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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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类型: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任一年度为查账征收的,在开发产品完工结算年度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
(七)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他企业。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未规范财务核算等原因不能查账征收而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四、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只适用一种征收方式。
五、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进行核定征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六、应税所得率确定
(一)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在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应税所得率在以下幅度标准内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5&10&&&&& &&
制造业 7&15&&&&& &&
采掘业 15&30&&&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15&&&&& &&
餐饮业 12&25&&& &&
交通运输业&& 10&15&&& &&
建筑业 12&20&&& &&
娱乐业 20&30&&& &&
中介服务业&& 15&30&&& &&
房地产业& 20&30&&& &&
其他行业& 15&30&&&
(二)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应税所得率在以下幅度标准内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7&10&&&&& &&
制造业 9&15&&&&& & &
采掘业 15&30&&&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8&15&&&&& &&
餐饮业 14&25&&& &&
交通运输业&& 12&15&&& &&
建筑业 12&20&&& &&
娱乐业 22&30&&& &&
中介服务业&& 18&30&&& &&
房地产业& 20&30&&& &&
其他行业& 17&30&&&
(三)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
(一)申请
上年度已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1),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核定
纳税人经营多项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公示
拟认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应在办税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进行,或者通过本地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的理由和原因、税务管理员(公示表见附件2)。
(四)调整
纳税人或其他人员对公示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或企业所得税税额有异议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调整有异议的事项并再次进行公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经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不作调整。
(五)送达
公示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附件3)送达纳税人执行。
八、申报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三)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申报调整
已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及以上的,应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九、当年已确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账务核算健全,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由纳税人申请,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中征收意见填写为&查账征收&,经税务机关审核调整为查账征收。
十、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示表
&&&&&& 3.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
&&&&&&&&&&&&&&&&&&&&&&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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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七大问题处理
两壶酒财税博客
作者:两壶酒钟斐&
一、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含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号)文件取消上浮区间限制,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规定不一。例如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以下三项内容:
明确了金融企业范围。金融企业的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央行2009年12月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也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
明确了利息支出扣除上限。公告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也就是说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利息支出可以是不超过本省最高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首次支付利息的后续利息支出也以此为上限。而作为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四倍,那么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上限最高可达基准利率四倍。
明确了什么是同期同类贷款。“同期同类贷款”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
注意: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并不适用。
二、明确了有合理经营目的的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出于合理的经营管理目的发放的员工服饰费用,是合理的支出。须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为合理:1.工服饰企业必须统一制作。在如在市场上直接购买的,则属于职工福利的内容,应按职工福利相关规定扣除。2.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
三、明确了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计入运输成本扣除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号)第二条(一)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属于岗前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一)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和公告规定一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明确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
公告规定,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一并计提折旧。这和会计处理差异很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很显然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计入当期损益。
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而不是按该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减该固定资产已经使用年限。
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明确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可确认为股息性所得
公告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分为三步,第一,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看起来和清算所得税处理中的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一样,但实质上有本质不同,清算所得税处理中的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无须分步,比如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200万元,计税基础200,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50万元,投资企业撤回投资的税务处理200﹣200=0,无须确认股息所得;清算所得税处理200﹣200﹣50=﹣50万元,50万元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
公告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那么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盈亏,只要不分配,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投资损益也不确认。
六、明确了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扣除处理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和会计利润相同,不用调整。
汇算清缴时可以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多为次年5月31日)取得有效凭证均可以扣除。
七、明确了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1.已经处理。执行采取从简兼从轻的原则。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处理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不用追溯调整,一次性在2011年度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按本办法须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重置的该资产净值没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而是计入当期损益,则无须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须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2.未处理。纳税人如有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则按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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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撤回投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宏志财税工作室
08:34 来自QQ空间日志
问:我公司投资一家房地产公司,投入注册资本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
该公司10%的股份。由于房地产公司连续两年经营状况不佳,今年7月,我公司决定将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服装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600万元,我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请问:我公司这笔业务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撤资与股权转让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区别?
宏志财税交流群网友 赵辉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而“撤回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而撤资在企业所得税上与股权转让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你公司分回的800万元现金中,其中应确认股息所得()&10%=160(万元),剩余的800-500-160=14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160万元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14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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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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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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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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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2:24:35
近来,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政策反映了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包含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企业移送资产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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