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买房按揭贷款流程买的,还能再次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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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首付从三成增加到四成,买方无力履行的可解约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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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首付从三成增加到四成,买方无力履行的可解约退定
政策背景:&深圳3.25发布楼市新政,实行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致使许多买家从原来签约时预备的三成首付一下子增加到首付四成,导致无力筹备首付款办理银行贷款。纠纷类别:1、新政发布前已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尚未办理首期监管2、新政发布前已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已办理三成首付资金监管,尚未取得贷款承诺3、新政发布前已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已办理三成首付资金监管,取得七成贷款承诺4、新政发布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支付定金&政策处理指导意见:&&&&&&&1、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2、广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新政法律分析:深圳3.25发布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合同履行有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宏观政策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如何理解。目前司法层面认识繁多,众说纷纭,给实务造成许多困扰和迷惑。在这里我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下答复不少网友的困惑,宏观调控政策不适用于不可抗力,也不适用于情势变更,而是适用于不可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为原则,即不论你有没有过错,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担责,但也有不可归责为例外,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没有过错即可免责。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合同履行上的障碍,适用不可归责原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免责,解除合同退回定金。诉讼导向:&因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的,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沟通反馈,陈述新政对交易履行的障碍,履行不下去,属于不可归责于买方的原因,主动友好协商解约退定,穷尽协商途径仍无法解决的,建议走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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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是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是以银行贷款金额为准,贷款不足买方要补足,买方l在新政首期款补足不了,算不算构成违约
别再为房事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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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三成变四成,买要买不成了,定金已付了,没办法走上索讨定金之路。欢迎进入买家群二七八七二三六九三,一起反应新政带来交易履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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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基础是建立在签约时银行贷款政策,现贷款政策变化,导致首付提高一成,增加几十万元,这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可补足能力范围。合同中有约定买方补足是基于签约时的贷款政策,条件变化了,导致履行不能,不能归责于买方。如是因买方自身原因贷款不够,那是属于买方责任。引用1楼卖家佬手的发言:合同中约定是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是以银行贷款金额为准,贷款不足买方要补足,买方l在新政首期款补足不了,算不算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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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龙哥,决战到底引用楼主的发言: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基础是建立在签约时银行贷款政策,现贷款政策变化,导致首付提高一成,增加几十万元,这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可补足能力范围。合同中有约定买方补足是基于签约时的贷款政策,条件变化了,导致履行不能,不能归责于买方。如是因买方自身原因贷款不够,那是属于买方责任。引用1楼卖家佬手的发言:合同中约定是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是以银行贷款金额为准,贷款不足买方要补足,买方l在新政首期款补足不了,算不算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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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天我所接触的和咨询者,都是因政策原因造成首付款增加,对于政策造成首付款增加一成,这不是一个小数字,都是好几十万,据此,不少买方反应确实是买不起了,现在左右为难,履行不下去还要承担违约风险。对于这种心情我十分理解,也很同情这种政策遭遇,三成首付款已经让不少买家都是拿光了家底,现在又改成四成首付,一下子是根本无法凑足,这买房的首付又不能去靠小额贷款去维持,即使能勉强借得到也超出了买家付款的收入预算,是不太现实的。&有一种论调认为买方不买了是因房价要下跌了,这纯粹是无端地加罪于买方,买方目前履行不了明摆着政策造成首付三改四,而对于四成首付增加造成履行困难,一些卖方根本不予协商解决政策造成付款不能或延迟的局面,一味地强调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这显然有失公平。