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卖方收了定金能违约吗要涨价违约,起诉时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

买房因房子涨价卖家反悔合同首付都交了,还没过户,不要违约金,要房行吗?_百度知道
买房因房子涨价卖家反悔合同首付都交了,还没过户,不要违约金,要房行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说的情况。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即。在没有过户给你之前;如果卖方违约,赔偿双倍定金,房产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他,你无权要求对方强制过户,卖方很可能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双倍定金。而不愿意履行房屋过户按你的表述,这种合同中一般会有定金条款,签约后你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要是去法院让他继续履行合同不行吗?
胜算率高吗
这里涉及不同的权利关系,无权强制履行。
要是赔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还有涨价的差价行吗
一般就是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双倍定金,最多可以主张定金交付之后的利息。
我们已经给了40万的首付了,合同也写签的挺正规了。我看网上好多都能打赢继续履行合同的?
现在房子涨了有50万了?
难道法院就不支持吗?
涨不涨50万不好说,但对方肯冒违约的风险来拒绝履行,利益应该是大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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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商直接出售的商品房可以要求已付房款一倍损失;(3)房屋涨价损失。2、买方支付能力足够强大,也可以起诉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1、卖方要求大幅度增加购房价款;2、卖方明确表达不履行合同;3、卖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所以,其宁愿违约,也不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三、不同情形下的应对策略根据刘尚发律师办理案件的经验及法律规定,刘尚发律师认为,应当结合不同的境况决定不同的策略,这里不再详细分析。(二)提起诉讼的时机1、想要房的情况,又分为房子是否有抵押?是否有中介等情况不同策略有所不同,而不是要求合同真的能履行,以防止其一房二卖。在买方想要房的情况下,为防止卖方一房二卖,可以及时起诉,房价上涨的幅度已经大于双倍订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根据买方支付能力1、买方支付能力不足够强大。目前,诉求可以只列继续履行合同,并申请财产保全。这里的目的主要是财产保全,且要房意志比较坚决,北京房价动辄大几百万,甚至上百万,一般的购房人都选择按揭。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买方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必须贷款才能购买涉诉房屋,法院不可能强制其去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及签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1)双倍定金或违约责任,可以选择比较重的主张。改造期限届满后或即将届满之时,再次起诉。在此种情况之下,并诉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判决也无法强制执行,因为,并明确具体履行项目,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再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使支持了。二、卖方如此这般的主要原因卖方上述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即使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届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哪些损失呢,随时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房价快速上涨,造成其感觉自己卖亏了,我们一般建议诉求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赔偿为妥。那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不想要房的情况。这里,赔偿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之下,需要提前收集对方违约证据
我和你性质相同,可是我买的是拆迁安置房,我买的时候因为还没有房产证,所以价格不高,但在周边算正常报价。给了大部分钱,压了5万尾款过户房产证时候给。然后房子就拿过来装修入住了,住了2年通知可以办房产证了,但是要办房产证后满2年才能上市交易,按拿证时间算。目前已经住4年了1年半前通知可以办证的。明年7月就到了可以办证的日期了,我60万买的,目前已经涨价到120万了。周边小区一起涨价的。现在房主跟我要加50万才肯办证。咨询了律师答复,房子已经交付,也住了不少日子了。我拖着到明年七月,期间不跟他谈判。也死赖在家里。等日子到了,申请按合同履行条款,法律契约精神会判对方履约。就算对方愿意赔偿违约金也需要按照契约来,然后合同执行完毕,他再申请涨价不当得利,我可以稍微给他点。不像别人说的那样必须接受对方违约的。
按照合同程序的话,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你啦,但是你还没有过户,所以真正的所有人还是原来的房主。你可以申请要违约金。想要房子的话,只能找房主在协商啦。看对方是否愿意出售,但是根据这种情况来说,他应该不会按照现在的价格卖给你的。
不行的,单方面违约交合同表明的违约金,但必竞没有过户完成。
签合同的时候有公证吗,有的话买家受法律保护如果卖家反悔要支付违约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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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房主售房恶意违约 被判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2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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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3月24日电 (记者 崔佳明 李自庆)“房价飞涨,我的房不想卖了或坐地起价,可以吗?”2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外通报昨天判决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恶意违约的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并一次性向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法官称,目前在部分城市,房价持续上涨,交易违约现象屡有发生,此起发生在南京的个案判决,对那些视诚信为儿戏的违约者敲响了警钟。
