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以要回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房屋吗

房子提前给儿女 老人却落得无人赡养欲要回房产_社会新闻_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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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可诉讼要回房子 最好订遗嘱避免风险
  签家庭协议赠房赡养 老太后悔被诉
  家住西城区的汤老太今年85岁,却被儿女告上法庭。老两口名下有3套房屋,五年前汤老太的老伴还健在,他们及其3个子女共5位家庭成员坐到一起,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父母名下共有3套房屋,其中位于新街口的一套楼房给大儿子,位于牛街的一套房屋给二闺女,位于西直门的一套房屋给小儿子。但兄妹三人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父母,恭送父母百年。”
  汤老太说,签协议后第三年,她老伴因病去世了,后来二闺女和小儿子一家就很少来看望她了。“只有过年过节,我小儿子一家才来看望一下我,二闺女一年都不露面。我的生活起居、就医看病都是老大来照顾的,辛苦了他们夫妇俩。我就想把给老二和老三的房子收回来,因为他们不尽赡养义务。”于是她把三个子女都叫来,表明是因为儿女不经常看望她,她就想把原本给他们的房产撤销掉,如果以后儿女们表现很好,汤老太还可以再给他们。
  但是二女儿和小儿子都表示不同意。“这是我们家庭财产,父亲健在时已商量好分配方案,早就分配完毕,母亲现在不能单独更改分配方案。”现在让汤老太伤心的是,二女儿和小儿子竟还一起把她告了,要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
  公证赠房过户后 儿子又不赡养了
  王老先生的老伴早年去世,一直独自生活,但一次晕倒被救,终意识到自己需要人照顾了。他跟三个儿子商量。大家都觉得在外地的老大已退休,适合照顾老人。老大便拖家带口回京跟父亲一起住。起初,每天老大都带父亲到院子里散步,弟弟们回家相聚也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弟弟们发现大哥一家有意隔离开父亲和他们。“你们回来前先打电话,要不然打扰父亲休息。”但电话打过去,老大总说:“父亲休息了,别打扰他。”
  半年后,弟弟们突然接到父亲生病急救的通知,赶过去看见父亲正在重症监护病房。老大支吾着说父亲突然昏迷了。老人醒来,见二儿子守在身边,顿时老泪纵横,第一句话就是:“把我的房子要回来!”
  出院时,王老先生说不想回家,要去二儿子和小儿子家住,他们就把父亲接到老二家。老二夫妻都上班,想请个保姆,就问起父亲的工资卡。“都在老大手里呢,”老人说着开始掉泪。等二儿子和小儿子找老大要回工资卡,才发现卡内余额仅剩下个位数。
  对于房子的事,王老先生说不明白,就知道起初老大对他好,他就被老大带到公证处,把房子给老大了。可回家后,老大却常说:“这房子不是您的了,现在是我的房子。”
  老二和老三找大哥谈,却吃了“闭门羹”。后经查询得知,王老先生在家附近的公证处进行了赠与公证,把房子赠给大儿子,而且两年前已过户。弟弟们才明白大哥不让他们看父亲,可能是瞒着他们办理了赠与和过户。该赠与合同中写明:“受赠人应当承担赠与人的主要赡养义务,包括平时带老人下楼晒太阳,每周伙食改善,定期带老人去医院检查身体,全部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由受赠人负担。”
  王老先生无奈起诉大儿子。法庭上,老大承认近一年没看望老人,也没给赡养费,称父亲住在两个弟弟那里,他不便看望。对于赠与公证书中约定的“受赠人应带老人定期检查身体”、“由受赠人承担医疗费中自费部分费用”等,老大却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约定义务。最终,法院判令撤销赠与合同,涉案房屋返还给王老先生。
  老人可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说,赠房后子女又不赡养了,目前这样的案件有很多,她已接手多起。
  比如第一个案例,从法律性质上,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应认定为赠与协议,因为汤老太夫妇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分割协议约定把这些财产给儿女,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那么依据赠与合同的性质,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几套房产都还没有过户,赠与的财产未发生权利转移,所以赠与人汤老太可到法院申请撤销自己对二女儿和三儿子的赠与。
  “进一步讲,汤老太及其老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因为协议中约定了‘兄妹三人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父母,恭送父母百年’。”张海霞律师表示,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便财产权利发生了转移,如果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也可依据该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利。”
  若是非子女受赠人赠房收不回
