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活,没签合同。人家两口子现在手机号码都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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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婚姻合同,你签了吗?
婚姻合同,你签了吗?
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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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报道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那些“坑”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那些“坑”法律与生活网百家号来源:法律与生活于琦   夫妻财产协议认识误区  随着人们财富的累积,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的接受程度日渐提高。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签订时间是否有所要求?如何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这些问题困扰着人们的婚姻生活。但是,由于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人们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认识常常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应婚前签  事实上,婚前财产协议只是一种习惯性的叫法,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协议保护的是婚前财产。在法律上,婚前财产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协议的一种,无论是婚前签还是婚后签,都是有效的。即使没有公证,也仍然有效,只要协议的格式符合法律要求即可。  不过,并非所有的夫妻都一定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以下几类情形,才有必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第一类是夫妻双方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从思想层面看,外国人更容易接受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第二类是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属于再婚,再婚前都有子女,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保护自己子女的继承权。第三类是男女双方财产数额悬殊,类似于刘强东和章泽天的情形。第四类是父母在孩子结婚后,打算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和财产赠予子女,但又担心会转化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四类情形,夫妻双方最好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防止纠纷的产生。  除了上述情形,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我也建议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第一种是股东对当事人的婚姻不放心,希望企业的发展不受当事人离婚的影响,如比尔·盖茨与妻子梅琳达·盖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便是应董事会的要求,是为了保证企业能一直做强、做大。第二种是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界定不明,婚前财产特别容易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典型的情况就是一方将婚前房屋变卖,在婚内换购一套更贵的房产。第三种是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买房,婚后仍由父母偿还银行贷款,担心所还贷款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变成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仍想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人,完全可以通过在房产上署名等方式来保护自己,毕竟一开口便说签协议还是有点儿生分的。  误区二:“净身出户”式财产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协议  受部分电视剧或网络文学作品的影响,一些女性常常以为只要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旦男方婚后出轨便净身出户”的条款,就可保卫自己的婚姻、保障自己的财产。事实上,这种以出轨为前提条件的协议都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而是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者放弃部分、全部财产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忠诚协议尚未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该类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条款是否合法。在实践中,净身出户式的财产协议大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夫妻中男方总是在外喝酒晚归,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决定痛改前非并与女方签订协议:每次男方喝酒回家,罚款1000元;女方发现男方在社交网络平台与其他陌生女性聊天,罚款500元;男方婚内出轨或者主动提出离婚,就净身出户且离婚时不得争取孩子抚养权。  上述协议条款均属无效,这是因为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限制一方的基本人权,如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离婚自由权等。在上述协议中,禁止喝酒,限制了男方的人身自由;禁止与陌生女性聊天,限制了其通信自由;婚内出轨便净身出户,影响其基本生活;提离婚便不准其分割财产和争取孩子抚养权,限制了对方提出离婚的自由和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自由。  类似无效的忠诚协议很常见。事实上,只有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忠诚协议才是有效的。  误区三: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协议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双方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将归女方所有”,包含此类“离婚时”字样的协议,都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是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只有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时才能生效。因此,此类协议在双方领取离婚证前是效力待定的。假设两个人签订的婚内协议符合离婚协议的格式,又最终办理了离婚手续,那该协议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误区四:夫妻财产协议签订后可随意推翻  一些当事人对签订后的夫妻财产协议抱有一定幻想,以为事后能以被胁迫或被欺骗为由推翻当时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的情况是,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一经签订立刻生效,特别是经过公证的财产协议,在离婚时几乎是无法推翻的。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协议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法律后果。  2016年,一位上了年纪的老人带着女儿来咨询,女儿结婚一年多,男方就提出离婚。老人家境较好,在女儿婚后出资300万元支付了黄金地段一套房屋的首付款。但因女儿名下已经有房,为了享受第一套住房较低的首付和贷款利率,老人便将新买的这套房屋在女儿结婚前就登记到了准女婿名下。  