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团队做公司法股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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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如何制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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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司章程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总之.;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认购公司的股份才能设立公司;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我国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方式。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形成初始文本后,在经过其他股东,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发起人签字确认。创立大会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能有效举行,公司法未作规定。无论何种方式,全体股东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示同意。我国新《公司法》第77条第4项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方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至于“共同制定”的具体方式,法律对其公司章程的制定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他股东签名、盖章同意。实践中可以是全体股东在一起共同协商拟定。共同订立是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共同协商来制定;部分订立是由部分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所以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需要经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确认才能有效,制作公司章程成为了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公司,由于公司的投资者限于发起人,股东人数相对较少并且固定;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对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无需再经创立大会或其他程序予以确认即具有效力,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存在共同订立和部分订立两种情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所以,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才形成正式文本,因设立方式不同,公司章程不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更不是一纸无用的法律文书,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由于公司类别的差异,股东人数的差别较大,故在制定公司章程的具体实践中;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也可以是一部分股东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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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二字出自《孟子·滕文公上》,“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意有讲学论道、传播文化与学术研究之义。&明伦律师事务所(Bright & Young Law Firm,下称“明伦所”)是一家经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明伦所一直秉承“海纳百川、合作发展”的办所文化与发展理念,致力于成为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的发展,本所已拥有执业律师150余名,合伙人25名,上海总所在上海市1500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规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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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所王智斌律师颁发聘书,聘其为中证中小投资者...
[文号、发布单位及日期]:沪发改规范[2017]3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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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021-
微 信 公 众 号&|&&|&&|&&|&&|&&|&
先导智能(300450)公告正文
先导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邮编:200120
&&&&&&&&&电话(Tel):00&&&&&&传真(Fax):00
&&&&&&&&&&&&&&&&&&&&&&&网址:www.allbrightlaw.com
&&&&&&&&&&&&&&&&&&&&&&&&&&&&&&&&&&3-3-2-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第一节&&&&&&引&&&&&言............................................................................................................&5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5
&&&&二、签字律师简介.................................................................................................&5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6
&&&&四、释义.................................................................................................................&7
第二节&&&&&&正&&&&&文............................................................................................................&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发行人的设立...............................................................................................&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1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8
&&&&八、发行人的业务...............................................................................................&3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5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5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7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58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8
&&&&&&&&&&&&&&&&&&&&&&&&&&&&&&&&&&&&&&&&&&&&&&&&&&&&&&&&&&3-3-2-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三、结论意见...............................................................................................&58
第三节&&&&&结&尾............................................................................................................&59
&&&&一、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59
