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安徽人社厅和安徽财政厅会计管理网下发的 皖人社秘(转发人社部和财政部 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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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人才队伍建设
发布文号:霞人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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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人社〔号
中共霞浦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
&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宁人社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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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名称:中共霞浦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 “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中共霞浦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 “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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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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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人社〔号
中共霞浦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
&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宁人社文〔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日常管理。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文件规定,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政策,严格人员日常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工资发放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人员的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各单位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吃空饷&问题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于当年的7月底前和次年1底月前,分别填报半年和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情况调查表》(电子表格在宁德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相关下载-工资福利和退休科下载)。近期,各单位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于9月15日前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表格统一报送县人社局(原县公务员局203办公室)。二要完善督查制度。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将会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治&吃空饷&问题督查工作;今年9月底前,县委组织部等4部门将会在各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一次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督查工作;三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对防治&吃空饷&问题进行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县级举报邮箱: 县级举报电话:8859368(县人社局)、12380(县委组织部)、8881036(县委编办)、8861730(县财政局)。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把治理&吃空饷&问题作为严守纪律、严明规矩,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从严管理干部的具体措施,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清理,对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还要严肃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2、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情况调查表
中共霞浦县委组织部 中共霞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霞浦县财政局 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吃空饷&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3、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由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借调人姓名
借调所在岗位
借调时间 (年、月)
原所在单位及职务(职称)
借调审批依据
说明:以上调查对象指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单位及从下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人员,填报情况必须从实,不得瞒报。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
&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宁人社〔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人劳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闽人社文〔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明确职责任务。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职能部门在防治&吃空饷&问题中的职责任务。要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人员日常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管理平台,加强部门联动。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各地各单位每半年要对本地本单位&吃空饷&问题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于当年的7月前和次年1月前,分别填报半年和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情况调查表》(电子表格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近期,请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机关单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于8月底前上报自查自纠情况。二要完善定期督查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督促;市委组织、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一次防治&吃空饷&问题抽调。今年,请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于9月底前,对各地各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市级职能部门安排10月份深入各地各单位抽查。市直各机关单位自查自纠和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定期督查情况统一报市人社局。三是发挥社会监督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对防治&吃空饷&问题的监督。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市级举报邮箱:;市级举报电话:2834115(市人社局)、12380(市委组织部)、12310(市委编办)、2824860(市财政局)。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单位要把治理&吃空饷&问题作为严守纪律、严明规矩,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从严管理干部的具体措施,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清理,对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还要责任追究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市级职能部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还要追究县(市、区)职能部门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件主动公开)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闽人社文[号&日)
  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于2015年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持续推动相关投诉举报的排查处置,&吃空饷&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巩固集中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肃人事政策,严格人员管理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政策,加强对人员&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
  (一)严格人员日常管理。要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军转安置、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请休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严格工资发放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入编后核定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按国家或省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三)严格离岗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对按照中央和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三、加强部门联动,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管理平台。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要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执行等方面的政策指导。要强化人事监管,健全各项管理程序,完善人员流动管理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严格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备案制度,强化部门间联动管理综合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公示公开。要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切实加大&12310&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核拨人员经费。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增人增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防治&吃空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单位分口把关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结合地区、部门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常抓不懈,形成持续高压态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对&吃空饷&问题实行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在&吃空饷&问题整改到位前,冻结空余编制,暂停受理有关新增机构编制的申请。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要宣传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定期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省直举报邮箱:zlckx@fjrs.gov.cn。省直监督举报电话:省人社厅:858540(传真),省委组织部:12380,省委编办:12310,省财政厅:097600(传真)。
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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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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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监察,&&公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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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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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
公共服务清单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41号 )第三章 选拔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采取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设区的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推荐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申报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1.《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41号 )第十五条:实施“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计划”,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科研项目。有重点、有计划选派部分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参加学习培训、专题研修和科技合作、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2.《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皖人办发〔2001〕48号)全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申报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留学人员扶持计划包括“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项目和“留学人员来皖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主要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中遴选出一批优秀项目和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引进培育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扶持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企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主要为回到国内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规定:“为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11年至2020年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皖办发〔2014〕29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推进科技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省委、省政府决定,年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申报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资指导价位发布
《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三、工作规则(三)统一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发布工作。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必须按照《工资价位调查方法》规定的办法确定,以保证工资指导价位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可比性。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发布,每年发布一次。发布采用文件、资料等形式。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有条件的城市,要输入计算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供企业、劳动者和其他需要者查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企业和职工
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组厅字〔2011〕45号)第一条: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外国专家参与我国现代化建设,推动人才强国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设立“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工作平台,实施‘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在蚌工作的外国专家
安徽省“外专百人计划”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外专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外专百人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12号):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大引进国际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外国专家的力度,积极打造引智精品,服务美好安徽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自2012年起在我省实施?外专百人计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在蚌工作的外国专家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1.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第七条:引智归口部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征集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通知的要求,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单位提出的引进人才项目和经费申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63号)第五条: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有关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是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实施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在蚌工作的外国专家
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服务
1.省财政厅、人社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号)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省人社厅、财政厅《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2016年3月)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新录用员工
