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查封房产期限银行帐户法律文书

中国银监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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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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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14〕53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
&&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在本机构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协助查询、冻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统,依法做好协助查询、冻结工作。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分行指定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负责,在其他分支机构指定专门受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统一接收和反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信息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章的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除外。
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可以由提出协助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派至少一名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回反馈结果。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以及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留存上述法律文书原件及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并注明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跨地区办理查询、冻结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持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办案协作函,与协作地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协作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传真至协作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作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接收后,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印章,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涉案账户较多,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对其集中查询、冻结的,可以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查询、冻结的账户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逐级上报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由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上述法律文书原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要求办理。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查询、冻结的账户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逐级上报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上述法律文书原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要求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超出查询权限或者属于跨地区查询需求的,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协作程序,向有权限查询的上级机构或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提出协查请求,并通过内部程序反馈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协助查询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提供查询账号、查询内容等信息。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无法提供具体账号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足以确定该账户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并在查询回执中注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提供电子版查询结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采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础上提供,必要时可予以标注和说明。
涉案账户较多,需要批量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同时提供电子版查询清单。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查询需求后,应当及时办理。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并反馈。如无法现场办理完毕,对于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信息的,原则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反馈;对于查询单位或者个人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反馈。
对涉案账户较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集中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反馈。
因技术条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反馈。
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冻结账户名称、冻结账号、冻结数额、冻结期限等要素。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明确填写冻结期限起止时间,并应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手续齐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并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对涉案账户较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集中冻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
如被冻结账户财产余额低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数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做“只收不付”处理,直至达到要求的冻结数额。
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被冻结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当由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协助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协助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除外。
在冻结期限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除冻结。
对已被冻结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的,优先于轮候冻结。
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且手续完备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冻结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
(一)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三)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四)商业汇票保证金;
(五)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六)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七)社会保险基金;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十)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十一)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十二)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查明冻结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冻结,并书面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对被冻结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造成被冻结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除外。
上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应当解除冻结措施的,应当责令作出冻结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解除冻结。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授权审批流程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协助查询、冻结工作做好登记记录,妥善保存登记信息。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应当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被冻结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办理重大、紧急案件查询、冻结工作。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另行制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机制,查询、冻结(含续冻、解除冻结)需求发送和结果反馈原则上依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专网完成。
