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小存折 何珊 的 父亲上 六万被法院取走

儿子使用老父存折究竟是委托还是不当得利 - 简书
儿子使用老父存折究竟是委托还是不当得利
高大爷因不满儿子高先生从自己的存折中支取了11万元存款,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存款。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高先生返还父亲3.7万余元,高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对一审认定的返还数额予以维持。高大爷今年87岁高龄,据高大爷说,2012年至2013年期间,儿子拿走了自己的6本存折。经多次催还,高先生于2014年3月将存折归还,此时存折中已有115550元被取走。经过多次索要存款未果,高大爷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高先生返还其存款115550元。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审理了此案。一审中,高先生辩称,2014年3月之前,其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父亲将存折交由高先生支配并使用,主要负担父母的饮食、医疗、住宿等费用。高先生提出,父母的月生活费为元左右,在2011年初至2014年初其照顾父母生活的三年时间中,按照每月3500元计算,父母共花费生活费126000元,此外其还为父母装修了房屋、购买各项物品、支付医疗费等共计82400.63元,三年来实际支出远超出存折里的11万元,故不同意返还。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高先生也提交了部分支出的收据、医疗费收据、同村村民的书面证言等。对此,高大爷则表示,自己的房屋是新农村建设项目,政府免费为村民进行装修,而且由于其为退伍军人,医疗费也能够全额报销。至于其他生活用品都是高大爷其他子女购买的,高先生取出的存款并未用于二老的生活。另据了解,高大爷还因赡养费纠纷于2014年初将儿子高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高先生每月需支付高大爷生活费400元,并按照比例承担二老医疗费的七分之一。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高先生持有高大爷存折期间,其分16次取走了高大爷的存款112400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存款是否被用于高大爷老两口的日常生活。一审法院认为,高大爷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儿子支取高大爷的存款属于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由于日常生活的各项开支无法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因此一审法院酌定二老每月的日常生活支出为2000元,2011年年初至2014年年初共36个月的总支出即为72000元。另外,根据高先生提交的医疗费发票,需自费的金额共计2847.6元。综上,判决高先生返还父亲37552.4元。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审中高先生主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将房屋装修费用计算进去,存在错误。实际上给父母的三间房装修花费共计32394元。另外,存款中有5000元是由父母同意借给案外人的,该款项只是由其转交,并不应由其返还。高先生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由其所在乡镇搬迁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中称,除了基本墙体、门窗、晾台、院墙等装修外,其余自行装修,居住。另外,高先生还提交了自行装修的送货单、收据等。三张送货单有货物的相关信息,但在“顾客”一栏处为空白,无其他收货人信息。另外的多张收据载明,收到高先生购买建房所用材料的款项,交款人均为高先生。北京一中院认为,高大爷与高先生是父子关系,在高大爷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为方便生活,委托其子高先生持有存折,取出款项并代为管理和支出。双方对此虽未有书面约定,但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口头的委托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返还及返还钱款的数额,由于对当事人诉讼权益并无实质影响,故不涉及法律关系释明事宜,北京一中院直接将案由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高先生作为管理高大爷钱款的受托人,应当尽到谨慎勤勉、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合同义务。对于高先生主张装修房屋的费用,因提交的票据均在高先生名下,且高先生自述其也有8间房屋装修,在高大爷不认可高先生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的前提下,对于高先生提出的相关票据不予认可。而对于向案外人出借5000元一事,因无法明确出借款项的主体,对该项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最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高先生向高大爷返还37552.4元,驳回了高先生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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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姐姐寄来信件及6万元存折
事件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仍然毫无进展,程某父亲去世,联系不上自己的姐姐,联系不上自己的妹妹,找不到自己的母亲。正当大家都以为事件进入死胡同的时候,然而就在今天()日下午,化工园区山畔派出所民警突然收到一封挂号的快件。打开快件的信封,让接办程某案子的陈晓龙警官大吃一惊。原来寄件人竟然是程某的姐姐。程某的姐姐在快件内附带着一封信。信中详细的记录了程父亲卖房钱款项,及程某父亲去世之后的开销,最后剩余的六万元的存折及程某父亲的一些遗物。
在派出所内,见到姐姐信件及父亲遗物的程某,眼睛再次发红。“我一直寻求找到姐姐,找到母亲,寻求结果,没想到被一封快件给打发掉”,程某说:“自己的姐姐到底在哪里?自己的母亲到底在哪里?为什么自己就不能见到自己母亲一面?”
下图为程某父亲的遗物:户口本,身份证,老年卡,照片,存折等等遗物,多个存折内基本上都没有余款!
程某在读姐姐写来的信
程某最终领走了自己父亲的遗物,他跟我们说:“我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见到自己妈妈一面,她到底是死是活着?身体怎么样?姐姐为什么不愿意见我?我现在有自己的老婆孩子。我现在不偷不抢了。街道补助让我吃上低保,我在靠自己的力气吃饭,我感觉自己不丢人”。谈到自己下一步的打算,程某告诉我们:“自己现在没有钱,自己想先去将父亲存折里的6万元现金转存到自己的存折里。然后取些钱带着老婆回她老家,将她的户籍身份证办来。然后在回南京来补办自己的结婚证,补上老婆和儿子的户口,这样自己就有一个名副其实的家了!
