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包了一辆个人出租车多少钱一辆2017,现在不想开了,压金五万,合同约定逾期压金不退,我能要回压金或者违约金给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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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半年,2017年八月分车子以经退给老板了但是到现在他压金也不给我,想资询一下怎么办
我2017年从私人手里租了一辆出租车压金20000元,开了半年,2017年八月分车子以经退给老板了但是到现在他压金也不给我,想资询一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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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承包给个人合同纠纷案例
出租车承包给个人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泽钦,该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赵云萍,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志国,男,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姚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凤思,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志国出租车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云萍和被告董志国的委托代理人李凤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泽钦和被告董志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的出租车牌照号为云ET9115,承包经营期限自日-日24:00时止。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应交纳承包经营费,日-日24:00时止,姚安县出租车承包经营费为每月2000.00元。”第四条第4项规定:“乙方未能在规定的内全额上交承包经营费,则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每天4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云ET9115号出租车,被告董志国自2013年5月起一直未按月交纳承包经营费,按合同约定每月30日前交承包款,原告多次电话和口头催收无果。合同期内拖欠2013年5月-8月的承包经营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2000×4),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4800元(120×40)。自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没有继续签订合同。至今董志国也没有将云ET9115号出租车及该车行驶证、营运证车牌照及所有证件交回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非法侵占原告公司云ET9115号出租车已长达一年之久,至今己造成原告经营损失52407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非法侵占的云ET9115号出租车及该车行驶证、营运证车牌照及所有证件,归还的云ET9115号出租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运营标准;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5月至日的承包费8000元(4个月×2000元/月);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日至8月28日的违约金4800元(120天×40元/天);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日至日非法侵占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52407元,日至归还被侵占的云ET9115号出租车之日止的营运损失请求继续计赔,每月按照4367.25元计算(每天按照144元计算);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即将其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5月至日的承包费8000元(4个月×2000元/月);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日至日的违约金4800元(120天×40元/天);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日至日非法侵占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52407元,赔偿日至至日非法侵占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每月按照4367.25元计算(每天按照144元计算);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董志国辩称:我与原告于日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一年,内容详见合同。一年期满后该合同项下的云ET9115出租车仍在我管理之下到日,历时一年。在我与原告的合同一年内和没有合同的一年计二年,被告对合同的履行也不全面,导致本案的发生。原告在与我有合同的一年和无合同的一年,根本对此没有正确对待,没有与我正确办-理过相关该合同款物交付结算。一是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主张权利,二是没有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因此,本案纠纷的发生,不是我的完全过错,原告作为企业,在企业义务方面存在不足。对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答辩请求: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即“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非法侵占的云ET9115号出租车及该车行驶证、营运证、车牌照及所有证件,归还的云ET9115号出租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运营标准”;二、对原告的第二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请客观公正的处理;三、原告应当退还我日所交付的出租车履约保证金44000元及其不在日-日合同期的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四、原告应当全部全额计算返还我从日起到接收归还云ET9115号车时止的政府燃油补贴未给部分金额。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云ET9115的出租车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经营期限自日起至日24时止。原、被告双方在该《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中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第二条第5项约定:“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应交纳承包经营费,日-日24:00时止,姚安县出租车承包经营费为每月2000.00元。”第二条第6项约定:“乙方在营运期间的燃油费、二级维护费、年检费、等级评定费、计程计价器年检费,以及各种修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第14项约定:“因下列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且承包费用不减免:(1)因汽车的各项保养、修理,使车辆停驶;(2)因不在甲方责任范围内的车辆、证照被扣,或营运被注销;(3)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驶;(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停驶;(5)因车辆或证照被盗、被劫、遗失;(6)因政府行为造成车辆停驶(政府及有关部门学习文件、学习、公司开会);(7)因不在甲方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各种因素造成车辆停驶;(8)承包合同期满,因乙方行为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第二条第16项约定:“政府对出租车的燃油补贴金,全部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应每月交纳购油fa票,并如实上报行驶公里数。”第四条第4项约定:“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上交承包经营费,则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每天肆拾元的违约金。”原、被告在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云ET9115号出租车,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亦向原告交纳承包经营费。自2013年5月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承包经营费。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将云ET9115号出租车及该车行驶证、营运证、车牌照及其他证件交还原告,也未向原告交纳车辆使用费用。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日,被告将云ET9115号出租车及该车行驶证、营运证、车牌照及其他证件交还原告。
