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一定要找律师吗

公司一直拖着不给缴社保,请问该怎么投诉?要收集什么证据才算有效?
全部答案(共11个回答)
缴纳是强制的,所以只要有证据(劳动合同等)证明劳动关系就可以。
离职后在投诉有用吗?就怕在职时投诉了,连工资都不给了。
1、至于具体的处理工作日,就很复杂了,要牵扯关系和办事效率的。
2、一般就是对企业罚款,而不是对个人有补偿的。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投诉电话是:
拨打96888,根据系统的自动提示音进行相关的业务自动查询或人工咨询。自动查询24小时为您开通,人工咨询服务时间为每周...
你好,你购买的是什么保险,如果过了犹豫期你取消只能退还现金价值,不划算哦。如果你才订购了还没有生鲜,是可以联系退订的
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了吗?
是不是劳动关系,要看你能收集到的证据;
不能证明是劳动关系,那是不是劳务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
不管什么关系,工资都要按约定支付,只是...
答: 按法律来说,只能按照证上规定的用途使用。如果没人告你,你可以种地的。
答: 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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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交社保吗
又一年的毕业季到来,很多应届毕业生很纠结社保这个问题,说比较中意某个单位,但是对方不给交保险,怎么办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有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交社保吗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厂支付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也可以只要求企业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另:中,养老保险、和,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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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法律规定是不是公司要为正式员工交保险?如果不交属于违法吗?_百度知道
法律规定是不是公司要为正式员工交保险?如果不交属于违法吗?
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6、47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将承担不缴纳保险的不利后果,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保险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正式员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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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一直是公司比较重视的问题!
发布日期:&&& 作者:
2012年7月11日,李某入职惠州某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李某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李某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李某自行垫付。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4年7月1日,其返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李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同意支付,接下来就是打官司了。
公司认为李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李某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
李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李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李某医疗费56554.2元。
于是,公司提起了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本案中,虽李某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当应向李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公司觉得很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李某的医疗费依据不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中,虽李某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李某承诺放弃购买社保是无效承诺,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李某缴交社会保险。
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致使李某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未缴纳期间公司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按规定承担。
经核算,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某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广东高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所以,真实案例告诉你,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最终吃亏的还是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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