某、周某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偿还借款。邹某在起诉前,了解到李某在县城有价值约40万元房产一处,于是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将李某在县城的房产查封。邹某、黄某、周某判决生效后,均向法院申请执行。邹某以其申请了财产保全为由,主张对查封房产优先受偿。
  【分歧】
  对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邹某在执行中是否可以对查封房屋优先受偿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债权不能在执行中就查封房屋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而优先受偿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如《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普通债权人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债权在执行中可以就查封房屋优先受偿。财产保全具有先占性,先占先得,目的在于保证在先申请人债权得以全面实现。
  【评析】
  笔者认为,邹某无权要求优先受偿。主要理由如下: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启动主体,诉中保全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从是否提供担保来看,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在程序上通过控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其避免流失并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进而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保障,而与申请人能否就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无必然联系。
  依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属于程序性措施,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无直接影响。因保全情形的紧急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条件,即可做出立即生效的保全裁定。该裁定不以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为前提,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产生既判力,仅属于程序性措施。因此,本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人邹某在实体上主张优先受偿,对财产保全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
  查封房产不能重复进行,但法律允许轮候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对同一不动产而言,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但不能重复查封。抵押可依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但查封却无顺序可言。本案中,若李某的三位债权人邹某、黄某、周某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将无法实施,只能轮候查封,否则将违反禁止重复查封规则。显然,查封的房屋不能“先占先得”,也没有通过该司法强制措施为申请人另行创设出优先受偿权,而仅仅是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限制性措施。
  享有优先受偿权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与是否财产保全无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文规定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则优先受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对财产分配具有平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解释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就本案而言,三位债权人都取得了胜诉判决书,有权在邹某对李某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换言之,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尽管邹某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对查封的房产并无优先受偿权。如果邹某对执行法院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责任编辑:元春华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能否优先受偿?-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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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能否优先受偿?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21:38:45
秋天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原告)起诉后,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案例] 卢某以经营洗浴缺少资金为由,向其父、兄、姐、弟各借款50万元,无息使用一年。卢某经营不善,未能如约清偿借款,父兄先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卢某下落不明,但有市值80万元房产一处。经卢兄申请,受诉法院将该处房产查封。卢父、卢兄先后得到胜诉生效判决,并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卢兄以其保全在先为由,主张对查封房产优先于卢父受偿。 [分歧] 意见一:支持卢兄,应就保全财产优先受偿。保全具先占性,先占先得,目的在于保证在先申请人债权得以全面实现。如不能优先于他人受偿,申请人岂不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且须提供担保承担风险,显然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 意见二:不支持卢兄,其主张缺少法律依据。债权具相对性,优先受偿须法律特别规定,如《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合同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评析] 就以上两种观点而言,作者倾向于后者,理由有五。 其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从启动主体来看,诉中保全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从是否提供担保来看,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以上两点足以表明,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在程序上通过控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其避免流失并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进而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保障,而申请人能否就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系实体问题,即该条文与优先受偿权无关。 其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对同一不动产而言,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但不能重复查封。抵押可依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但查封却无顺序可言。本案中,若卢某的父兄姐弟四位债权人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将无法实施,只能轮候查封,否则即违反禁止重复查封规则。显而易见,财产保全并非(亦不能)先占先得,更不会通过诉讼程序为申请人创设出优先受偿权,仅是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责任财产的一种手段。 其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文规定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必然造成权利冲突而无法执行。这当然不是当事人追求的效果,法律也不会如此规定。 其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正因保全情形的紧急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条件,即可作出立即生效的保全裁定。该裁定不以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为前提,对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亦不可能产生)既判力。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实体上主张己债先偿,明显超出了该制度设立初衷。 其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解释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就本案而言,债权人卢姐、卢弟如也取得了胜诉判决书,有权在卢父、卢兄对卢某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换言之,普通债权具平等性,卢兄尽管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对查封的房产无优先受偿权。诉讼保全措施与执行强制措施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二者不可混而同之。如对执行法院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当然,本案中的卢兄会问:保全不能先他人受偿,那保全意义何在?浪费人力、财力且要承担风险,到头来都是白忙活。作者认为,此顾虑实无必要。从权益保护来看,法律已明文确定了首封法院主持进行分配的原则,多个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时,有利于保护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利益。从申请费用来看,尽管对保全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但保全费在优先支付的范围之内,可优先受偿。从诉讼博弈来看,尽管有可能被他人搭顺风车,但与债务人转移财产而致债权落空相比,申请财产保全仍是上策。 [结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对保全标的物没有实体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然而,尽管平等债权应予平等保护,但作者认为,执行程序中适当照顾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的权益确有必要。首先,先保全者付出的诉讼成本更高、风险更大,如预缴保全费用、提供等价担保物等,故理应在受偿时予以倾斜,以体现付出与回报最大程度的对等。其次,执行难是司法最大难题,及时发现财产线索并采取保全措施,无疑对破解执行难有重要意义。在受偿时予以适当照顾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搜寻债务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减轻执行压力。因此,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应在综合考虑财产保全申请人付出的诉讼成本基础上,予以适当照顾。 1、当事人如何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3、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有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4、上诉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5、二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一定要委托一审法院实施吗?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6、再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委托原审法院实施吗?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吗?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8、诉讼中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延续到执行程序中吗?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须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9、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吗?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11、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12、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13、诉前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怎么办?当事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14、诉讼保全的范围是什么?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15、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何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现货、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16、法院对担保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7、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吗?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18、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何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19、法院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如何处理?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20、谁有权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21、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哪些方法?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报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2、被保全财产应该由谁保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23、担保财产被保全后一般由谁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24、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务还可以使用吗?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物,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25、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解除保全吗?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26、被保全人提供等价值担保财产的可以变更保全标的物吗?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27、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8、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制定的旅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部申请执行;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4、保全错误;5、申请人撤销保全申请;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来源: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李明岩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关注我们,新闻/干货天天有 ―投稿合作: 点法网点法网,领先的法律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法律大数据联盟应用平台,华夏大数据法商联合会官方网站。
微信号:dianfawang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有权查封被告名下已出卖于第三人的房产?
