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企业经营方针的句子的方针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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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A.拟定全国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利率和主要管理制度
B.同其他商业银行一起统一掌管货币发行
C.统一管理金银和金融市场
D.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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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管理体系的构建
□ 詹宇 陆静
摘 要:文章讨论了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和特征,研究了法律风险的资本配置问题。研究认为,只有从指导方针、组织架构、内部资源配置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建立起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和措施,才能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起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有效控制不良资产的发生,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摘要:文章讨论了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和特征,研究了法律风险的资本配置问题。研究认为,只有从指导方针、组织架构、内部资源配置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建立起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和措施。才能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起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有效控制不良资产的发生,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8)12-092-03
  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因此它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在风险管理中成长与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以前,银行业着重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也仅针对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提出了8%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随着交易和结算技术的进步,区域性金融市场逐步淡化,全球金融市场日益发展为一个整体,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创新,使得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操作风险。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该协议的最大改进之处是将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纳入了监管框架,并要求各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尽管国际上主要的活跃银行已经开始计量操作风险,但国内商业银行和学术界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特别是对作为操作风险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风险,国内的研究甚少。我们旨在通过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研究,强调法律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提出国内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和方法。
  一、法律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新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里所指的法律风险是由于法律不可执行和缺乏法律依据的交易而导致的风险,例如银行业务交易的双方在法律上是否具备签约能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法性、交易安排的法律认可和有效性、破产担保安排的有效性等。
  事实上,除了纯粹的员工工作疏忽造成的损失外,大多数操作风险都或多或少与法律风险相关。正如Christos Hadjiemmanuil认为“所有影响银行的金融事件都可称为法律事件。因此,所有银行风险都可描述为法律风险,因为它们与法律风险相伴而生,由此而导致的损失都归因于法律风险,都是法律实践和操作的结果”。法律风险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的无效行为导致的责任和损失。这类损失主要来源于银行或员工和代理机构在法律上的无效行为,也可能是由于员工忽视相关标准、错误假设和误解而导致不当行为。结果是银行本金和利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类法律风险中,合同对于交易结果的影响非常重要。如果交易没有用完善的法律文件来进行规范,或者它们本身就是非法和不能有效执行的,就可能导致法律无效行为。例如:交易对手缺乏签订某些特定合约的法律能力;合约的条款没有充分表达清楚,导致曲解交易双方真实意图,采用非计划范围内的方式分配各种风险,或者未能对一些本应抵补的不可预见事件或损失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没有从交易对手获得适当的承诺或保证;没有采用有效合同所依赖的正式形式(如仅采用口头协议等)。
  资产保全环节也容易发生法律风险。如在贷款发放前未能进行有效的资产抵押登记,这将阻碍银行在实现担保利益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保护上的完整性和优先权,当第三方宣称对银行认为应属于银行的资产拥有产权时,银行可能面临财产损失。这方面的案例大量发生在动产质押和收费权质押之中,如关于记账式国债质押和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难以主张权利。
  当银行与公司发生信贷关系时,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也可能给银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如公司履行法律的能力、法人代表的有效性、董事会的权力等。如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问题,有些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巨大,已经超出了公司章程赋予高管人员甚至董事会的权力。银行在发放此类担保贷款的同时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2、法律的不确定性。