破产、关闭企业和困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核销欠费审核转报
安徽省地方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困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地税〔2009〕39号)三、欠费处理程序:(一)破产、关闭企业欠费处理程序1、企业申请核销欠费时,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依法破产的企业提供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关闭企业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其他证明资料;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证明;填报《破产关闭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批表》(见附件1)。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既无生产经营场所、有无资产且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关闭企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意财政、地税部门共同作欠费核销认定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会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二)困难企业欠费处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填报《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处理审批表》(见附件2);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统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省财政厅,经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保省人民政府批准。破产关闭及困难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根据批复文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破产、关闭企业和困难企业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外语免试办理
1.《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号)(五)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按照《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号)规定执行。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作出规定,省里不作统一要求。 2.《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号)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体育教练、翻译专业人员、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图书专业人员、文博专业人员、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人员、文学创作人员、律师人员、公证人员、船舶人员等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2.中小学教师、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3.企业单位、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省突出贡献奖的专家(以奖励证书为准);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员;4.在野外艰苦岗位上从事采矿、测绘、勘探、血防等专业技术人员;5.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者;7.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8.公派援外、援藏、援疆人员在援助工作期间或结束后,可以享受一次免试;9.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者。符合上述免试条件者,填写《安徽省职称外语免试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报各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 3.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2005〕79号)第一条第四款:调整职称外语免试范围和对象;“第二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评聘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4、《关于办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蚌人社秘[号)四、办理方式(一)县(区)属及以下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党政办汇总申报;(二)市直下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申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组织市区军队转业干部选岗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办、蚌埠军分区政治部、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
当年度市本级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当年度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
驻地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蚌埠军分区政治部、市编办
当年度驻地军人随军家属。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企业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代发
1.《关于印发蚌埠市落实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秘〔2013〕72号)规定: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拨付市人社部门发放。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代发补贴社保部门应根据提供的发放信息,负责确定生活补贴代发银行,收集补贴领取人的银行账号,在确认财政补贴资金和当期补贴明细资金汇总额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将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代发银行,督促银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领取人员银行卡折。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个人、参保单位等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助查询、养老金领取(退休)证明自助打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第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兑现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与内控、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5〕18号)第八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区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户籍地村(居)委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2.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皖社险〔2016〕2号)第四条: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权益告知活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内容告知本人。经办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员可直接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XX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附件5);村(居)委会应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支持。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区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户籍地村(居)委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94号)第四条:日后征地需安置人员中,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但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予列入。 2.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蚌人社〔号)第四条:日后征地需安置人员中,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但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予列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户籍地村(居)委会
移交社区企业退休人员工龄查询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 )二、不断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该企业分离 ,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 应的管理服务。各地要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充实管 理服务内容。街道和社区要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及时建立本社区内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向进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要从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对街道、社区暂不具备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条件的,可以由市、县(市、区,下同)统一集中管理。由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 业退休领导干部,先纳入社区管理,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要积极组织开展为企业退休人员提 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金申领资格认定 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3.蚌埠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蚌办发〔2003〕56号):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组织移交社区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 )二、不断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该企业分离 ,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 应的管理服务。各地要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充实管 理服务内容。街道和社区要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及时建立本社区内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向进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要从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对街道、社区暂不具备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条件的,可以由市、县(市、区,下同)统一集中管理。由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 业退休领导干部,先纳入社区管理,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要积极组织开展为企业退休人员提 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金申领资格认定 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3..蚌埠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蚌办发〔2003〕56号):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相关待遇的给付
1.《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号)第二条: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2.《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全文。&&&&&&&&&&&&&&&&&&&&&&&&&&&&&&&&&&&&&&&&&&&&&&&&&&&&&&&&&&&&&& 3.《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14号)全文。&&&&&&&&&&&&&&&&&&&&&&&&&&&&& 4.《关于病亡职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号)全文。&&&&&&&&&&&&&&&&&&&&&&&&&&&&&&&&&&&&&&&&&&&&& 5.《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发〔号)全文。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兑现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2007〕52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资金审核和资金征缴关。&&&&&&&&&&&&&&&&&&&& 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94号)全文。 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蚌人社〔号)全文。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户籍地村(居)委会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求取得应有成效。&&&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该企业分离,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会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3.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蚌办发〔2003〕56号):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服务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1〕8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要将常规性报告和定期集中认证有机结合起来,构筑防范冒领养老金的有效机制。 3.《关于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全面启用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系统的通知》(蚌人社〔2014〕33号):为进一步提升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覆盖率和准确率,我市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系统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1.《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第二条: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认真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在继续做好全员适应性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 2.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
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转业到我市的军队转业干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市军队转业培训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1.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问题、退役金的发放问题、医疗保险、养老失业保险、创业就业问题、抚恤金丧葬费等问题的规定。 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的通知》(皖军转〔2013〕1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左右的小额贷款,并提供创业培训、场地支持、技能补贴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鼓励就业创业政策。 3.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二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关于同意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蚌埠分中心增挂牌子的批复(蚌编〔2006〕69号):同意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蚌埠分中心增挂蚌埠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牌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就业指导和社保、档案接转存放手续办理及各项经费统计、预算、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
市军队转业培训中心、市医保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市财政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
1.《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号)二、做好有关证书的换、补发工作。请各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号)要求,认真审核考生的申办材料,对于满足换、补发条件的,按考试项目进行登记汇总,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和考生的申办材料一并报省人事考试院。&&&&&&&&&&&&&&&&&&&&&&&&&&&&&&&&&&&&&&&&&&&&&&&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号)三、及时办理补(换)证手续(一)证书填错、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由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要求补(换)发证书的申请(省直单位人员直接到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原件;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件2)3.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二)各市对申请补(换)发证书人员须认真审核并进行登记,将补(换)发证书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附件3)或《补〈换〉发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表格等统一报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 3.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日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补办须知》:通过考试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因故遗失的,请按下列事项办理:二、办理程序1、备齐上述材料后,报送所在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2、属国家统一考试的,请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相关补办材料集中报送至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经审核后,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办理领取证书手续。