中新网3月24日电 (记者 崔佳明 李自庆)“房价飞涨,我的房不想卖了或坐地起价,可以吗?”2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外通报昨天判决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恶意违约的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并一次性向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法官称,目前在部分城市,房价持续上涨,交易违约现象屡有发生,此起发生在南京的个案判决,对那些视诚信为儿戏的违约者敲响了警钟。2015年10月,南京周女士欲出售名下位于鼓楼区一套产权房,并交由中介方挂单出售。随后,有买主看中了该套房产,并欲将房子买下。同年10月11日,买主与周女士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卖主)将其所有的那套房屋出售给乙方(买主),房屋总价款为370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并于同年10月18日前再向甲方追加定金5万元,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购款为11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在内),第二期房款25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具体以银行放款日为准,甲、乙双方同意于日前签订《南京市交易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其中言明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买主向周女士支付了5万元定金,10月14日买主再次向周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10月19日,买主又向周女士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周女士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买主在先行依约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后,岂料遭遇周女士反悔,周女士要求买主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卖房自己就亏大了。因买主不同意周女士的加价要求,故周女士决定单方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日,买主向南京建邺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后因案件出现管辖权异议,今年1月13日,建邺区法院将买主的起诉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原告买主在该起诉讼中共提出三点诉讼请求:即被告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鼓楼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天,买主申请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那套涉案房产,目的在于不让周女士将涉案房产售于他人。今年3月2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买主与被告周女士以及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判决原告买主与被告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360万元;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被告负担。针对此案的判决,主审法官武加庆在接受采访时发表了如下观点。他说,诚实守信比金钱更重要。本案中,被告周女士不仅输了这场官司,而且输了做人应具有的诚信、守法之本,实在有些不值,但愿周女士的此次败诉,能对更多的人起到警示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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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房价暴涨后业主不卖了 一审判其继续履行合同_网易财经
房价暴涨后业主不卖了 一审判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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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新政之后,深圳迎来,一大波卖房业主在签订合约之后不惜违约博取涨价带来的巨大利益。然而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宗二手房买卖交易纠纷案,支持继续履行合约,违约业主除了要继续卖房,还徒增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过早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法官在一次讲座中透露的信息显示,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若不符合条件,或只能选择违约金赔偿。签合同后房价涨了约40万元涉事楼盘位于罗湖区沿河路汇鑫花园,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68平方米,由一对港籍母女持有。这一楼盘约在2000年左右建成,具有罗湖区北斗小学的学位。今年3月8日,王丰(化名)冲着学位,与这对港籍母女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二手房交易价格为215万,均价约为3.2万元每平方米。王丰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深圳市分行的监管账号中。这一首期款也于当天到账。随后要做的就是等待银行审批贷款,然后进行房屋过户交接。但是到5月3日,母女俩却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实际上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贷款审批只是时间问题。对于不卖房的原因,母女俩在法庭上答辩时称,因为家人反对卖房。不容忽视的是,随着“3·30”新政的影响,深圳房价暴涨,以公布的该小区均价来看,目前已经达到3.8万元每平米左右,房屋总价增幅在40万元左右。卖方愿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裁判文书显示,母女俩在决定毁约之后,也多番提出按照违约条款来解决争议,双方合同约定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不过这遭到了买家王丰的拒绝。