  (1)法律条款的模糊性。一般认为,在现代社会,法律是完备的。然而,由于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发生的事件,并加以制度化。因此,法律条款的模糊性导致未来事件以不规则和非预期的方式对法律风险产生影响。况且,法律体系不会通过授权立法或司法决策来解决某一特定问题。银行难以有很大的把握预测法庭或其他有权决策者将最终怎样去解决潜在的争议。例如,目前国内银行信贷业务中大量存在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行为,对于这种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原因在于《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此,有些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对董事、经理个人行为的限制,即在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授权的前提下,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上述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效。另一些观点认为,该条款实质上禁止公司为自己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不论这种担保行为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和授权。由于《公司法》对该条款的模糊性,导致法院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银行的法律风险。
  (2)法律条款的曲解。法律条文有时被故意地以常用的或摘要的词句来解释。尽管大家公认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力的重要性,但实践中这些常常被人们所要求的灵活性抵消。由于信息条件限制、立法时间和资源的限定,起草完整的规则,并使得具体的条款都适合所有情况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规则是针对广泛事件共性的,具体而精确的规定注定是不符合要求的。准确而又技术化的规则可能与真正的立法目标不相适合;为了避免正式规则和基本目标之间的不匹配,法律体系立法时常常采用一般原则与标准。
  (3)法律在法庭上受到的干扰。法律在法庭上受到干扰的结果有时会让银行处于灾难的边缘。例如在关于地方当局是否有参与利率调期交易的法律权力上,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为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地方当局没有相应的权力。这样,多年以前地方委员会与银行签订的规模巨大的合同都被认为无效。银行难以根据这些合同收回债权,最终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事后证明,法院是在受保护方听证人的煽动下并根据后者对法定权力的解释来处理该问题的。
  (4)法律变动或监管的风险。即使对法律的状态有绝对的把握,法律变动或监管的风险也使得银行业务面临损失的可能性。例如,某种类型的交易税负增加时,监管的变化并不直接影响银行,但却削弱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与信用等级;或者在消费者保护或法律执行原因方面强加了一种新的商业准则,银行只有在增加相当成本的情况下才能去履行。例如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曾经是各商业银行竞争得非常激烈的“优质”
资产业务,但在2004年初,我国将出口退税率整体调低了3%,使得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盈利能力急剧下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更为严重的是,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取消了部分农药和化工原料的出口退税优惠,使得银行对这些企业发放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担保物落空。
  (5)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有时银行不能收回资产不是因为它没有足够的权利,而是因为无法执行。强硬的对手可能拒绝履行义务或寻求延期履行,诉讼是唯一可以使用的手段。但由于程序和证据方面的原因。这种处置形式的成本可能非常巨大。证人死亡导致一些事实可能无从证实,其他的权利也由于登记、托管和第三方等原因而不能证实,涉外诉讼还可能在国外进行,这将引起更多的困难(如面临不同的法律体系)和额外的成本。
  (6)金融创新所引致的法律风险。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行业经历了持续的、加速的结构性变革,如银行业务的信息技术自动化、处理业务的数量与周转急剧增加,无疑增大了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在计算机故障、系统故障、业务外包风险、依赖外部设施或第三方违约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金融创新还为欺诈行为提供了机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金融创新是导致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传统的银行交易,如以纸质为媒介的支付交易、透支、担保贷款和信用证等有着悠久的法律历史,在法庭上可以进行反复验证,相关法律问题能得到或多或少的公正解决。但金融创新产生的新的、未经实践检验的合同不仅可能在表述上不充分,而且可能与传统的法律相抵触,法律特征的技术问题由此产生了。
  (7)特定国家的法律风险。很多国家法律体系对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利的,往往缺乏有序的、快捷的、有效的偿付程序。为要求偿付的诉讼提供了宽大的处理权,偏袒经营失败的企业,为担保物的处置制造障碍。有时,法庭的意愿往往超越严格的合约,仅仅根椐基本情况的变化允许交易废止或调整双方的义务关系。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公共管理能力和法院判决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官僚主义,权利的执行和资产的变现也许容易得多。相反,管理和法律上的不完善或腐败占上风,法律风险就会急剧增加。
  二、法律风险资本的计量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中将操作风险纳入了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范畴,法律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也应该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计算最低风险资本。新协议提出了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三种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这三种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α(由新协议设定)。采用标准法,银行业务应按照新协议的标准分为八类产品线,首先用各产品线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相应的系数β(由新协议设定),得出各产品线的风险资本,然后将各产品线的风险资本加总就得到全行的操作风险资本。高级计量法是指银行根据一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风险资本的方法。由于高级计量法基于银行内部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构架,因此,各银行具体的计量方法各不相同,但大致包括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和极值理论法。