市人事考试中心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失业保险金支付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补贴支付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补助费支付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第七条第二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生活补助金支付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第七条第一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交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享受的失业保险总额的一半计算。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求职补贴支付
1.《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四条第(二)款: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6号)第九条第三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能享受一次。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支付
1.《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四条第(一)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6号)第九条第一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支付
1.《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6号)第九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末领失业保险金的60%,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职业介绍补贴支付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培训补贴支付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职业中介机构
《就业创业证》发放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六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次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
1.《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 2.《关于完善蚌发〔2013〕4号文件有关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蚌人社〔2014〕37号)第五条:原则上,按不超过我市每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30%安排资金,用于对当年核定的重点帮扶企业给予岗位补贴。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当年核定的重点帮扶企业
失业人员档案接收保管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一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档案查询服务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服务应包括:档案接收和传递、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申报退休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二章: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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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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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号)(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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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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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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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失业登记的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9号)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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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人
单位社保补贴
《关于印发&蚌埠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号)第二十条: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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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享受单位社保补贴的企业(单位)
创建市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评选认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者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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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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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
1.《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1〕52号)第四条:各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培训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后续服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2.《蚌埠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蚌人社〔2011〕85号)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职责负责分解培训任务、认定培训机构和资金监督管理,市、县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培训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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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
创业培训补贴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六章 资金补贴 第三十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代为集中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下季度10日前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确认,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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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创业政策咨询与创业指导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十一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包括企业经营应掌握的法律、金融等基本知识、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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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创业愿望和需求的个人或团体
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二十条: 创业项目资源库,是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以方便、快捷、联网和实现分类检索查询为功能定位,搭建创业人员与创业项目的对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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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创业愿望和需求的个人或团体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补贴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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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的用人单位。
公益性岗位认定、补贴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二)代理招聘服务;(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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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组织
劳动用工登记服务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 )全文。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企业、其他组织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第十四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企业、其他组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单位(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1.《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关于我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出具有关问题的通知》(蚌社征〔2013〕20号):自日起,我市参保缴费单位及职工各类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由缴费证明自助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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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新参保、续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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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组织
单位参保职工身份信息变更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单位职工社保关系中断办理(停保)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企业、其他组织
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单位职工死亡终止参保办理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单位职工出国定居终止参保办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单位职工(个人)权益对账单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2.《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单位网上自助服务权限申请★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单位征缴业务网上经办工作的通知》(蚌社征〔2014〕6号)规定:凡在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可申请开通网上经办。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企业、其他组织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2.《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及《蚌埠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政办〔2007〕39号)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市辖怀远、五河、固镇三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分别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所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征缴、结算、支付等具体经办工作;市人事编制部门负责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增加的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市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参保人员医疗惠民政策;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代收代缴;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市民政、残联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市发展改革、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及各社区和学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第二点 第五条:(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四)参保缴费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及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建筑业项目工伤保险业务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建筑施工企业
受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三:(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2.《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3.《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全文。 5.《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蚌政办〔2005〕40号)全文。 6.《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4〕74号)全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冲提)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章: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号)。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人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鉴定和就医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大条第七款: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号)第二十一条。 4.《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第四款:门诊特殊病种病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基金起付标准按职工医保三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同步调整到1200元。 5.《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政办〔2007〕39号)全文。 6.《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等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劳社〔2008〕57号)中:《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第四章: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管理、《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7.《安徽省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皖劳字〔1999〕89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鉴定和就医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大条第七款: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号)第二十条。 4.《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第四款:门诊特殊病种病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基金起付标准按职工医保三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同步调整到1200元。 5.《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等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劳社〔2008〕57号)第三章: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第四章: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管理和《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6.《安徽省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皖劳字〔1999〕89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大条第七款: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号)第二十三条。 4.《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等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劳社〔2008〕57号)第六章:异地就医管理和《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5.安徽省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皖劳字〔19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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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用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大条第七款: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号)第二十三条。 4.《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等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劳社〔2008〕57号)第六章:异地就医管理和《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5.安徽省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皖劳字〔19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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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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