房价现在就预言要下跌,为时尚早,新政签约前交易量就平缓,现在价格只是相对缓和,平稳,并未进入下跌趋势。&三月份的房事纠纷都是政策惹的祸,慢慢的会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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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说的好,终于看到了希望,希望和我同命相连的人一定要坚持到底引用刘姐谈房的发言:支持龙哥,决战到底引用楼主的发言: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基础是建立在签约时银行贷款政策,现贷款政策变化,导致首付提高一成,增加几十万元,这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可补足能力范围。合同中有约定买方补足是基于签约时的贷款政策,条件变化了,导致履行不能,不能归责于买方。如是因买方自身原因贷款不够,那是属于买方责任。引用1楼卖家佬手的发言:合同中约定是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是以银行贷款金额为准,贷款不足买方要补足,买方l在新政首期款补足不了,算不算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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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很正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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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因首付三成增加到四成解约,可依法退定&深圳3.25发布楼市新政,实行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致使许多买家从原来签约时预备的三成首付一下子增加到首付四成,导致无力履行合同。对于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买方是否有权解约,要回定金?近日,看到有不少律师根据二手房中介买卖合同的约定中通常都有按揭贷款不足的,买方负有补足的义务,据此认为买方无权解约退定。由于律师界的不同认识和理解,导致不少买家感到十分迷茫和困惑,有不少买房人为此向北京盈科谢新民律师咨询求解。在此,本律师认为因此次深圳楼市新政导致的首付由三成改四成致使履行合同不能的,买方可依法解除合同要回定金。&&&&&&&&一、首先,我们来回顾2010限贷政策的历史来疏理法院对宏观政策的处理思路。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之后房价上涨过快过热,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首付比例由最低2成增加到3成,当时也造成不少买方因银行贷款政策原因造成合同履行不了而解约,由于当时未有明确处理意见导致各地判决做法不一。基于宏观调控的政策背景对合同履行的客观影响,2011年最高法院为此出台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统一了审理指导意见,该纪要中第19条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对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以信贷政策变化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为宏观政策给合同履行造成的解约退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之后,深圳房价迅速升温引发房价涨幅过快,为此深圳于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近2年内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最低3成;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深圳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造成不少买家贷款首付比例由三成直接增加到四成,由此导致合同履行不了,属于最高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的因按揭贷款政策造成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卖方应返还买方的购房款或定金。&&&&&&&&三、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统一对宏观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审判意见,有利于定纷止争。会议纪要中对于按揭贷款政策造成的解约,明确规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可解约退定。该纪要中并未区分合同中如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特别处理规定,故买卖合同中对于按揭贷款不足的,由买方补足的条款,因贷款政策原因造成履行不了的,均可适用审判纪要的免责规定予以解约退定。该纪要确立的不可归责的处理原则,突出了宏观政策造成合同约定的基础事实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对双方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造成履行不了并非买方自身的原因,买方并无过错,故确立了买方可要求解约退还定金的处理意见。&&&&&&&&&总结,本次深圳楼市调控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一手,二手房买卖,凡受深圳楼市调控政策影响贷款的履行不了,要求解约的,都可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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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因受贷款政策影响诉讼解约退定,协商不成的必将诉讼解决,欢迎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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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因贷款政策影响解约,退定还是要赔付违约金?&&&深圳3.25发布楼市新政,实行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深圳这一贷款政策出来,致使许多买家从原来签约时预备的三成首付一下子提高到首付四成,&多增加至少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首付款,导致众多买家无力筹备首付款办理银行贷款中,致使无法按原合同正常履行。买方能否解约退定,还是要按合同约定房价的20%赔付违约金,引起众多分歧和争议。&不少卖家以及律师认为,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首付款资金监管已构成违约,不论违约的原因是不是贷款政策因素,即使是贷款政策造成的,买方也负有有合同义务筹资补足,故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没收,甚至要按合同约定房价20%赔付违约金。