&&&&二、律师工作报告的正、副本份数...................................................................&59
&&&&&&&&&&&&&&&&&&&&&&&&&&&&&&&&&&&&&&&&&&&&&&&&&&&&&&&&3-3-2-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
法》、《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
作报告。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及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
作报告。
&&&&&&&&&&&&&&&&&&&&&&&&&&&&&&&&&3-3-2-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4&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为上海市最大规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在
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等地设有分所,2012&年度,注册
律师超过&500&名。
&&&&本所主要从事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
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是: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
才,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
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成立以来,本所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
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
一。
&&&&二、签字律师简介
&&&&1、徐军律师,本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
士。执业&21&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19&年,执业记录良好。曾以发行人律师身份
参与“宁波富邦”、“宁波海运”、“雅戈尔”、“宁波韵升”、“江南高纤”、“东睦股
份”、“科华生物”、“宁波华翔”、“广博股份”、“东力传动”、“上海锐奇”、“嘉麟
杰”、“百润股份”等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工作;曾以主承销商律师的身份参与“维
科精华”、“波导股份”等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工作;曾以发行人律师身份参与“杉
杉股份”、“鑫富药业”、“宁波华翔”、“雅戈尔”、“东力传动”等上市公司发行股
票工作;曾以主承销商律师身份参与“杉杉股份”的配股工作;曾以发行人律师
身份参与“雅戈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曾以受让人律师身份参与“宁
波富达”、“雅戈尔”等公司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联系电话:
&&&&&&&&&&&&&&&&&&&&&&&&&&&&&&&&&&&&&3-3-2-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021-。
&&&&2、顾海涛律师,本所律师,同济大学法学学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7&年,
曾以公司律师身份参与“广博股份”、“东力传动”、“嘉麟杰”、“百润股份”
等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工作,“宁波华翔”、“宁波韵升”、“东力传动”非公开
发行股票以及“宁波华翔”、“宜科科技”、“东睦股份”等公司的股权分置改
革工作。联系电话:021-。
&&&&3、邓学敏律师,本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5&年,
主要业务领域为证券与并购重组。曾以公司律师身份参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华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同
时,还以收购方律师身份经办了众多并购重组法律业务。联系电话:
021-。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11&年&5&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
绍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发行人指
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核查阶段。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
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
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
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方案,敦促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计
&&&&&&&&&&&&&&&&&&&&&&&&&&&&&&&&&&3-3-2-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算、复核等多种核查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就一些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
&&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有关当事方
&&出具了有关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
&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
&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编报
&&规则&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审查
&&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开展相关
&&工作,累计工作时间约&120&天。
&&&&&&四、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
先导有限&&&&&&&&&&&&&&&&&&&&指
&&&&&&&&&&&&&&&&&&&&&&&&&&&&&&&&&&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先导厂&&&&&&&&&&&&&&&&&&&&&&指&&&&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
&&&&&&&&&&&&&&&&&&&&&&&&&&&&&&&&&&KOREA&KUJU&ENGINEERING&CO.,LTD.(译为“韩
韩国九州&&&&&&&&&&&&&&&&&&&&指
&&&&&&&&&&&&&&&&&&&&&&&&&&&&&&&&&&国九州机械公司”,亦译为“韩国九洲机械公司”)
先导投资&&&&&&&&&&&&&&&&&&&&指&&&&无锡先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嘉鼎投资&&&&&&&&&&&&&&&&&&&&指&&&&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
紫盈国际&&&&&&&&&&&&&&&&&&&&指&&&&紫盈国际有限公司(香港)
兴烨创投&&&&&&&&&&&&&&&&&&&&指&&&&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祺嘉&&&&&&&&&&&&&&&&&&&&指&&&&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鹏萱&&&&&&&&&&&&&&&&&&&&指&&&&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熠美&&&&&&&&&&&&&&&&&&&&指&&&&上海熠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意领电子&&&&&&&&&&&&&&&&&&&&指&&&&无锡意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尚导光伏&&&&&&&&&&&&&&&&&&&&指&&&&无锡尚导光伏设备有限公司
尚德(中国)&&&&&&&&&&&&&&&&指&&&&尚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三会”&&&&&&&&&&&&&&&&&&&&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
本次发行上市&&&&&&&&&&&&&&&&指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3-3-2-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锦天城、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指&&&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无锡先导自动化