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有权查封被告名下已出卖于第三人的房产?周末,几个大学同学到粤西一同学家里小聚,聊得正欢时,其中一同学问起一亲身经历的执行案件,其中法院与案外人对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持重大争议。案情的基本情况是: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告B拖欠原告A借款2万,后被告B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A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B名下的一套住房。案外人C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案外人C代被告B向原告A清偿债务,并代被告B向银行提前清偿剩余房屋按揭贷款,另再额外支付30万给被告B。后原告A向法院申请解封了该房屋,房管局也已受理案外人C提供的办理房屋过户材料,但就还没有正式办理更名登记。此时,原告D起诉被告B还款,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B的上述房屋。为此,案外人C向法院提出异议,声称自己在法院查封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且已实际入住,属于善意取得,法院无权查封该房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C是否已经善意取得被告B的上述房屋?法院是否有权查封该房屋?笔者认为,本案中,案外人C并未善意取得被告B的上述房屋,法院有权查封该房屋,理由以下: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不动产物权变更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尽管被告B在原告D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前已将房屋卖给案外人C,但由于未正式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案外人C并未获得被告B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另《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可知,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证明与根据,在本案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均显示被告B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只做形式审查,因此法院完全有权查封该房屋。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案外人C认为自己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笔者认为,案外人C的情况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关键是要搞清楚三个问题:第一,案外人C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向被被告B付清全部购房款;第二,案外人C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第三,案外人C对此是否有过错。只要以上三个条件其中有一个不符合,案外人C的情况就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就有权查封该房产。1、关于案外人C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向被被告B付清全部购房款问题。根据同学所提供的情况反映,案外人C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代被告B向原告A清偿了欠款及剩余银行按揭贷款。但对于案外人C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额外向被告B支付了剩余房款30万元,双方持有争议。对于这30万元的房款,案外人C只能提供收据,根据案外人C的说法,其当时是通过现金形式向被告B支付剩余房款30万。笔者认为,现金支付30万房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巨款交易理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否则案外人C应说明现金来源,案外人C声称30万是通过向亲朋戚友筹借,但无法提供亲朋戚友银行取现记录账单,再加上现在被告B下落不明,根本无法核实30万房款是否支付的真实性,因此无法认定案外人C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2、关于案外人C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问题。案外人C认为自己已实际入住,理由在于被告B在法院查封前已将该住房的钥匙交付自己,自己也已经进屋打扫卫生。但经法院向物业公司、保安及住屋周围邻居调查,案外人C尚未真正入住该房屋,也没有出租给他人使用,故应认定案外人C在法院查封前尚未实际占有该房屋。3、关于案外人C对此是否存有过错问题。案外人C在法院执行局曾经承认自己在购买被告B的住房时,知道被告B当时尚欠众多债权人的欠款(但债权人是否已经起诉或申请执行不明确),而且根据法院在房屋现场的调查,发现该房屋门面、墙壁给诸多债权人泼了&欠债还钱&字眼的红油。根据以上情况,案外人C在购买被告B的房屋时主观上是否善意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三、《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不得查封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法院执行阶段,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查封规定》第十七条全部条文内容为&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是否可以由条款&被执行人&一词推知该条规定只适用于法院执行阶段,并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原告D与被告B借款纠纷一案目前尚在诉讼阶段,法院对被告B房产实施的是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执行阶段的查封措施,如果认定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范围仅只限于法院执行阶段,则该案不适用此规定,法院依法有权查封。综上所述,案外人C的情况不适用《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完全可以查封被告B名下已出卖于案外人C的房产。基于被告B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案外人C已无法取得被告B房产的所有权,其只能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追究被告B的相关违约责任。(以上仅为个人愚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看法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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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可以申请保全按揭贷款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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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申请保全按揭贷款的房子的话,需要和法官沟通,看看法院是否同意,实在不行,就找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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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之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想要申请保全的话,那么你需要和法官沟通,看看法院是否同意,有的法院只给全款无贷款的房产做担保,其实你可以找当地的有诉讼财产保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为你担保,不仅收费低,而且手续方便。
  不用担心,可以申请。虽然你的是按揭房,它作为你依法登记的的房产再加上你又是一位债权人,所以是可以并且有权申请法院进行保全的。只不过法院在执行这类房产的时候,会先从拍卖款项中将评估费、拍卖费和银行的贷款支付后,再把剩余部分支付给债权人。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先和法官沟通,看看法院是否同意。其实呢,除了这个,你还可以找当地的有诉讼财产保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为你担保,收费低,手续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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