  上述三种资本计量方法中,基本指标法的最大优点是操作简单,它不需要复杂的数学计算和收集大量的损失数据。但是,该方法的缺点在于不能真实反映银行法律风险的实际程度与所计量指标间的关联性,而且也无法将各产品线落实风险管理的努力程度,直接反映到资本的计提上。因此,尽管该方法适用于所有银行,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仍然建议国际活跃银行和具有较高法律风险的银行,使用更为精确的衡量方法。标准法虽然可以视为基本指标法的改良,但仍无法充分反映各产品条线的实际风险程度与所计提资本之间的关联,也无法将采用风险缓释技术所带来的效益直接反映到资本计提中,因而银行可能失去改善内控制度、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动力。其次,如何准确划分银行的所有业务,并将相关营业收入在各产品条线之间妥善分配,以符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是采用该方法必须考虑的重点。高级计量法的最大优点是依赖于过去的损失数据计量资本,使得银行致力于风险管理所带来的效益直接反映在资本计提上。但采用该方法必须符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订立的质量标准,主要体现在银行必须建立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架构的规划与落实,拟定政策与施行程序,规划和实施操作风险计量方式与风险通报机制,制定识别、衡量、监督与控制操作风险的战略。
  三、法律风险的管理
  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不应该是灭火似的善后处理,而应该是一种主动型的管理体系,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的指导方针。任何一种风险管理框架都需要一整套指导方针和政策。由于法律风险涉及范围的广泛性,需要正规的文件说明来加强人们对此问题的了解。相关的文件说明应该包括法律风险的定义、有利于交流的一致性术语、分类、责任和报告要求等。为法律风险确立清晰的指导方针,还能够使高级管理人员清楚阐述其预期目标,并实现领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过去商业银行强调由业务条线具体负责管理法律风险,但这种缺乏全局性的管理方式在银行业务量急剧增加和产品开发加速的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是在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构架下,发展一种由负责和关注法律风险的人员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细胞膜,如图1所示。银行内部的所有业务条线和管理部门均纳入到总体的风险管理框架之中,这种细型的结构使得集中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团队可以监控存在于银行所有层面的法律风险。
  当然,在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细胞膜之前,银行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谁拥有法律风险”或“谁应该为法律风险负责”的问题,通常的观点认为只有业务部门才应该为法律风险负责,因为业务部门同时与利润创造和风险承担相关联。但是,从全面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来看,银行内部的管理部门在某种程度上也与法律风险有关。如员工的犯罪率偏高导致的法律风险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因于人力资源部门的责任,至少是在新进员工的把关上人力资源部门没有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因此。应该建立一种全行全员关注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文化。二是银行内部某些部门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与法律风险管理团队的责任划分问题。审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可能会感觉到新成立的法律风险管理团队的威胁,而后者也可能不愿与审计部门或监察部门相往来,认为它们不能直接增加银行价值。显然,这两种观点均不正确。在理想状况下,审计部门或监察部门与法律风险管理团队应该职能互补,即审计部门或监察部门主要关注已经发生的问题,而法律风险管理团队则关注即将发生的问题,只有二者协同一致,才能确保银行弄清楚所面临的风险,并有效地管理风险。
  3、提供充足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银行应该提供相应的资源,帮助
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指导方针。例如,法律风险管理的职能,通常散见于审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银行的其他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或组织架构,将这些散落在不同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串起来,形成风险管理系统。
  首先,法律风险管理资源应包括损失数据库。在法律风险计量的三种方法中,巴塞尔委员会倡导高级计量法,但运用高级计量法的前提是银行至少拥有连续三年的损失数据库。因此,银行要系统地按业务条线和损失类型记录相关的法律风险损失数据库。这对国内的商业银行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目前内资银行还不习惯正视法律风险导致的损失,往往采取遮遮掩掩的方式,更不必说完整记录和保存损失数据。由于没有及时对损失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导致内资银行往往重复发生一些类似的甚至相同的法律风险损失事件。在损失数据统计或记录的临界标准上,目前没有统一的答案。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对欧洲、美洲和亚洲的国际活跃银行的调查显示,有98.5%的银行将临界标准定为10000欧元以上。就国内的银行而言,临界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也许有的银行对1000元以上的损失感兴趣,而另一些银行则对10000元以上的损失感兴趣,这要取决于损失事件所处的业务类型、银行规模和收集数据的成本等因素。
  其次,要对法律风险管理构架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是两方面的,一是财务投资,二是人力资源投资,因为这样的构架将会给银行内部各个层面增加工作量。其收益表现为预期风险成本的降低,但这种预期的成本降低难以量化,难以进行精确的绩效评价,因此,投资是对银行高管人员心智的一种考验,是对银行经营是否着眼于长期目标的检验。