《招股说明书》&&&&&&&&&&&&&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天职国际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天职沪
《审计报告》&&&&&&&&&&&&&&&指&&&ZH[&号”&《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天职沪
《内控报告》&&&&&&&&&&&&&&&指
&&&&&&&&&&&&&&&&&&&&&&&&&&&&&&&&ZH[&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国际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天职沪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
&&&&&&&&&&&&&&&&&&&&&&&&&&&指&&&ZH[&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
告》
&&&&&&&&&&&&&&&&&&&&&&&&&&&&&&&&告》
《公司章程》&&&&&&&&&&&&&&&指&&&《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经发
&&&&&&&&&&&&&&&&&&&&&&&&&&&&&&&&行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为本次
《公司章程(草案)》&&&&&&&指&&&发行上市之目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等规定全面修订的公司章程,自发行人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管理办法》&&&&&&&&&&&&&&&指
&&&&&&&&&&&&&&&&&&&&&&&&&&&&&&&&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
《编报规则&12&号》&&&&&&&&&指&&&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锡市工商局&&&&&&&&&&&&&&&指&&&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交通银行&&&&&&&&&&&&&&&&&&&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指&&&、2011&年度及&2012&年&1-3&月
元&&&&&&&&&&&&&&&&&&&&&&&&&指&&&人民币元(特指除外)
&&&&&&&&&&&&&&&&&&&&&&&&&&&&&&&&&&3-3-2-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2&年&3&月&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
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2012&年&3&月&20
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2&年&3&月&4&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二)2012&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开户的境
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发行价格:由公司和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7)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8)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①新型自动化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自动化设备生产环境升级、零部件加工车间扩建、成套设备
装配车间扩建;拟投资金额:16,407.00&万元。
&&&&&&&&&&&&&&&&&&&&&&&&&&&&&&&&&&&&&3-3-2-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研发中心建设、新型薄膜电容器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动力/
储能锂电池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拟投资金额:5,351.70&万元。
&&&&&&&以上项目投资总额&21,758.70&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
况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若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计划投入项
目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在
支付计划投入项目的金额后尚有剩余,则用于补充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
&&&&(9)本决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
案》
&&&&(1)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
的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发行询价区间和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网下网上发行比例、上市地点、发行时间及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事宜;
&&&&(3)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4)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
法律文件;
&&&&&&&(5)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未尽事宜;
&&&&&&&(6)本次发行授权行为有效期限为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
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5、《关于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关于制定的议案》
&&&&&&&7、《关于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报告》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
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3-3-2-1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058
&&&&&&&&&住&&&&&&&&所&&&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锡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5100&万元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承接自动化专用
&&&&&&&&&经营范围
&&&&&&&&&&&&&&&&&&&&&&&&设备的定制
&&&&&&&&&成立日期&&&&&&&2002&年&4&月&30&日
&&&&(二)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先导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先导有限成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
以上。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
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3-3-2-1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及《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的情形;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不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
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年检资料,发行
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先导有限成立之日起计
算),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度、2011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5,895,519.98元、39,280,410.99元,
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日的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
元,且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5100&万元,若发行人
