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五年租质劳动合同满五年后买房买断的是产权还是居住权

公租房可以买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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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有使用权了啊。。早年公产房那种的产权永远不会有了98年都不在允许存在了!现在正是国家严厉打击对象《小产权》
公房买断产权后,原同住人有居住权公房购买后,虽然拥有了完整产权,但公房出售有很多政策因素,其价格也比市场价低很多。
大部分都是可以的
公租房的产权是国家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一部分人住房难而兴建的,只租不卖,所以5年后你不能也买不了产权
不好买产权的!至少目前不行的!
现在还没信呢,你等过一过吧。
公租房也要看房子有房本吗,房本上的产权性质和土地性质。如果有产权的话可以正常过户,就是上税有所不一样。。具体可以看情况!!不过后期的私产税费什么的都有点高,建议就是说别买。
公租房,是现在新发的吗?我知道以前老的公产房是可以购买产权的,不过不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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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共有产权房来了
【不动产】共有产权房来了
继自住房、限价房、经适房等各种保障房之后,共有产权住房来了。8月3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双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对“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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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住满5年后可以买断嘛?
公租房住满5年后可以买断嘛?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公租房5年后可以买吗?租住公租房五年后的租户如果符合相关的条件是可以申请购买该套公租房的,各地对于公租房购买也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公租房5年后可以购买的相关信息。我在找房网用户谈“公租房5年后可以买吗?”:五年后什么样子还不知道呢,现在只能看眼前的,现在是一帮富人研究一帮穷人,一帮有房的研究一帮没房的。哪里有实际经验。重庆的公租房还不错,地段和租金都合适。业主论坛用户谈“公租房5年后可以买吗?”:租房者连续租房的时间要至少是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而且要符合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除外。出售政府投资建设的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管理,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青岛晚报用户谈“公租房5年后可以买吗?”:在规定的较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拟将公租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咨询网用户谈“公租房5年后可以买吗?”:依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租住公租房满5年后可申请购买公租房,购买后只能居住,子女也可以继承,但不能上市进行交易,要卖只能按购买时的价格卖给政府,政府会付活期利息。网易用户谈“公租房5年后可以买吗?”: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已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范围的城镇中偏下收入家庭,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所租住公租房全部或部分产权;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连续租住公租房满五年,可以申请购买其所租住的公租房。淘金网用户谈“公租房5年后可以买吗”: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遵守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从目前的廉租房市场来看,这条规定显然更符合现状。因为原本“一房难求”的保障房,现在却已经面临“房等人”的尴尬。据多省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保障房闲置现象十分普遍,如广东有1.15万套,山东1.29万套,云南2.3万套,海南9000多套。总结:公租房5年后可以购买,但是要根据相关的要求,走相应的申请流程,公租房本身就是国家跟生活条件相应较为困难用户的福利,日后对于公租房的政策也会逐步完善,让人们享有更多的福利。点击任何端口,留下您的电话,您就是我们VIP购房,您需要一位置业管家№1&置业管家24小时在线咨询,及时回复,解决您的购房疑问,让您买房更省心省力省钱。№2&吉屋网报名专车看房,滴滴专车司机接送,随叫随到,售楼处还有我们的专业置业管家接待,看房省心省钱又省事。品质推荐(点击以下楼盘,可查看楼盘更多详情)扫一扫,登录手机版吉屋▼码上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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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你住的不是公租房,而是几代人的阶层固化!
来源:深圳淘房志 作者:九爷
本文是深圳淘房志一年前的文章,再给大家分享一遍。
贫富的本质,都是一种思维方式。
暂时的贫穷不可怕,可怕的是致贫式思维。
或许由于深圳房价上涨的速度快得太令人绝望,最近好几位长年踏空的朋友向我咨询:“九爷,我该不该申请一套公租房?50多平小两房月租才800块。”
如果这位朋友年纪还不算太大的话,九爷的回答一定是:
如果你不想一辈子住在公租房里,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忘掉公租房,抓住最后的机会,上车!
50多平小两房,月租800块。
比市场价足足便宜三、四千块,这样的便宜为什么不占?
因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便宜,每一份“便宜”背后都潜藏着巨大的代价!
每月三、四千元人民币的租金补贴,其代价是:长时间放弃房产拥有权!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申请公租房者需满足的一大条件是: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另外一条规定是:
因购买、继承、赠予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退租,逾期未退租的,配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这是两条再公平不过的规定,然而,细思恐极!
