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百度知道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事变更原则
采纳率:22%
公平平等!
(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在合同履行中,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从根本上说,实际履行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经济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越来越强,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各经济组织生产的顺利进行;(2)实际履行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必须生产出人们所需物品,所以,实际履行合同会达到企业顺利地生产出预计生产的产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3)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如果自己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并非只是偿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就可了事,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也可以制止少数当事人故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有些材料,产品紧缺,有的当事人为牟取私利,宁愿付违约金,赔偿金不交货,而去卖高价,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总和还要多;(4)实际履行原则也是合同本质的要求,合同具备确定性,反映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实实现,则维护了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转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可见,实际履行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权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的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产品数量。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质量。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3)履行地点。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在合同履行中,协作履行的具体要求如下:(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其实际履行得以实现;(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变更办法;(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4)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约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
应当强调,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的签订目的。其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强化市场经济中的契约意识和公平正义观念;二是不仅自己严格按约履行,也要尽力督促和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相互提供方便,保障合同履行,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合同的履行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毫无例外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人们在合同履行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是商品交换的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的反映。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生活错误复杂,合同履行中的客观情况也是千变万化。如某些合同当事人经营思想不端正,特别是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订立合同后,看到无利可图,往往以各种借口不按约履行合同,甚至单方撕毁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实事求是,以诚待人,不搞投机取巧;就能坚守信誉,信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就能相互关心,彼此帮助,共同解决履行中的困难,及时协商解决争议,实现当事人双方共同一致的根本利益,应当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排除其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视为合同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对方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仲裁或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庭或法庭也应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
(五)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所谓“情势”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基础的社会环境。任何合同,都是当事人根据订约时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订立的,没有这种环境,或者是环境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就不可能签订同样的合同。判断签订合同的基础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应以该变化是否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标准。
(2)须该情势变更有不可预见的性质。如情势变更可以预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将情势变更的因素考虑进去,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预见到情势变更,而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法,属于合同所附条件,适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