本次拟发行的&1700&万股全部发行完毕,则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为&6800&万元,不
少于&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有关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
&&&&&&&&&&&&&&&&&&&&&&&&&&&&&&&&3-3-2-1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自动化成套装
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
查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产业政策、有
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均为自动化成套装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王燕清,亦
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
能力,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
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3-3-2-1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六条的规定。
&&&&11、经王燕清先生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
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
员会工作制度,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14、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已对发行人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
&&&&15、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天职国
际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16、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
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
&&&&&&&1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
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3-3-2-1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8、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
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9、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0、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满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述条件: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
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
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新型自动
化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2、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核准及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
&&&&&&&&&&&&&&&&&&&&&&&&&&&&&&&3-3-2-1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先导有限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由先导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先导有限系于&2002&年&4&月&3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其成立
时的住所为无锡新加坡工业园&147&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为王燕清,注册资本为
20&万美元。先导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美元)&&&&&&认缴比例
&&&&&&&&&1&&&&&&&&&&&&&&先导厂&&&&&&&&&&&&&&&&&&&&&150,000&&&&&&&&&&&75%
&&&&&&&&&2&&&&&&&&&&&&韩国九州&&&&&&&&&&&&&&&&&&&&&&50,000&&&&&&&&&&&25%
&&&&&&&&&&&&&&&&&&&合&计&&&&&&&&&&&&&&&&&&&&&&&&&200,000&&&&&&&&&&&&100%
&&&&先导有限设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2&年&2&月&26&日,&无锡市工商局出&具“(2002)锡工商&名称第
00151&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无锡先
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2002&年&4&月&10&日,先导有限投资人先导厂、韩国九州共同签署先导有
限合资合同,并于同日签署先导有限章程。其中约定,先导厂出资&15&万美元,
以相当于&3&万美元的人民币现汇、相当于&7.5&万美元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当于
4.5&万美元的设备作价出资;韩国九州出资&5&万美元,以美元现汇出资。
&&&&3、2002&年&4&月&18&日,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锡
高管发[&号”《关于同意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的批
复》,同意先导厂与韩国九州为建办中外合资“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制定的合资合同及章程。
&&&&4、2002&年&4&月&26&日,先导有限取得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苏
府资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2002&年&4&月&30&日,先导有限取得由无锡市工商局核发的“企合苏锡总
字第&00551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2-1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6、2002&年&6&月&20&日,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普分评咨
字(2002)第&85&号”《评估报告书》,先导厂委托评估的资产(19&台机器设备)
于评估基准日&2002&年&5&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448,112.00&元。
&&&&2002&年&7&月&23&日,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普会分外验
(2002)3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2&年&6&月&21&日止,先导有限已收
到投资方缴纳的注册资本第&1&期合计&126,141.38&美元,折合记账本位币人民币
1,044,040.48&元,其中以实物出资&126,141.38&美元。根据该《验资报告》,本
次出资系先导厂以&19&台机器设备和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第&147&号土地使用权向先
导有限投入。其中,19&台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448,112.00&元,按评估基准日
汇率计算,折合&54,141.38&美元;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第&147&号土地使用权按照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价格作价&72,000&美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1&年&12&月&6&日,先导厂与无锡星洲工业园区开发有限
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先导厂购买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第&147&号土地
使用权,转让价格为&72,000&美元。2002&年&11&月&1&日,先导有限取得“锡新国
用(2002)字第&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座落于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第
147&号,使用权面积&4,007.5&平方米。