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规范化的电子化信息交互流程,确保各方依法合规使用专线传输数据,保障专线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账户要求后,应当立即进行办理;发现存在文书不全、要素欠缺等问题,无法办理协助查询、冻结的,应当及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必要的补正措施;确实无法补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原因,退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协助冻结要求有权拒绝,同时将相关理由告知办案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协助查询、冻结工作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先行办理查询、冻结,并提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被查询、冻结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
(三)故意推诿、拖延,造成应被冻结的财产被转移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强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协助工作,其上级机关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协助查询、冻结工作纳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在协助查询、冻结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此前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查封银行帐户长期不解封怎么办?_庞琨律师_新浪博客
公安机关查封银行帐户长期不解封怎么办?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 庞琨律师&
案件背景:
2015年始江苏某地公安局以侦查案件为由长时间查封广东大量个人银行帐户,这些银行帐户大部分为在广东境内设立公司的香港人的收款帐户。公安局查封的理由是银户帐户可能涉嫌传销犯罪,但公安机关查封后居然长时间不调查或者经调查后明知道与犯罪是毫无关系仍然长时间不解封,有的查封时间甚至超过一年更长。查封大量帐号的行为直接导致大量公司和个人的资金流被冻结,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受此影响的部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并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发生,有些小公司甚至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
这些帐户被冻结的个人大部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仅进行电话沟通并没有依法提出正式申诉,由于帐户被冻的个人往往由于担心讯问或怕麻烦,也不愿意到公安局进行当面申诉,所以公安局也仅以当事人没有到公安局说清楚为由拒绝解冻帐户,相当部分的帐户一直就这样被无缘无故的冻结着。据称还有人接到自称公安局办案人员要求支付相应费用以解冻帐号的非法要求。
公安局查封银行帐户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利随意查封公民的个人银行帐户?我国实际上在法律规范上对公安机关的权力进行了极大的扩充,公安机关在查封银行帐户上的权力很大。
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财产,此两条规定一般认为案件侦查机关有权查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对非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并无查封的权力。
二、201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两院一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中第二条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财产范围进行了扩大,此规定删去了查封“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相关字样,而变更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几个字的删除,法律条文简单的变化,极大的扩充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权力,公安机关往往也拿出以这条为由认为自己有权查封任何可能涉案的财产,而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但公安机关并非任何人的财产都可以查封,实际上按照法律的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公安机关是无权查封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后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3]30号)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所以公安机关除了查封冻结公司和个人帐户需要依法进行外,查封后也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应当在三日之内解除查封冻结。对于江苏某公安局远超出正常调查需要时间的查封扣押,查封后又不积极进行调查,在明知这些帐户内的财产与该局所调查的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解除查封冻结的义务,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更是一种渎职的行为,应当马上纠正。
个人如何维权:
个人当碰到银行帐户被非法长期查封,并被非法索要解冻款项时,应当依法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按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所以,公民可以向江苏某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如果不及时处理或者还不解冻帐户的,还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控告。
&跨境汇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了经常发生香港大陆两地公民在汇款后碰到银行帐户被冻结查封的情况,甚至有的被牵连上犯罪调查,可以说这些情况都是由于贪图方便引发的麻烦。就本案这被冻结的帐户的主要原因是从香港汇款进入内地时操作不规范造成的。正常的汇款应当是由汇款人在香港的银行使用港元或者其他外币买入人民币并汇到大陆的银行帐户上,但香港是一个自由港,货币全部自由兑换,所以货币兑换点遍布大街小巷,这些银行兑换点在操作人民币兑换时为了图方便或者节省中间的兑换差价利润,往往和大陆部分地下钱庄或犯罪份子合伙串通,通过香港收外币,内地犯罪帐户(或洗钱帐户)汇人民币的方式违规操作,导致内地收款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上述规定,非法兑换货币,轻的可能面临罚款,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第四小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处罚。
所以说,如果你不注意的兑换货币方式有可能是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而且轻则可能面临罚款,重则有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汇款的话还是应当到正规的银行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 庞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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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年度报告(二)
5、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1)本年度因出售股权而减少控股子公司南充文迪与南充嘉源,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其股权转让日分别为及,确定股权转让日的依据是股权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转让双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公司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截止,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共计3,700万元。
南充文迪、南充嘉源在股权转让日及年初的总资产(单位:人民币
股权转让日
南充文迪自年初至股权转让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单位:人民币
主营业务收入
南充嘉源自年初至股权转让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单位:人民币
主营业务收入
(2)成都蜻蜓标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万元)
所占权益比例(%)
是否已合并报表
2006年末总资产
2006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2006年度净利润 (万元)
标识设计制作
标识、标志系统的设计、制作与销售;礼品包装的设计、制作、销售。
(3)成都尚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万元)
所占权益比例(%)
是否已合并报表
2006年末总资产
2006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2006年度净利润 (万元)
室内装饰设计
室内装饰、室内设计;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等;展览场所的布置及用具加工。
(4)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源华居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约7.03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原持有东源华居公司33.75%股权。自2005年4月起,因与合作企业外方华居公司产生纠纷,各项经营工作停滞。,渝富公司与华居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华居公司持有的东源华居公司全部66.25%的股权。有鉴于此,本公司与渝富公司同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源华居公司15%的股权,按照华居公司与渝富公司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同等条件转让给渝富公司,转让后本公司现持有东源华居公司18.75%股权。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公司2006年度已对数项风险投资进行了重点清理,2007年度将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使公司对外投资风险逐步消除,现金流增加,资产质量得以提高。公司将着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重新筛选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加大新的对外投资和资产收购力度,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有效管理好现有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和使用效率;加大融资力度,争取金融机构对公司业务的发展支持;加强主营业务经营,逐步做大做强公司主营业务,提高主营业务利润;进一步引进人才,加强人员培训,为公司未来发展的奠定良好的基础。