&为此,碧水龙哥认为如因贷款政策因素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下去的导致解约的,可以要求退还定金,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以银行贷款为准,或首付含定金三成,贷款额度不足的,买方补足。该约定是基于签约时的银行贷款政策确定的,按签约时的银行贷款买方可以做到首付三成,是可以正常履行合约的,不存在违约。深圳贷款政策变化,造成签约后合同履行贷款条件发生变化,是政策的原因,并非买房人个人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归责于买方事由导致履行不能。&二、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对宏观调控政策不适用于不可抗力,也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而是适用于不可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为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有没有过错,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担责,但也有不可归责为例外,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没有过错即可免责。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合同履行上的障碍,适用不可归责原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免责,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参见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三、合同解除后所造成卖方的损失该如何承担,毕竟合同签订了双方也按合同履行了部分支出了实际费用,现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要不要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这里,我认为卖方应退还买方所交付的定金,对于卖房人实际支出的损失费用,买方是可以赔偿给付卖方,但不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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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因贷款政策影响解约,退定还是要赔付违约金?&&&&&&&&&深圳3.25发布楼市新政,实行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深圳这一贷款政策出来,致使许多买家从原来签约时预备的三成首付一下子提高到首付四成,&多增加至少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首付款,导致众多买家无力筹备首付款办理银行贷款中,致使无法按原合同正常履行。买方能否解约退定,还是要按合同约定房价的20%赔付违约金,引起众多分歧和争议。&&&&&&&&&&&&&&&&&不少卖家以及律师认为,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首付款资金监管已构成违约,不论违约的原因是不是贷款政策因素,即使是贷款政策造成的,买方也负有有合同义务筹资补足,故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没收,甚至要按合同约定房价20%赔付违约金。&&&&&&&&&&为此,碧水龙哥认为如因贷款政策因素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下去的导致解约的,可以要求退还定金,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以银行贷款为准,或首付含定金三成,贷款额度不足的,买方补足。该约定是基于签约时的银行贷款政策确定的,按签约时的银行贷款买方可以做到首付三成,是可以正常履行合约的,不存在违约。深圳贷款政策变化,造成签约后合同履行贷款条件发生变化,是政策的原因,并非买房人个人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归责于买方事由导致履行不能。&&&&&&&二、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对宏观调控政策不适用于不可抗力,也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而是适用于不可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为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有没有过错,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担责,但也有不可归责为例外,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没有过错即可免责。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合同履行上的障碍,适用不可归责原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免责,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参见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三、合同解除后所造成卖方的损失该如何承担,毕竟合同签订了双方也按合同履行了部分支出了实际费用,现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要不要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这里,我认为卖方应退还买方所交付的定金,对于卖房人实际支出的损失费用,买方是可以赔偿给付卖方,但不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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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的时候你们大举道德旗帜,高呼“契约精神”,誓死捍卫道德高地,以所谓“守约方”的名义昭告天下,恨不能生吞业主的房产,誓死要求“继续履约”。哪怕不顾所谓的“继续履约”根本不是一个公平对等,双边可执行的条款哪怕不顾所谓的“契约精神”本就是建立在一份不公平不对等,甚至存在法律漏洞的合同上哪怕自己只交了几万定金,也要去牟利几百万的上涨利润。房价下跌的时候你们大举“无力履行”和“不可抗力”名义,高呼时候首付不足,业主应无条件退订08年房价下跌,去砸地产物业的也是你们这批人当初高呼契约精神大于公平的也是你们这批人当初站在道德高地,坚守自己的守约方身份的也是你们这批人当初跑到市政府要求继续履约的也是你们这批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道德的小船怎么说翻就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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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碧水龙哥是个律师去年还公开发帖要和我辩论您看现在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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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去年房价上涨未妥善处理解约的后被诉讼败北的案例不少,损失挺大。如能积极面对,主动化解违约风险不至于输房还输违约金。去年我发贴告知违约方会被强过户继续履行,当初不少同行认为不可能而误导卖方,事后证明法院确是这样办理的。
