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标准在那办手续

办理工伤手续麻烦吗?_百度知道
办理工伤手续麻烦吗?
右手小手指于2007年9月份实习时被冲床压伤。截了半截手指去,现在工作时受了挤压,引起骨髓炎来了要做手术把剩下残骨取出。医生建议我报工伤,单位上不愿意?办理好了都接受什么待遇,我想咨询下工伤手续麻烦吗?需要什么手续,说程序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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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4.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劳动仲裁调解员
  1,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黄陂和新洲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并自补正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记录、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一)用人单位全称,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工伤认定,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行政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年龄、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5、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法规、规章等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中止工伤认定的因素消除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工伤发生后,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认定工作、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具体看工伤保险条例 上面都有规定的;)以上两个结论是你劳动仲裁索赔的依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为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四条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伤害职工;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举证责任后15日内没有提交有效证明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定证明;  6、患血吸虫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血防部门出具的《血吸虫病诊断报告书》和用人单位派其到疫区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和首次医治血吸虫病的原始病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二)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3。  第六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下面是武汉的两个文件供参考、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蔡甸,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鉴定为职业病的、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汉阳、武昌、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转交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送达并由收件人签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归档,并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建档、医疗检查、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等鉴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工伤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  (四)负责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  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3、劳动能力鉴定;  4、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7、旧伤复发的确认;  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9、接受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委托鉴定;  10、负责职工因残情发生变化后的复查鉴定;  1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由医疗机构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口腔和耳鼻喉科等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专业专家组成。每个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七条
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专家负责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医疗诊断,并提出诊断意见,同时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评定伤残等级。职工非因工负伤,因病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确定。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要求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十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  (四)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核对。  第十一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经审核,对材料完整的,下达《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及时补齐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确定鉴定时间和医务诊断科目。  (二)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受专家医疗诊断;  (三)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应有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专家参与);  (四)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用人单位应组织被鉴定人或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断检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后,如实写出医疗检查结论,经医疗卫生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可作为诊断依据。进行医疗检查到作出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内;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期召集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和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评议并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根据鉴定结论签发《武汉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证》。  第十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拒绝按规定申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医疗检查材料或诊断结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参加鉴定的专家与被鉴定人或申请鉴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非企业单位职工需要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恢复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先认定工伤
在鉴定工伤
在按相关法律赔偿 都是有标准的;,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公众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江岸。用人单位、医疗机构。一定先要把认定工伤
在鉴定工伤做了
(这个是有时效期的,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江夏、东西湖、汉南、受伤部位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江汉、硚口;  (三)事故时间,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制发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一时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工伤认定证据的;  (三)因法律、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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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范围: 1;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程序、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办理依据、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 1,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3: 1、用人单位、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认定的一般程序办理机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见附表) 办理条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不是手续麻不麻烦的问题,而是关系都你切身利益的问题。单位说麻烦其实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如果认定为工伤的话,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具体赔偿的计算可以参考本人百度空间里的文章
申请工伤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不麻烦~~~~你给老板给钱就行了,只要有钱,99%都能办成哦!!!
必须报工伤,对自己有利,我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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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在公司公司不给报工伤,我该怎么办?
手续在公司公司不给报工伤,我该怎么办?
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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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事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仲裁解决,如需要帮助请来电咨询。
找法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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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发布时间: 15:33:52&&&&浏览量:次&&&&视力保护色:
  1、下列人员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①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属参加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单位实习的学生等)。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
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减手续,未及时办理报减手续的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概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
必须按照《工伤职工就医流程》的要求就医。
  4、工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或急诊时(含旧伤复发)
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工伤诊疗手册》,并要求医生开具双联处方。
  5、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
办理待遇给付手续。
  6、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未同意缓缴的,欠费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7、工伤职工在待遇享受之前不能办理报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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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工伤后要离职,自己是可以办理的。  由本人写出辞职书,然后提前三十日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然后到工伤保险部门办理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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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担保人,银行起诉啦,法庭开庭其他担保人没去,我把贷款替还上啦,我可以起诉其他担保人,和借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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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起诉借款人,不能起诉其他担保人。《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你好,我是工伤,工伤认定下来以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是等工伤认定以后多长时间可以去申请,然后有三项待遇,我是问离职有后两项,我不离职,后两项怎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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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人于2016年1月工伤,被鉴定为工伤十级,现在离职,关于工伤赔款理应公司支付的这部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这个就业补助金,是我的实际工资,还是按照社保缴费的那个数字来算的(2300),因为我们的社保是买的最低档的那种。而我的实际工资有6000,公司怎么赔,是按2300还是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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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照你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计算。既然你公司没有按照你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那么社保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不是按照你实际工资来赔偿的,这样你的工伤待遇就受到损失了,你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另外还可以要求1万块钱精神损害赔偿。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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