风险因素分析
公司2006年度转让债权、股权、投资收益累计金额约人民币10,699.00万元,截止本报告日,已回收人民币5,659.00万元,剩余款项将依据相关协议陆续回收。上述款项的回收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和措施,防范控制风险。
公司2007年着重于培育主营业务,提高公司利润。在此过程中,存在短期内主营业务培养风险和市场、技术、资金、人才、决策方面的风险。
(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无实质性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影响。
二、公司投资情况
(一)本公司无募集资金延续到本报告期使用的情况。
(二)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
1、项目投资:
本报告期内,公司转让了于2005年度投资的南充上中坝嘉陵江大桥项目及格兰春天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权益,出资账面原值分别为人民币1800万元和3800万元。公司与南充宏凌于签订《联合投资权益转让协议》,将享有的南充上中坝嘉陵江大桥项目及格兰春天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权益转让给南充宏凌,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600万元。协议约定支付方式为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560万元,支付转让总价的30%即1,680万元,在付清余下的60%款项即3,360万元。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已收到南充宏凌按上述协议支付的首笔款项560万元。本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新的项目投资。
2、股权投资:
本报告期内,公司转让了之前年度投资的南充文迪60%股权和南充嘉源80%股权,出资账面原值分别为人民币3660万元和40万元。公司与南充宏凌分别于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分别为3660万元和4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南充宏凌已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自2006年初至股权转让日,南充文迪净利润-462.66万元,南充嘉源净利润-23.77万元。出售南充文迪、南充嘉源上述股权产生的损益分别为421.17万元和35.98万元。
本报告期内,公司仍持有于2005年度投资的蜻蜓公司51%股权和尚品公司95%股权。公司投资蜻蜓公司初始投资额为730万元,投资尚品公司初始投资额为700万元。蜻蜓公司2006年末总资产约为1812.13万元,2006年度营业收入约为1463.86万元,2006年度净利润为-77.39万元;尚品公司2006年末总资产约为1318.34万元,2006年度营业收入约为320.70万元,2006年度净利润为-30.45万元。蜻蜓公司、尚品公司处于经营中。
本报告期内,公司持有之前年度投资的东源华居公司33.75%股权,投资金额约23,627.64万元人民币。,渝富公司与华居公司签订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东源华居公司66.25%股权。同日,公司以同等条件向渝富公司转让了之前年度投资的东源华居公司15%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1,320,754.72元。转让后公司仍持有东源华居公司18.75%股权。截止本报告日,渝富公司已按约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9,396,226.42元。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东源华居公司已长期处于停业状态。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新的股权投资。
三、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会计政策变更:无。
2、会计估计变更:无。
3、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无。
五、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日期、决议刊登的日期及报纸
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14次会议:
1、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一次会议于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2、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二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3、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4、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四次会议于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5、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五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6、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六次会议于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7、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七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8、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八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2006-39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9、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九次会议于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2006-37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10、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十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正文和摘要,相关公告(2006-49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11、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十一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12、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十二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正文和附录,相关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13、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十三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14、第六届董事会2006年第十四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
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改方案,并于完成。公司以股改前流通股股本73,7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44,220,000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6股转增的股份。
2、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由于公司2005年度仍然亏损,故公司2005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
3、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配股、增发新股等情况。
4、关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实施。
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董事会于通过决议,出售公司持有的南充嘉源80%的股权。
六、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6 年度净利润为8,705,348.3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631,543.12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3,731,819.63元。鉴于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连续亏损,目前公司尚处于调整期,故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0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赢利主要用于补充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它报告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无变更。2006年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变更为《证券时报》。
第八节 监事会报告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
1、第六届监事会2006年第一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本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2、第六届监事会2006年第二次会议于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部份会计估计的议案》、《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5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本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号)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3、第六届监事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正文和摘要。相关公告(2006-49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4、第六届监事会2006年第四次会议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正文和附录。相关公告(号)刊载于的《中国证券报》。