如果仅是这样,至少夫妻双方还有共同还贷的部分,但致命之处在于他们在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建议下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甚至做了公证,双方约定房子在贷款还清后都归男方一人所有。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称,之所以签订这一夫妻财产协议,是为了方便在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直接强制执行男方个人名下的房产,这样操作比较容易。女方没有想到,一年后,男方便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房产只归其所有。  如果站在女方家庭的立场上考虑,他们的确太亏,结婚仅一年多,家里拿出全部积蓄为孩子买婚房,结果人财两空。我们从中可以汲取的教训就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一定要谨慎,要意识到协议的法律后果。  起草夫妻财产协议要领  只有走出上述误区,才能起草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即既不能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也最好不要以出轨为前提条件。假设一对夫妻拥有一套婚内购买的房屋并且是女方卖掉婚前房屋所购买的,现在女方要求签订一个协议,约定该套房屋为女方个人所有。协议内容如下——夫妻财产约定  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方在201×年×月×日购买的、位于×省×市×区×门×号(一定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写,最好写上房产证号,如果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就按购房合同上的地址写)的房屋,因全部首付×元(写明钱数,以便有转账记录可以查询)系×方用变卖婚前个人房屋(注明地址)×万元所购买,因此全部房屋归×方个人所有。  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201×年×月×日
201×年×月×日  真正有效的财产约定看上去都很简单,而现实中,人们往往是画蛇添足。不少人仅凭自己的想象在家里拟定协议,结果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一定要保证其法律效力。多数夫妻财产协议无须公证,但以下情况有些特殊: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要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后,被赠与的一方或者要对房屋进行更名,或者对协议进行公证,否则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法律与生活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生活圈 法律事 新闻眼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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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扫卫生已三年没签合同没保险 保洁员难成企业员工心有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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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扫卫生已三年&没签合同没保险
保洁员难成企业员工心有纠结
律师: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外地来京人员张大姐在一家企业当保洁员一晃已经三年了,在劳动报酬上,除了工资,企业给员工的一些福利,张大姐也都有。时间长了,张大姐把自己看成是企业的一员了。而且,随着《劳动法》的普及,张大姐开始琢磨企业怎么没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她认为企业的做法肯定不合法,而和企业发生了劳动纠纷。
  那么,该企业真的违法了吗?记者进行了采访。
  1.案例回放
  保洁员:要求企业签合同上保险
  2008年春节刚过,通过老乡介绍,张大姐从老家来到北京某企业的家属区做保洁员,企业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吴主任与张大姐口头约定,由张大姐每天负责家属区院内和两栋宿舍楼的卫生保洁工作,宿舍楼里的每户居民每月交5元卫生费,两栋楼共计900元,这笔钱由张大姐来收,然后作为张大姐每月的劳务费。
  干了一个月后,张大姐来找吴主任,说她去收卫生费时很多住户因为不认识她都不肯给。吴主任请示了有关领导后,就对张大姐说以后不用她上门去收钱了,企业每月在发工资时先把各户的卫生费代扣了,然后再发给张大姐。
  过了些日子,张大姐又来找吴主任,说自己来到北京后一直住在丈夫打工的地方,她每天来上班的路程很远,想请企业给安排个住处。吴主任考虑到张大姐的实际困难,就把家属院内一间放杂物的平房腾出来让张大姐居住,不用交房租,每月水电费自理。没多久,张大姐两口子就搬了过来,然后她又把4岁的儿子从老家接到北京,一家三口过得其乐融融。
  一转眼,三年过去了,张大姐的老公所在单位与他续签了5年合同,这让张大姐开始琢磨:自己现在不但在家属院做保洁工作,每天还负责厂区办公楼里的卫生;现在每月1300元工资中的400元是由企业出的;而且每逢节假日企业发东西,自己的待遇也跟其他职工一样。这不都说明自己是这家企业的一名员工吗?所以企业也应该跟自己签劳动合同上保险。
  可到劳资科一问,人家说张大姐不符合条件。于是,张大姐就想找个说理的地方问问,在丰台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大厅,张大姐向记者讲述了这些。
  2.法律剖析
  企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企业后勤部门的吴主任介绍,张大姐现在的工作是负责家属院、两栋宿舍楼、厂区内的办公楼共三处的卫生保洁工作,工资也由企业来发,但企业与张大姐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非全日制雇佣关系。
  首先,企业对张大姐的管理与其他职工不同。在企业中,无论干部还是工人,也无论什么岗位,上下班都实行电子指纹打卡制度。但张大姐则不需要打卡,且在工作中企业没有硬性规定每天干多长时间,只要求干净即可,所以张大姐通常两三天才打扫一次。在对企业办公楼的保洁中,企业也没规定她几点上班,张大姐一般是每周一至周五早晨6点多去打扫,8点左右清理完她就回家了。下午1点多,她再去办公楼去清理一下职工吃完的剩菜剩饭和空餐盒,然后就没事了。张大姐对吴主任的这一说法并不反对。
  其次,考核制度不同。企业职工迟到、早退或请假都要扣钱,但三年来企业从没扣过张大姐的一分钱。吴主任说,张大姐干活时间都由她自己定。有时她有事就让她丈夫来替自己干活,而任何单位是不会允许职工找人顶替自己上班的,这足以说明企业与张大姐之间是雇佣关系。
  第三,企业向张大姐提供免费住房和与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是企业对雇佣人员的关心和照顾,但这并不表明企业与张大姐就是劳动关系。
  3.专家点评
  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针对这起劳动纠纷,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严严。徐律师介绍,此纠纷的关键在于张大姐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必须与张大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如果是后者,企业就不用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两者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但劳务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明显的区别。
  徐律师说,在管理与考核方面,企业职工上下班都要打卡,张大姐却不用打卡,而且她何时在何处做保洁都由她自己决定;她有事或生病时也可以由其丈夫代替她工作,这两种情况都说明企业不对她进行管理,这符合劳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只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即可的特征。
  所以,张大姐与企业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她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
文章来源: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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