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经济作物,被征收了村小组说一分都不给我,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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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私自出租村小组土地160多亩?回应:经村民同意公开招标
来源: 清远日报作者: 陈柏益
调查的结果是:该村2012年出租土地,不存在村长利用个人权力私自出租村小组土地的问题;不存在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问题。
清城区洲心街道办:经村民同意公开招标 承包者:承包至今未有收益
2004年被征用的土地荒凉一片。
■读者反映:
近日,清城区洲心街道一市民向党报热线反映,清城区洲心镇联岗村委会大岗二村村长,私自盲目出租村小组土地160多亩,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性质,使出让权转归自己所有等等。这一行为相当于以租代征,完全无视村小组的存在。
■党报热线记者调查:160多亩荒凉山坡地被出租
该市民反映的那块100多亩的土地,位于洲心镇与龙塘镇交界处,大燕河旁。这是一块荒凉的山坡地、河床地,既有杂草丛生的低洼地,也有深浅不一的水坑,还有一条光秃秃的长河,河的两岸是裸露的黄泥地。
在低洼地上,种有一排排高约2-3米的小树,但相当一部分树梢光秃秃,实际上已死了。在这块160多亩的土地上,除了那些小树外,没有其他农作物。
承包这块土地的张瑞兴,是大岗二村一名外出的生意人。张瑞兴摇摇头,苦笑地解释,自己于日与村委会签约承包合同,承包期20年。表面上看,这块160亩的土地,每年的承包款才4300元,很便宜。但实际上,每年还要不断投入资金,如聘请本村村民除草、施肥等等。已累计投入资金80多万元。截止到目前,他除了收过几编织袋玉米外,没有一分钱的收入。
张瑞兴表示,他当年承包的初衷是,这块土地荒凉多年,很可惜。恰巧村小组公开招标承包土地,他想利用这块土地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也希望给本村的集体增加收入。但承包后发现,这块土地一年遭遇水浸三四次,根本无法耕种。
对上述村民的投诉,张瑞兴委屈地说:“虽然承包土地后没有经济收益,但承包款按合同每年依常缴纳。现在如果有投资者出资10万元,我愿意转让这块土地。之前,对村民的投诉,镇信访办主任也专门来过现场调查,真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了解真实情况。”
原纺织城用地已被荒废近10年
对该土地的来龙去脉,联岗大岗二村原村民代表张桂清最为清楚,据张桂清介绍,该土地于2004年被市政府征用,征用的用途是:“建设纺织城。”
张桂清说,当年征用后,为防止大燕口的河水漫延到该土地,施工队专门挖土筑起一道大坝。可这样一来,原本平整连片的土地就被挖成坑坑洼洼。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纺织城建设项目停工,而该土地至此也无法复耕了。直到2012年承包前,该土地已被荒废近10年。
超过三分之二户代表同意公开招标
据村长张桂强解释,当年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将位于过海(土名)萝卜湾(土名)等水田、耕地公开招标。且当时也与洲心街办沟通,同意将此土地出租。
张桂强回忆,当年村小组采取投标的方式,底价为每年人民币二千元起,由竞投者出价,价高者得。当年有两名村民参加竞标,最终由村民张桂兴中标。最终竞投的价格为每年人民币4300元。该土地竞标后,超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同意按此价格出租。
据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称,中心接到村民投诉后,专门成立工作组到现场调查,调查的结果是:该村2012年出租土地,不存在村长利用个人权力私自出租村小组土地的问题;不存在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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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以及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缺陷/集体土地征收
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一) 土地征收权被滥用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我建一个学校和医院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开发一个经济适用房是否也为公共利益呢?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极度滥用。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实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场价格,而是由国家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这样的低价也往往是由用地单位来支付的,国家实际上是无对价取得土地,这就加剧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二)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既然是两种所有制的转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就应该由法定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而现行法律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计算的,一方面这种制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土地用途、地区差异、种植条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个异议是指对6—10倍以内,而对于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要求高于10倍的救济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另外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体现不出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补偿范围小、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或耕地开垦费等。这样的补偿范围在土地市场发展的今天远远弥补不了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因此是否能考虑一下象国外一样进一步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根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格。(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可能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⑥
另外对土地的补偿范围也值得借鉴,如(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转移价值或市场价值为准。(2)营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可获得的同等收益。(3)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⑦其实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在我国个别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苏省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就有保养费,并且在该办法第24条还对保养费的发放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补偿标准也有点过低,按照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前3年亩产量的6—10倍,这样算下来荒地补偿费每亩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农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说弥补损失了,甚至连原来的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