二、监事会对公司2006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06 年度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监督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动作,能够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决策程序合法。公司本着审慎经营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持续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未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认为公司2006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的所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延续到本报告期使用的情况。
4、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有内幕交易,维护了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5、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
本年度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及所涉事项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该报告内容及结论均无异议。
第九节 重要事项
一、本年度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诉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欠款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公司诉泛华公司、泛华公司西南公司欠款案。1999年至2001年期间,泛华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此期间泛华公司、泛华公司西南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借用本公司大量资金;泛华公司西南公司承诺负责偿还有关关联企业借用本公司资金,经审计,两被告尚欠本公司资金元。为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欠的有关精神,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该案移交重庆市新设立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出传票,定于开庭,并公告送达泛华公司西南公司。
在诉讼过程中,,本公司与渝海控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公司对泛华公司及其西南公司的元债权整体转让给渝海控股,转让价款为1399万元整。
鉴于上述债权已整体转让给渝海控股,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2、成都市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公司银行帐户和资产
,公司才获悉,成都市公安局曾于向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请求协助冻结土地使用权的函》,以犯罪嫌疑人陈凯涉嫌挪用国有资金案为由,在依法侦查期间,对“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江北区国用[1999]字第015311号,证载面积119.93亩)予以冻结。成都市公安局未就此冻结向本公司及东源华居公司送达正式法律文书。本公司多次协调,至今未解除该查封冻结。在此过程中,成都市公安局还查封了公司以及部分公司子公司的银行帐户、资产等,至今没有解除。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报告期内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
1、公司以前年度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涉及金额、进展情况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公司与华居公司签订了《第二次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向华居公司转让东源华居公司股权(详见《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按照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尾款6500万元将在东源华居公司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支付。但由于该项目尚未开工就陷入纠纷中,故华居公司一直未支付,自2006年6月起,公司与华居公司重新开始就处理合作企业纠纷进行协商和谈判,最终在2007年2月基本解决。
,在渝富公司与华居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华居公司持有的东源华居公司全部66.25%股权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日与渝富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源华居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渝富公司。同时,渝富公司、华居公司和东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渝富公司在支付华居公司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直接扣除65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尾款支付给本公司。(详细内容参考见《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号]、《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号])。
2、报告期内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1)、报告期内无收购资产的情况。
(2)、出售资产
,公司按照账面债权账面原值的70%,将公司对泛华公司和泛华公司西南公司的人民币元债权,以139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渝海控股。截止本报告期末,渝海控股已支付了全部债权转让款,公司已与渝海控股办理完毕债权转让确认手续。
,公司以2005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账面原值为基础,考虑南充文迪目前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交易情况,将公司持有的南充文迪60%的股权转让给南充宏凌,转让价格366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南充宏凌已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公司以本公司对南充上中坝嘉陵江大桥项目的出资账面原值人民币1800万元和对南充格兰春天房地产项目的出资账面原值人民币3800万元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了上述两个项目的投资风险控制、资产状况和开发收益或亏损等因素,将两项目的投资权益以5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截止本报告日,南充宏凌已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
,以本公司对南充嘉源的出资账面原值人民币40万元为定价依据,并充分考虑南充嘉源的投资风险、资产状况、亏损等因素,将公司持有的南充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80%股权,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充宏凌。截止本报告期末,南充宏凌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3、上述资产出售事项未对公司业务连续、管理层稳定性产生影响。公司在出售上述资产后,无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而且上述资产出售后,公司撤销了与房地产相关的部门,解聘了相关人员。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及交易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与本企业关系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代表人
成都市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28层
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销售等。
第一大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灯笼街142号
标识、标志系统的设计、制作与销售;礼品包装的设计、制作、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肖家河小区
室内装饰、室内设计;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等;展览场所的布置及用具加工。
有限责任公司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注册资本及其变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0,000,000.00
40,000,000.00
12,600,000.00
12,600,000.00
7,200,000.00
7,200,000.00
(3)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8,568,498.00
58,568,498.00
6,426,000.00
6,426,000.00
6,840,000.00
6,840,000.00
*注:锦江和盛所持股份比例本年减少系根据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通过的《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和修改后的章程的规定,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从而股份总额增加所致。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及交易
(1)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与公司关系
第二大股东
第四大股东
泛华公司西南公司
第四大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交易
渝富公司于以函件向公司承诺:鉴于公司于与渝海控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渝富公司对公司取得的债权转让收入1,399万元与该项债权账面金额19,982,145.17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即5,992,145.17元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渝富公司已于2006年11月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现金5,992,145.17元。
(3)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 业 名 称
占全部应收(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其他应收款:
泛华公司及泛华公司西南公司
19,982,145.17
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本公司无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本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或委托贷款事项。
4、其他重大合同
(1)渝富公司与重钢集团签订的《关于授权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行使ST东源股东权利的协议》