  第三,合理的人员配置。传统上,银行对于新设部门的人员配置,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将在其他领域业绩优秀的员工安排到新部门;二是将难以平衡、无法安排的员工派到新部门。但在法律风险管理上,这些做法都不甚恰当。须知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和责任心非常强的工作,应该尽量选派专业人士,而且法律风险常常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织在一起,没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就难以应对。
  4、加强内控机制。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内部控制机制的质量有关,其中主要因素是风险控制的激励机制和某些特定损失责任在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一般认为,业务经理是监测和管理法律风险的重要岗位,因此,许多银行将其各业务条线的法律风险数据与内部评估方法相结合,把特定的风险分散给不同的业务单元,并确定业务经理必须向高级经理负责。此外,银行还强调遵循恰当的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的需要,试图通过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来尽早发现问题。因此,高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该系统能够保证在最早的时机发现和观测任何违规行为的表象,则不仅可以使这些行为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而且能够阻止那些图谋不轨的人。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减少由于法律风险引起损失的影响范围,特别是那些因为违反民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而引起的法律纠纷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通过建立一套内部的法律相关责任机制和程序,可以使交易损失较少或最低,该机制的目标是保证每一笔交易程序都有足够的合法文件以及抵押担保措施的完整。更为普遍的是,按照合适的操作流程、正确的计算机控制、充足的抵押担保措施、完善的内部确认机制,都能够保证识别出失误、违反法律法规。这一点比评估损失事件的影响和计算损失的大小更为重要。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复杂的内部控制系统可能产生混合的结果,该结果既可能避免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也可能因为效率低下或不可预测的法律体系而使成本增加。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商业银行业务的全面开放,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势在必行,但这些将使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应对越来越开放的市场竞争和满足巴塞尔新协议越来越高的资本监管要求,已经成为内资银行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之一。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必须尽快调整风险管理战略,制定全行统一的法律风险管理方针,在组织架构、内部资源配置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起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有效控制不良资产的发生,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责 编 吕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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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芽期刊网 2018城市商行成长性思索及成长方针 - 商业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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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而成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近15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有效地控制和化解了数千家城市信用社积累的金融风险,并进入快速成长期。随着规模扩张以及内部分化的不断深入,城市商业银行群体内部的差异越来越大,成长模式呈现多样化。面向未来,在中国特色的经济环境中,如何认识自身,进行正确的战略定位,进而选择合适的成长模式,并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课题。
一、城市商业银行成长及其关键影响因素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受到严格政府金融管制,与一般企业在行为、经营环境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商业银行的成长问题既与传统企业有相通之处,同时又具有其特殊性。如果没有适度的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等量变,城市商业银行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收购或被淘汰。但认识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不能仅看成长速度,还必须了解其背后的深层次因素,确定成长是否伴随质的改变。城市商业银行成长具有以下关键影响因素:
(一)区位优势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和生产要素禀赋,导致当地经济、金融服务水平、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状况等存在较大差异。例如,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增速快,经济资源总量丰富,为银行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当地城市商业银行有望获得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研究》课题组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中的2O家城市商业银行运营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呈现出从东至西依次递减的地域特征,长三角地区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优良。区位优势对银行成长性的影响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充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较小;区域产业布局合理,中小民营企业数量多,盈利能力强;能够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多,城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愿强;地方政府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意识较高;教育水平较高,相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够吸引优质人力资源。一般而言,地区区位优势越明显,该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成长性也就越好。