3、安置补助费过低,解决不了劳动力安置问题,另外也与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协调。
例如的安置补助费一般在元/亩,这样低的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本
不愿接受。⑧另外在劳动力安置方面我国《》虽然作了多次修改但仍未脱离计
划经济的阴影,主要表现在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不协调,如企业现在都是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有自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强行向企业安排劳动力显然干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⑨另一方面企业实行的是,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时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结果是被安置农民的就业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三) 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民主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另外在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时应该由征地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而在操作过程中显得很混乱,如新乡市东开发区在征收延津县农用地时先是延津县国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员会所在的乡政府签订一份合同,然后再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合同都没有。
实质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是,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防止征收权利被滥用,在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和的主任、组长,因为他们的民主法律意识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说召开村民会议,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众,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⑩一个小组长甚至连上百亩的土地都敢私自出卖,完全不顾村民的利益,更不考虑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后的生计,这也是近年来土地上访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四) 存在“以租代征”现象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的征收程序作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反对租用土地,而是由于立法滞后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忽略了土地租用后的复耕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如的宏达钢铁有限公司,2003年他们在沁阳市村租用了240多亩土地,租期为 30 年,租金每亩每年仅为600 元,并且是按年度支付的,而且这全是耕地,如果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是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实际上他们只在沁阳市和土地主管部门作了备案和批准,因此这种租地行为属于严重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它简化了土地使用手续。最关键的还是他们双方的合同太简单,对以后产生的问题及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如企业在土地租用期限内出现破产怎么办?土地由谁来复耕?我们认为只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租用土地的双方只考虑短期利益,不考虑土地的长期用途是一方面的原因,而作为政府部门由于缺乏相应 法律依据无法加强监管也是主要原因。
立法/集体土地征收
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达沃斯夏季论坛回答城镇化问题时直言,土地问题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有的财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土地财政”的现象。这造成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另一手又高价卖给开发商。他明确表示,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发生在集体土地上越来越多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立法又应如何面对“土地财政”困局?
专家说法/集体土地征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向记者透露,目前正酝酿立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诸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公、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暴力强拆等。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认为,所谓“市场价”补偿因为难以说得清楚什么是“市场”,造成了事实上操作的困难,“可能的办法是,怎么能让那些农民共享城镇化的收益,可以考虑入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民分享未来的土地收益,这样可能会减少很多矛盾。”(《新京报》9月17日)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绕开难点,采取入股、分红等形式补偿农民,看起来很美,但很可能只是“画饼”让农民“充饥”,不利于保障农民权益。
首先,这种建议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如果事实确如专家所言,什么是“市场”说不清楚,那么建立在市场收益基础上的入股、分红同样也应该“说不清楚”。反对“市场价”补偿时,以“”说不清楚为借口,建议入股分红时,又预设“市场”可以说得清清楚楚,这岂非自相矛盾?
“市场”说不清楚其实是借口,从现状来看,在国有土地补偿中,按“市场价”补偿并不存在“说不清楚”的问题,土地交易采取的是招拍挂的形式,有何说不清楚的?
其次,入股分红的形式能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农民房屋被拆迁后,不可能睡在野外,必须要有地方可住,必须要生活。入股分红的不确定性很多,既存在“纸上财富”难解现实生活困难的问题,也存在分红难兑现、分红成“白条”的可能。在财政收入并不透明的情况下,分红能分多少,会不会少得可怜,会不会忽悠农民,恐怕也是一个疑问。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入股、分红的建议是站在如何有利于地方政府拆迁的角度上进行政策构想,看起来很美,但一旦实施,后遗症将会很多。其实,保障农民利益真的很难吗?既然集体土地先要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进行招拍挂,那么参考当地过去的国有土地交易价格,以略低于市场价格补偿给农民,又有何不可?有何难度?农民能得到足够的补偿,地方政府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不正是一种双赢吗?