,重钢集团与渝富公司签署《关于授权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行使ST东源股东权利的协议》。鉴于重钢集团所持ST东源股法人股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归渝富公司所有;上述股份尚未过户到渝富公司名下,重钢集团为ST东源的名义股东,渝富公司为ST东源的实际股东;为落实渝富公司的股东权利,双方签署该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到上述股份过户到渝富公司名下期间,重钢集团授权渝富公司代表重钢集团行使上述股份的一切股东权利。,上述股份已经过户至渝富公司名下,该协议自行终止。
(2)渝富公司与四川华州签订的《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
,四川华州与渝富公司签订《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四川华州将其持有10,000,000股社会法人股转让给渝富公司,转让价格2087万元。鉴于本次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给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用于借款担保质押,股份转移的法律障碍有待排除,在此情况下,双方商定由四川华州负责办理完成转让股份质押的解除工作。双方同意,在转让股份质押担保被解除并完成过户至渝富公司名下之日起三日内,渝富向四川华州支付完毕股份转让全部价款。,成都市公安局对该部分股权也采取了冻结措施。本公司获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四川华州借款合同公证执行一案,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州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了四川华州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因此,四川华州与渝富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一直未履行。
(3)重庆东源与南充宏凌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与南充宏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控股子公司南充文迪60%的股权,以人民币3660万元价格转让给南充宏凌。南充宏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前,支付人民币850万元;前,支付人民币181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南充宏凌按约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股权过户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
,公司与南充宏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持有的南充嘉源80%股权转让给南充宏凌,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整。南充宏凌于协议签署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在南充宏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配合南充宏凌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南充宏凌、南充嘉源将对南充嘉源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南充宏凌承诺对南充嘉源全额偿还对本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本报告期末,南充宏凌已经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股权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4)重庆东源与南充宏凌签订的《联合投资权益转让协议》。
,公司与南充宏凌签定《联合投资权益转让协议》,将享有的南充上中坝嘉陵江大桥项目及格兰春天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权益转让给南充宏凌,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600万元整。南充宏凌于前支付转让总价的10%,即人民币560万元;前支付转让总价的30%,即人民币1680万元;在前付清余下的60%款项,即人民币3360万元。权益交割:在南充宏凌按联合投资权益转让协议付清所有款项后,本公司与南充宏凌签署权益交割确认书。南充宏凌提供一定的履约担保,确保本协议的履行。截止本报告日,南充宏凌已经按约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560万元。
(5)重庆东源与渝海控股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
,本公司与渝海控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公司对泛华公司和泛华公司西南公司的人民币元债权整体转让给渝海控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99万元整。该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渝海控股向本公司支付总金额的10%,即人民币139.90万元整;双方完成交割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公司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559.60万元;前支付本公司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699.50万元。转让债权自本公司收到第一笔转让款支付之日起10日内转移至渝海控股;本公司将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文件资料编制《资产交割单》移交给渝海控股。截止本报告期末,渝海控股已按约支付了转让款,公司已与渝海控股完成了债权移交手续。渝海控股已另行起诉泛华公司。
五、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股5%以上股东在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作出了承诺:
1、锦江和盛承诺: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报告期内,锦江和盛按承诺履行。
2、股权分置改革前,重庆渝富通过司法拍卖形式竞得重钢集团所持重庆东源45,081,847股法人股(占股改前公司总股本的21.90%),当时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重钢集团已授权重庆渝富在上述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行使上述股份的一切股东权利。
重庆渝富承诺:在上述股份转让过户至重庆渝富名下前,上述股份将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股份转让过户至重庆渝富名下后,重庆渝富持有的重庆东源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重庆渝富与重钢集团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报告期内,重庆渝富按承诺履行。
3、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期间,重庆渝富与四川华州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正处于履行过程中。
四川华州承诺:在重庆东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由四川华州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在上述股权转让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之前,该部分股份将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除重庆渝富以外的第三方。
重庆渝富承诺:在重庆东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由重庆渝富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在上述股份转让过户至重庆渝富名下后,重庆渝富持有的重庆东源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截止本报告日,上述股权未转让过户。报告期内,四川华州、重庆渝富均按承诺履行。
4、为支持重庆东源清收泛华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工作,重庆渝富承诺:若重庆东源采取诉讼、债权转让等方式在前不能收回泛华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或收回部分低于该项债权帐面原值时,重庆渝富将于前以该项债权帐面原值减去已收回部分的差额为做价依据,以收购债权或资产置换等方式解决泛华公司资金占用问题。
,本公司渝海控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公司对泛华公司及其西南公司的元债权整体转让给渝海控股,转让价款为1399万元整。该合同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生效。鉴于上述情况,重庆渝富于再次承诺:对本公司取得的债权转让收入1399万元与该项债权账面原值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元,渝富公司将履行的承诺,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渝海控股于将上述债权转让款1399万元划付本公司。,渝富公司履行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了本公司对泛华公司及其西南公司债权账面原值与转让该债权收入之间的差额部分人民币 元。至此,本公司清欠工作全部完成。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本公司支付给重庆天健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报酬为31万元人民币。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连续11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公司原董事陈凯(公司第一大股东锦江和盛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于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成都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于被释放。,陈凯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12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陈凯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将锦江和盛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发还受害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陈凯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陈凯已于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八、股权分置改革
召开的公司第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公司于完成股改,以公司股改前流通股股本73,7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44,220,000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6股转增的股份,该定向转增股份到账日期为。公司总股份从205,821,847股,变更为250,041,847股。截止本报告日,非流通股股东均履行承诺事项。
