糜欢欢律师:丈夫隐瞒妻子卖房合同 注意事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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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游戏开发者,老板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上面要求如果跳槽,在两年内不得从事游戏相关行业,这会导
我是一名游戏开发者,老板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上面要求如果跳槽,在两年内不得从事游戏相关行业,这会导致我无法跳槽,因为如果跳槽,我除了游戏开发,别的不会,什么都干不了,作为补偿,两年内会每月给我原工资百分之三十的补偿,这样的协议合法吗?
zfnx1385166***
江苏 - 南京
消费者权益
可以要求支付工资的80%做为竞业禁止期间的工资
找法网认证律师
2条律师回答
合法有效的。
但是是自愿签署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该协议是合法的,你应当根据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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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对方支付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担保的事由出现,你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2、你可以要求他提供其他的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人,与公司另行签订协议。理由你自己考虑啦,比如你要出国之类的。
只要协议有效成立,跳槽是要按协议陪违约金。
你好,可以的,建议将合同拿给律师审查一下
这个规定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
你好,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一对一或者电话咨询,我们了解详情后,为你提供更好的专业解答。
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按约定处理,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给钱给你,否则找个借口离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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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无现金支付,咋就“违法”了?
概要:丈夫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妻子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成关键!
李某与黄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5年8月,李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在商谈期间,李某带张某实地察看了房屋,并谎称妻子黄某已经同意出售该房屋。因黄某在外地出差不能赶回,李某还向张某出示了黄某签名的售房委托书等材料。后李某在房管部门协助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5年10月,黄某获知共有房产被李某擅自转让后,以李某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该房屋。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小区的房屋属于李某与黄某的共有财产,李某未经黄某同意便擅自处理双方共有财产,侵犯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故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小区的房屋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在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李某出示了黄某委托其卖房的委托书,张某尽了适当的审慎义务,有理由相信转让该房屋是李某与黄某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房已履行完过户手续,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应确认该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对此糜欢欢律师解答道:
法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合同。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还应依照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合同成立,以便同时兼顾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尽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与李某又是以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也已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其与李某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而李某故意隐瞒实情,完成了法律上认可的房屋交付行为,导致黄某合法的权益收到损害,黄某的损失可另行向李某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侧重保护共同共有人的权益,还是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从社会秩序与交易安全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若只照顾共有人的利益,判令该买卖合同无效,则势必发生返还财产的后果,造成法律关系的再次调整,不利于维护社会动态交易安全。故而在严格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上,确认对善意买受人予以法律保护,以维持交易秩序的安全。
综上,宾阳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糜欢欢律师解答道:
一、《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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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糜欢欢律师:了解同居、事实婚姻、子女抚养三方面的法律常识
同居受法律保护吗?事实婚姻受到损害怎么办?孩子的抚养费怎么拿?......别着急,这些常见问题,下文糜欢欢律师为大家整理并一一作答。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糜欢欢律师解答道: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不予支持。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 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b 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生,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抚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离婚案件遗漏对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原则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根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已逾18周岁的在校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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