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验资,股权转让验资报告需要缴税吗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石兴杰
  如何认定原始股东的出资;没有如实出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谁来承担;怎样认定解除股东的程序合法性?在公司的运转中,股东更替是常见的事情,继而各类纠纷也纷至沓来。
  一、出资责任存在争议的区域
  在司法实践中,出资责任的认定,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征得股东会同意,转让程序到位,已取得股权,受让人不必再出资,出资责任应该由出让人承担,纵使受让人出具欠条未支付对价款给出让人,也只是股东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该观点理论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份,已经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情形,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无独有偶,出资的证明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出资证明,有公司财务账册、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不同证明形式;公司财务账册、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属于实质性出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法定形式上的出资证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公司财务账册、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和公司股东会决议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相矛盾时,该如何认定其证明力?实际没有出资但提供虚假出资证明导致产生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谁来承担?
  还有争议之三,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股东,享有原股东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可以用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原股东(出让人)股东资格,为什么不能以相同的程序解除受让的新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认定
  谁来承担推动社会信任的重担?在所有的个案中,民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既希望法院依既定的法律对证据予以认定,又希望法院不拘泥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法院的工作是不惜一切查清事实。这些具体问题的冲突往往演变成民众与法院之间的矛盾。解决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纠纷,直接面对两个问题,争论焦点一,股东出资证明的认定;争论焦点二,没有如实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谁来承担。
  (一)股东出资证明的认定
  根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不足额出资也可取得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之后补缴出资额即可。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股东首次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时间更长;新颁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相关内容,公司登记机关淡出对股东出资的认定。若公司内部运作不规范,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出资纠纷直接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将由股东自己承担。
  (二)没有如实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认定
  没有如实出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其实类似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合法形式转让,然后消失,受让人则以“善意取得”表示无辜,谁来给原所有权人买单?这是一个很具冲击力的问题。
  在司法理论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这时候,是顾全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还是顾全受让人利益?显然,若全然不顾受让人利益,所有的交易都有重新洗牌的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不堪。立法者两害相权衡,取其轻。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一。
  股权转让,并不能因为其他股东的同意,而确定未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性,因为《物权法》提到的动产转让只牵涉单纯的所有权,而《公司法》提到的股权牵涉面广、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暂时取得股权带来的收益、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并没有必然的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取得的只是形式上的股东地位,仍然必须承担出资责任。因为该出资不实的股份只是公司向工商部门和社会虚构的出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自然也就没有所有权存在。出让人和受让人都有出资责任。
  三、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程序
  个案审理难题日益累积,回旋余地就会日益狭窄。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如何做到程序正当性,是诸多难题中之一。
  (一)认定股东是否出资
  新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说明出资额不必在注册时就全部缴清,可以分期缴纳。新颁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淡出对股东出资的认定。沿用前《公司法》所述,新颁布的《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前后规定对比,后者明确对股东出资的认定,一般由公司来确认;出资证明,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财务账册、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实质要件来证明。
  (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此规定,不论原始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只要获得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三)没有如实出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谁来承担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都有出资义务,之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四)解除未出资或出资不足股东资格的法定程序
  股东资格的解除,主要参照其手中持有的股份性质适用不同的程序。
  1、未如实出资、未转让的原始股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始股东的发起人之一未出资,其他发起人是有连带责任的,公司直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资格,程序合法。若股东失踪,经其所在公司催告缴纳,其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所在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解除行为应认定有效。
  2、未如实出资,转让后的股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转让后,涉及该股份未如实出资纠纷的,股东会决议后公示催告解除股东资格,无效,公司不能直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该起诉至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未如实出资的股权争议常见,股权转让后,牵扯更多人承担出资义务。因为出让人退出公司,出资人注册更改、出资证明更改,公司对出让人已经没有约束力,公司决议对出让人出资到位的约束力也已经不存在,但出让人仍然有出资义务,这时候,只有诉至法院。未出资转让后的股权,公司自作主张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受让人股东资格,显然不合适,受让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公司不能单独直接追究受让人责任。公司需恢复受让人股东资格,之后诉至法院,对出让人和受让人未出资的事实进行举证,请求出让人和受让人出资或者解除受让人股东资格。
  (作者单位: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相关新闻:
2017年,国务院法制工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nbsp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当前位置:
严重亏损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为何还要缴税?