截止本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首批限售期满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为。
九、报告期内,公司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
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接待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十、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新的章程指引等修订了《公司章程》以及其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使公司治理结构更为科学、完备。
十一、清欠工作完成情况
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泛华公司利用其作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身份,通过泛华公司以及关联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借用本公司大量资金。,泛华公司西南公司承诺负责偿还有关关联企业借用本公司资金。经审计,截止,共占用本公司资金元。
为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欠的有关精神,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公司诉泛华公司、泛华公司西南公司欠款案。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该案移交重庆市新设立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出传票,于开庭,并公告送达泛华公司西南公司。,本公司与渝海控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公司对泛华公司及其西南公司的元债权整体转让给渝海控股,转让价款为1399万元整。该合同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生效。鉴于上述情况,渝富公司于再次承诺:对本公司取得的债权转让收入1399万元与该项债权账面原值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元,渝富公司将履行的承诺,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渝海控股于将上述债权转让款1399万元划付本公司。,渝富公司履行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了本公司对泛华公司及其西南公司债权账面原值与转让该债权收入之间的差额部分人民币 元。至此,本公司清欠工作全部完成。
鉴于上述债权已整体转让给渝海控股,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2006年度公司无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十二、公司股权相关事项
公司第一大股东锦江和盛将其持有的公司2,700万股股权质押给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将其持有的公司3,100万股股权质押给成都成都成硕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大股东四川华州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权质押给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本公司获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分别与四川华州和锦江和盛借款合同公证执行一案,分别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州和锦江和盛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了四川华州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冻结了锦江和盛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700万股。
锦江和盛持有的58,568,498股,已经质押。成都市公安局以陈凯涉嫌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对上述股份采取了司法冻结。2006年12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罪名成立,并判决将锦江和盛持有的本公司58,568,498股股份发还给受害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陈凯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锦江和盛持有的公司58,568,498股股权、公司第四大股东泛华公司持有的公司13,471,502股股权、公司第六大股东四川华州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权仍在冻结中。
十三、期后重要事项
1、重庆东源与渝富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渝富公司与华居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华居公司持有的东源华居公司全部66.25%的股权。有鉴于此,本公司与渝富公司同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源华居公司15%的股权,按照华居公司与渝富公司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同等条件转让给渝富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1,320,754.72元。本次转让根据重庆瑞升资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估价报告(渝瑞[2006](估)字第106号)和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源华居公司审计报告(重天健审[2007]44号)为基础,参照市场实际成交的情况(渝富公司与华居公司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了本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盘活了本公司资产,调整了本公司产业结构,同时也解决了本公司与华居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经初步测算,本次股权转让如得以顺利履行,将产生约人民币1680万元的收益。
渝富公司持有本公司18.03%股份,系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于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7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坚、张子春、乔昌志、周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交易于获得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截止本报告日,渝富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项,即人民币 39,396,226.42元,股权转让的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详见日刊载于《证券时报》的《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号)
2、拟购买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30%的股权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近期发布项目编号为的国有类产股权挂牌公告,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租赁”)30%股权挂牌转让,参考价格为人民币5,940.00万元,挂牌公示期限2007 年到。
银海租赁成立于,注册资本18,000.00万元。该公司已获得融资租赁业务资质,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全国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购买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购买银海租赁30%股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通过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等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的方式购买上述股权,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号)于刊载于《证券时报》。
第十节 财务报告
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PAN-CHINA ()
ACCOUNTANTS
重天健审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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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报 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6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0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龙文虎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重庆
中国注册会计师:梁正勇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简介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号文批准,于由原重庆钢铁公司第四钢铁厂改组设立,并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钢集团”)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签署了《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合同书》,将其持有的国有法人股72,040,000股以协议作价方式转让给泛华公司,并于办妥相关法律手续。2000年重钢集团将所持有的公司5,000,000股国有法人股以拍卖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股东。2001年9月,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泛华公司将持有的公司58,568,498股国有法人股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冻结后,转让给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和盛”),并于办妥相关法律手续。2002年4月,重钢集团持有的公司1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以拍卖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股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钢集团持有的公司45,081,847股股权由竞买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以人民币54,999,853.34元竞得。,重钢集团将上述股权过户至渝富公司。