  不过,张海霞律师提醒老人们:如果您想获得孩子们更多陪伴,并且尽量公平地对待付出较多的子女,那么还是要注意应当将赠与协议制定得更稳妥。“如果是自己的子女,您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只要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论是否已经过户,其实都是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屋的。”
  “但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就不一定了。老人们签订的一些赠与合同也附加了赡养义务条件,但是受赠人不是子女,而是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比如自己的侄子外甥、较好的同事、朋友或者保姆,如果房屋已经过户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又已完全尽了赡养义务,那么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协议、要回房屋了。”张律师举例说,“又如,虽然房屋没过户,但受赠人尽了赡养义务,达到了赠与合同约定的附加条件,那么老人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完成赠与义务的。反之,如果非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后,没尽到合同约定义务,那么赠与人是可以拒绝履行交付赠与物的。
  不履行约定义务房子能要回来
  即便签了赠与合同,而且公证了,房屋也已过户,在受赠子女未尽到约定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老人也能通过诉讼把房子要回来。张海霞律师分析,第二个案例中协议书不仅约定房屋给老大,还详细说明老大应当如何赡养老父亲,包括“带老人下楼晒太阳、定期改善伙食、医疗护理、医疗费分担”等内容。赡养义务一般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及精神上慰藉等方面。
  张律师认为,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王老先生的大儿子作为受赠与人,对赠与所附义务的履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他并未实际举证自己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认可自己一年未见到老人,因此法院判令撤销赠与合同,老大应返还房屋给王老先生。
  最好订遗嘱
  以免房子没了
  老人尽量不要在生前制作赠与合同,因为这种做法风险太高。张海霞律师建议老人尽量还是订立遗嘱,给多尽赡养义务、付出较多的子女保留较多的份额,对少付出甚至不尽义务的子女保留较少甚至不保留遗产份额。这样做既保证了公平性,也不会出现老人还在世就没了房子的高风险。(记者 林靖)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刘春暖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客户端“国新发布”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降低国际及港澳台长途通话资费,将于今年年内下调北美、欧洲、东南亚及“一带一路”沿线等方向的长话资费。
03-06 15-03新华网
3月6日,北京国土局挂牌出让两宗分别位于平谷、丰台的经营用地,面积共约25.06万平方米,起始价合计50.73亿元,挂牌竞价截止时间均为4月11日。从2017年前两月的城市土地市场来看,武汉、南京、郑州、合肥依然是热点区域,部分热点地块竞争激烈。
03-07 08-03经济参考报
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发掘现场领队王天佑介绍,M154号墓坑深2.3米,船棺长6.1米,宽1米,棺内出土器物数量最多、等级最高。王天佑告诉记者,墓群年代跨度200多年,从春秋晚期延续至战国中晚期,出土的随葬品中有大量的青铜器、陶器、漆木器、玉石器。
03-06 08-03新华社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河北地质大学,提起“小飞侠”,可以说,尽人皆知。“小飞侠”并不小,也不是做学生工作的教职员工,而是一名现年83岁的退休志愿者,名叫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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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韩国宪法法院有关总统弹劾案宣判在即,韩国支持和反对弹劾总统朴槿惠的民众4日再次分别在首尔举行大规模集会。随着韩国宪法法院有关总统弹劾案宣判在即,韩国支持和反对弹劾总统朴槿惠的民众4日再次分别在首尔举行大规模集会。
03-06 10-03中国青年网
据日媒报道,为了实现人工智能(AI)的产业化,日本政府近日决定,将分三个阶段推进利用AI大幅提高制造业、物流、医疗和护理行业效率的构想。为了在特区迅速推进采用自动驾驶和小型无人机的试验,将增加可暂时取消限制的条款等。
03-06 10-03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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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房屋赠与后还能要回来吗?_帮助中心-律师365
房屋赠与后还能要回来吗?