(二)政府影响
一直以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都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我国地方政府一般都较为强势,它们既是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又是投资许可以及优惠政策的制定者,拥有着大量的经济和行政资源。城市商业银行脱胎于城信社,最初的战略定位是服务于地方经济,地方财政也曾经是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影响颇深。所以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形成了极为密切的资金、人事关系,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成长过程中扮演双重角色。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在多方面给予城市商业银行关照和支持。但地方政府的扶植也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和影响了银行市场行为和内部管理,制约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①。多数地方政府特别重视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以股东和地方经济金融宏观管理者双重角色介入城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公司治理中,控制高管人员的推荐、选拔、考核等过程,对城市商业银行成长造成一定消极影响。
(三)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取得较好的产销条件、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而竞争②。通过竞争,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而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③。市场竞争可分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生产经营同种商品的企业,为获得超额利润而进行的竞争;非价格竞争是通过产品差异化进行的竞争,将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城市商业银行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极大地改变了原有银行业的垄断格局,而且极大地活跃和丰富了整个银行市场,也加速了银行业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更彻底的转变。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直接影响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占比和利润水平。一般来说,银行之问的市场竞争越激烈,城市商业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往往越低,在与企业客户谈判时缺乏议价能力,利润水平下降,因而银行成长速度较慢。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在中国银行体系中出现得较晚且普遍规模较小,它们在当地的市场份额通常较小,对于当地市场缺乏控制力。
(四)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即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iti~@。城市商业银行的现代公司管理层级一旦形成,它就可借助于银行内部行政力量取代市场机制来配置企业内部的资源,从而使得银行的层级组织结构成为银行内部权利分配和保持银行增长的基础⑤。由于商业银行股东与管理者是相互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博弈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⑥,因此公司治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加速决策的执行,实施有效的监督,能赢得投资人的信任和社会公众的信任,是银行健康成长、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与非金融企业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具有自身特殊性,治理目标既包括银行价值最大化,还包括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受到的金融监管约束和政府影响更为深远,面临的利益冲突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更复杂。
(五)资本约束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具有吸收和转移风险的职能,是一部风险机器,它不仅需要承担风险,转化风险,更要将风险植入其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再加工风险。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银行资本就是银行风险的缓冲器。由此,银行资本通过风险这个桥梁与银行的经营管理发生了紧密联系,对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能力、风险抵御能力、市场生存能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和约束⑦。在现代银行监管框架内,资本约束从性质上可分为数量约束和质量约束。数量约束表现为银行的资本数量对其业务规模扩张、业务结构调整和优化所造成的制约和限制;质量约束体现为在一定资本投入基础上股东对资本回报的合理要求。数量约束关注银行的竞争性和成长性,主要影响银行的生存;质量约束关注银行经营的效率性和稳健性,主要影响银行的发展。资本约束从约束力度上可分为自我约束和强制约束,自我约束源于银行自身的经营理性,具有一定的弹性,属于非正式资本约束;强制约束,源于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业属性,是监管当局为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保证银行竞争公平性的客观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没有资本约束,城市商业银行几乎可以无限制地扩张。鉴于银行风险的隐蔽性、滞后性和长期性,如果任由商业银行无限制地扩张,那么就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甚至导致银行破产和金融危机。正是出于这种系统性风险的担心,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普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商业银行稳健持续发展。
