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铁塔公司电池回收电池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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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叔侄俩盗窃基站蓄电池获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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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0|原作者: 冯启俊 唐伟|来自: 阜阳日报
摘要: 基站,是保障通信的重要基础设施。然而,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向了基站内的电池和电缆线,利用基站通常远离村庄,以及夜间盗窃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屡屡得手,严重影响国家基础通信设施运营,给广大用户正常通讯造 ...
基站,是保障通信的重要基础设施。然而,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向了基站内的电池和电缆线,利用基站通常远离村庄,以及夜间盗窃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屡屡得手,严重影响国家基础通信设施运营,给广大用户正常通讯造成极大破坏,相关企业每年也因此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近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丁某、丁某锋因盗窃基站蓄电池,收购赃物的被告人陈某礼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受到法律的制裁。图为警方截获赃物现场&村民的手机没了信号 警方抓获元凶2016年4月的一天,阜阳铁塔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太和县高庙镇宋庄的移动基站发生断电。工作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发现基站的铁门已经被撬开,里面价值2.5万余元的48块蓄电池不翼而飞。工作人员随即报警。随后,在太和、界首及颍泉区的多个乡镇,接连发生类似的通信基站蓄电池被盗案,造成大量通信基站断电断服,周边不少村民的手机没有信号,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 &&经过连续两个月的缜密侦察、连续作战,太和县警方启动所队协作机制,组织警力快速行动,连续多天蹲点值守,终于在太和县蔡庙镇一村庄锁定了犯罪嫌疑人。5月11日,就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后准备外出销赃时,公安民警实施了抓捕,现场扣押作案车辆一台,被盗蓄电池48块,作案工具若干。同时,专案组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最终核实界首市新马集镇一废品收购点为该团伙销赃窝点,同时查明嫌疑人在此处多次进行销赃的事实,成功抓获涉嫌销赃人员陈某礼,经讯问,其对涉嫌多次销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缴获作案车辆1辆、被盗蓄电池48块。被盗蓄电池&两男子盗窃176块基站电瓶当废品卖法院审理查明,丁某、丁某锋系叔侄,均为太和县蔡庙镇村民,去年4月份开始,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通信公司基站蓄电池,数额巨大。据了解,两人均是选择半夜至凌晨时间,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农村偏远地区的移动基站,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基站内,将基站内蓄电池盗走,然后。后到驾车来到界首市新马集,将盗窃的电瓶销售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礼。法院最终认定的4起案件中,两人共盗窃了基站内蓄电池176块,价值共7.1万余元。两人将蓄电池当作废品卖给陈某礼,只卖了1万元左右。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丁某、丁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通信公司基站蓄电池,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礼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某和丁某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3万元。被告人陈某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图为法院判决书,盗窃蓄电池系叔侄俩,与收赃者均获刑&基站设施屡屡被盗危及通信安全记者了解到,通信基站是靠电力来维持正常运作的,当发生停电时,基站的电瓶就起到了维护基站正常运作的作用,如果电瓶丢失,发生停电时,基站就会完全瘫痪,周边的移动通信将被中断。“一个基站通常有一定的覆盖半径,一旦被犯罪分子偷盗或破坏,这一范围内所有手机用户通信都会受到影响。”阜阳铁塔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偷盗成功后,犯罪分子往往以几百元或数千元不等销赃,但对运营商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估量的。记者从阜阳铁塔公司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屡屡发生通信基站的蓄电池、电缆线被盗案,不仅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重要通信安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相关案件已发生近数千起,累计造成行业损失超过2亿元。根据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刑法第264条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冯启俊 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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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铁塔助警智破蓄电池连环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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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州铁塔助警智破蓄电池连环盗窃案)
