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不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售呢?它不是非应税项目吗?

【税务辅导站】营改增后,自产产品用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处理一样吗?这个问题真是不要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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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文娇中国税务报)
全面营改增后,自建不动产的财税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企业财税人员特别关注。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也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材料用于自建不动产,若不属于不得抵扣项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营改增倏忽一年,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但是,营业税时期的计税思想仍潜伏在不少企业财税人员记忆中难以忘怀。在日常工作中,许多人仍在新旧法规中左右为难,不知所措,如自建不动产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等问题,困扰着大家的思维。笔者结合案例,具体阐述此问题的正确理解。
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
不少财务人员提出,一般纳税人领取本企业产品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吗?笔者认为,处理相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例1.彤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建设一条生产线,成本价1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2万元。另外,在建生产车间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2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24万元。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10
&&&&在建工程——生产车间20
&&贷:库存商品30
外购材料用于自建不动产
外购材料用于自建不动产,在营改增之前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若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项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需要注意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2.彤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开工兴建生产厂房,采购建筑材料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当月认证通过。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在建工程2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6(3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34&60%)
&&贷:应付账款等234
在第13个月(2018年1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6
例3.接例2,假设彤升公司建造的是专用于职工的集体宿舍,则属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在建工程,因此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外购的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应付账款等234
借:在建工程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再视同销售,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外购的原材料一般要分期抵扣进项税。
1.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三类资产时,无论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为了防止后期资产改变用途,允许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认证申报抵扣,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财税人员在处理时,要有发展的眼光和执业判断力。
2.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建议先认证申报,若不允许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做法主要是为了规避滞留票的风险,财税处理时刻要有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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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动产与不动产,领用外购原材料和自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 购建动产与不动产,领用外购原材料和自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成本)
(4)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产品,视同销售,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建造生产线,所领用的原材料和自产商品其实还是在增值税的链条内,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自产商品也不用确认销项税额,因为用于“应税项目”;
而用于建造厂房,已经跨越到“营业税”的范围了,即进入“非应税”项目,商品就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而“原材料”也跳出了生产范围,相当于自用来构建厂房了,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
2. 进项税额转出只有两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具体是指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2购入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建造不动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入的原材料,发生自然灾害毁损,不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自然灾害并不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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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度有关资料如下:本年度发出产品50000件,其中对外销售45000件,其余为在建工程领用。该产品销售成本每件12元,销售价格每件20元。
请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确认收入吗?
答案 给的是不确认收入。
不明白之处: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领用,不是视同销售吗。
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77000
& && && && && && && &贷:库存商品&&00 (按成本算)
& && && && && &&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按销售价算)
请高手指点,谢谢。
是的,不是同销售。不需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还是要按销售价格来计算
领用自产产品建造不动产,是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要按售价计销项税,不确认收入是因为这个自产的产品建造的不动产还在本企业,并没有流出,只是从库存商品里面按成本价转到在建工程。
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用于职工福利就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听刘忠老师的课,记得好像应该是LZ那样理解吧。我还做了笔记,领用本企业产品用于不动产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价格乘以税率)
这题我怎么又不理解了,肿么办呀,考试死跷跷了
老师的回答是这样的。
尊敬的学员,您好:
问题一:在建工程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领用本企业的产品,会计上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直接按照自产产品的成本进行对应的结转就可以了。而如果是建造不动产,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其计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允价值或者是其实际对外销售的公允价格。如果是建造动产,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相关的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
问题二:领用本企业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况在问题一中已经分析过了。
& && && && && & 如果是用于发放职工当作福利,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同时需要结转销售成本。而税法增值税上也要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
& && && && && &如果是用于职工福利而不是发放给职工或者是用于其他的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照其实际成本对做对应的结转。税法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其计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允价值或者是其实际对外销售的公允价格。
&&希望老师的总结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您继续提问。
祝您学习愉快!
&&领用自产产品:
&&1、用于发放给职工当作福利,会计上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其计税依据就是其公允价值或者其实际对外销售的价格;
&&2、用于自建厂房,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拿着其实际成本来结转库存商品的成本就可以了;税法增值税上由于是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所以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其计税依据就是其& &公 允价值或者其实际对外销售的价格
& &3、用于自建动产类设备,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拿着其实际成本来结转库存商品的成本就可以了;税法增值税上由于是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不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
谢谢大家的解答,明白了。
常胜8聪聪 发表于
是的,不是同销售。不需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还是要按销售价格来计算
在税收上确认为收入吗?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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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 &&
&donga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建造不动产,增值税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建造不动产,增值税如何处理
初级会计实务中,领用自产产品建造不动产分录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然后再将其进项税额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为什么转出的税额是直接成本×17%×40% 还是说转出生产该批产品购入材料时的进项税的40%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直接成本不就是不含税金额吗?用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再乘以40%就是需要在第二年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商品的直接成本里有料工费 购入料时有进项但是工和费不一定有进项啊
直接成本指的是材料成本,工是直接人工,费是直接费用,这是生产成本的二级科目。
那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建造不动产不视同销售 不构成销项税 那是不是月末税表不用反应这一分录那领用自产产品更新设备是不是也一样
采纳率:74%
来自团队:
应该是进项税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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