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入伙协议 工商变更怎样清算店里物品,合同协议签好后发现清算金额超多了,我该怎么办,对方怎样能退回来了

股东之间产生纠纷,一方想要退股,请问如何清算股权金额?另:对方侵占及挪用公款是否违反合作协议?_百度知道
股东之间产生纠纷,一方想要退股,请问如何清算股权金额?另:对方侵占及挪用公款是否违反合作协议?
甲方:赵XX
乙方:张XX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经营石材的加工和销售业务,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经营地点:广州市天河区XXXX铺。
二:经营范围:石材的加工和销售。
三:出资:甲方以现有天河区大观大美石材店作为出资,...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由法院采取按措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而你作为公民个人。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诉讼过程中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此举违反合伙协议,协议中仅约定合伙人有资金管理权,不能据为己有。  最后我的建议是: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侵吞货款,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个问题:合伙人退伙清算,也即你所说的股东退股股权清算,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进行: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同时此举也违反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而不能“冻结对方在公司的所有权益”,而非公司,签订的协议应该是合伙协议书。因而在产生纠纷时,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具体操作时依据你们协议中的第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个问题:对方违反了协议,构成违约:尽快以对方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诉前要注意申请财产保全;更为关键的一条,要掌握对方违约(侵吞货款)的证据  按照上述协议的情形,你们成立的应该是合伙企业。  第二个问题
十分感谢您!您详细的解答让我对法律多了进一步的了解,您的帮助也指引了我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再次感谢您!祝您一切顺心如意,好人一生平安!愿全世界最美好的祝愿都伴随您!
采纳率:57%
问题好多哦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挪用公款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
《案例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 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0)美元。(2) 同意24个月工期。(3) 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 (1)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案例分析: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案例2》: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65%,共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7.9%,共10000m3。双方对合同工程量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承包商就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合同签订后详细施工图出来,再细算一下,混凝土量为56000m3。当然作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16000m3的差额(即)最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我国的一大型商业网点开发项目中。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我国一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作量为1.2万吨,而实际使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600万美元。&&&&
《案例3》在国内某合资项目中,业主为英国人,承包商为中国的一个建筑公司,工程范围为一个工厂的土建施工,合同工期7个月。业主不顾承包商的要求,坚持用ICE合同条件,而承包商未承接过国际工程。承包商从做报价开始,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一直不顺利,对自己的责任范围,对工程施工中许多问题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不了解,业主代表和承包商代表之间对工程问题的处理差异很大。最终当然承包商受到很大损失,许多索赔未能得到解决。而业主的工程质量很差,工期拖延了一年多。由于工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业主不得已又委托其他承包商进场施工,对工程的整体效益产生极大的影响。&&&&
《案例4》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自己起草。合同工期为670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为: &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影响而改变。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 本合同签字后经过了法律机关的公证。显然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价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至3500元/t以上。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计虽未变更,但却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钢筋。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担。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承包商已不期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只要求保本。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承包商无奈,放弃了前期工程及基础工程的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的损失。而业主不得不请另外一个承包商进场继续施工,结果也蒙受很大损失:不仅工期延长,而且最后花费也很大。因为另一个承包商进场完成一个半拉子工程,只能采用议标的形式,价格也比较高。在这个工程中,几个重大风险因素集中都一起:工程量大、工期长、设计文件不详细、市场价格波动大、做标期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终不仅打倒了承包商,而且也伤害了业主的利益,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
《案例5》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3.0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92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对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析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的误导行为。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索赔处理过程: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但对已交纳的92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50%。案例分析: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因为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