裁决程序/集体土地征收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征收程序/集体土地征收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释义
一:发布征地公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费用/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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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案例。收藏
涉及征地补偿等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09:22: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李恒生诉肥城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案 情原告李恒生系肥城市西付村村民,2007年所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因不对补偿安置标准产生争议,向肥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被征用土地的性质,肥城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对其申请决定不予公开,原告李恒生起诉至法院。裁 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李恒生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进行了答复,且其掌握基本农田分布的相关信息,具有公开此类信息的职权。原告李恒生的土地被征收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性质持有异议,而且认为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基本农田标准补偿,因此向被告国土局申请公开西付村基本农田的相关信息,此信息应当认定与原告李恒生的生产、生活具有特殊需要,被告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公开2001年至2008年期间的涉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付村的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评 析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作为农民,承包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关系其切身利益。因此,原告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依法应予公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征地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0:34: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尚晓萍随着土地价值的日益显现,村干部私分征地款、低价卖地、通过卖地收受贿赂等现象已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毒瘤,村干部腐败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导致惠农政策无法落实,严重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恶化了被征地农民和政府的关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防止村干部坐地生财,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成为当前反腐的重点之一。村干部之所以腐败丛生,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是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难以抵制诱惑。二是村干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明确的上级管理部门,对村干部的管理,呈现多头化。三是群众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难以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直接导致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当前,土地征收已经成为村干部腐败的重灾区,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而言,必须加强土地征收的管理和制度设计,堵住土地征收各个环节上的漏洞,不给村干部借城镇化之名坐地生财的机会,真正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如何完善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从而避免村干部腐败,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健全征地事前协商协议制度。征地报批前,由市、县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这个协议必须与被征地农民签订,代表被征地农民的真实意愿,而不能由村干部直接代表农民签字。第二,积极主动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市、县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工作流程、责任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向被征地农民公开。只有让农民自己了解实际情况,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避免村干部以权谋私,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第三,改进征地补偿方法,在补偿标准提高的同时细化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计算,同一区片内适用同一补偿标准,补偿数额更加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的补偿不公问题。同时,明确补偿费中集体和个人的比例,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不公的问题。统一规定每亩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价格,避免村干部虚报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或突击抢种、抢搭问题,同时避免了资源的浪费。第四,完善多元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制度。给被征地农民一个看得见的未来,远胜过将有限的补偿款和安置费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来处理,这样既保证了农民的长远生计,又杜绝了村干部的腐败。比如很多地区实行的留地安置、留房安置、留物业安置、入股安置、被征地农民长期生活补贴等措施,已经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也已经开始在更广阔的领域推广。关于社会保障的问题,全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均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健全。第五,疏堵并济,畅通矛盾纠纷救济渠道。百密一疏,再完善的制度也难免有漏洞,如何快速填补漏洞至关重要。举报制度、征地争议裁决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判决制度等的不断完善,将及时解决村干部违法等一系列征地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有效弥补制度漏洞。
征地未尽告知义务 遭遇诉讼难以免责 13:51:11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典型案例一:郝龙只等15人诉屯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案案 情原告郝龙只等15人和第三人高安喜等6人均系山西省屯留县李高乡王公庄村(下称王公庄村)村民,1991年郝义明、高安喜等人与王公庄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地,承包期限为1993年至1999年。承包期满后,合同变为一年一签,直至2003年。2003年10月,郝龙只、高安喜等人承包的果园地被长治市德凯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德凯公司)占用。日,屯留县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长治市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长治市德凯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清真肉业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用王公庄村土地6.7293公顷。郝龙只、高安喜等人承包的果园地在该请示拟征用的范围内。日,屯留县人民政府与王公庄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屯留县人民政府使用王公庄村土地100亩,补偿费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50000元(每亩500元)。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地字〔号文批复同意屯留县人民政府征用上述土地,并由屯留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转用面积的耕地补充、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从2004年开始,屯留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王公庄村支付郝龙只、高安喜等人租地费每亩500元,直至2008年。2009年,因郝义明、高安喜等人提起本案诉讼,王公庄村未将租地费给付各承包户。2007年6月,屯留县国土资源局将征用的6.7293公顷土地出让给德凯公司,用于清真肉业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同年8月27日,屯留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块土地初始登记的审核情况进行公告。郝龙只、高安喜等人称,直至此时方得知所承包土地已被征用并出让给德凯公司,而屯留县政府自始没有告知其征用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而是一直以租地费的形式给予其补偿。故提起诉讼,要求屯留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并依法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款。