发布日期: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次
  企业股权转让价值的确定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溢价转让,一种是平价转让(特殊情况下,也有折价转让的可能)。前者是指股东投资时的资本金加上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余额、资本公积余额及资产溢价(市场公允价格)。现行政策规定该价值是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出具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后者是按股东投资时投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金额确认。
 怎样确定非居民企业股东投资时的投资金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非居民企业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是按上述文件的规定确认股权转让价值,而是按照被投资企业账面实收资本的金额(人民币)确认股权转让价值,因此产生了很大的税收风险。
  居民企业A公司于日,由非居民企业中国香港B公司与居民企业中方C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营期限为10年;香港B公司占股48%,C公司占股52%。注册日香港B公司汇入港币4659832元,当日人民币对港元汇率为1:1.062,折合人民币元。C公司当日通过银行转入人民币520万元(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被投资企业A公司当月会计账面确认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香港B公司人民币480万元,中方C公司人民币520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元。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货:实收资本&&香港B公司 4800000
    &&&&&&&&实收资本&&中方C公司 52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15年A公司合营期满,经专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认,截止日A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元(含土地使用权增值额)。经股东双方协商,香港B公司同意将持有A公司48%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中方C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确认中方一次性支付股权平价转让款人民币480万元(会计账面实收资本金额)。C公司于日支付了该股权转让款,同时在地税部门缴纳了产权转移证书印花税,后在属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重新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独资)。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香港B公司 4800000
     贷:实收资本&&中方C公司4800000
  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额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2015年底,属地国税局对C公司进行风险疑点排查,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存在着相应的股权溢价,计算溢价的政策依据就是国税函〔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而且C公司未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税务机关认定C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按国税函〔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可以按照该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要求C公司补缴未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具体计算如下: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480万元,按日人民币对港币汇率为1:0.8357,换算为港币元,比当初投入的港币4659832元多出元(溢价),再换算为当日的人民币为元,应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5288.92元(&5%)。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按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平价转让,其平价价值究竟如何确定呢?
  首先,按政策规定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值不应采用人民币结算,而应采用港币(即当初投资时的币种)结算;其次,股权转让协议中应约定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比;再次,应将所有的转让结算金额,换算为香港B公司当初投入的货币币种(港币)。
  本案例中约定的平价金额,应为香港B公司初始投入的货币金额,即港币4659832元,按股权转让确认日(4月21日)人民币对港元的汇率(1:0.8357),换算为人民币元,而不是人民币480万元。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只需要用人民币元购得港币4659832元支付股权转让款就可以了。
  C公司正确支付股权转让金额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 4800000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目前,21世纪初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大多数合营期已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股东要进行股权置换,所以双方在商谈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谨慎操作,多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负。
  如上例所述,A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元,而且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已表明这个企业严重亏损,其股权只能平价或折价转让,根本不存在着所谓的溢价。但由于对政策的不理解,误认为账面实收资本的人民币金额即为股权平价转让价值,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备案号:鄂ICP备公司未验资,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_百度知道
公司未验资,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需要,两码事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东变更是否需要办理验资的法律分析
浏览:2597
[复制网址]
据某些地方的客户和朋友咨询了解到,实践当中,有些地方工商局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时,不管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是否发生变化,都要求受让人提交验资报告。理由通常是股东发生变化了,以前旧股东的出资已经变成新股东的出资,因此只有在验资报告上体现出新股东成为出资人,工商局才肯做股权变更登记。那么工商局的上述操作是否合法呢?   根据最新的审计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验资》,“验资”是指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基于此,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前者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后者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时的情况进行审验。很显然,在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涉及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时,才需重新进行验资。关于这一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20条和31条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6条也有明确规定。因此,除了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验资报告之外,在设立登记之后如果不发生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变更的话,应当不需要重新进行验资,工商局也无法律依据向申请人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2000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在给海南省工商局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注:该文件在2006年6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股权变更并不存在重新入资的情况,不需要办理验资报告。2001年6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号)对该问题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此外,那么如果上述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话,那么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只有在涉及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而“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时,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并提交验资报告。显然,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变更的话,则无需办理验资手续。不过,不论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哪一种,如果存在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的话,那么在办理购付汇的时候,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汇综发【号),那么中方需要提交被收购企业的验资报告,但是该验资报告无需是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作出的,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即可。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个别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依照汇资函字【96】第188号文要求提交新做的验资报告。&
文章来源:
[云南-昆明]
瀛和律师机构-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广告剩余8秒
文档加载中
股权转让没有验资报告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股权转让没有验资报告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