根据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通过的《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和修改后的章程的规定,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422万元。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本7,37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4,42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6股转增的股份。,公司已将资本公积人民币4,422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公司本次变更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21,847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41,847元。
截止,公司总股本250,041,84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2,125,687股(其构成为:国有法人股58,553,349股,境内一般法人股73,568,498股,高管人员持股3,840股),占总股本的52.8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17,916,160股,占总股本的47.16%。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按资质证书核定项目承接业务),物业管理;制造、加工、销售钢材、锰铁;机械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和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不含接收和发射设施)、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日用百货、普通机械设备;建筑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企业营销策划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制、开发。
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先生。
二、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会计年度
自公历起至止。
3、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月月初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月末时,将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该月末的上述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6、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将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认为现金等价物。
7、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确认为短期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以投资成本计价。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处置时按实际取得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期末时,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按单项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8、坏账核算方法
(1)坏账确认标准
因债务人已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并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
(2)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3)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期末时,按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历史经验确定的不同账龄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列示如下:
计提比例(%)
关联单位、有抵押、担保和债务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可回收性较小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时单独考虑。
(4)账龄的确定方法
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9、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分类
存货分为开发产品、开发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库存材料、库存商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2)存货盘存制度
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
(3)存货计价方法和摊销方法
开发成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开发产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销售时按个别计价法结转成本;库存材料和库存商品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低值易耗品中生产用低值易耗品以直线法于2年内摊销,其余于领用时一次性摊销。
①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核算。开发用土地所发生的购买成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基础设施费等,在开发成本中单独核算,并根据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计入相应的开发产品成本中。
②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a、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由该公共配套设施服务的商品房承担,按面积比例分配计入该商品房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如滞后于该商品房建设,在该商品房完工时,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进行预提。
b、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以各配套设施项目独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所发生的成本。
③出租开发产品及周转房的摊销方法:按出租开发产品及周转房的实际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经济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4)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期末时,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10、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
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其他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期间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初次投资和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批分别计算,并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a、初次和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均为借方的,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但对金额较小的追加投资借方差额并入原借方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
b、初次投资为借方差额,追加投资为贷方差额的,以追加投资产生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尚未摊销完的借方差额余额,未冲减完的借方或贷方差额分别按规定年限继续摊销或计入资本公积;
c、初次投资为贷方差额且已计入资本公积,追加投资为借方差额的,以初次投资产生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追加投资产生的借方差额,未冲减完的借方差额按规定年限分期摊销。
(2)长期债权投资
持有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确认为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期计提利息收入,调整溢价或折价摊销额以及减去取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摊销额后,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损益,但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则停止计提利息。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债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相关费用及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采用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期末时,若长期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则按单项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1、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1)固定资产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③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
(2)固定资产计价
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3)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方法
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分类、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及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办公管理设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期末时,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2、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
期末时,对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按单项在建工程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3、借款费用核算方法