《案例6》在某国际工程中,经过澄清会议,业主选定一个承包商,并向他发出一函件,表示&有意向&接受该承包商的报价,并&建议&承包商&考虑&材料的订货;如果承包商&希望&,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前期工作。而结果由于业主放弃了该开发计划,工程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签订,业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复现场状况。而承包商为施工准备已投入了许多费用。承包商就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材料订货及取消订货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但最终业主以前述的信件作为一&意向书&,而不是一个肯定的&承诺&(合同)为由反驳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见参考文献11)&&&&
《案例7》新加坡一油码头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提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承包商提供钢材的要求。待开工约3个月后,日,工程需要钢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钢材应该进场,这时候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准备工程所需要的钢材。由于要重新采购钢材,不仅钢材价格上升、运费增加,而且工期拖延,进一步造成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约60000元。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双方缺少沟通,都有责任,故最终解决结果为,合同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案例分析:本工程有如下几个问题应注意: (1)双方就钢材的供应作了许多商讨,但都是表面性的,是询价和报价(或新的要约)文件。由于最终没有确认文件,如签订书面协议,或修改合同协议书,所以没有约束力。 (2)如果在日的复信中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6月19日的报价,并指令由承包人按规定提供钢材,而不提出签署一份书面协议的问题,则就可以构成对承包商的一个变更指令。如果承包商不提反驳意见(一般在一个星期内),则这个合同文件就形成了,承包商必须承担责任。 (3)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及早沟通,钢筋问题就可以及早落实,就可以避免损失。本工程合同签订并执行几个月后,双方就如此重大问题不再提及,令人费解。四、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既要讲究诚实信用,又要在合作中要有所戒备,防止被欺诈。在工程中,许多欺诈行为属于对手钻空子、设圈套,而自己疏忽大意,盲目相信对方或对方提供的信息(口头的,小道的或作为&参考&的消息)造成的。这些都无法责难对方。&&&&
《案例7》我国某承包公司作为分包商与奥地利某总承包公司签订了一房建项目的分包合同。该合同在伊拉克实施,它的产生完全是奥方总包精心策划,蓄意欺骗的结果。如在谈判中编制慌言说,每平方米单价只要114美元即可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而实际上按当地市场情况工程花费不低于每平方米500美元;有时奥方对经双方共同商讨确定的条款利用打字机会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塞进去;在准备签字的合同中擅自增加工程量等。该工程的分包合同价为553万美元,工期24个月。而在工程进行到11个月时,中方已投入654万美元,但仅完成工程量的25%。预计如果全部履行分包合同,还要再投入1000万美元以上。结果中方不得不抛弃全部投入资金,彻底废除分包合同(见参考文献17)。在这个合同中双方责权利关系严重不平衡,合同签订中确实有欺诈行为,对方做了手脚。但作为分包商没有到现场做实地调查,而仅向总包口头&咨询&,听信了&谎言&,认了人家的&手脚&,签了字,合同就有效,必须执行,而且无法对发包商责难。&&&&
《案例8》本工程为非洲某国政府的两个学院的建设,资金由非洲银行提供,属技术援助项目,招标范围仅为土建工程的施工。 1.投标过程我国某工程承包公司获得该国建设两所学院的招标信息,考虑到准备在该国发展业务,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由于我国与该国没有外交关系,经过几番周折,投标小组到达该国时离投标截止仅20天。买了标书后,没有时间进行全面的招标文件分析和详细的环境调查,仅粗略地折算各种费用,仓促投标报价。待开标后发现报价低于正常价格的30%。开标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投标文件的分析,对授标产生分歧。监理工程师坚持我国该公司的标为废标,因为报价太低肯定亏损,如果授标则肯定完不成。但业主代表坚持将该标授予我国公司,并坚信中国公司信誉好,工程项目一定很顺利。最终我国公司中标。 3.合同中的问题中标后承包商分析了招标文件,调查了市场价格,发现报价太低,合同风险太大,如果承接,至少亏损100万美元以上。合同中有如下问题: (1)没有固定汇率条款,合同以当地货币计价,而经调查发现,汇率一直变动不定。 (2)合同中没有预付款的条款,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承包商要投入很多自有资金,这样不仅造成资金困难,而且财务成本增加。 (3)合同条款规定不免税,工程的税收约为13%的合同价格,而按照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协议本工程应该免税。 4.承包商的努力在收到中标函后,承包商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接触。一方面谢谢他的支持和信任,决心搞好工程为他争光,另一方面又讲述了所遇到的困难&&由于报价太低,亏损是难免的,希望他在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1)按照国际惯例将汇率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中央银行的外汇汇率固定下来,以减少承包商的汇率风险。 (2)合同中虽没有预付款,但作为非洲银行的经援项目通常有预付款。没有预付款承包商无力进行工程。 (3)通过调查了解获悉,在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经济援助协议上本项目是免税的。而本项目必须执行这个协议,所以应该免税。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税赋是不对的,应予修改。 5.最终状况由于业主代表坚持将标授予中国的公司,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他脸上无光甚至要承担责任,所以对承包商提出的上述三个要求,他尽了最大努力与政府交涉,并帮承包商讲话。最终承包商的三点要求都得到满足,这一下扭转了本工程的不利局面。最后在本工程中承包商顺利地完成了合同。业主满意,在经济上不仅不亏损而且略有盈余。本工程中业主代表的立场以及所作出的努力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6.几个注意点: (1)承包商新到一个地方承接工程必须十分谨慎,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必须详细地进行环境调查,进行招标文件的分析。本工程虽然结果尚好,但实属侥幸。 (2)合同中没有固定汇率的条款,在进行标后谈判时可以引用国际惯例要求业主修改合同条件。 (3)本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代表的关系是关键。能够获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对合同的签订和工程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9》在某工程中,承包商承包了设备基础的士建和设备的安装工程。按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规定:在设备安装前3天,基础土建施工完成,并交付安装场地;在设备安装前3天,业主应负责将生产设备运送到安装现场,同时由工程师、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一齐开箱检验;在设备安装前15天,业主应向承包商交付全部的安装图纸;在安装前,安装工程小组应做好各种技术的和物资的准备工作等。这样对设备安装这个事件可以确定它的前提条件(见图7&2),而且各方面的责任界限十分清楚。&&&&
《案例10》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结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二)