近日,福建福州铁塔市县联动,克服种种困难,协助警方一举破获了发生在福清区域的盗卖基站蓄电池连环案,抓捕犯罪嫌疑人5名,摧毁了一个流窜作案、集盗窃销赃于一体的犯罪团伙,涉及被盗蓄电池14组,涉案金额高达35万余元,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9月底至11月初,福清区域接连发生多起基站蓄电池被盗案件,福清上径村基站甚至3组蓄电池被一次性全部偷光,严重破坏了基站的稳定运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面对蓄电池被盗案件频发,福州铁塔福清办事处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市公司维护中心汇报。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相关乡镇派出所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展开专项攻坚。由于犯罪分子从事过通信行业施工,采取“打一枪换一炮潜伏一阵子”的作案方式,并做了精心伪装,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破案难度较大。经过专案组民警的艰苦侦查,终于锁定了3名犯罪嫌疑人和1辆作案车辆。
11月3日,代维人员收到值班台告警短信,连夜驱车赶往现场,犯罪分子落荒而逃,避免了两组500Ah蓄电池被盗。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响应,将已锁定的3名犯罪嫌疑人擒获并审讯,招供出了另外两名同伙。11月23日一早,警方发现同伙试图转移赃物并潜逃,收网行动火速展开,现场抓获另两名犯罪嫌疑人,端掉了这一犯罪团伙。自铁塔公司成立以来,福州铁塔坚定守护国有通信基础设施资产,逐步加大基站设施保护力度,采取了加强与公安部门联系、使用GPS蓄电池、强化代维人员日常巡检等一系列措施,重点布防位于交通沿线、沿海和山区等被盗风险系数较高的基站,为国有资产加上多重锁,确保了通信基站的健康运行,网络指标持续改善。
(原标题:福州铁塔助警智破蓄电池连环盗窃案)
本文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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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男子盗窃中国移动84个蓄电池 价值4万多卖了1千
近日,大河坎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系列盗窃移动网络供电蓄电池案件,破获案件20余起。今年7月以来,中国移动公司发现其公司网络铁塔自备电瓶电源被盗导致多个基站网络无法运行,随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大河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经分析研判、摸排蹲守,最终确定移动网络信号基站电瓶被盗案件为同一人所为,并锁定了作案人员情况,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于8月5日早8时许,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莫某某交待,今年6月初至8月5日期间,其窜至汉台七里、南郑县大河坎镇卢家沟、南郑县牟家坝镇新窑村等移动基站,潜入机房盗窃蓄电池后销赃给王某,王某将所赃物按照每斤3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取非法利润。莫某某先后共盗窃蓄电池84个,价值45734元,共获得赃款1000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分别因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局向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注:视频仅为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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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盗窃移动通信基站蓄电池销赃 五名“蟊贼”遭了
盗窃移动通信基站蓄电池销赃 五名“蟊贼”遭了
□周燕彭屏
案由:2015年5月至10月,肖某某、刘某、黄某经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钢丝钳、开锁钥匙、扳手等物,在宜宾市范围内盗窃移动公司、铁塔公司、联通公司设置于移动通信基站的蓄电池,并向经营废旧回收站的欧某某、罗某某销赃,欧某某、罗某某明知所收购的蓄电池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日凌晨,肖某某驾驶力帆牌轿车、黄某驾驶比亚迪牌轿车与刘某来到铁塔公司设置于南溪区某地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内的8只浙江南都牌12ndt200型蓄电池拆卸后装载于黄某所驾驶的车辆上盗走。三人驾车驶回临港开发区某学校附近后,又再次将铁塔公司设置于此处基站内的24只江苏理士牌dj5oo型蓄电池拆卸后装载于黄某所驾驶的车辆上盗走。同日凌晨4时许,黄某与刘某驾驶装有被盗蓄电池的车辆停放于翠屏区象鼻镇某加油站附近休息,肖某某驾驶车辆离开。
铁塔公司工作人员收到被盗蓄电池位置移动短信提醒后,遂报警。公安民警通过蓄电池上的gps定位跟踪至黄某停车地点,将黄某、刘某当场抓获,并从黄某所驾驶车辆中当场查获被盗的蓄电池。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同日将肖某某、欧某某、罗某某抓获,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经鉴定,被盗的8只浙江南都牌12ndt200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2540元,被盗的24只江苏理士牌dj5oo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2659元。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肖某某共参与实施盗窃作案十起,涉案金额共计68775元;刘某共参与实施盗窃作案八起,涉案金额共计60694元;黄某共参与实施盗窃作案七起,涉案金额共计55467元;欧某某共参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七起,涉案金额共计37094元;罗某某共参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两起,涉案金额共计12708元。
判决: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四、被告人欧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五、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肖某某、刘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共同秘密窃取被害单位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某某、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肖某某、刘某、黄某、欧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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