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的撤销离婚协议起诉状算不算欺诈能否撤销协议

“假离婚”补充协议法律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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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开“限购”再买一套房,或者避开“限贷”享受首套房政策,夫妻“假离婚”屡见不鲜。但事实上,这样的“假离婚”风险极大,尤其是今年3月房贷新政的出台,更是给“假离婚”购房一族上了一道时间锁。市三中院提示: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当事人小心弄假成真,人财两空。三中院昨天通报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一些提示。
【提示一】
“假离婚”补充协议不作数
今年3月,本市出台的房贷新政中明确规定,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的购房人即便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已经将名下房产归于另一方,且无贷款记录,依然将被视为二套房,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对此,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此举其实是给离婚买房的夫妻上了一道时间锁。“新政出台后,即便离婚,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短期内也无法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这就从侧面限制了‘假离婚’买房。”
胡新华特别提醒,“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最终弄假成真,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也就是说,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明确表示二人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离婚”的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对于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胡新华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协议合法有效。如此一来,“假离婚”一旦弄假成真,很可能人财两空。
不但如此,“假离婚”后即便复婚,财产归属也存在巨大隐患。因为,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解除时,归属于一方的财产,复婚时已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提示二】
隐匿财产方不分或少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丰富。夫妻双方离婚后,虽然人身关系得到了处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财产未分割、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就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据市三中院统计,2014年,该院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97件;2015年,审结此类案件103件;2016年,审结此类案件121件,同比增长17.5%,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因除了有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而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和离婚时不具备财产分隔条件外,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导致部分财产未能分割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于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经审理,会把隐藏、转移方的过错在判决分割时作为考量的因素,判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提示三】
离婚财产诉讼需注意时效
对于离婚后提起的财产纠纷诉讼,诉讼时效大致分为三种情况。首先,若当事人在一年内就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变更或撤销申请。
其次,对于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另一方可在自发现转移情形次日算起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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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房的离婚协议算不算欺诈能否撤销协议
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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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律师回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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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的情况。
属于无效行为。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要看协议是如何签定和如何约定的。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可以申请撤销的。
是否可以退,需要看合同内容和实际合同未能履行谁方过错。
这是可以的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对方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你作为守约方,可以积极准备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要看你和中介签订的协议来看,如果证实中介过失的可以要求返还订金的。
你好,规格不同,可以要求退房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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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夫妻为买房假离婚,结果尴尬了!
10:23:48&&&来源:正义网&&&
  摘要:夫妻为买房假离婚,结果尴尬了,夫妻两人还闹上了法庭!夫妻为买房假离婚却弄成真离婚,双方对离婚原因各执一词,为争房产,他们走上了法庭!
  夫妻为买房假离婚,结果尴尬了,夫妻两人还闹上了法庭!离婚后,数次要求复婚被拒,男子起诉称遭遇&欺诈&假离婚,并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共有的财产分配条款。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这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案。
  并不是假离婚,&离婚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合&。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辩称,并认为离婚协议已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夏先生与被告周女士于2006年12月结婚。婚前,原告集资购得位于昌平区南口镇某房屋。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2015年5月,在购买昌平区城南街道某房屋时,为节省交易税费、享受优惠房贷利率,被告与原告商议协议离婚,并表示待办完新购房产手续后,与原告复婚。
  &在被告的主张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口镇的房屋共同共有。&原告律师说,在离婚后,原告还支付被告1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至2016年8月,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复婚,被告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欺诈手段,以节省房屋交易税费为由,骗取信任离婚。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关于房屋共同共有的约定,南口镇的房屋为婚前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
  记者注意到,双方对离婚原因各执一词。
  被告称,双方离婚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原告有外遇,二是因原告父母不帮忙带孩子,加剧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合。
  &住房卡上的名字还是我一个人,且住房卡没有发生实际变更。&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依据,原告说,涉案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共有,可视为是他对被告的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的事实是以实际发生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赠与人可以撤销。