然而今天晚上17点多钟,程某给我们打来电话说:“自己去银行取钱,银行不让取。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存折取钱需要密码,自己没有密码。像自己这样,父亲去世的,需要到公证处去,公证这些钱确实是父亲留给自己的遗产”。自己后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处的人员说“要自己的姐姐和妹妹三人一起到场,证明这笔钱确实父亲留给自己的,没有遗产纠纷,公证处才可以公证。但是自己的姐姐现在又不愿意见自己,自己该怎么办?自己也不知道了!只有明天再次到派出所,请求民警帮助,继续需找自己的姐姐,让她出来公证一下,帮帮自己”
编后语:程某从海南回来南京大厂已经俩月有余,其真是经历人生的冷暖及苦辣。从其父亲的突然离世,房子被卖,找不到自己的母亲,姐姐不愿意见面,妹妹失踪,市民热心援助,在到现在自己虽然拿到了其父亲6万元存折遗产,但是看来要想拿到这笔钱,看来也是困难重重。
那么程某的姐姐到底愿意不愿意跟程某见面?
程某到底能不能拿到这笔遗产?
程某到底能不能见到自己的母亲?
我们将继续关注程某事件的进展!
【转自大厂零距离微信公众号,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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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存款被儿子取走 父告子索赔部分诉求获支持
来源:京华时报作者:杨凤临
高大爷因不满儿子高先生从自己的存折中支取了11万元存款,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存款。另据了解,高大爷还因赡养费纠纷于2014年初将儿子高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高先生每月需支付高大爷生活费400元,并按照比例承担二老医疗费的七分之一。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高大爷因不满儿子高先生从自己的存折中支取了11万元存款,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存款。一审法院判决高先生返还父亲3.7万余元,高先生不服,上诉至一中院。近日,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
  今年87岁高龄的高大爷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他的儿子拿走了自己的6本存折。经多次催还,高先生于2014年3月将存折归还,此时存折中已有11.5万余元被取走。经过多次索要存款未果,高大爷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高先生返还其存款11.5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高先生辩称,2014年3月之前,其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父亲将存折交由其支配并使用,主要负担父母的饮食、医疗、住宿等费用。高先生提出,父母的月生活费为元左右,在2011年初至2014年初其照顾父母生活的三年时间中,按照每月3500元计算,父母共花费生活费126000元,此外其还为父母装修了房屋、购买各项物品、支付医疗费等共计82400.63元,三年来实际支出远超出存折里的11万元,故不同意返还。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高先生也提交了部分支出的收据、医疗费收据、同村村民的书面证言等。
  对此,高大爷则表示,自己的房屋是新农村建设项目,政府免费为村民进行装修,而且由于其为退伍军人,医疗费也能够全额报销。至于其他生活用品都是高大爷其他子女购买的,高先生取出的存款并未用于二老的生活。
  另据了解,高大爷还因赡养费纠纷于2014年初将儿子高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高先生每月需支付高大爷生活费400元,并按照比例承担二老医疗费的七分之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大爷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儿子支取高大爷的存款属于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由于日常生活的各项开支无法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因此一审法院酌定二老每月的日常生活支出为2000元,2011年年初至2014年年初共36个月的总支出即为72000元。另外,根据高先生提交的医疗费发票,需自费的金额共计2847.6元。综上,判决高先生返还父亲37552.4元。
  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二审中高先生主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将房屋装修费用计算进去,存在错误。实际上给父母的三间房装修花费共计32394元。一中院认为,对于高先生主张装修房屋的费用,因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不予以支持。
  最终,市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高先生向高大爷返还37552.4元,驳回了高先生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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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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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老汉因同名同姓被法院划走6万元