裁判结果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日,屯留县人民政府与王公庄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每年给付王公庄村土地补偿款,郝龙只、高安喜等人均已从村委领取了补偿款,应视为其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认可,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无实际意义,故郝龙只等人要求屯留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006年8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该宗土地被转为建设用地,郝龙只、高安喜等人早已知道土地被征用,且被德凯公司使用,屯留县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方案已无实际意义,故郝龙只等人要求屯留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公告职责的诉讼请求也应予以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郝龙只等15人的诉讼请求。一审结束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公告事项作了详细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山西省人民政府于日批准讼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并确定屯留县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及公告工作。屯留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后,组织实施了征地工作及出让工作,但没有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屯留县人民政府从2004年起支付给上诉人郝龙只等人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上诉人郝龙只等15人作为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要求屯留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原判关于征地行为已经完成且郝龙只等人领取了土地租赁费视为对补偿、安置方案已认可,屯留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观点,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理由和结果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长行初字第007号行政判决;屯留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怎样维权? 14:21: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杨科雄知识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后,对该行为不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诉讼。但如果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撤销的情况下,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应由谁起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升,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加。所以,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那么,在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谁有权提起诉讼呢?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状资格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有三:其一,村农民集体。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最主要的一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此为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第二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其三,乡(镇)农民集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综合上述规定,《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上述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不起诉或者成建制撤销的应由谁起诉,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涉及农民集体权益的纠纷,由于少数村干部不愿提起诉讼,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甚至有的村委会的公章掌握在乡、镇政府部门,难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救济途径,导致群体性的上访,因此有必要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以集体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在实践中,要注意3个问题:一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谓“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不起诉”。如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积极起诉,过半数的村民客观上也没有必要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而过半数的村民也起诉,但诉讼请求不一致时,原则上还是以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个别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协调,使两者达到一致。三是该如何确定“过半数的村民或户”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呢?一般认为,“过半数的村民或户”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过半数”,也包括合法参加村民会议村民的“过半数”。“过半数”的形成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会议表决,又可以私下联署,甚至可以用其他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实践中,从加大土地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对土地违法行为或相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起诉,原告资格应当放宽,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起诉。这些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村民,村委会,以及占有、使用争议土地的集体成员(如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关土地的其他集体成员能否起诉。一般情况下,这类成员不能仅以其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而获得诉权,因为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虽然直接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整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响所有集体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这类成员能够举证,证明其虽然没有使用该土地,但土地违法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如相邻权,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也应受理。
政府不能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土地 15:24:26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作者:黄征学全国城镇用地增加较快,优质耕地减少较多。我国人均耕地已经从1996年的1.59亩降至2009年的1.52亩,下降至不足世界平均水平3.38亩的一半。随着人口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人均耕地仍处于下降过程中。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尽管类似农业部划定的万亩高产良田公然被征占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农用土地无序征用的现象仍在继续。各级政府在对用地申请进行批复的同时,均会对地方提出“占一补一”的要求,实际情况却很难真正达标。以赤峰市红山区为例,如果被征占的土地确实已是国家级的高产良田,再到哪里去找如此大面积如此高质量的土地来补充?虽然国家要求“占一补一”,但占好补劣、占近补远的现象非常严重,有很多土地补到了很远的山上或者寸草不生的地方。而造成农用地无序征用、优质耕地减少较多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地方政府官员在利益驱动下有强烈的征地动机。地方政府官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不管经济增长质量和不计资源消耗的增长模式是诱因。在经济增长与资源的保护利用发生矛盾时,政府官员优先考虑经济增长。在征用土地设立开发区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就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当前土地收益分配框架下,被征地的农民仅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得60%~70%,征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征用土地设立开发区吸引企业定位,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更快增长,政府也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政府官员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升迁机会。在吸引企业的过程中,各地方又接受企业的不合理要求,纷纷压低地价,结果造成土地的粗放利用。由于征地价格并非市场价格,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价格可变区间比较大,这为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为自己谋取利益留下了空间。其次,对土地征用监管不力改变了各级政府对违法征地成本的预期。在土地征用中,越权批地,边报边批,未批先征,未批先用。即使事后被查出,也只是通过补办征地手续为不合法的征地行为批上“合法”的外衣。再次,土地制度的不完善降低了对政府的外在约束。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弱化了对农地的保护。在传统的征地制度下,政府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时,往往采取“通牒”的方式,集体土地产权人除了被动接受政府的交易价格和补偿方式外,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此外,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为地方政府征地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的当务之急 14:38:44