《案例11》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在技术规范中规定,从安全的要求出发,消防用水管道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一个管道沟中。承包商按图报价并施工,该项工程完成后,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施工,重新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 (1)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违反工程规范。在工程中,一般规范(即本工程的说明)是优先于图纸的。 (2)即使施工图上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而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当然,工程师这种处理是比较苛刻,而且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 ①不管怎么说设计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图纸错误应由业主负责。 ②施工中,工程师一直在&监理&,他应当能够发现承包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指令纠正。 ③在本原则使用时应该注意到承包商承担这个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例如必须考虑承包商投标时有无合理的做标期。如果做标期太短,则这个责任就不应该由承包商负担。在国外工程中也有不少这样处理的案例(见参考文献21)。所以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错误、不一致,特别是施工图与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投标前应向业主澄清,以获得正确的解释,否则承包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案例12》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中,有钢结构杆件的安装分项工程。钢结构杆件由业主提供,承包商负责安装。在业主提供的技术文件上,仅用一道弧线表示了钢杆件,而没有详细的图纸或说明。施工中业主将杆件提供到现场,两端有螺纹,承包商接收了这些杆件,没有提出异议,在混凝土框架上用了螺母和子杆进行连接。在工程检查中承包商也没提出额外的要求。但当整个工程快完工时,承包商提出,原安装图纸表示不清楚,自己因工程难度增加导致费用超支,要求索赔。法院调查后表示,虽然合同曾对结构杆系的种类有含糊,但当业主提供了杆系,承包商无异议地接收了杆系,则这方面的疑问就不存在了。合同已因双方的行为得到了一致的解释,即业主提供的杆系符合合同要求。所以承包商索赔无效。(见参考文献21)&&&&
《案例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 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同时技术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付&。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AB段:1.5t/min C段:1.5t/min D段: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3.0t/min 合计7.5t/min 按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2)事态描述。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承包商于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70 增加排水设施2.67 合计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规范S3.07(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 ②但按照规范S3.07(3)(C),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即应予以全部补偿。 ③由于合同存在矛盾,如果要照顾合同双方利益,导致不矛盾的解释,则认为工程量表3.07/l已包括正常排水能力,3.07/3报价中已包括与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而超过的部分再按S3.07(3)(C)规定,按实际容量给承包商以赔偿。这样每一条款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最后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种解决方法。 (6)影响分析。承包商提出,报价所依据的排水能力仅为平洞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t/min。其它两个工作面可以利用坡度自然排水。所以合同工程量表3.07/l和3.07/3中包括的排水能力为9.0t/min,即(1.5t十3t)&2/min。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不仅可以增加属于赔偿范围的排水能力,而且提高了单位排水能力的合同单价。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对每一个工作面布置排水设施,并以此报价。所以合同规定的排水能力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7.5t/min,以及与它相同的额外排水能力)。则属于索赔范围的,即适用规范S3.07(3)(C)的排水能力为: 30.5&4&15=11.5t/min (7)索赔值计算。承包商在报价单中有两个值:3.07/l作为正常排水能力,报价较高;而3.07/3作为额外排能力,报价很低。工程师认为,增加的是额外排水能力,故应按3.07/3报价计算。承包商对3.07/3报价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可能由于额外排水能力是作为备用的,并非一定需要,故报价中不必全额考虑),并建议采用两项(3.07/l和3.07/3)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算。这个建议最终被各方接受。则合同规定的单位排水能力单价为:日元:(=3544793日元/(t/min) 人民币:(19.97)/15=2496.81元/(t/min) 则赔偿值为:日元:.5=日元人民币:.5=28713.31元最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5.二义性的解决。如果经过上面的分析仍没得到一个统一的解释,则可采用如下原则: (1)优先次序原则。合同是由一系列文件组成的,例如按FIDIC合同的定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实质还包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文件及新的附加协议,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一致的附加协议。当矛盾和含糊出现在不同文件之间时,则可适用优先次序原则。各个合同都有相应的合同文件优先次序的规定。 (2)对起草者不利的原则。尽管合同文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但起草合同文件常常又是买方(业主、总包)的一项权力,他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提出文件。按照责权利平衡的原则,他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中出现二义性,即一个表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可以认为二义性是起草者的失误,或他有意设置的陷井,则以对他不利的解释为准。这是合理的。我国的合同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如合同法第41条)&&&&
《案例14》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而该供应是分批进行的。在合同执行中,供应方认为,合同解释为&货到,全付款&,即只要第一批货到,购买方即&全付款&,而购买方认为,合同解释应为&货到全,付款&,即货全到后,再付款。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双方争执不下,各不让步,最终法院判定本合同无效,不予执行。实质上本案例还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如果供应方起草了合同,则应理解为&货到全,付款&;如果是购买方起草,则可以理解为&货到,全付款&。&&&&