(3)须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只有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履行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情势变更虽然引起了不公平的后果,但这种不公平并非很大,当事人完全可以消化吸收这种后果,则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判断标准,应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4)须该情势变更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即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果情势之变更可归责当事人,则该当事人应承担这种后果,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发生合同成立后的情势变更问题。在订约时,已变更的情势对当事人不利,而当事人仍以其为合同的内容,则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了风险,所以事后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在履行终止以后发生情势变更,因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合同履行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问题详情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A.实际履行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情势变更原则D.协作履行原则E.全面履行原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A.实际履行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情势变更原则D.协作履行原则E.全面履行原则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A.伪造货币B.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C.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D.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E.伪造信用卡2支票的种类有(&&)。A.本票B.现金支票C.转账支票D.普通支票E.特殊支票3下列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B.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C.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D.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E.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4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包括(&&)。A.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B.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C.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D.最近3年连续盈利E.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每天只需0.4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微信扫一扫
体验上学吧搜题小程序
立即享有免费找答案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提示:请截图保存您的账号信息,以方便日后登录使用。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您的位置:&&&&&&&&& > 正文
合同的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3:31&&来源: |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问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协作;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就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
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
定制班定制通关班: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
机考模拟系统
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
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200-400元&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法律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8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协作履行原则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内容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自负其责。
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在合同履行中,协作履行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其实际履行得以实现。
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办法。
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
4、一方当事人因过错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解决。
应当强调,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协作履行原则工作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发生,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企业应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尽量减少因自己不能履行合同给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某些客观情况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能按期履行时,企业应当事先向职工说明情况,并保证待客观情况消除后,继续按约履行合同。三是因劳动合同本身对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企业应与职工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尽快达成明确的协议,克服合同履行中的困难,保证合同得以继续顺利地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运用
协作履行,要求当事人不仅要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且要双方团结协作,为对方提供方便,共同保证合同的实现。
协作履行,已被合同实务中广泛运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自己。就是当事人一方必须首先保证自己、按质、按量地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在中诚实不欺,在履行时信守约定,做诚实信用的。
二是关注对方。就是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有利的条件,做到三及时:及时了解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督促,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减轻损失。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时遇有困难,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力帮助解决,设法减少损失。如因客观情况变化时,需要变更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如遇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多为对方着想,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在经济活动中,、善意公正被奉为金科玉律,而故意制造假相或掩盖事实真相致使对方产生,从而谋求不当利益则是一种欺诈行为,经济活动中的欺诈既是禁止的,又是规避法律的;既是法律需要解决的,又是道德需要谴责的行为。对欺诈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应作否定性评价,在法律适用上应作有效的评判。
协作履行原则区别