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卖方母女俩告上法庭,一方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则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时就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这一案件中,买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当庭陈述银行已经发出贷款承诺函,承诺贷款1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这足以表明买家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但是卖方在法庭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家新增诉前保全费等成本既然是违约,那么该承担何种责任?是否需要作出20万元的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买家没有提供相应的损失凭证,再加上卖家在拒绝卖房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买家提出的赔偿损失诉求。那么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呢?一审法院在判词中写道,一方面买方在深圳的限购政策之下具备购房资格,同时买方也在法庭上针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承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除此之外,涉案房产没有抵押登记的情形,红本在手,除了因为涉及本案被诉前保全查封之外,没有其他查封影响过户的情形,已经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三种情形,判定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案件受理费430 0元,买家承担20 0 0元,卖家承担230 0元,诉前保全费3520元也由卖家予以承担。也就是说一番官司下来,毁约方不仅房子要继续出售,还要额外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以及律师费,损失上万元。说法对抑制违约潮有积极意义代理此案的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维刚昨天刚刚拿到判决,就将判决文书上传到网络。胡维刚对这一判决感到很满意,并认为具备积极的意义。他介绍说,合同的签订正是为了履行,法院的这一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对目前的违约浪潮或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存在一定风险要谨慎选择不过面对这一判决,也有律师表示不甚乐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一直呼吁要谨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继续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较大,不可知的因素多,这包括可能产生巨额的税费以及产权人的配偶对权利的主张,这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长期从事二手房诉讼交易纠纷的张茂荣律师早前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他们的团队事先会列出诸多的风险点,逐一进行排查,在有把握的情况下方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提醒若符合三个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较大由于“3·30”新政之后违约案件大多在审理中,该宗案件是目前所知的新政之后第一宗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不过南都记者获悉,早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法官在一次讲座中曾提及,房产交易合同继续履行一般要符合三个条件,只有具备三个条件,法官才极有可能支持继续履行合同。迅速判决与案情较清晰有关这三个条件包括购房者要具备购房资格,其二购房者要将卖家的银行作为第三人,以便法官判决银行配合赎楼手续,解决赎楼问题。其三则是购房者要能够一次性付款。最后一个条件,是为了解决执行难题,若不能一次性付款,就需要卖家配合办理按揭手续,执行难度过大。代理此案的胡维刚律师也介绍说,罗湖法院的这一案件正好符合前述三个条件,直接印证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庭法官在讲座中的有关说法。胡维刚还表示,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判决,也与案情较为清晰有关,卖方明确承认不卖房,违约事实认定较为简单。而有些案件卖方可能先要找各种理由不承认违约,甚至称是买方违约,因而法庭需要调查的时间会较长。一次性付款成“拦路虎”这一案件因为买家选择一次性付款,才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对于很多买家来说,一次性付款将要承担的压力极大,也成为他们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拦路虎”。在此案中,代理人胡维刚告诉南都记者,当事人也是工薪阶层,一次性支付全部215万元购房款以及中介费等确实倍感压力。不过胡维刚表示,目前他的当事人是想通过向亲属筹措资金等方式,凑齐钱款,在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再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取消费贷款,用来偿还亲朋好友的款项。此前案例法院按合同成交价20%判处违约金受“3·30”房产新政影响,深圳房价暴涨,部分区域房价涨幅超过百万,由此带来的业主反价纠纷越来越多。在深圳,不少遭到反价的买家自发组织起来,通过qq群建立联系,定期组织签名以及信访活动,希望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统一标准、提升赔偿比例。据悉,目前深圳多家地产中介通用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都约定违约赔偿为双倍定金或者合同成交价格的20%。
以一套300万的房产来算,如果按成交价格的20%,违约金将达到60万,违约成本较高。但是通常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赔偿比例。有律师告诉南都记者,通常10%比较常见,15%都非常少见。而就在7月1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罕见地一审判决一名违约卖家按照合同成交价格20%赔偿买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这一顶格判赔被认为可能成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一个风向标,违约成本将会大大提高。不过以该案为例,该房产被评估认为价格涨幅至少达到60万元,即便顶格支付赔偿金也只为44万元,违约业主仍可从中获得利益。不少遭遇违约的买家,对此颇感灰心。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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