(1)因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及辅助费用等,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成本。
因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开始: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束。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
(3)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
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14、无形资产核算方法
(1)无形资产系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该摊销期限不得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及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且如无前述规定年限,则不应超过10年。公司的无形资产类别及摊销期限如下:
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法律规定的
(3)期末时,根据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按单项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将其一次性转入当期费用。
15、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方法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限或规定的摊销期限内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建固定资产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转入损益。
16、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收到业主委托代为管理的公共维修基金,计入“代管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同部位共同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或存入商品房所在地房屋管理局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商品房所在地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7、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按土建、安装等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金留成比例、支付期限、从应支付的土建安装工程款中扣出,列为其他应付款。在保修期内由于质量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直接在本项目列支,保修期结束后结算。
18、预计负债核算方法
如发生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实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9、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的收入
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确认收入实现: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的收入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谨慎性原则对劳务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3)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确认收入实现: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出租物业收入
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和方法计算,且预计租金收入能够流入时,确认收入实现。
(5)物业管理收入
按合同约定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期限和收费标准计算,且预计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时,确认收入实现。
20、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2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本年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估计变更
本年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2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的会计方法
以母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汇总各项目数额,并抵销母子公司间和子公司间的投资、往来款项和重大的内部交易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除母公司外,将满足下述条件的单位的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公司对该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公司对该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下(含50%)但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如果其规模较小也可不予以合并,但未予合并单位的资产总额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之和及净利润之和占所有母子公司相应指标总和的比例均应在10%以下。该单位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占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的比例也应在10%以下。
1、主要税种及税率
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控股子公司成都蜻蜓标识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4%。
2、附加税费及比例
比 例(%)
教育费附加
四、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万元)
所占权益比例(%)
是否已合并报表
(1)控股子公司
成都蜻蜓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蜻蜓公司”)
标识设计制作
标识、标志系统的设计、制作与销售;礼品包装的设计、制作、销售。
成都尚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
室内装饰设计
室内装饰、室内设计;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等;展览场所的布置及用具加工。
(2)无合营企业
2、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1)本年度减少合并财务报表单位情况如下:公司与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宏凌”)分别于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持有的南充文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文迪”)60%的股权以3,660万元转让给南充宏凌,将公司持有的南充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嘉源”)80%的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南充宏凌。截止,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共计3,700万元。
(2)本年度因出售股权而减少控股子公司南充文迪与南充嘉源,其股权转让日分别为及,确定股权转让日的依据是股权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转让双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公司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
(3)南充文迪与南充嘉源在股权转让日及年初的财务状况(单位:人民币元)
a、南充文迪
142,562,404.41
91,273,916.31
301,042.79
357,954.09
142,870,527.20
91,642,700.40
88,890,037.94
33,035,589.63
股东权益总计
53,980,489.26
58,607,110.77
b、南充嘉源
24,014,645.41
23,932,321.74
24,075,767.49
24,004,649.42
24,025,467.75
23,716,624.10
股东权益总计
288,025.32
(4)南充文迪与南充嘉源自年初至股权转让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单位:人民币元)
a、南充文迪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4,626,621.51
-2,351,978.79
-4,626,621.51
-2,351,978.79
b、南充嘉源
主营业务收入
2,739,740.16
3,965,187.22
主营业务利润
-36,987.98
200,838.08
-237,725.58
-211,974.68
-237,725.58
-211,974.68
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货币资金
182,865.34
44,691,424.21
23,171,578.84
44,724,953.25
23,354,444.18
2、应收款项
(1)应收账款
a、账龄分析及坏账准备列示如下:
2,237,712.66
4,295,138.56
2,237,712.66
4,295,138.56
b、欠款金额前五名项目的总欠款金额为1,727,086.50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77.18%。
c、无持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
(2)其他应收款
a、账龄分析及坏账准备列示如下:
57,305,809.76
573,058.09
23,083,521.02
230,835.21
23,999,493.45
1,199,974.67
65,032,800.00
3,251,640.00
65,029,800.00
3,252,980.00
9,048,770.00
8,813,537.30
10,979,715.17
10,413,822.91
146,381,443.21
5,047,082.76
108,144,806.19
22,709,835.42
*注:年末账龄1-2年的其他应收款大于年初账龄1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系本年减少合并财务报表单位南充嘉源所致,详见附注四、2所述。
b、欠款金额前五名项目的总欠款金额为145,159,598.80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99.17%。
c、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如下:
性质或内容
DONG YUAN HUA JU HOLDING LIMITED
65,000,000.00
股权转让款
56,000,000.00
投资转让款*
23,827,694.80
借款及代垫款
*注:截止,公司应收南充宏凌投资转让款5,600万元,详见附注十一、3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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