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我就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会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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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也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条件
日 | 发布者:岳培培 | 点击:406 |
摘要:&&&在司法实践当中,“执行难”已经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拿着一纸胜诉的判决书却拿不到钱,特别是当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即使已经查封了房屋,人民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
& & &在司法实践当中,“执行难”已经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拿着一纸胜诉的判决书却拿不到钱,特别是当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即使已经查封了房屋,人民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也干脆一概不给执行,将风险转移到胜诉的当事人身上,其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如果只有一套房产,不代表就不能被强制执行,岳培培律师认为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对已经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 & & &一、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予以执行。【依据】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实践】由于《规定》第七条并未对最低标准以及必需居住房屋和最低生活标准作出进一步解释,因此执行过程中取决于执行法官的判断。例如,一家三口住在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别墅里,或者家具是名贵的红木家具等,这些很明显不属于“必需”的范围,但是如果两个人住在地段很好且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房子里面属不属于可以被执行的情况呢?岳律师认为法律的本意是保障执行人能够享受最低住房标准,因此应当参照各地廉租住房标准确定最低住房标准,超过廉租房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二、被执行人已经将唯一住房办理抵押贷款,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可以申请将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依据】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出台后,很多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反应比较强烈,如果在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所有案件中的房产都不能执行,那么很多金融借贷都不能执行。金融机构通过国务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这些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沟通。为了确保实践中的问题得到妥当解决,在充分考虑这一类债权特殊性的基础上,最高人民又做了一个补充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岳培培律师提醒,虽然这一补充性规定出台的推动力量是金融机构,但是即使抵押权人不是抵押权人,也可以依据此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依据】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岳律师认为此处理解的“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即如果被执行人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名下的住房,能够达到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四、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其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 有的债务人为了达到住房不被强制执行的目的,在判决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的房屋,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应当被法律保护。【依据】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五、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依据】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岳律师认为,债权人的利益应该被最大化的保护,既然法律已经对执行唯一住房的方法做了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就应该在执行过程当中按照规定进行执行,不应当怕麻烦或者以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等为由,不对唯一住房强制执行,进而将风险转移到债权人的身上。 岳培培律师,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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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名下只有一套房就不用强制执行?
  规定,强制执行时,要给被执行人以及抚养家属留下必需的生活资料,其中包括房屋。因此很多老赖一直以为,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法院是不会强制执行的。可最近海曙法院的一次执行活动,给他们又上了一课。  前两天,海曙法院执行局腾退了海曙南苑街的一处房子,成功解决了一起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疑难案件。而这套房子,正是被执行人沈某的唯一住房。  2012年初,沈某驾车在斑马线上撞伤了过马路的老人周某,致其瘫痪在床。交警认定沈某负全责。  之后,周某两次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沈某赔付50多万元(除去公司赔付部分)。  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周某依法申请立案执行。  由于沈某拒不履行,致使瘫痪在床的周某生活陷入困境。今年8月,因为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海曙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之后,法院公告告知沈某应于今年12月10日之前自行腾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于是,12月24日,法院执行人员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依法强制腾退沈某的住房,并加贴封条。  这样做,缘于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过程中,沈某情绪激动。执行人员耐心告知其相关规定及有关救济途径。现该房屋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由于被腾退房屋是沈某的唯一住房,为了保障其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周某为其安排了临时过渡住房,并同意房屋拍卖后,将拍卖所得款项中的10万元留作沈某租房等费用。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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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下,真的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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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只有一套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么
被执行放已经超过了还款期限,其在市区有一套180平米复式住宅,但也只有这一套住宅。我们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因为是唯一的住宅,法院一直没有对其强制执行拍卖其房产,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要详细点
我有更好的答案
要求法院对其房产采取查封并进而进行评估拍卖措施,法律只是规定应该给被执行人家属留出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居住条件,并没说不能拍卖唯一的住房,司法实践中可以将此套房产拍卖掉,部分款项给被执行人及家属置换一套够住的房屋即可,也可给他们暂租一套房产,为其缴纳一定时期租金即可。欠钱还住在180平方米的房中,好像有点奢侈了
采纳率:36%
对于被告人只在一套房产,但不得拍卖、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变卖或者抵债。 ”
其实法院没有强制执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要保留其及其家人生活必须的费用但180的房子其实是可以执行的....你可以拿着判决书让法院强制执行多跑几次,他有房产应该会有存款的你当时就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还有你要确定那房子的房产证写的是他名字...要不你要欠款会很麻烦有可能要不到...你还是看看他银行存款比较保险
面积大的可以执行。以大换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因此,对于被告人只在一套房产,人民法院只能进行查封,但不得拍卖或者处置。
但往往司法实践中可以将此套房产拍卖掉,部分款项给被执行人及家属置换一套够住的房屋即可,也可给他们暂租一套房产,为其缴纳一定时期租金即可。
执行很难,大面积的还可以,小面积的根本不行.设定抵押也不行,只有一套房.黄浦法院的朱说执行率只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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