littlefrog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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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现在相信房网专业的力量,同样是律师,确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法。去年我看了龙哥贴子声讨继续履行,虽历经艰辛,苦尽甘来,确实受益良多。引用cnlanger的发言:房价上涨的时候你们大举道德旗帜,高呼“契约精神”,誓死捍卫道德高地,以所谓“守约方”的名义昭告天下,恨不能生吞业主的房产,誓死要求“继续履约”。哪怕不顾所谓的“继续履约”根本不是一个公平对等,双边可执行的条款哪怕不顾所谓的“契约精神”本就是建立在一份不公平不对等,甚至存在法律漏洞的合同上哪怕自己只交了几万定金,也要去牟利几百万的上涨利润。房价下跌的时候你们大举“无力履行”和“不可抗力”名义,高呼时候首付不足,业主应无条件退订08年房价下跌,去砸地产物业的也是你们这批人当初高呼契约精神大于公平的也是你们这批人当初站在道德高地,坚守自己的守约方身份的也是你们这批人当初跑到市政府要求继续履约的也是你们这批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道德的小船怎么说翻就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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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些情况,大家都早知道了但是身为律师,我希望你能够正面回答问题从一个中立,公正的角度解析法律问题如我上面所说继续履行条款,在执行当中,对买卖双方是公平对等,双方均可执行的合理条款吗?引用14楼楼主的发言:谢谢关注,去年房价上涨未妥善处理解约的后被诉讼败北的案例不少,损失挺大。如能积极面对,主动化解违约风险不至于输房还输违约金。去年我发贴告知违约方会被强过户继续履行,当初不少同行认为不可能而误导卖方,事后证明法院确是这样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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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问题其实很深奥,去年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买方选择继续履行依据的是合同法,并不是靠高举道德旗帜获得法院支持,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自然的会选依据法律,而不是依据道德去判案。&&&&&&&&&今年因3.25新的贷款影响,出现不少买方无力支付首期款而无法履约的情形,并不能就此认定买方构成违约。&&&&&&&&&如何衡平买卖双方的利益,确实是门复杂的技术,需要懂得法律,政策,楼市动态,还需要丰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约实务经验。这些都不是买卖双方所普遍具备的,目前二手房买卖签约都是通过地产中介提供的格式化合同版本签订的,没有针对性考虑个案交易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埋下合同隐患。&&&&&&&&&投资几百万的大事,我们身边的买卖双方要有谁签约时会带上个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去针对性把关合同交易的风险及漏洞。&&&&&&&&&&在目前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地产版本,都是中介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订制的,没有顾及到买卖双方交易诉讼的风险,不可避免地扩大了一些交易纠纷,这些都必须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方能发现其中存在许多破绽和风险隐患,只要有点波动,都会随时点燃风暴。&&&&&&&&&&如何解决买卖双方公平问题,防范价格波动的风险,从目前的版本合同来说难以解决,得靠自己或靠身边懂行的人把关。引用16楼cnlanger的发言:你说的这些情况,大家都早知道了但是身为律师,我希望你能够正面回答问题从一个中立,公正的角度解析法律问题如我上面所说继续履行条款,在执行当中,对买卖双方是公平对等,双方均可执行的合理条款吗?引用14楼楼主的发言:谢谢关注,去年房价上涨未妥善处理解约的后被诉讼败北的案例不少,损失挺大。如能积极面对,主动化解违约风险不至于输房还输违约金。去年我发贴告知违约方会被强过户继续履行,当初不少同行认为不可能而误导卖方,事后证明法院确是这样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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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半天你在避重就轻,就你第一句话“去年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买方选择继续履行依据的是合同法”1-&我先且不论去年违约潮是否所有都是因为房价上涨而导致的,虽然这是你的主观揣测,作为一名律师你这么讲话很不负责任2-&即便按照你的逻辑,今年房价下跌,买家违约,卖家是否也可以依据合同法选择继续履行?那么你告诉我如果卖家要求继续履行,在法院执行方面会面临什么问题?3-&如果房价下跌,卖家无法诉继续履行,那么你回答我这份合同是一份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合同吗?如果不是,那么去年凭什么以这种存在重大漏洞的合同为基础,错判那么多案件呢?引用17楼楼主的发言:&&&&&&&&&法律的问题其实很深奥,去年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买方选择继续履行依据的是合同法,并不是靠高举道德旗帜获得法院支持,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自然的会选依据法律,而不是依据道德去判案。&&&&&&&&&今年因3.25新的贷款影响,出现不少买方无力支付首期款而无法履约的情形,并不能就此认定买方构成违约。&&&&&&&&&如何衡平买卖双方的利益,确实是门复杂的技术,需要懂得法律,政策,楼市动态,还需要丰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约实务经验。这些都不是买卖双方所普遍具备的,目前二手房买卖签约都是通过地产中介提供的格式化合同版本签订的,没有针对性考虑个案交易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埋下合同隐患。&&&&&&&&&投资几百万的大事,我们身边的买卖双方要有谁签约时会带上个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去针对性把关合同交易的风险及漏洞。