另查明,被告于日以原告应给付其的部分燃油补贴向原告折抵了其应交纳的2013年5月份的出租车承包经营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福城出租车公司租车人、退车车辆检验明细表》及被告提交的《收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后,即向被告交付了云ET9115号出租车,被告亦向原告交纳承包经营费。自2013年5月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承包经营费。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将云ET9115号出租车及该车行驶证、营运证、车牌照及其他证件交还原告,也未向原告交纳车辆使用费用,直到日被告才以原告应给付其的部分燃油补贴向原告折抵了其应交纳的2013年5月份的出租车承包经营费2000元,并于日将云ET9115号出租车及该车行驶证、营运证、车牌照及其他证件交还原告。因此,对原告在起诉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5月至日期间的承包费8000元(4个月×2000元/月)这一诉讼请求,因被告已于日以原告应给付其的部分燃油补贴向原告折抵了其应交纳的2013年5月份的出租车承包经营费2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出租车承包经营费实为6000元(3个月×2000元/月),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5月至日期间的承包费8000元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对原告在起诉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日至日期间的违约金4800元(120天×40元/天)这一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在在庭审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日至日期间非法侵占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52407元,赔偿日至至日期间非法侵占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每月按照4367.25元计算(每天按照144元计算)这一诉讼请求,由于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即承包合同期满,因被告的行为造成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被告应交纳的承包费用不减免,因此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日至日期间,因继续使用原告的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应以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向原告交纳的承包经营费即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赔偿其营运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日至日期间的营运损失实为25000元(12.5个月×2000元),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日至日期间非法侵占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52407元,赔偿日至至日期间非法侵占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每月按照4367.25元计算(每天按照144元计算)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对原告在起诉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对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要求原告退还其日所交付的出租车履约保证金44000元及其不在日-日合同期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原告应全部全额计算返还其从日起到接收归还云ET9115号车时止的政府燃油补贴未给部分金额这二个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对此本院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董志国给付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至日期间的出租车承包经营费6000元。
二、由被告董志国给付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日至日期间的违约金4800元。
三、由被告董志国赔偿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日至日期间因被告使用原告的云ET9115号出租车给原告造成的营运损失25000元。
四、驳回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上述一、二、三款中被告董志国应给付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合计35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完毕。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5元,被告董志国承担7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武
审判员李明
人民陪审员张天莉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朱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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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览〗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买卖的标的及价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 商业用房
二、双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产权过户,由此所产生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将合法齐全的房产证交于乙方。
4、乙方提供过户所用的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三、违约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既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事宜 本补充协议……【】    〖预览〗厂房出租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鉴于双方于日共同签署了《土地出租合同》,现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土地出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租赁物的具体情况:
1、具体地址。
2、后附:厂房具体情况一份和设备的清单一份。
二、装修、新建厂房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
1、乙方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新建厂房,对甲方现有厂房进行装修,增设、增加附属设施和设备,但是必须告知甲方。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合法生产经营,乙方具有自主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但是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重大决策时,甲方有知情权。
四、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合法,并且能够正常使用,保证其提供的……【】    〖预览〗出租房协议书注意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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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承包给个人合同纠纷案例相关范文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可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答案是肯定的,上述情况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第33.3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可见,逾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这是法律规定,即使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依据以上规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是,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利息,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承包人只能主张利息,不能主张违约金;施工合同中既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仍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利息。
  因此,建议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要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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