当别人租一套50多平小两房需要4000块时,你只要小小的800块就能住进高大上雄踞前海自贸区核心地段的龙海家园。
这是何等令人欢欣鼓舞心旷神怡的一种幸福感!更要命的是,目前深圳很多公租房都被称为“人才公租房”,这让你在享受真金白银补贴的同时又能享有一种奇妙的心理满足感:因为俺是人才,才能享有如此NB的待遇!
可怕的是:占便宜是会上瘾的。
每月三、四千块钱的租金补贴,每年就是四、五万元,五年就是二十多万元!
试问又有几个人能轻易地放弃?而你每动一次买房的念头,就是一次是否要放弃如此巨额补贴的激烈心理斗争。
斗争的结果往往是放弃买房。
同时放弃的是拥有人生最大宗资产的财富机会。
而可怕的致贫思维,也在这一次次的心理斗争和妥协中生根发芽肆意滋长以致冥顽不化。
大陆的商品房制度源自香港,大陆的公租房制度也基本源于香港。
香港的过去,往往预示着深圳的未来。
香港的公租房叫做公屋,公屋居住者享受租金补贴的代价,不仅仅是放弃房产拥有权,还要放弃收入增长权。
按照香港公屋申请制度,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不仅不得拥有私人住宅物业,其家庭每月总收入及目前的总资产净值必须在一定限额之内。目前4人家庭的每月收入和资产限额分别为14600港元和36.2万港元。
此外,香港政府严禁高收入者租住公屋。如有违法违规,轻则终止租约,处以罚款,重则诉之法庭。据报道,香港高等法院前大法官李柏俭及其妻子便因隐瞒200万港元的巨额财产以骗租公屋,被判处入狱11个月。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大量公屋居民不仅早已放弃了拥有私人住宅的梦想,而且也已丧失了提升家庭收入的意愿,甚至有大批港人为求符合月入限额的申请条件而主动降薪。
这种“水往低处流”的现象,甚至已在不少香港年轻人中蔚然成风。不少香港年轻人为申请公屋,升职加薪都不要,跳槽也偏爱收入低的公司。甚至有大学生毕业几年后都只打短工,以确保收入不达标。
也就是说,为了换取政府的租金补贴,一大批香港人(包括年轻人)将自己的家庭月收入锁定在了可怜的14600港元,家庭净资产锁定在了可怜的36.2万港元!
这是多么恐怖的致贫思维!而致贫思维是会代际传染的,由此可能造成几代人的阶层固化!
同样的故事,迟早会在深圳上演。
世界上真正的财富只有两个:一是土地,一是大脑。
放弃房产拥有权,也就意味着与土地这一财富终身无缘;
放弃收入增长权,也就意味着你放弃了对大脑这块金矿的开发权。
为了小小的一套公租房,承受如此沉重的代价,值的吗?
关键的问题是,这是一个颠覆的时代。
特斯拉颠覆传统汽车业;
优步滴滴颠覆传统出租车行业;
淘宝京东颠覆传统零售业;
微信微博颠覆传统媒体业;
90后颠覆60后;
新钱颠覆老钱。
颠覆意味着机会,意味着所有年轻人的大脑里都潜藏着一个硕大无比的金矿。
与此同时,深圳楼市也依然潜藏着巨大的机会:深圳关内依然有均价3万+的房产,首付30万也依然能有在深圳楼市上车的机会。
时间总是站在年轻人这边。上车后置换置换再置换,一切皆有可能。
而选择公租房,意味着选择平淡安逸的人生,意味着放弃人生中的无数种可能。
你,又会如何选择?
便宜公租房,正在拖垮你!
