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条件人

&&&&&&&&&&&&&&&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
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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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经济合同,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如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借款人到底骗了谁的钱?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谢某经营一木业制品厂,其以虚假的木材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让吴某的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为其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由此,谢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吴某公司承诺为谢某还款承担保证责任,吴某公司与银行之间因此形成了贷款保证关系。谢某取得贷款后未还首月利息即隐匿。因找不到谢某,吴某公司被起诉,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给吴某公司造成100余万元的损失,吴某遂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初查,谢某经营的木业制品厂早已资不抵债,其将取得的10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企业及个人借款,并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购买木材。本案分歧:谢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经济合同,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本案中,谢某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吴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100万元,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办案单位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谢某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贷款,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因为谢某通过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手段,欺骗担保人吴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真实担保,在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就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就成为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因此谢某在上述贷款操作中的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获取贷款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与其骗取担保而犯的合同诈骗罪构成牵连关系,最终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两者的牵连关系在于:谢某骗取担保骗得银行信任的目的是占有银行的贷款,欺骗担保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只是骗取银行贷款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实质还是骗取银行的信任,占有贷款。即使是吴某公司承担了损失,也无法改变谢某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事实。对谢某而言,无论被骗者是谁,只要其主观上具有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银行的行为,均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至于最终谁是实际损失的承担者并承担民事责任,则应由民事判决加以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谢某在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签订贷款合同后,也没有将取得的贷款用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并且最后无力偿还银行,但是谢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好认定,因此对其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为宜。律师说法: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本案中,谢某经营的木业制品厂已资不抵债,其将获取的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企业及个人借款,且未还贷款首月利息即隐匿,从其携款潜逃的行为和企业无力偿还的事实可以推定,谢某非法占有的故意形成于签订贷款合同之前,故首先排除骗取贷款罪。接下来争议的问题是,谢某骗了谁的钱?银行因有吴某公司的保证而没有损失,遭受损失的是与谢某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吴某公司,依理,谢某骗的是吴某公司的钱,但谢某与吴某公司并无直接的合同关联,其行为如何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要准确认定谢某的行为性质,首先必须明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背了诚实信用义务,并利用对方的诚信,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在欺骗对方、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案中,谢某、银行、吴某公司之间通过两个合同(即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形成较复杂的法律关系。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谢某与银行)之间有相互的诚信义务不用多言;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吴某公司与银行)之间是保证义务关系,在谢某不履行贷款合同义务时,吴某公司对银行有诚信清偿谢某债务的义务;吴某公司与谢某之间虽然没有形式上的合同关系,但双方通过银行联系了起来。谢某对吴某公司同样有诚信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因谢某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贷款合同义务时,受损失的实际是吴某公司。因此,有保证合同的情况下,谢某对吴某公司负有更大的诚信义务,双方已建立了对贷款合同实际的诚信义务关系。是否骗取了财物,关键要看是否利用了对方的诚信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而该财产的丧失,与对方取得财物、不履行合同有因果关系。此案通过保证合同并不能直接获取吴某公司的财物,但通过让吴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了吴某公司的财产损失。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吴某公司代谢某清偿后,其对谢某就享有了贷款合同中银行的权利,即吴某公司取代银行成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银行的债权就应归属于吴某公司。谢某骗取的银行贷款,通过吴某公司的代为清偿行为而成为了吴某公司的债权价值,因而谢某实际骗取的是吴某公司的债权这一财产权益。吴某公司债权的损失是因谢某违背诚信、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谢某利用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达到了间接骗取吴某公司财物的结果,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当行为人具有诈骗担保人和银行的概括故意时,两者并不必然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行为人既可能以诈骗担保人为目的,也可能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因此不能按照一般的牵连关系确定罪名。从评判的角度推定损失在谁即认定行为人具有占有该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便于实践操作,也颇具合理性。从本案情况看,谢某对具体诈骗对象具有概括的故意。由于其向银行提供了有效的担保,银行可以事后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实际损失在担保人,故推定其诈骗对象系担保人,认定其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较为合适。但如果谢某提供的担保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最终导致银行及担保人均承担了经济损失,应判断谢某同时具有诈骗银行及担保人的目的,以合同诈骗与贷款诈骗形成牵连犯为宜。以上就是骗取担保从银行贷款不还,诈骗贷款的担保人是否担责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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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主持机场公司日常工作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崔某使用私刻的公章与银行签订3亿元的授信合同,先后贷款2.25亿元,并全部转入张某控制的公司。2005年2月,张某、崔某被逮捕。2007年,张某以犯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崔某以犯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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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贷款担保人贷款人还不起钱这会不会影响我担保人银行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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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华 | 发布: 22:05:13
我是贷款担保人贷款人还不起钱这会不会影响我担保人银行卡里的钱会不会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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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肯定遇到过这种情况——身边有一些人,当你向他们借钱的时候特别难,但是你借出的钱又特别难要!有时候,“朋友”就是麻烦!每个人身边都有这种人。所以,当别人贷款找你担保的时候,要多长点心眼,因为他不还钱你就得还!如果选择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人,银行通过征信数据判断你比他更容易还钱,就会先找你要钱!
什么都要想好,不要最后,后悔。
维C理财小编最近听一个朋友小李吐槽,说她好心帮一个朋友小张做贷款担保人向银行借了10万块,后来小张因为生意亏损无法还清借款本息跑路,现在银行要求小李偿还剩余贷款!
按照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规定,当银行长期联系不到小张,将要求小李偿还剩余的贷款。
银行要求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相当于银行把坏账风险嫁接给了担保人!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正确的方案是,收集所有证据,找律师,去法院起诉!什么?怕麻烦?那就不要答应别人做贷款担保人啊。
当你决定要当“活雷锋”之前,首先还要明白银行贷款人将承担的风险:
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你的担保方式不同,所追究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你是一般担保人,当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作为贷款担保人,你必须代其支付。
如果你是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讨偿还债务的权力。银行也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
担保人在签担保合同的时候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但你成为贷款担保人,却要想降低风险,维C理财小编提醒你注意以下四大事项:
一、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状况。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
他不还你不还影响征信
做过担保人,本身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但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责任义务,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或有不良记录。以后去银行或者其他有牌照的大型金融机构办理车贷、房贷等各种贷款,就别想了,彻底与你无缘了!
所以,人要为自己负责任,诺不轻许,不要碍于情面去当老好人,不然到时候背锅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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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担保人审查的是他的担保能力而不是他已经为多少人提供了担保所以只要你找的人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具有充足的担保能力,那还是可以为你提供担保的
回答者:g***7 |
在贷款的时候,担保人应该会签署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上面会有关于担保人的要求,你有时间看看,声明自己属于要求的文字肯定有,你签字就认同了你是合格的保人,因为银行是没有办法查询担保人是否在其他机构做担保的,所以这点你要看清楚。
你们贷款的时候有没有抵押物呀?
要是有你风险就小的很多。
没有就大了。这个你应该是清楚的。
回答者: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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