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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推荐报告
所属: 三板市场 作者:&
时间: 20:4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推荐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推荐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新媒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2、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其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慎核查,在此基础上出具推荐报告。&&&&一、尽职调查情况首创证券推荐东阳新媒公司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由项目负责人黄金腾、注册会计师范小娇、律师王英、行业分析师张世奇及贾寒、余磊、张烜境共&7名成员组成。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项目小组对东阳新媒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东阳新媒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所处行业及主要业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及其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持续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合法合规事项等。&&&&项目小组与东阳新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业务经理及部分董事、监事、员工进行了访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件、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关于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二、东阳新媒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况说明&&&&根据项目小组对东阳新媒公司的尽职调查情况,首创证券认为东阳新媒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东阳新媒公司的前身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系&2012年&5月&30日在浙江省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了历年的工商年检。2015&年&5&月&10&日,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27日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以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作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原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不变。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的业务、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东阳新媒公司于&2015&年&6&月&8&日领取了由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229&的《营业执照》。&&&&首创证券认为,东阳新媒公司设立以及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因此,东阳新媒公司整体改制符合设立年限连续计算条件,公司依法设立后至今存续已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第(一)项关于“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东阳新媒公司经营范围: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影视文化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制作、代理、发布;户内外各类广告及影视广告;艺人经纪。主要从事电视剧作品的投资、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2015&年&1-4&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6,350.9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2014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7,619.6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201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9,890.4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东阳新媒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查阅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和纳税申报等资料,可以认定东阳新媒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存续,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东阳新媒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应予解散以及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首创证券认为,东阳新媒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第(二)项关于“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自&2015年&6&月&8日股份公司设立后,东阳新媒公司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东阳新媒公司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运作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东阳新媒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东阳新媒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东阳新媒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和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东阳新媒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和忠实义务,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东阳新媒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经营场所以及采购、销售部门和渠道,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报告期内,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已于&2015&年&&&&7&月&17&日全部清理完毕。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资金被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2013&&&&年&2&月&28&日,北京新媒诚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7.5%。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香今提供保证,担保金额&1000&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担保方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鉴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应付利息,该笔担保没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东阳新媒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首创证券认为,东阳新媒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第(三)项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在&&&&浙江省东阳市依法注册成立,由尹香今、贾杰凡&2&名自然人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东阳新媒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按不高于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折合股本总额&1,000&万股,每股人民币&1.00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2015&年&6&月&8&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新媒公司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东阳新媒公司历次增资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必要的变更登记。东阳新媒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公司机构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如下:&&&&1.湖南楚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2014&年&10&月&23&日履行登记备案程序。&&&&2.投融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东阳新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挂牌前,均已按《公司法》、《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持股份出具了限售承诺函。