(六)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指金融机构在金融领域内的创新,将金融领域内部的各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所创造和引进的新事物,包括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的创造与推广②。由于在金融领域内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和现行手段下无法得到,金融机构就谋求金融体制方面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即金融创新。金融创新能够改变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和盈利状况,使其尽可能多地创造收益机会,增强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通过金融创新,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防范、分散风险,减少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增强经营安全性,提高收益水平。所以金融创新是银行成长的关键推动力,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获得竞争优势。
(七)管理能力
企业组织的管理能力是管理者提高组织效率的能力,是管理者能够准确地把握并提升组织效率的关键。在商业银行成长过程中,管理能力强的银行更容易实现持续成长,而管理能力弱的银行,其组织内部的不同单位间会经常发生冲突,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积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降低组织的整体效率。例如,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于市场营销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的合作,但由于两个部门之间利润贡献评估存在的技术难题,往往使得两者在贷款项目的审批上争吵不休,从而产生较大的内部消耗。如果这种内部消化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将降低商业银行的成长速度和成长质量。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在成长过程中,其管理能力也是非常突出的。因此商业银行内部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而这种协调机制就是商业银行的管理能力。
二、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综合评价体系
(一)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城市商业银行的成长受到内部和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时这些因素又以子系统的形式存在,在系统中相互影响,相互协同,共同驱动城市商业银行的成长,所以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具有一定难度。一般而言,构建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1).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应体现城市综合实力;(2)可比性原则,评价指标应便于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3)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标应易于收集和量化,尽量避免主观臆断;(4)可获得性原则,评价指标应易于获得和收集,防止指标不可收集;(5)相对稳定性原则,评价指标应具有一定稳定性,避免较大波动。根据对城市商业银行成长及其关键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构建了表1所示的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含7个一级指标和l4个二级指标。
(二)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综合评价方法
1、计算指标分值。根据成长性评估的要求,确定评语等级,本文采用5级评语,分别对应评语非常低、较低、一般、较高、非常高①。召集专家利用自身经验和知识对指标做出评判,并计算指标对应的评语等级模糊向量i表示有Sj个专家认为指标的状态属于第i个等级。
2、构造判断矩阵并计算相对重要性向量。各评价指标对上级判断指标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影响程度,为使评估更加客观,必须计算判断指标的判断矩阵和相对重要性向量。假设判断指标为H,有M个下级评价指标为xi,i_1,2,…M,其判断矩阵和相对重要性向量计算方法如下:首先建立判断标度系统(表2),并根据判断标度系统和专家评判结果,计算指标H的判断矩阵然后,计算判断矩阵A(H)的特征向量T(A),并生成相对性向量w(H)3、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综合评价。根据层次分析法,按由下而上的次序,依次计算各层判断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向量和评估结果,直至算出城市商业银行的成长性评估结果Y为止,具体如下:首先,计算一级指标Yi,i-1,…,7的相对重要性向量和评估结果其中VI-I,1,…,m是与Yi相关的二级指标的评价分值然后,计算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Y的相对重要性向量和评估结果,由此可见,分析并评价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是一项富有创造性的工作。上述方法可从区位优势等7个方面对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进行评估,不仅清晰、直观,而且还可以对不同城市商业银行和同一城市商业银行不同时期的成长性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从而能够使管理者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
三、实证分析