转自:魔都财观(ID:moducaiguan);作者:观观
便宜的东西,背后往往代价昂贵。
当年人寿保单上高额返还的激动人心,换回的是被榨干购买力的鸡肋本金。
商场促销打折、买一赠一的剁手快感,变成床底门后堆积如山的杂乱无章。
短视的我们,喜欢即时利益,厌恶抬头远望,害怕心中快速满足的愉悦感变成深思熟虑的挫败感。我们总是用不完整的认知,抱着选择性偏见,得到自己倾向接受的结论。
几个月来,各地政府都加大推进租赁住宅土地供应,上海也连续推出多个地块用于租赁住房。新闻看多了,审美疲劳,夜有所梦。
我梦见从前有个村子,山清水秀,村民勤劳勇敢,物质文明建设日新月异。为改善大家生活,村长鼓励大家赚钱买肉吃,肉食供应充足,群众们喜闻乐见。
后来听说村里景好肉香,村外人纷纷举家迁移至此,人多了起来,肉不够吃,采取了限购措施仍然遏制不住价格蹭蹭往上走。
村民收入增长跟不上肉价,吃肉变得困难,怨声载道。村长开完长老会后,改变打法,宣传吃菜健康,减少猪圈,增加种菜用地,提供便宜蔬菜。人们吃不起肉,但发现有口菜吃总比没饭吃强,觉得挺好。
于是乎菜地不停增加,菜价稳定控制,而猪圈愈发变少,肉价变得匪夷所思。没钱的就吃菜,有钱的吃肉,从此大家相安无事。
一辈子从没吃过肉的村民,埋头吃菜,也不知肉味。可怜的是那些本有机会咬牙攒钱吃上肉的,因为长期习惯了吃菜,失去了斗志,而肉价涨的更快,怕是再也吃不起肉了。
世界是公平的,那些眼前唾手可得的利益,是通过透支未来换来的。以为得到不少,其实失去更多。
涨 的 不 是 房
普通人随手触碰可见的房子,暗含着复杂的商品权属。作为中国最特殊的商品,住宅包括了商品和金融双重属性。
商品属性对标的是居住消费需求,刚需旺盛,支撑起房价的下限。然而居住消费的资源供给从不稀缺,可以被替代,比如除了个人住宅可供出租外,公租房、民宿、宾馆和快捷酒店都能解决居住问题。并且居住消费需求是能被压缩的。高手在民间,孕育大智慧,合租、群租、房车、集装箱。生存压力逼出想象力。
金融属性才是住宅价值之锚,对冲通胀的利器,打出房价的天际线。土地为金融属性赋能。自古以来土地稀缺,公认硬通货。期待资产增值的人们,押注的不是房子,而是附着其上的土地使用权。小区门口中介小桌板上匪夷所思、快速蹿升的数字,其勇气和信心来源也不是房子本身。房子一点一点在变老,终会消亡,土地吸收周边基建和商业设施发展的精华,成为万世不遗的财富。
上海存量有800万套住宅,十三五规划未来四年每年新增9万套,分配给住宅的土地年增长仅有1.1%。城市总土地使用权是有限的。要命的是随着公租房加快落地,原本已捉襟见肘的住宅用地将被分流。另一边,每年7%GDP增长,积攒到到脚下的这片热土上。单位土地价值增加的比供给快,未来画面美的不敢想象。
所以,城市从不缺可以住人的房子,缺的是附着土地使用权、挂户口和自由出售的优质住宅。
为什么租金涨的永远没有房价快。只要回到居住消费需求层面,面临的多元供给的红海竞争。而一旦进入到金融领域,稀缺管制下的珍贵宅地,犹如可遇不可求的美女,撩拨房价心跳加速。
可悲的是后知后觉的年轻人,窝在公租房里为租赁时代摇旗呐喊。却不知构筑公租房的每一个平米,剥落自未来温馨小屋的美丽梦想。
细 思 极 恐
租赁时代的开启,标志着居住权和财产权的分离。
对更好生活的追求无处不在,大城市涌入海量人口。作为政府,有义务解决居民基本生存需求。住有其所,首当其冲。可房产捆绑居住权和财产权,让每个人都买到便宜好房,意味着政府补贴了居住权的同时也送出了财产权。这是每年几万亿的生意,涉及的利益太大,会稀释土地财政。
于是乎游戏规则慢慢改变,学习香港和新加坡经验。终于,公租房呼之欲出,从此政府只保障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为个人居住权赋权,与财产权划断。
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保障房,本质上都是削弱财产权来保障居住权的产品,程度有差异而已。这是一种对价支付,牺牲未来的财产权来确认今天的居住权。
可人心思变。
现在买公租房的年轻人,解决了居住需求之后,也会有发展的想法。看着别人拥有漂亮公寓,终有一天也要追求财产权,怎么办。到那时上升的路径更少。有多少年轻人会成为少数的幸运儿呢。更多的是藏在心灵鸡汤故事背后的失意青年,接受一段无可奈何的人生,匿身于某个街角,默默终老。
这个世界从来没有免费午餐。
穿过复杂的文字话术,精美的包装却露出了硬伤。看似增量的收益,本质是存量博弈,只是预支未来,提前取现而已。
我们今天在各自的魔盒里下注,拨动无形的时间轴,终有一天擦亮灯壶,砸掉锁扣,憧憬的是阿拉丁,却怕是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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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律师解读公租房被拆迁后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如何分配?