在原子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世界中,人们必须依据契约来建立他们之间的联系,正是这种契约关系决定了他们只能开展协作而不是进行合作,决定了他们在协作与合作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模式中选择了前者。协作是不同于合作的,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协作的目的是明确的而且单一性的。“的要旨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参加者的义务已经经过协商、详细说明、得到同意。期望参加者做什么,参加者可能被号召去做什么,他们不做什么可能受到――这些都预先得到了清楚的说明和限定。”而合作则无需这种具体的事先说明和双方同意,或者说合作所需要的说明和双方同意已经包含在合作行为发生之前的关系之中了,合作者在不需要事先协商的情况下而展开合作,如果需要协商的话也是在合作过程中出于优化和确立更佳的合作路径的协商。合作者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不是因为对他人谴责的恐惧,而是出于自我对合作价值的认识和理解。至于合作在一次性的结果上是否具有明确的合目的性并不重要,只要合作的方向是正确的,即使一次性的结果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目的性,这种合作也会继续进行下去。因而,合作是过程导向的社会性行动,是有着明确方向的连续性过程,它必然会达成某种一连串的结果,而不同于协作的具体性结果导向。
2、协作的过程是一个“交换”过程。“它要求参加者双方——既不少也不多——履行他们各自的‘签约义务’。双方注意力被集于手边的任务——交付一定的商品,完成一定的工作,把一定的服务换成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彼此的。他们相互的兴趣既不需要、也不被鼓励超过完成签约认可的任务。”或者说,在协作的过程中,各自以自己所拥有和所能提供的因素去与他人的那些可以补足自己不足的那些因素进行交换,不管这种交换在实际上是否等值,却是可计算的,是在计价中被确定的,以至于在收获协作的成果时根据计价来,从而完成了交换过程。合作的过程则不是这样一种交换过程,合作者的合作并不根据对自己和相对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计算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合作者更多地根据自己对地位平等的知觉而选择与相对人开展合作的行为,他在合作中考虑的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而不是自己通过合作过程所达到的收益状况,他不把自己所拥有的和所能提供的那些因素作为交换的,而是作为促进合作的资源,这种资源在合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大,他就越能够感受到自己在合作行动中的价值,并在这种价值得到证实中体验到作为合作的意义。
3、协作使人失去个体性而成为形式化的符号。在协作行动中,“对于他们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一切来说,各自都只不过是交付的服务和商品的代理人或者运载者,或者。他们都不是‘个人的’。参加者不是个人,不是个体。如果需要,他们的义务也可以被其他人履行;如果正好是我履行了义务,仅仅是因为我签订了协议。我只不过是由协议的段节拼凑起来的合法模型”。也就是说,个人在这里被作为形式化的存在而对待,是抽象的协作者而不是完整的人。虽然协作的一方会强烈地申辩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个体性,但他不会考虑相对方的个体性,他与相对方进行协作,是因为相对方拥有能够满足他的协作期望的条件,其实,任何一个拥有这些条件的人,都会成为与他协作的相对人,而相对人作为人,只是作为拥有这些条件的符号而对他以及他们的协作有意义。所以,协作无非是各种各样可以满足协作需求的“条件”的共同行动。合作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行动,合作的任何一方都首先是作为独立的具有个体性的人而存在的,在合作行动之前或合作过程中,他们各自拥有的那些有利于合作的条件,是作为一种次要因素而被考虑到的。
4、协作是服务于自私的需要。“以其非个人的、签约的身份,参加者不必、通常也不对各自的幸福感兴趣;没有人被号召去关心签约中参加者的利益。参加合同是为了保证或者提高各自的。参加合同有一个明确目的,这个目的很坦率地讲是自私的。”人们之所以愿意与他人开展协作,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追求,是否开展协作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展协作,都取决于的,是出于自利的甚至自私的目的。与协作相比,合作也会在结果上获得个人福利提高的效应,但是,对于合作的过程来说,则不是出于自利甚至自私的谋算,合作的过程来自于社会网络结构的客观要求,是合作关系在个人行为中的实现过程。因而,合作超越了“为我”还是“为他”的思维模式,使“”或“”的思维习惯都不再获致合理的理解。合作是人的“共在”形态和具有必然性的社会行动,只有放置在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关系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5、协作关系从属于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调控而不受的。“将签约所详细规定的内容与道德行为分离开来的是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对每一方来说,‘履行义务的义务’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只有并且直到签约方同样遵守签约时,我才被迫遵守签约。我首先观察、详细检查和评价的是我的签约人的行为,而不是我自己的行为。我的签约人必须值得或者赢得我对义务的履行;至少他不能做‘不值得的’任何事。‘他没有尽自己的职责’是我所需要的免除自己义务的唯一理由。……解除我的责任是我的签约人的权利。”事实上,在签约的背后,是明确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法律对所有的责任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为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我与我的签约相对人都在法律所提供的空间中进行协作,同时法律又赋予了双方终止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权利,至于协作的继续与终止能否在道德判断中得到肯定的评价,是不在考虑的内容中的。合作就完全不同了,因为合作首先需要满足道德的审查和判断,只是在道德判断中存在争议的时候,才会诉诸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合作关系只不过是伦理关系的另一种表现方式或另一种表述,合作者的行为是发生在德治的制度框架下的,合作的过程更多地表现出道德的特征,所以,法律的规定对人们之间的合作而言,仅仅发挥着辅助的功能。
6、协作无论在表现形式上会拥有多大的自由和自主性,其实,在根本性质上是被动的和“他治的”。在协作关系中,“我的义务是他治的,因此,经由,我的签约行为,最后是我这个履行人对签约的虚构合同负责。……在签约关系上,我的义务受到了严格限制,被包括在了一组可以强迫执行的行为中。‘这是我的义务’只是意味着‘如果我没有履行义务,我就会受到惩罚’。义务的观念在这里有一种外在的含义,而不是一种内在的含义。没有附带的制裁就没有义务。此时,善行经常紧跟着对惩罚的恐惧,我最终所做的行为经常是衡量履行义务的不适与玩忽职守受到惩罚的麻烦之后做出的。这种情况更恶化了签约行为的他治特征”。事实上,无论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契约,一切可以称得上合同条款的东西,都渗透着约束和限制,协作关系本身就是奠立在约束和限制的基础上的,作为契约关系的保障的法律规定也是以预设惩罚和制裁来为协作关系和行为提供支持的。所以,在协作的过程中,必然会表现出“他治”的特征。合作恰恰相反,它是真正“”的,合作关系中包含着自主性的内涵,合作行为是自主性的体现,而整个合作过程都无非是的实现。这种自主性是不被管理的、非标准化的,是行为主体特殊自我的自治。
协作履行原则注意问题
1、要合理的、适时的组织协调。领导者掌握着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全面情况,了解各项目标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这些情况和问题,要适时的出面组织协作、调整力量,以保证各项目标均衡的发展。
2、各个部门或个人,要有全局观念,主动的搞好协作配合。
3、对制定的协作内容和临时承担的协作任务,应该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去完成,因为这些任务和计划都是紧紧围绕着总目标、服从总目标的需要而确定的。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协作履行原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