原标题:沧州一农民因同名同姓被法院划走6万块追不回摘要:老李把一个1万多元的存折交给儿子,“我到那取钱,银行的人说‘没钱了,钱被沧县法院执行走了’。”李朝明赶紧找出另外3个存折去银行查询,结果3个存折上共计5万多元存款也被法院执行划转。网易河北健康频道讯 中国有句俗话:“人在屋中坐,祸从天上来”。沧州市沧县农民李朝明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虽然他在银行没贷过一分钱,但是他辛辛苦苦积攒的6万多元存款,却因“欠贷未还”被法院执行走。经过追查,真正贷款人是与他同名、同姓又同村的另一个人。虽然事情查清,但是被执行走的6万多元至今没回到他的手中,老李为此仍在不断奔走,用他自己的话说:“这可冤死俺。”■全家积蓄被划转 沧县老李腿吓软今年58岁的李朝明,是沧县崔尔庄镇李韩店村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因没啥手艺,老李靠省吃俭用、养羊种地,每积攒下几千元,就去银行存一次,这些年总共存款6万多元。而且,老李一直没任何贷款,更没与任何人有过经济纠纷。今年7月中旬,老李感觉肋骨疼痛,家人劝他“赶紧去医院看看”。后来,老李把一个1万多元的存折交给儿子,让他去银行把钱取出来,陪自己去医院看病。“我到那取钱,银行的人说‘没钱了,钱被沧县法院执行走了’。”李朝明的儿子李世余回忆说,“我一听这话,一下懵了。”听说自己的1万多块钱被沧县法院执行走了,当天中午,李朝明和儿子没顾上吃午饭,急急忙忙就往沧县法院赶。“下午俺爷俩到了沧县法院执行一庭,他们拿出一份民事判决书,说我有银行贷款没还。”李朝明回忆说,“我一听这话就急了,这不可能啊!这些年我没有任何贷款。”这时,法院的人员递过一份民事判决书。李家父子发现,判决书显示,日,以“李朝明”为名在银行贷款16万元,因到期未还,被银行起诉至法院。然而李家父子再仔细看,除“李朝明”这个名字,当时的贷款担保人还有两个,但是这两个人自己一个都不认识。见李家父子提出这样的疑义,沧县法院执行一庭的相关人员称:“这个案子是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委托沧县法院来执行,你们再去运河区法院那边问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当天下午,李家父子没有去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查询,而是直接回了村,因为李朝明想起本村还有一个与自己同名、同姓的人。“我们找到他家后,他的儿子承认了,说钱是他家贷的。”事实搞清后,李朝明想起:“其他银行的存款是不是也被执行了?”李朝明赶紧找出另外3个存折去银行查询,结果3个存折上共计5万多元存款也被法院执行划转。老李一下子腿软了。■证实与己没关系 李家父子“腿跑细”没任何欠贷,6万多元存款就这样被法院执行走了,李家人唉声叹气,喊冤叫屈。第二天,李家父子拿着自家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另一个同名同姓人家的户口簿、身份证,来到沧州市运河区法院。运河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一看这种情况,给李家父子开具了证明。证明称:沧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关于我院委托执行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卷宗证实,现实际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朝明非本案借款人李朝明,属于同村、同名、同身份证号,特予以证明。然而拿着运河区法院开具的这份证明,李家父子再次来到沧县法院执行一庭时,却又被挡回来。“他们说这证明不了什么,因为当时贷款人的一代身份证号码与我父亲的二代身份证号码相同,还要当地派出所出证明,证明两个李朝明不是同一人。”李朝明的儿子李世余回忆说。得到这样的答复,李家父子再次返回,找到镇派出所,开具了两家的户籍证明信。户籍证明信中显示,两个李朝明的出生年月日不同、二代身份证号码不同。李韩店村村委会也给出具证明证实“两人并非同一人”。拿着派出所、村委会的证明信以及聘请律师代写的《执行异议书》,李家父子再次返回30多公里外的沧县法院执行一庭。“他们说给执行回转,结果到现在一个多月了还没信儿。”面对河北农民报记者的采访,李朝明的儿子李世余对此气愤不已,“他们总是拖着俺。”■平静生活被打乱 无辜农民直喊冤通过李家人在银行调取的划转执行记录显示,这6万多块钱是分两次被划转执行的,最早的一次是在2012年,最近的一次是在今年5月份。谈到这些钱的来源,李朝明坦言:“这是俺汗珠子摔八瓣儿挣来的,这些钱存得太不容易了!”说着,这位不善言谈的庄稼汉子眼泪掉下来。记者了解到,此事发生后,李朝明的老伴儿因着急上火已经病倒,目前仍在输液。“因为这事,老伴儿气病了,因为没钱去医院,只能在家输点儿液。我肋骨疼,总想去医院查查,因为钱拿不回来,这事也办不了。家里的枣树,因没钱打药,病虫害肆虐,落果严重,每年我这400多棵枣树能卖好几万元,今年全完了。”说着,老李的眼泪又掉下来了,“如果说是我贷款不还,触犯法律,法院怎么办都行。可这事跟俺丁点儿关系没有,法院就把俺的钱执行走了,俺太冤!”■执行没查证件照 只输入身份证号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贷款人李朝明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与老李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相同,但是身份证照片却不同。对此老李说:“在运河区法院的判决材料中,有贷款人李朝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都有照片。难道法院执行时,就不调阅身份证复印件看一看,到底是不是被执行人?”面对以上质疑,沧县法院执行一庭朱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我们执行只有一个判决书,判决书上注着身份证号码,我们是按身份证号码来的,我们执行只输入身份证号码,就能查找他在银行有存款没存款。”即便只有一个身份证号码,通过法院内部系统查询也能获取被执行人的证件照。对于该问题,朱庭长说:“当时没查,他们提供后,我们才知道这事情。”既然运河区法院、辖区派出所、村委会提供了两个“李朝明”并非一人的证明,为啥这6万多块钱迟迟没有回转?对此,朱庭长说:“我们也在做工作,还专门向沧州市中院汇报过一回,也跟运河区法院沟通过,我们下一步把案卷退回运河区法院,让他们来纠,纠完后执行回转。”朱庭长谈到,干执行这么多年,两个身份证号码重复,他是第一次碰到。关于两个人身份证号码相同的问题,朱庭长建议当事人老李选择报警,由公安部门进一步查证。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记者 郭庆峰
本文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HEB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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