律师解读公租房被拆迁后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如何分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2001年11月1日施行),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种是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本文所讲的补偿是指后一种补偿即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而本文的论述仅仅针对第三种即货币补偿的方式。&
首先,公房拆迁补偿款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此前,看到一种论断称公房租赁中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这种论断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房租赁合同是合同之一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它规范的是公房出租人(产权人或管理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至于承租人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公房使用的问题,属于承租人家庭内部问题,和公房租赁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为一谈。&在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取决于以下几个事实的发生顺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变更、拆迁的实施。根据上述事实的发生顺序,拆迁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
1、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承租人的配偶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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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拆迁补偿款是属于承租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我个人初步的意见是,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出发,承租人因公房租赁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当然,现实生活中,公房租赁的问题有复杂的历史背景,而且是缘起于法律健全之前的,后来的法律是否溯及前面的事实,仍需商榷。这里只是提出问题,引发相关的注意。&
2、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我们知道,拆迁本身有一个周期,从前期的筹备、协商,到拆迁的实施、补偿款的落实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而承租人——大部分都是上年岁的老人了——有可能在这个时间跨度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告别人世,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后死亡的,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落实的拆迁补偿款应当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获得基于承租人地位所得的拆迁补偿款。&
3、原来的公房承租人健在或死亡,但家庭成员达成一致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后发生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理由如情形1所述,不再重复。&
4、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为家庭成员不能就变更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或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拒绝变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际,发生拆迁。这种情况最为复杂,也最为普遍。&就我了解,现在变更公房承租人是很难的。当事人在原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向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例如房管所)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时候,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都会要求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有的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还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进行公证。而家庭成员之间考虑到将来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利益冲突严重,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诉讼变更承租人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承租人的话,法院会以公房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对公房有处分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续租以及续租程序上的事情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通过行政诉讼诉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请求履行变更职责,法院也不支持。笔者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诉西城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请求履行变更承租人职责。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西城区政府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已经积极履行职责了。所谓积极履行职责是指,房管所对于当事人的变更申请做出了一个书面的答复,该答复称因当事人家庭成员之间不能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拒绝变更。就是说,房管所做出“拒绝变更”的书面答复行为就是履行职责!&
那么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变更承租人的僵持之际,发生拆迁,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如何确定?如上所述,承租人的死亡将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承租人资格的丧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虽然,承租人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但是在后来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发生的是一个新的租赁合同关系,而不是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原来的租赁合同已经因承租人的死亡而终止,已经死亡的承租人因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而不可能再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当然也不可能再享有租赁合同的权利。因此,在公房租赁关系中,已经死亡的承租人不可能再承担公房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当然也不应当再享有公房租赁合同带来的利益。因此,拆迁补偿发生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拆迁补偿款不应当归属原来的承租人。因为随着死亡事实的发生,他(她)已经不再具有承租人的身份,虽然他(她)可能还是公房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
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通常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扮演实际承租人的角色。但是,就我了解,请求确认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或实际承租人地位的诉讼主张在目前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那么在原承租人已经死亡,又没有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的情形下,是不是就不存在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问题了呢?因为不存在承租人啊。如果这个论断正确的话,直接将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赶出公房就是了,甚至还可以向他们主张不当得利。很显然,这种思路贯彻下去肯定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虽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没有成为承租人,不能享有承租人的权利,但是他(她)对于所居住的公房应当是有一种权利的,我认为这种权利就是居住权。&
所谓居住权是指对于他人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居住权,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对于公房享有居住权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如果不存在居住权,没法从法理上解释目前北京公房租赁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事实上,北京个别法院已有支持当事人请求确认对公房的居住权的判例。既然是一种居住权,居住利益,那么已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家庭成员就不应当享有这种居住利益了。所以,我认为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发生拆迁的,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得到基于居住权的补偿。至于未在公房中居住的家庭成员请求补偿的,我不认为有正当性。&
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在目前的情况下,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选择:&
1、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继续承租公房。如上所述,法院会以公房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对于公房有处分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续租以及续租程序上的事情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2、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区政府)履行变更职责。但是根据我的经历,法院认为房管所做出“拒绝变更”的书面答复就是履行职责的态度,我们就知道,这种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低。&
3、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居住权。我想,这也许是在目前比较无奈的情况下,可以试一试的途径。但是,法院判决确认居住权后,拆迁中的当事人要求对居住权进行补偿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现在也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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