&&&&本所律师认为,先导厂以未经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对先导有限进行出资,不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鉴于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金额与其购买该土地使用权所
签署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一致,且先导厂购买该土地使用权距
其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先导有限出资之间的时间间隔不长,故该事项不致构成其对
先导有限的出资不实,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7、2002&年&11&月&27&日,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普会分外
验(2002)4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2&年&11&月&27&日止,先导有限已
收到投资方缴纳的注册资本第&2&期合计&73,858.62&美元,其中韩国九州以美元现
汇出资&50,000&美元,先导厂以人民币折合出资&23,858.62&美元;连同第&1&期出
资,先导有限共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为&20&万美元。
&&&&2002&年&12&月&14&日,先导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的出资方式变
更为:先导厂出资&15&万美元,以相当于&2.39&万美元的人民币现汇、相当于&7.2
万美元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当于&5.41&万美元的设备作价出资;韩国九州出资&5
万美元,以美元现汇出资。先导厂与韩国九州亦就上述变化事宜签署先导有限合
&&&&&&&&&&&&&&&&&&&&&&&&&&&&&&&&&3-3-2-1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同、章程修改协议。&2002&年&12&月&19&日,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出具“锡高管发[&号”《关于同意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变
更出资方式的批复》,同意上述出资方式的变更。
&&&&第&2&期出资完成后,先导有限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
&&&&股东&&&&&&&&&&&&&&&&&&&&&&&&&&&&&&&&&&&&&&出资方式及金额(美元)
&&(投资&&&&&出资额&&&&&&&&&出资&&&&&&&&&&&&&&&&&&&&&&&&&&&&&&&&&&&&&&&&&&&&&&&&&出资
&&&&人)&&&&&(美元)&&&&&&&比例&&&&&&&货币&&&&&&&&&&&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比例
&先导厂&&&&&&&&150,000&&&&&&&&&75%&&&23,858.62&&&&&&&&&54,141.38&&&&&&&72,000&&&&&75%
&韩国九州&&&&&&&50,000&&&&&&&&&25%&&&&&&50,000&&&&&&&&&&&&&&&&&/&&&&&&&&&&&&/&&&&&25%
&&&合&计&&&&&&&200,000&&&&&&&&100%&&&73,858.62&&&&&&&&&54,141.38&&&&&&&72,000&&&&100%
&&&&8、经本所律师核查,经过&3&次增资、2&次股权转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先导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无锡先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0.00&&&&&&&&&&&&&51.40%
&&&2&&&&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25.00&&&&&&&&&&&&&16.91%
&&&3&&&&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13.55&&&&&&&&&&&&&&&9.16%
&&&4&&&&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10.50&&&&&&&&&&&&&&&7.10%
&&&5&&&&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7.62&&&&&&&&&&&&&&&5.15%
&&&6&&&&紫盈国际有限公司&&&&&&&&&&&&&&&&&&&&&&&&&&&&&&&&&&&&&5.00&&&&&&&&&&&&&&&3.39%
&&&7&&&&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50&&&&&&&&&&&&&&&3.04%
&&&8&&&&上海熠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1.70&&&&&&&&&&&&&&&1.15%
&&&&&&&&&&&&&&&&&&合&计&&&&&&&&&&&&&&&&&&&&&&&&&&&&&&&&&&&&147.87&&&&&&&&&&&&&&&&100%
&&&&(二)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11&年&11&月&7&日,先导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将先导有限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及审计基准日定于&2011&年&10&月&31&日;
&&&&(2)2011&年&11&月&8&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沪&ZH[&号”《无锡先导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先导有限截至&2011&年&10&月&31&日的
净资产为&161,714,329.90&元;
&&&&(3)2011&年&11&月&10&日,沃克森(北京)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1]第&0297
号”《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先导有限截至&2011&年&10&月&31&日净资产的
&&&&&&&&&&&&&&&&&&&&&&&&&&&&&&&&&&&&&&&3-3-2-1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评估值为&19,284.97&万元;
&&&&(4)2011&年&11&月&10&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5)2011&年&12&月&15&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商务厅“苏商资〔&号”
《关于同意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
意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无锡先导
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2011&年&12&月&20&日,天职国际对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验证并出
具“天职沪&ZH[&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的出资已按时足额缴纳;
&&&&(7)2011&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份公司设立及《公司章程》等决议;
&&&&(8)2011&年&12&月&27&日,发行人取得由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058)。
&&&&2、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有&8&名发起人,具备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条件。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整体变更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三)发起人协议
&&&&2011&年&11&月&10&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就先导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事宜共
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根据该协议书:
&&&&1、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先导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
&&&&&&&&&&&&&&&&&&&&&&&&&&&&&&&&&&3-3-2-1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2、各发起人确认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沪&ZH[&号”《无锡先导自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2011&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先导有限经审计的