&&&&首创证券认为,浙江东阳新媒诚品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及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事项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初始或变更登记,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第(四)项关于“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东阳新媒公司与首创证券签署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并持续督导协议》,东阳新媒公司聘请首创证券作为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的主办券商,并对完成股票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了相应安排。&&&&首创证券认为,东阳新媒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第(五)项关于“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挂牌条件。&&&&三、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一)内核程序&&&&东阳新媒公司股票挂牌转让推荐项目小组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内核申请。首创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委派审核人员对项目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和项目小组进行了沟通,项目小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经首创证券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于&2015&年&8&&&&月&20&日发出东阳新媒公司股票挂牌推荐项目内核会议通知。&&&&首创证券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参会委员于&2015&年&8&月&&&&20日至&8月&25日对东阳新媒公司股票挂牌推荐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工作底稿,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了内核会议。首创证券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参加此次内核会&&&&议的七名内核委员分别为:毕劲松、曹均、刘侃巍、周桂岩、王&&&&剑辉、唐洪广、赵燕,其中:行业内核委员王剑辉,财务内核委员赵燕,法律内核委员周桂岩;同时,内核委员会指派唐洪广为内核专员,负责督促项目小组按照内核会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并对项目小组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予以审核。&&&&上述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均不存在《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要求回避的情形。&&&&(二)内核意见&&&&根据《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对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首创证券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7&名参会委员经过审核讨论,对东阳新媒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出具了如下审核意见:&&&&1.参会内核委员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内核委员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等工作,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出具了调查意见和结论。项目小组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2.根据《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要求,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3.东阳新媒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时间已满两年,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公司的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合法合规,公司已经聘请首创证券作为其申请挂牌及挂牌后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因此,东阳新媒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4.内核会议就是否同意首创证券出具推荐报告并推荐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公开转让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内核意见认为: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股票挂牌条件,并按要求编制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同意首创证券向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内核会议同时提出了要求项目组进一步落实的有关问题,项目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后向内核专员提交了关于内核反馈意见的回复,内核专员对内核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审核并出具了补充审核意见。&&&&四、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一)推荐理由&&&&基于如下理由,首创证券拟推荐东阳新媒公司股票挂牌:&&&&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根据《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可以看出,当前国家对包括电视剧行业在内的文化体制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高度重视,这为电视剧行业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还积极落实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这将有利于电视剧企业增加音像版权销售收入。国家还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国产电视剧给与了适度的市场保护,为国产电视剧&&&&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和有利的发展环境。&&&&2.精品电视剧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内,东阳新媒公司成功发行的电视剧产生了较高的收入,电视剧贡献收入明细如下:《贤妻》3,894.45&万元,《谁是真英雄》6,470.15&万元,《绝地枪王》7,733.29&万元,《如果爱可以重来》5,147.94&万元,未来发展过程中公司继续投资和发&&&&行更多电视剧,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2015&年以后公司预计开始参与投资拍摄的电视剧有《东方球王》、《梦想越走越近》、《老公们的私房钱》、《新白娘子传奇》和《乱世枪王》等。3.公司股票挂牌以及后续融资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随着国家政策红利的逐渐释放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业务量将随之增长,但现有规模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制约了公司业务发展,迫切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以扩大经营规模,特别在市场拓展、大型电视剧的拍摄和发行环节。但公司目前融资渠道仍较为有限,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的空间较小,必须寻求以股权融资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支持公司的规模扩张。公司借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大好契机,不断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做大做强提供有利保障。&&&&(二)推荐意见根据项目小组对东阳新媒公司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首创证券认为,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存续时间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已聘请主办券商进行挂牌推荐及挂牌后的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股票挂牌条件。因此,首创证券同意向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浙江东阳新媒诚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五、提请投资者注意事项&&&&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其自身特点所决定,提示投资者应对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予以充分的关注:&&&&(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国家为鼓励电视剧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对于电视剧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鼓励电视剧公司充分自由竞争和发展。目前电视剧市场竞争激烈,2015&年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有七千多家。随着电视剧数量的增加,观众对于电视剧质量的要求而来越高。