来源: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张晓山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关系。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所有”在产权上有许多不清晰的地方,这就使农村土地资源所有者不能成为土地制度变革的主体和主导力量,从而也影响了他们合法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是落实农村土地所有者主体地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在确权工作中,法律和政策层面上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各地基层的改革探索为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一、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农村集体是由成员所组成的。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007年《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此后在第59条详细阐述了成员的决策权。第62条阐述了成员享有的知情权。第63条规定了成员对侵犯其权益决定的撤销权。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日实施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权利”(《规定》第16条)。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9月公布、2008年1月起实施的“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更详尽具体的是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成都农村。成都以土地确权、登记及颁证为核心的土地产权改革首先就是界定成员资格;颁发成员资格证,或通过村民会议纪要的形式公示于众。如由崇州市农村发展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在内容中首先标明,根据《崇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试行)》确认某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证及盖章单位为行政村下属的某农业合作社(即过去的生产队)。该证的注意事项栏中规定:“成员在个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争取个人利益时应出示本证”。二、明确将“集体所有”的集体落实到原生产队一级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一级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究竟落实到哪一个层级,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分别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在实践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边界已悄然发生变化,在一些地区土地的最终权属已从生产队(村民小组)一级过渡为生产大队(行政村)一级。当农村土地的权属及用途发生变化(如农地被征用)时,这种所有制变迁的后遗症往往就会凸显出来。成都的改革试验将集体所有的资产的最终权属明确到村民小组(农业合作社)一级,调查时村民和村干部谈到,村民小组又是经济合作社,有公章。各组资源资产并不均等,确权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清理各个组的土地面积,以组为单位开会,村民自己讨论。全村是一个经济联合社,乡镇设有农村集体资产管委会。这种确权方式不仅将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也恢复了它作为基层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三、创新农村土地制度,解决在农村土地问题上集体成员的个人权利与财产权利之间的矛盾即使确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明确了集体所有资产的最终权属,在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上仍然存在成员权(个人权利)与财产权利之间的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成员对土地的承包权(成员权)是一种个人权利,要求随着成员的更替和迁移来调整其对集体资产(首先是土地)的权属。但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也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法律与政策已经从法律上将农地所有权中除了抵押和继承权以外的大部分财产权利让渡给了农户,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功能,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权利,用老百姓的话讲,是在承包期内“死不减,生不增”。在实践中,农户的成员权和财产权利之间时有冲突。比如一个妇女出嫁离开一个富裕村庄,嫁到另外一个村庄;她可从财产权的角度出发要求保留她对嫁出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而该村社区领导也可从成员权的角度否决她的诉求。如果她嫁到一个富裕村庄,她可从成员权的角度出发要求获取她对嫁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而嫁入村的领导也可从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否决她的诉求。两种诉求都有其合法性,法律与法律打架,必然产生矛盾。对于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我们也曾建议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权利固化到某一个时点,明确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数量的成员赋予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的成员权利与财产权利统一。成都的土地确权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索,在实践中,成都各区(市)县通常的做法是以某一时间为基准,将成员资格固化到一个时点,农民若在该时间点内拥有某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域的户口,就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否则就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在崇州市,就向农户颁发了由农业部监制、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制的带有国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的内容有:经崇州市农业发展局审查登记,崇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确认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理论上讲,承包经营权证应该由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如农业合作社)作为发包方,向农户发放。但为了体现证书的权威性,当地的做法实际上是由崇州市政府和农村发展局作为审查、核准和确认机构来盖章,起一个权威认证作用。农户拿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体现长久不变?如崇州市某村下面的某农业合作社(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实测群众(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确权方案会议纪要》中规定,“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日封户时确认的成员身份为准(各地封户的时间不同,根据当地情况来定)。……本组的承包地承包到户后,至封户日第二天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生不添死不减,不再进行调整(直到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做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后,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流转、贷款、融资等方面的权利”。四、弄清农村以各类土地资产为主体的集体资产的全部家底,并将产权明确到农户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耕地由农户承包,农户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也由农户承包,农户拿到《林权证》;作为农户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该农户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他在宅基地上盖的房子则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那其他集体土地(如林盘地、自留地、未利用地等)的权属如何确定?成都的改革把承包地、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土地以及其他资产、资金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股份量化,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监制,制发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由村的农业合作社作为发证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登记机关是镇人民政府。股权证的说明中规定:“本证股份量化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包括资源类和资产(含资金)类”。还规定股权人“不得退股提现”,“股权人将所持股权进行转让、继承、赠与等,必须严格遵守发证单位章程和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如前述的崇州市某村第5组(第5农业合作社)56户,确权人口锁定之后182人,社里的247.84亩耕地都承包到户;不可以量化到个人的集体土地还有70.118亩,包括合摊面积、晒场、道路、组里公共用地等,对这些地明确股权,以1厘田为1股,一共70118股,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分,以后如这些土地产生收益则按股分红。
征地补偿安置的差别化思路 11:30:00
来源: 中国土地