&&&&&&&&&&在目前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地产版本,都是中介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订制的,没有顾及到买卖双方交易诉讼的风险,不可避免地扩大了一些交易纠纷,这些都必须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方能发现其中存在许多破绽和风险隐患,只要有点波动,都会随时点燃风暴。&&&&&&&&&&如何解决买卖双方公平问题,防范价格波动的风险,从目前的版本合同来说难以解决,得靠自己或靠身边懂行的人把关。引用16楼cnlanger的发言:你说的这些情况,大家都早知道了但是身为律师,我希望你能够正面回答问题从一个中立,公正的角度解析法律问题如我上面所说继续履行条款,在执行当中,对买卖双方是公平对等,双方均可执行的合理条款吗?引用14楼楼主的发言:谢谢关注,去年房价上涨未妥善处理解约的后被诉讼败北的案例不少,损失挺大。如能积极面对,主动化解违约风险不至于输房还输违约金。去年我发贴告知违约方会被强过户继续履行,当初不少同行认为不可能而误导卖方,事后证明法院确是这样办理的。
一切为了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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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分析得挺好,并未针对所有卖家,卖家去年违约吃大亏了,只能怪自己太贪又不主动协商解约赔偿,导致最后漫长的诉讼,徒劳无功。引用楼主的发言:&#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法律的问题其实很深奥,去年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买方选择继续履行依据的是合同法,并不是靠高举道德旗帜获得法院支持,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自然的会选依据法律,而不是依据道德去判案。&#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今年因3.25新的贷款影响,出现不少买方无力支付首期款而无法履约的情形,并不能就此认定买方构成违约。&#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如何衡平买卖双方的利益,确实是门复杂的技术,需要懂得法律,政策,楼市动态,还需要丰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约实务经验。这些都不是买卖双方所普遍具备的,目前二手房买卖签约都是通过地产中介提供的格式化合同版本签订的,没有针对性考虑个案交易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埋下合同隐患。&#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投资几百万的大事,我们身边的买卖双方要有谁签约时会带上个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去针对性把关合同交易的风险及漏洞。&#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在目前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地产版本,都是中介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订制的,没有顾及到买卖双方交易诉讼的风险,不可避免地扩大了一些交易纠纷,这些都必须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方能发现其中存在许多破绽和风险隐患,只要有点波动,都会随时点燃风暴。&#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如何解决买卖双方公平问题,防范价格波动的风险,从目前的版本合同来说难以解决,得靠自己或靠身边懂行的人把关。引用16楼cnlanger的发言:你说的这些情况,大家都早知道了但是身为律师,我希望你能够正面回答问题从一个中立,公正的角度解析法律问题如我上面所说继续履行条款,在执行当中,对买卖双方是公平对等,双方均可执行的合理条款吗?引用14楼楼主的发言:谢谢关注,去年房价上涨未妥善处理解约的后被诉讼败北的案例不少,损失挺大。如能积极面对,主动化解违约风险不至于输房还输违约金。去年我发贴告知违约方会被强过户继续履行,当初不少同行认为不可能而误导卖方,事后证明法院确是这样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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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卖家始终是弱势群体!法律的天平始终是不平的。&引用19楼一切为了房事的发言:龙哥分析得挺好,并未针对所有卖家,卖家去年违约吃大亏了,只能怪自己太贪又不主动协商解约赔偿,导致最后漫长的诉讼,徒劳无功。引用楼主的发言:&&&&&&&&&法律的问题其实很深奥,去年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买方选择继续履行依据的是合同法,并不是靠高举道德旗帜获得法院支持,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自然的会选依据法律,而不是依据道德去判案。&&&&&&&&&今年因3.25新的贷款影响,出现不少买方无力支付首期款而无法履约的情形,并不能就此认定买方构成违约。&&&&&&&&&如何衡平买卖双方的利益,确实是门复杂的技术,需要懂得法律,政策,楼市动态,还需要丰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约实务经验。这些都不是买卖双方所普遍具备的,目前二手房买卖签约都是通过地产中介提供的格式化合同版本签订的,没有针对性考虑个案交易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埋下合同隐患。&&&&&&&&&投资几百万的大事,我们身边的买卖双方要有谁签约时会带上个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去针对性把关合同交易的风险及漏洞。&&&&&&&&&&在目前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地产版本,都是中介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订制的,没有顾及到买卖双方交易诉讼的风险,不可避免地扩大了一些交易纠纷,这些都必须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方能发现其中存在许多破绽和风险隐患,只要有点波动,都会随时点燃风暴。&&&&&&&&&&如何解决买卖双方公平问题,防范价格波动的风险,从目前的版本合同来说难以解决,得靠自己或靠身边懂行的人把关。引用16楼cnlanger的发言:你说的这些情况,大家都早知道了但是身为律师,我希望你能够正面回答问题从一个中立,公正的角度解析法律问题如我上面所说继续履行条款,在执行当中,对买卖双方是公平对等,双方均可执行的合理条款吗?引用14楼楼主的发言:谢谢关注,去年房价上涨未妥善处理解约的后被诉讼败北的案例不少,损失挺大。如能积极面对,主动化解违约风险不至于输房还输违约金。去年我发贴告知违约方会被强过户继续履行,当初不少同行认为不可能而误导卖方,事后证明法院确是这样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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