如果房屋赠与给别人后,那人不对赠与人进行赡养义务。但是赠与合同已经签订了,这时候还能把房屋要回来吗?本文就将房屋赠与给别人会还能不能要回来这方面的内容经过整理后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在这方面有困惑的人,欢迎大家浏览。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一、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二、赠与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房屋赠与合同签订了,不是不能解除的。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在这方面还存在疑虑的人,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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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可否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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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天健网 作者:网友
责任编辑:邱泽畴
天健网消息(陈辰)张大爷和张大娘今年都已经78岁了,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已经结婚。在前年年初,老两口考虑到年龄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也大不如前,身边需要有人照顾,于是和儿子儿媳达成了协议:老两口将自己的到儿子名下,老两口和小两口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由儿子和儿媳照顾老两口的日常起居并负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等一切事宜。协议签订后,老两口将房屋过户到了儿子名下,和儿子儿媳一直居住在一起,相处得还算融洽。&&&&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5月份,儿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老两口在承受老年丧子的悲痛之余,也不禁担心起以后的生活。不出老两口所料,今年3月份,儿媳向老两口提出要搬出去住,除明确表示以后自己不能再赡养两位老人外,还要求分割在老两口儿子名下的这套房产。老两口心想:儿子都去世了,儿媳搬出去住是早晚的事,他们也不能拦着。但他们当初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时,是有条件的,即儿子和儿媳要负责老两口的养老送终。现在儿子已经去世,儿媳又表示不能赡养他们,那么儿媳就不应该争这份房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老两口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认为:老两口和儿子儿媳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老两口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视为对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赠与。儿子和儿媳作为共同受赠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承担老两口生养死葬的义务,儿媳不能以老两口的儿子去世为由,拒绝履行该义务。现在,既然老两口的儿子已经去世,儿媳又明确表示不再赡养老人,则老两口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撤销和儿子、儿媳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并要求儿媳返还已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的房屋。因此,儿媳既不履行赡养义务,又想分割房产,不仅有悖情理,亦于法无据。&&&&
论典律师提醒:老年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安排自己的生活,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以安度晚年。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背法理情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梦琦)费用】房屋赠与_房产赠与费用_房地产赠与税收_赠与房产过户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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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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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养了“不孝儿” 父母能否收回赠与其的房产?
07:49&&来源:今日头条客户端:滨霄趣闻&&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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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谢某、李某夫妇和其儿子谢小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谢某、李某将一套房屋赠与谢小某,谢某、李某今后生养病老的一切责任均由儿子谢小某承担,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但在2015年5月以后,谢小某不再支付谢某、李某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谢某夫妇起诉至法院。
老两口的诉求能得到支持么?
本案中,谢某、李某夫妇和其儿子谢小某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已约定好谢小某的相关义务。2015年5月以后,谢小某不向谢某、李某夫妇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日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赠与合同,被告谢小某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谢某、李某,并协助办理好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子赠与他人前要谨慎!
房屋赠与就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一种行为,这种房屋赠与一般多是父母将房子赠与给儿女,不过事无例外亦可赠与他人。现实生活中,房屋赠与他人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二、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撤销赠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应特别注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
三、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
赠与税费政策各地存在差异,而且亲属和非亲属赠与、不同亲疏关系的亲属办理赠与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也会不同,赠与房屋前双方可先行到房管部门了解可能涉及哪些税费,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如何分担,以减少日后因税费负担引发的讼争。
法律上对“养儿不孝老”有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抚养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我国自古便有“父母在,不远游”、“养儿防老”等观念。“孝”是道德的根本,作为儿女赡养老人是应尽的责任。但社会中经常出现打骂老人、不赡养父母等现象。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详细规定了我国老年人的各种权益。做为炎黄子孙,子女孝顺父母是一种善行和美德,是家庭中晚辈在处理与长辈的关系时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不要等到触犯了法律才知道何为“孝”!
在水一方著
2017年春运自1月13日开始以来,春运总体平稳有序,客流快速增长,预计节前客流最高峰将出现在腊月二十三至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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