作者:张步雄集体土地征收事关国家经济建设,也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妥善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是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以福建省莆田市、福清市、厦门市海沧区以及浙江省长兴县、开化县为例,探讨新形势下东南沿海省份如何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征地安置补偿措施日趋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增幅较大。福建莆田市2011年将水田统一最低年产值由1200元/亩提高到1600元/亩,旱地由1000元/亩提高到13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5倍计算。福清市于同年施行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城区7个街道所有村的征地补偿实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3万元/亩(含当年生青苗补偿费);城区外17个镇的补偿标准为1300元/亩。2012年浙江省长兴县对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是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价”。其中占用耕地4.6万元/亩、林地3.37万元/亩,未利用地2.25万元/亩,调整幅度较2008年的标准提高了20%左右。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断提高。福建莆田市房屋征收补偿主要采用产权置换,辅以货币补偿方式。被征迁房屋为一至三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或1.1倍面积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2012年后,该市将安置房与商品房用地捆绑挂牌出让,在出让方案中对安置房户型和套数等规划指标进行限制,这种模式有助于保证安置房进度,提升安置房品质,防止出现“二次拆迁”,被拆迁群众也更乐于接受。浙江省长兴县被拆迁农房的补偿按照重置价重新确定。房屋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评估机构由被拆迁当事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从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摇号选定。安置方式分为异地安置和公寓房安置。异地安置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公寓房安置也以户为单位,每人安置60平方米。各地留地安置政策各有不同。福清市2012年把留用地政策适用对象从7个街道扩大到全市24个镇(街),提出了留用地五种兑现方式,供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选择,并规范了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办法。厦门市海沧区对新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岛内规划预留10%、岛外预留15%比例的使用面积,由所在的区政府统筹,用于被征地行政村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浙江开化县对累计征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累计征地面积达到农用地总面积60%以上的行政村,按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留安置留地。一是征收耕地的,根据被征地村人均耕地占有量,按所征耕地面积的5%~8%计留;二是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统一按所征其他农用地面积的3%计留。留用地除村级自行建设面积外,基本由政府以收储方式统一回购,回购标准一般为28万元/亩。各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力度差距较大。浙江省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分为3.3万元/人、2.38万元/人和1.65万元/人三档,政府出资标准统一为1万元/人,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次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3.3万元/人缴费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为424元;按2.38万元/人缴费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为308元;按1.65万元/人缴费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为212元。福清市将被征收耕地面积累计达70%、年满50周岁的农户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保障对象年满60周岁时发放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相衔接,其中,养老补助金和养老保障金分别为90元/月和135元/月。补偿标准及方式“众口难调”近年来,福建、浙江等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做了大量探索,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尚未明确。目前《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未作出具体规定。如莆田市征收工作把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配合的工作模式。下属仙游县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工作模式。浙江省长兴县按“属地原则”由被征土地所在乡镇具体实施,但这一方式的缺陷是,由于征地业务水平的差异,难免出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时间不统一等问题。征地补偿标准依然偏低。尽管征地补偿标准比以往有较大提高,但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价格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仍然偏低。如莆田市耕地面积少,承包到户后调整难度较大,所以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无论是按统一年产值乘以倍数,还是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都是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而对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特别是转换为经营性用途的增值收益,被征地农民未能分享,这也是群众对征地抵触的主要原因。同时,征地补偿费分配涉及被征地的大集体与小集体、集体与个人等众多利益关系,各群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也就形成了“众口难调”局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以莆田市为例:2012年该市符合保障条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仅能领到90元最低生活保障款,标准偏低。即使是保障水平较高的浙江开化县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民社保标准与城镇职工保障标准差距大,最多能相差50%以上;二是对于分散、分批征地的村,因为参保对象难以确定、名额和资金有限等问题,要落实“即征即保”较难;三是社保资金筹措难。一方面是政府财政压力大;另一方面是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参保费用筹集难。被征地农民转产就业问题突出。沿海省份的五市县普遍反映,被征地农民转产就业难。如:一些家庭人口多、土地少且住宅房屋面积小的农民,重新就业的愿望强烈;一些住宅房屋面积大,被征地后手持大量现金的农民,二次创业和转产投资的愿望强烈。但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劳动技能单一,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对用工要求的提升,被征地农民就业难度加大。同时,一些农民存在二次创业和转产投资上失败返贫的现象,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加大了土地征收的难度。   征地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近年来,随着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增强,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2012年福建省法制办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与征地相关的达到70%以上,主要集中在征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农民知情权被剥夺、对地类的认定、补偿标准偏低等方面。行政复议时间长、影响大,部分复议裁定后,被征地农民仍然上访,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差别化补偿破解征收难题
让征地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14:07: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周怀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让群众安心的“定心丸”。前不久,云南普宁发生的征地冲突事件,再度说明征地矛盾无不与补偿标准低、程序不规范有很大关系。“遮蔽阳光”的征地,难免引发人们的猜忌和忧虑。因此,要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必须以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为前提,让征地工作最大程度地运行在阳光之下。近年来,中央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征地信息公开政策,形成了一套颇为完整的制度。然而这些政策措施还亟待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真正树立主体责任,建立起征地信息阳光平台,让征地矛盾“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是前提和基础。近年来,中央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征地信息公开的政策。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着重强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然而,这一系列政策规定能否落实到位,能否让征地工作阳光进行,在实践中依然是一个待解的考题。基本要求——“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前不久听到老家要征地的消息,在北京打工的老任心里又惊又喜——搞开发是好事,发展好了大家都能受益。可自家还有十来亩地,虽然不靠它来钱,却也是一家老小的保障。这么大的事不打听清楚,着实放不下心来。和很多被征地农民一样,老任最担心的是征地政策信息,政府会一一告知吗?