青岛市是我国东部沿海开放较早的城市之一,是山东省的经济重镇。青岛银行成立于日,是以青岛市区原21家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由地方财政、企业和居民投资入股依法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面对经济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青岛银行充分发挥法人金融机构的优势,积极承担建设和谐社会的责任,发展迅速,较好地支持了区域经济发展。通过邀请部分业内专家,对青岛银行成长性进行了评估,根据(1)式,各评价指标分值如表3所示。为了客观评估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特邀请专家评价各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形成判断矩阵,并进行评价计算。该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性Y评价结果为(0,0.14,0.57,0.23,0.06),说明青岛银行成长性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四、城市商业银行成长模式的战略选择在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层次化,多层次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的大背景下,城市商业银行要实现持续成长,必须进行准确的战略定位,选择与自身相适合的成长模式。利用上述方法对城市商业银行成长能力评价,不仅可以帮助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清晰的战略定位,还可以帮助其分析各关键影响因素的强弱,确定战略选择的初始条件,有的放矢地制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成长战略。
(一)规模成长模式
规模成长模式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已不满足于在本地区发展,通过不断拓展各类客户、市场和地域,实现规模化扩张和多样化经营的战略目标,最终成长为区域性银行甚至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和风险的企业,规模经济效应比较明显,在目前盈利来源和资金来源都比较单一、利差相对固定的经营环境中,以存款立行、以规模论英雄,形成规模导向有其历史必然性。特别是在国内金融市场尚处于高成长期,市场份额还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需要在保证较高盈利水平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规模效益,通过扩大规模实现快速成长是其成长的重要战略途径。对于成长性综合评价较高的城市商业银行,如果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等以上规模。只有在具备一定规模的前提下,城市商业银行才能突破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的约束。(2)以强劲的区域经济为后盾。区域经济发展的快速性是城市商业银行向本土之外扩张的基础,城市名片效应也给城市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品牌影响力。(3)城市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管理能力以及资本补充等各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那么,该城市商业银行适合采用规模成长模式。在成长战略上,采用这类模式的城市商业银行一般通过更名、引入战略投资者和规模扩张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上市战略。同时,城市商业银行也可通过实施并购重组战略,成长为区域性银行。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合并与重组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府主导的省内联合(徽商模式)、跨区收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的机构和网、并购周边城市信用社等方式。
(二)差异成长模式
差异化成长模式指城市商业银行摆脱与其他商业银行同质化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地方一级银行法人、运行机制灵活等优势,回归“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镇居民”的市场定位,实施蓝海战略,在细分市场中向纵深化发展,为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设计了一系列特色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比较竞争优势,并实现快速成长的发展目标。对于成长性评价一般,但某些关键指标评价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采用差异成长模式:(1)当地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达,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非常强烈;(2)所处地区金融服务市场已经被瓜分,.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较强实力的其他同业机构正在积极进入本地区市场,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同质化程度高;(3)城市商业银行拥有独特的资源,如技术、人才、产品、与当地企业良好的关系等,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品牌美誉度。在成长战略上,采用该成长模式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业务领域差异化成长和经营地域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实施差异化成长的关键是对自身的清晰定位,从银行业务和经营地域中寻找到合适的蓝海,实现特色经营发展战略①。同时,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从战略高度上就蓝海业务领域达成共识,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变革,从传统的针对大中型客户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组织架构转变为适合中小企业业务特点的产品服务、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体制机制、科技系统以及人才储备等,形成专业化经营模式,从而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三)借势成长模式
借势成长模式是一种外生性成长模式,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城市商业银行,为了克服自身缺陷,在市场缝隙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借战略投资者、战略合作联盟等外部强势力量之势,实现快速成长的发展模式。借势成长是一个动态过程,具有优势互补、合作双赢、信息传递、资源共享等特点。对于成长性评价较差,但又区位优势不明显,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相对较为薄弱,资本和人力资源等要素处于相对劣势的城市商业银行,他们往往独辟蹊径,选择借势成长模式,来实现快速成长。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以下几种不同的借势成长模式的路径。首先是借助大股东资源优势,城市商业银行借助拥有丰富资源的大股东,通过大股东的资源或网络支持,迅速扩大市场和客户群,实现快速发展。其次是采用区域联合方式,通过实现区域联合,建立企业战略联盟网络,搭建城市商业银行互助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惠多赢,从而实现借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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