净资产为人民币161,714,329.90&元。各发起人同意,将前述净资产折合股本总额5100
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股本总额等于注册资本总额,全部由发起人
予以认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0&万元,股份总数为&5100&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各发起人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各发起人按其持有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认购
的股份数额及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购股份(股)&&&所占比例
&&1&&&&&&无锡先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7,591,000&&&&&&&54.10%
&&2&&&&&&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8,624,100&&&&&&&16.91%
&&3&&&&&&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71,600&&&&&&&&9.16%
&&4&&&&&&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3,621,000&&&&&&&7.10%
&&5&&&&&&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26,500&&&&&&&5.15%
&&6&&&&&&紫盈国际有限公司&&&&&&&&&&&&&&&&&&&&&&&&&&&&&&&&1,728,900&&&&&&&3.39%
&&7&&&&&&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50,400&&&&&&&3.04%
&&8&&&&&&上海熠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6,500&&&&&&&1.15%
&&&&&&&&&&&&&&&&&&&&&&&合&计&&&&&&&&&&&&&&&&&&&&&&&&&&&&51,000,000&&&&&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事宜履行了以下手续:
&&&&&&1、2011&年&11&月&8&日,天职国际出具了“天职沪&ZH[&号”《无锡
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先导有限截至&2011&年&10&月
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161,714,329.90&元&;
&&&&&&2、2011&年&11&月&10&日,沃克森(北京)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1]第&0297
号”《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其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先导有限截至&2011&年&10&月&31&日净
资产的评估值为&19,284.97&万元;
&&&&&&3、2011&年&12&月&20&日,天职国际出具了“天职沪&ZH[&号”《验资
报告》,验证各发起人已经实缴全部出资。根据该验资报告,各发起人以其持有
&&&&&&&&&&&&&&&&&&&&&&&&&&&&&&&&&&&&&3-3-2-2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的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出资额所对应的权益出资,以无锡先导自动化设
备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0&月&31&日止经审计账面净资产&161,714,329.90&元折合
成股份公司股份,其中人民币&5100&万元计入股本,余额转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已经履行必
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了创立大会,发行人
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如下:
&&&&1、2011&年&11&月&20&日,先导有限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决定于&2011&年&12
月&20&日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
&&&&2、2011&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无锡先导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的报告》、《关于选举无锡先
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无锡先导自动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无锡先导自动化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有关发起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自动化成套装备的研发、
设计、生产与销售,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
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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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
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
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
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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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8&名股东,均为发行人的发起人,
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该&8&名
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先导投资
&&&&无锡先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6&日,持有注册号为
48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无锡市新区行创四路&7&号,注册
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燕清。
&&&&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创业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
询服务。
&&&&先导投资持有发行人&2,759.1&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4.1%。先导投资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王燕清&&&&&&&&&&&&&&&&&&&18,800,000&&&&&&&&&&&&&&&&94%
&&&&&&&&&&&&2&&&&&&&&&&&&&王建新&&&&&&&&&&&&&&&&&&&&&&600,000&&&&&&&&&&&&&&&&&3%
&&&&&&&&&&&&3&&&&&&&&&&&&&王建清&&&&&&&&&&&&&&&&&&&&&&600,000&&&&&&&&&&&&&&&&&3%
&&&&&&&&&&&&&&&&&&&合&&&计&&&&&&&&&&&&&&&&&&&&&&&&&20,000,000&&&&&&&&&&&&&&&100%
&&&&2、嘉鼎投资
&&&&无&锡&嘉&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持&有&注&册&号&为
50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无锡新区高浪东路&20&号&401
室,注册资本为&112.10867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倪亚兰。
&&&&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含国有资产);信
息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专项审
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嘉鼎投资持有发行人&862.41&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91%。嘉鼎投资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在公司任职情况