一位熟知相关政策的人为老任解开了疑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是政府的基本义务,而征地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说,征地信息适用于‘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必须告知被征地农民,这既是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权利,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的义务。”他同时指出,所谓的“特例”,也就是可以不主动公开或不公开的征地信息,包括两种:其一,征地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得(不予)公开。对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难以确定是否涉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二,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对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如按规定不予公开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开内容——用地批文等5方面内容须主动公开“平常很少跟政府部门打交道,我们老百姓搞不清政府的门门道道。真想不到,这些政策信息政府竟然还会主动告诉我们。”在听说中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时,老任有些意外。“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是国家对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核心要求,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点。”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到底哪些信息应该主动及时告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最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五方面内容须主动公开:一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二是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三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五是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相关规定还特别强调,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须主动公开,以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比如,目前各地普遍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等。”这位负责人说。此外,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谁来公开——以市县政府为主体,“谁制作、谁公开”“相关信息由谁负责?老百姓应该找谁?虽然政策有要求,但怕就怕政府相互推诿。”老任的心中还有忧虑……(阅读全文请访问《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14:57: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程秀娟国土资源部门应如何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姜大明部长强调,“维护群众权益要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深化改革、政策制定、征地拆迁、保障房供地、土地整治、矿产开发、地灾防治、执法督察等各个方面,体现在国土资源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日前,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这一话题进行了解读。以民为本:释放好政策红利维护群众权益,释放好政策红利是国土资源部各司局面临的共同课题。“我们要重点做好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立法。”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我们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改,统筹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土地产权、规划、审批、监管等相关土地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研究,为立法打牢理论实践基础。同时,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同步配套研究起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推动《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制定工作,让维护群众权益有章可循。另外,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维护人民群众不动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不动产交易安全。”就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强调,探索构建兼顾效率和公平、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新型征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的一项重要任务。下一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目的在于使征地范围得到合理的缩小、土地征收程序更加规范、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协调同步增长。具体讲,一是界定征地范围、明确操作程序,以缩小征地范围;二是严格征地程序,包括建立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度、建立征地报批前协商制度、建立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三是完善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探索多种安置途径、规范农民住房的补偿方式、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四是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包括合理调整提高补偿标准,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的用途,如将一定比例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支出等,并建立税费调节机制。“总之,要让广大群众‘现实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让农民成为城镇化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严之尧说。如何助解老百姓最关心的安居问题?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表示,除继续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外,要抓几件大事:在城市,要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确保地价处在合理水平;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大分析研判和分类指导力度;要以编制和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抓手,稳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化供地结构,均衡供地时序;继续加强供后土地开发利用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开发建设情况的监管,督促及时开发形成有效供给。在农村,要深入研究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梯度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继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促进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据悉,目前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率已达到94.7%。但个别地方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尚未实现全覆盖,存在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此,部地籍管理司司长王广华表示,要加强督导检查,加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将委托保管的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跟踪监管:保证为民政策执行到位好的政策,需要好的执行,更需要好的监督。执法和督察,是保护资源、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路径。针对目前有地方存在政府以设立园区、推动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等为名,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采取“预征”、“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等名义违法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 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指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增强执法监察工作的威慑力;又要加快制度改革和创新,从查处违法中查找原因,分析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推动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李建勤表示,2014年,部执法监察局将把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作为查处重点,组织直查或部、省联合查处,对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责任人实施问责。“严守耕地红线、督导节约集约、维护群众权益、提高督察效能”。围绕这一工作定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提出,“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贯穿土地督察工作的全过程,并作为提高督察效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主任马毅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巩固扩大整改工作成效。在督察工作中推动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工作常态化,及时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征占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开展实地核查,并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资源权益的矛盾。