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对于公司产品的质量、成本控制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面对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影视公司,公司面临较大竞争压力。另外,影视剧公司急需拓展新媒体等发行渠道,这对于以传统发行渠道为主的公司提出了较大的挑战。&&&&(二)政策监管风险&&&&电视剧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特殊行业,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督、管理。电视剧从剧本审查、拍摄制作到发行销售都要受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机构的监管约束和业务指导,制作电视剧需要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销售电视剧需要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一方面严格的监管政策能够净化市场环境,为公司发展赢得机遇;另&&&&一方面,公司也面临着内容审查不通过、禁止发行等风险。一旦&&&&所拍摄的电视剧内容未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公司将损失所及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大量成本费用,存货将发生大额减值,对公司经营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亏损。&&&&公司为了将政策监管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管理层积极把握政策方向,严格执行内部审查程序,在投拍电视剧前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和分析,在拍摄过程中也严格按照政策变化和监管部门业务指导进行调整。目前,公司所拍摄的电视剧全部顺利发行,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三)公司治理风险&&&&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公司由于规模较小,治理结构相对简单,内部控制环境相对比较薄弱,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公司的管理运行有不规范现象。在成立股份公司后,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但公司股权集中于尹香今、贾杰凡,同时尹香今担任公司总经理,贾杰凡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二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财务政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影响治理环境的风险。&&&&为降低公司治理风险,公司已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治理制度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断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品。&&&&(四)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团队需要一批优秀的专业人才,公司作为轻资产的公司,最大的核心资源是人才。公司自成立以来,组建了以尹香今为核心的一支专业化队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发行渠道,积累了丰富的电视剧制作经验。随着公司业务拓展,公司急需大量优秀的专业人才,一旦公司核心员工流失或者公司不能获得持续的人才,公司的经营发展将受到影响。&&&&(五)政府优惠政策调整风险&&&&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根据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46号),对于实验区内的影视文化企业,享受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4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中计入当期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181.10&万元、411.63&&&&万元、13.18&万元。影视制作行业作为东阳当地政府大力扶持的行业,通常会得到一定的补贴,如果未来当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相关政策到期后不再继续实施,将会对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若未来公司利润下降,则存在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重偏高的风险。&&&&(六)电视剧适销性风险&&&&一方面,电视剧作为文化产品,没有客观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而电视剧观众的主观喜好和价值判断,也在随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变化,较难事先预测。另一方面,电视剧制作机构各年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当年首次发行的电视剧产品,而电视剧制作机构单一年度的出品发行规模相对有限,导致其年度收入来源相对集中,单剧收入对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公司以市场价值为根基的经营理念及全流程市场导向的运作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增强产品适销性,但是不能确保总是前瞻性地制作出与广大观众主观喜好一致的作品。因此,公司可能会有因少量电视剧适销性问题,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七)现金流量波动风险&&&&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4&月份,经营现金流量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分别是:1,501.78&万元,-686.50万元,1,665.55万元。公司的现金流量在报告期内的波动较大,其中&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负数,主要系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受当期电视剧投拍支出和电视剧销售回款的影响。根据电视剧行业特点,从启动投资到完成拍摄,采购支付一般以现金方式进行。由于需要协调播出时间,并根据播出情况逐步回笼资金,回笼周期往往在&1&年以上,因此现金流的当期流入和流出不匹配,从而导致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较低。由于电视剧行业特性以及公司电视剧投拍规模的快速扩张,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金额较小,一旦不能以适当条件及时获得所需资金,公司的投拍计划和盈利水平将受影响。&&&&(八)安全生产风险&&&&公司所从事的影视传媒业务不属于高危险行业,在大多数题材的影视剧拍摄中,基本不会存在安全事故的风险。但在战争等特殊题材的影视剧拍摄中,安全事故有时难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还会引发相应的支付赔偿。公司虽然在与协议中针对安全事故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剧组现场安全管理管理》,在安全摄制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并能够提前采取预防措施,但这只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或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并不能完全排除类似事故发生。&&&&(九)发行人电视剧业务受“一剧两星”政策影响风险&&&&2014&年&4&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4&年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会议上宣布,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将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二集。上述政策简称为“一剧两星”,其将取代已实施&10&年的&&&&“4+X”播出政策。“一剧两星”播出政策一方面意味着播出容量的增加,但另一方面亦意味着电视剧制作企业最多只能将首轮黄金时段播映权同时卖给两家卫视,相比原有四家卫视联播不利于平摊制作成本。由于卫视黄金时段首轮播映权价格远大于非黄金时段首轮播映权价格,这使得那些通过高投入模式制作的电视剧面临首轮卫视播映权价格下降的风险。长期来看,“一剧两星”政策将会对电视剧制作业的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本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将有可能无法在未来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十)业务扩展风险&&&&公司正在规划将主营业务扩展至电影制作发行领域,并且部分项目已经启动并实施。虽然公司具备丰富的电视剧投资、拍摄和发行运营经验,题材掌控力较强,对市场发展的预见性准确,并招纳了新一批电影领域的专业人才,与业内知名演员导演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在步入新的业务领域时,公司仍然面临经营不确定的风险。&&&&电影作品的制作和发行领域与电视剧制作发行领域在本质上存在差异。首先资金需求壁垒明显。虽然优秀的电影作品可以获得可观的票房收入,但是其前期投入也是较为庞大的。例如聘请优秀的创作团队、雇佣国内外知名演员和设施、场地租赁等各方面的投入,比电视剧作品的投入都更加巨大。公司现有资金储备不足,一旦投资回报率低于预期,或者资金回收较慢,将导致公司难以回收成本,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其次,公司与业内知名大型企业相比而言,市场影响力较低,票房号召力不足,在电影领域的品牌知名度较低将直接影响电影作品的宣传、发行和后期票房收入等环节;最后,公司在电影制作和发行领域的经验不足,虽然公司聘请了业内知名创作团队,但是缺乏长期的运营经验而造成的经验壁垒较为明显,使公司很难把握电影发行的最佳策略,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电影业务的盈利能力。&&&&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28日&&&&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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