&&&&&1&&&&&&&&王燕清&&&&&&792,000.00&&&&&&70.65%&&&&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尤志良&&&&&&&&19,499.20&&&&&&&1.74%&&&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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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新&&&&&&19,499.20&&&&&1.74%&&&&董事、副总经理、王燕清之堂弟
&&&&&4&&&&&&刘烨春&&&&&&19,499.20&&&&&1.74%&&&&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黄婷娜&&&&&&19,499.20&&&&&1.74%&&&&副总经理
&&&&&6&&&&&&胡&彬&&&&&&&19,499.20&&&&&1.74%&&&&副总经理
&&&&&7&&&&&&缪&丰&&&&&&&19,499.20&&&&&1.74%&&&&副总经理
&&&&&8&&&&&&倪红南&&&&&&16,249.33&&&&&1.45%&&&&副总经理
&&&&&9&&&&&&王建清&&&&&&12,999.46&&&&&1.16%&&&&生产部员工、王燕清之兄
&&&&10&&&&&&蔡剑波&&&&&&12,999.46&&&&&1.16%&&&&生产部经理
&&&&11&&&&&&刘晨辉&&&&&&12,999.46&&&&&1.16%&&&&销售部经理
&&&&12&&&&&&倪亚兰&&&&&&&8,000.00&&&&&0.71%&&&&王燕清配偶、未在发行人任职
&&&&13&&&&&&周&昕&&&&&&&&7,799.68&&&&&0.70%&&&&研发中心经理
&&&&14&&&&&&王向阳&&&&&&&7,799.68&&&&&0.70%&&&&研发中心经理
&&&&15&&&&&&胡文渊&&&&&&&7,799.68&&&&&0.70%&&&&研发中心经理
&&&&16&&&&&&朱国强&&&&&&&7,799.68&&&&&0.70%&&&&研发中心工程师
&&&&17&&&&&&蔡&伟&&&&&&&&6,499.73&&&&&0.58%&&&&生产部经理
&&&&18&&&&&&沈&兵&&&&&&&&6,499.73&&&&&0.58%&&&&研发中心经理
&&&&19&&&&&&唐新力&&&&&&&6,499.73&&&&&0.58%&&&&监事会主席、销售部工程师
&&&&20&&&&&&诸晓明&&&&&&&5,199.79&&&&&0.46%&&&&销售部工程师
&&&&21&&&&&&钱政伟&&&&&&&5,199.79&&&&&0.46%&&&&销售部工程师
&&&&22&&&&&&王培春&&&&&&&5,199.79&&&&&0.46%&&&&研发中心工程师
&&&&23&&&&&&陆泷泷&&&&&&&5,199.79&&&&&0.46%&&&&研发中心工程师
&&&&24&&&&&&李日亮&&&&&&&5,199.79&&&&&0.46%&&&&研发中心工程师
&&&&25&&&&&&华&杰&&&&&&&&4,874.80&&&&&0.43%&&&&生产部经理
&&&&26&&&&&&张&坚&&&&&&&&3,899.84&&&&&0.35%&&&&研发中心工程师
&&&&27&&&&&&姜&明&&&&&&&&3,899.84&&&&&0.35%&&&&生产部经理
&&&&28&&&&&&杨建康&&&&&&&3,899.84&&&&&0.35%&&&&生产部机加工主任
&&&&29&&&&&&翁继明&&&&&&&3,899.84&&&&&0.35%&&&&研发中心工程师
&&&&30&&&&&&吴&敏&&&&&&&&3,899.84&&&&&0.35%&&&&研发中心工程师
&&&&31&&&&&&倪凌昊&&&&&&&3,899.84&&&&&0.35%&&&&研发中心工程师
&&&&32&&&&&&王福洪&&&&&&&3,899.84&&&&&0.35%&&&&研发中心工程师
&&&&33&&&&&&贾仕勇&&&&&&&3,899.84&&&&&0.35%&&&&研发中心工程师
&&&&34&&&&&&卞粉香&&&&&&&3,899.84&&&&&0.35%&&&&财务部出纳
&&&&35&&&&&&郝&媛&&&&&&&&3,899.84&&&&&0.35%&&&&职工代表监事、财务部会计
&&&&36&&&&&&周春晓&&&&&&&3,899.84&&&&&0.35%&&&&采购部工程师
&&&&37&&&&&&华&伟&&&&&&&&3,899.84&&&&&0.35%&&&&生产部装配电工班长
&&&&38&&&&&&顾福桥&&&&&&&3,249.87&&&&&0.29%&&&&研发中心工程师
&&&&39&&&&&&章&正&&&&&&&&3,249.87&&&&&0.29%&&&&研发中心工程师
&&&&40&&&&&&徐红金&&&&&&&2,599.89&&&&&0.23%&&&&研发中心工程师
&&&&41&&&&&&丁&华&&&&&&&&2,599.89&&&&&0.23%&&&&研发中心经理
&&&&42&&&&&&孙建军&&&&&&&2,599.89&&&&&0.23%&&&&研发中心经理
&&&&43&&&&&&许述君&&&&&&&1,624.93&&&&&0.14%&&&&研发中心工程师
&&&&44&&&&&&唐震宇&&&&&&&1,299.95&&&&&0.12%&&&&研发中心工程师
&&&&45&&&&&&刘&扬&&&&&&&&1,299.95&&&&&0.12%&&&&研发中心工程师
&&&&46&&&&&&涂新平&&&&&&&1,299.95&&&&&0.12%&&&&研发中心工程师
&&&&47&&&&&&宋跃勇&&&&&&&&&649.97&&&&&0.06%&&&&研发中心工程师
&&&&&&&&&合&计&&&&&&&1,121,086.76&&&&&&100%&&&&&&&&&&&&&&&&&&&—
&&&&3、上海祺嘉
&&&&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1&年&10&月&14&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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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为&401&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闵
行区莘滨路&280&号&1&幢&D410&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格普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委派代表为李家庆)。
&&&&&&&&&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上海祺嘉持有发行人&467.1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16%。上海祺嘉的合
伙人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权益比例
&&&&&&&&&&&&&&&&&&&&&&&&&&&&&&&&&&&&&&&&&&&&&&&&&&&&&&&&&&&&&&&&&&(万元)
&1&&&&&&&&上海格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64%
&2&&&&&&&&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900.00&&&&&63.87%
&3&&&&&&&&上海市闵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人&&&&&&&5000.00&&&&&32.26%
&4&&&&&&&&上海际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3.23%
&&&&&&&&&&&&&&&&&&&&&&&&&&&&&&合&计&&&&&&&&&&&&&&&&&&&&&&&&&&&&&&&15,500.00&&&&&&100.00%
&&&&&&&&&4、先导厂
&&&&&&&&&无锡先导电容器设备厂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为王燕清先生个人独资企
业,注册号为&399,住所为无锡市新区行创四路&7&号。
&&&&&&&&&经营范围为:电容器成套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加工(委托制造加工)及售
后服务。
&&&&&&&&&先导厂持有发行人&362.1&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1%。
&&&&&&&&&5、天津鹏萱
&&&&&&&&&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1&年&7&月&6&日,持
有注册号为&995&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空
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F05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鹏
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邓国锐)。
&&&&&&&&&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天津鹏萱持有发行人&262.6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15%。天津鹏萱的合
伙人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权益比例
&&&&&&&&&&&&&&&&&&&&&&&&&&&&&&&&&&&&&&&&&&&&&&&&&&&&&&&&&&&&&(万元)
&&&&&1&&&&&&&深圳市鹏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4.545%
&&&&&2&&&&&&&&&&&&&&&&&陈乃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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