围绕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对部试点工作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改革政策不走偏,群众利益不受损。维护群众权益,首先要畅通群众信息渠道。据悉,为确保把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部执法监察局将进一步改进12336违法举报电话的工作方式方法,推广福建“手机报案执法”,扩大视频监控发现违法试点。2014年,部办公厅将加强“信、访、网、电”资源整合,加强信访信息分析,提升办理信访事项效率,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锁定重点:为百姓安居乐业保驾护航地灾防治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757起,避免人员伤亡近18.8万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9亿元。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表示,2014年将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一是继续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活动。从“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方面推动基层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二是加快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规范体系,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和治理工程质量。优先发布一批行业急需的,供防治技术单位、管理部门、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等有关方面使用。三是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过加强巡查排查,进一步落实群测群防制度,强化防灾措施,加强三峡库区、地震灾区等全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四是全面推进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急技术及地质灾害应急支撑平台建设。五是继续做好应急值守,加强应急救援指导,完善应急预案。六是继续组织召开地质灾害趋势会商会、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技术培训会、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现场会、地质灾害灾情统计会等会议,推进省内重点县、市气象预警交流,加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网络直报系统推广力度。七是加强科研和联合攻关,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业务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地质灾害应急业务的规范化发展。“地面沉降”亦是危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地灾隐患。对此,关凤峻表示,国土资源部将继续推进全国地下水监测工程;推进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及编图工作,审定各省地质环境编图工作方案,推动起草《地质环境编图管理技术要求》;落实《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年)》,推进重点地区地面沉降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推动副省级城市地质环境工作,开展重点城市地质环境工作研讨调研。矿产开发与矿区民生密切相关。如何保证“开矿一处、造福一方”?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刘连和表示,部将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尽早出台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逐步建立“政府指导、行业推动、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和谐矿区创建机制,让矿区群众分享资源开发的收益。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李某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来源: 国家信访局【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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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组成督查组,就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李某反映榆次工业园区以租代征土地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约谈信访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李某,女,住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荣村。日,李某网上信访反映,2002年以来,榆次工业园区建设时采取以租代征的形式征用该村土地,38家企业共占用土地1600余亩,现在村民生活困难,要求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榆次区工业园区建于2002年,2006年7月批准为省级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3000亩,其中征用郭家堡乡荣村土地1600余亩,榆次区政府采取了“规划控制、先租后征、边建边办”的方法,2006年,38家企业全部办理了土地征收手续,并按照当时年产值测算标准,给予每亩2万元的补偿,当时群众对补偿标准满意,但在补偿款发放时,却采取了每年每亩支付400元,分50年逐年支付的办法,群众对此不满,多次上访反映后已全部一次性付清了土地补偿款。
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政府出台了养老金补贴政策,2005年到201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500元养老金;后来,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对养老金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起,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每人每年领取3600元养老金。同时,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问题,榆次区政府拟调整45亩土地的用地规划,以土地的收益安置群众生活,目前该块土地审批手续资料已申报省国土资源厅,等待批复。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榆次区政府研究形成了整改措施:一是成立区委书记、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的工作组,明确领导责任,包案化解此信访事项。二是制定了《榆次区工业园区征收郭家堡乡荣村土地村民安置解决方案》,对村民在生产安置、就业保障、生活保障、政策解释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相关部门着手列出工作进度表,明确完成时限。三是对信访人李某生活困难的实际给予适当救助,帮助其子女在园区内企业寻找适合的工作岗位,或按照个人意愿帮助、指导家庭创业。
日至18日,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土资源部组成督查组,就山西省河津市城区街道柴某通过网上投诉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约谈信访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柴某,女,汉族,农民,住运城市河津市城区街道百底村。日以来,柴某多次网上信访,反映地方政府和山西曙光煤焦集团抢占农民集体土地,以租代征,补偿款发放不到位,以及河运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过低等问题。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山西曙光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落户百底村,2003年至2006年,经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将百底村部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部分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曙光集团项目建设用地。百底村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与曙光集团签订协议,约定按照旱地每亩每年300元的标准领取分红。在曙光集团项目建设用地过程中,村集体对信访人承包荒沟种植经济作物按照评估标准进行承包合同违约赔偿,信访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导致信访人及家人与村组部分党员、群众发生冲突,出现过激行为。同时,信访人认为每亩每年300元的分红标准过低。
2010年至2012年,在河津至运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河津市按照《关于下发河津至运城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运高建组〔2010〕9号)和《河运高速河津段建设协调领导组关于河运高速河津段征用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10〕2号),对涉及的5个县(市、区)制订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水田每亩补偿16000元,旱地每亩补偿14000元。按照测量面积,信访人已领取征地补偿款27733元,但认为补偿标准过低。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法规宣讲、信访事项办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督查建议。对此,河津市委、市政府研究形成了整改措施:一是继续与信访人沟通,做好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二是规范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加强对项目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全过程的监管和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加强信访业务规范化建设,开展自查自纠和基础业务知识培训,逐步提升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条令那里都有,民权意识是关键!成功在于制定规矩而不是顺应规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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