  原告进一步表示,到现在为止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具体何时能办下来尚不清楚。
  &不同意将房产归附给原告个人所有。&被告方表示。
  被告代理律师说,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房产问题进行了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财产的约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婚姻法是特别法,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庭审结束时,原告表示不接受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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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察网
[导读]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婚姻非儿戏,结离须谨慎。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最近,有购房者动起了歪脑筋,借假结婚、假离婚“曲线购房”,殊不知,这样“打擦边球”的行为背后,隐藏着难以预知的风险。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从本市法院了解到一些典型案例,并请法官作出风险提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婚姻非儿戏,结离须谨慎。为购房“假离婚”前夫突变卦有着四年婚龄并抚育一女的夫妇,签下离婚协议书后,却又走上法庭。女方李莹认为双方离婚是假,规避限购政策买学区房为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去年2月,李莹与张强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写着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强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莹书写。然而,双方的纠葛并没有结束。李莹说,签署离婚协议的当晚,张强和她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某学区房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买房协议未能履行。如此一来,原本要挂在李莹名下的房子成了泡影。当一无所有的李莹要求复婚时,却遭到拒绝。至于自己那份婚内财产,张强也不同意归还。于是,李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李莹是否在被欺诈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上海二中院认为,若为了购房,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这样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李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行事。李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明确承认系自身过错导致离婚,所以不能以财产分配简单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说法】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当假离婚遇到真危机,很有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由于离婚时往往财产归于一方,一旦事后一方不肯复婚,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会受到严重侵犯。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继承、抚养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暗藏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更不是一纸私下协议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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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房规避限购“假离婚” 净身出户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吗?
浏览:1447
&&&&引言:为了规避相关政策,他与妻子假离婚后买房成功;然而,离婚后的妻子却不愿复婚,依照离婚协议他面临“净身出户”的后果;为了证明是“假离婚”,他搬出了各种“证据”;但法院只认法律、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离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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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为买房规避限购"假离婚"
  今年47岁的陈亮与小他9岁的刘芳(均为化名)结婚7年,育有一个女儿。据陈亮诉称,婚后他与刘芳共同购买了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均登记在刘芳名下,但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后我与刘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房贷。”陈亮说,离婚手续及离婚协议只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双方并无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2016年9月,陈亮向海珠区法院起诉刘芳,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确认佛山和广州两套房为双方共同所有。
  庭上,陈亮提供了他的征信记录,主张他因存在未还债务而无法贷款购买“南沙某房”。陈亮提供了离婚后他为双方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的票据及两人合照,主张离婚后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陈亮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陈亮的同事陈某称,其于2016年3月、5月、7月与陈亮和刘芳一起吃过饭,于同年9月与两人一同旅游,当时刘芳均以陈亮妻子的身份出席。陈亮的堂妹称,2016年春节,陈亮和刘芳前往她家吃饭,刘芳的表现与往常相同;亲戚中无人知晓两人已办离婚登记。
  而刘芳庭上则否认“假离婚”,她说一直都有离婚的意愿,且两人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合法,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确认,合法有效。她还说,离婚协议中陈亮以“净身出户”的形式离婚,是因为他经常赌博,极少照顾家庭,且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是自己父亲出资大部分款项购买或出售婚前财产购买。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婚姻法,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无须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无须考虑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故陈亮、刘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解除夫妻关系。陈亮主张《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陈亮、刘芳对于是否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民政部门审核,即使如陈亮所述是因规避购房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亦是双方一致同意为规避政策而离婚,故不存在欺诈。陈亮称双方曾约定购房后复婚,但现刘芳不同意复婚,表明她并非自愿同意复婚,因而即使双方曾约定复婚,该约定因违反被告的自愿而无效。
  为规避限购假离婚,协议有效吗?
  法官提醒,由于现行的征信审查和房屋限购政策,不少家庭选择通过“假离婚”方式进行规避。若双方以规避限购政策为目的离婚,一方愿意承担风险办理离婚登记并“净身出户”,则离婚后对方不愿意复婚、财产归对方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这种为了躲限购令假离婚,对无房一方风险大,因受限购令的限制,采用“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政策,但从法律上是真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夫妻。以购房为目的的离婚,往往是将房产给一方,让另一方成为无房户,这样做对无房一方有较大的风险,一旦无法复婚,便会“人财两空”,即便双方对财产归属私下另有约定,也很难对抗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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