《案例15》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一份图纸,图纸上有工程师的批准及签字。但这份图纸的部分内容违反本工程的专用规范(即工程说明),待实施到一半后工程师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规范施工。承包商就返工问题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但为工程师否定。承包商提出了问题:工程师批准颁布的图纸,如果与合同专用规范内容不同,它能否作为工程师已批准的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答:(1)在国际工程中通常专用规范是优先于图纸的,承包商有责任遵守合同规范。 (2)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工程变更的图纸是有约束力的。但这一致同意不仅包括图纸上的批准意见,而且工程师应有变更的意图,即工程师在签发图纸时必须明确知道已经变更,而且承包商也清楚知道。如果工程师不知道已经变更(仅发布了图纸),则不论出于何种理由,他没有修改的意向,这个对图纸的批准没有合同变更的效力。 (3)承包商在收一个与规范不同的或有明显错误的图纸后,有责任在施工前将问题呈交给工程师(见本节前面的分析)。如果工程师书面肯定图纸变更,则就形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而在本例中承包商没有向工程师核实,则不能构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鉴于以上理由,承包商没有索赔理由。&&&&
《案例16》在某国际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规定由业主支付海关税。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为10天。在承包商投标书中附有建筑材料、设备表,这已被业主被批准。在工程中承包商进口材料大大超过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在承包商向业主要求支付海关税时,业主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材料的海关税。对此,承包商提出如下问题:(1) 业主有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材料的海关税?(2) 承包商向业主索取这部分海关税受不受索赔有效期限制?答:在工程中材料超量进口可能由于如下原因造成: (1)建筑材料设备表不准确。 (2)业主指令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由此导致材料用量的增加。 (3)其他原因,如承包商施工失误造成返工、施工中材料浪费,或承包商企图多进口材料,待施工结束后再作处理或用于其他工程,以取得海关税方面的利益等。对于上述情况,分别分析如下: (1)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中的数字一样,材料、设备表也是一个估计的值,而不是固定的准确的值,所以误差是允许的,对误差业主也不能推卸他的合同责任。 (2)业主所批准增加的工程量是有效的,属于合同内的工程,则对这些材料,合同所规定的由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条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对工程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进口材料,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海关税。 (3)对于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其他情况,应由承包商承担。对于超量采购的材料,承包商最后处理(如变卖、用于其他工程)时,业主有权收回已支付的相应的海关税。由于要求业主支付超量材料的海关税并不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所以这项索赔不受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案例17》某工程合同规定,进口材料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材料的关税不包括在承包商的材料报价中,由业主支付。合同未规定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日期,仅规定,业主应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到货通知单后30天内完成海关放行的一切手续。现由于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到货太迟,到港后工程施工中急需这批材料,承包商先垫支关税,并完成入关手续,以便及早取得材料,避免现场停工待料。问:对此,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提出补偿海关税的要求?这项索赔是否也要受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答:对此,如果业主拖延海关放行手续超过30天,造成现场停工待料,则承包商可将它作为不可预见事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承包商先垫付了关税,以便及早取得材料,对此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海关税的补偿要求。因为按照国际工程惯例,如果业主妨碍承包商正确地履行合同,或尽管业主未违约,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包商有责任和权力为降低损失采取措施。由于承包商的这些措施使业主得到利益或减少损失,业主应给予承包商补偿。本案例中,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为业主完成了部分合同责任,业主应予以如数补偿。而业主行为对承包商并非违约,故这项索赔不受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制。&&&&
《案例18》我国某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合同签订时预计,该工程能盈利30万美元;开工时,发现合同有些条款不利,估计能持平,即可以不盈不亏;待工程进行了几个月,发现合同很为不利,预计要亏损几十万美元;待工期达到一半,再作详细核算,才发现合同极为不利,是个陷井,预计到工程结束,至少亏损1000万美元以上。到这时才采取措施,损失已极为惨重。&&&&
《案例19》在一国际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年&月&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为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承包商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承包商应遵守。 (2)拌和设备运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误,他无权要求赔偿。最终将争执提交调解人。调解人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便干预。在这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
《案例20》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也是24个月。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18个月即可竣工,并论述了18个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计划。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设计图纸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虽然实际总工期仍小于24个月,但承包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和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18个月工期计划是有约束力的(见参考文献11)。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三)
《案例21》在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住宅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在本案例中即使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商也不能因为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因为: (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商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己负责。 (2)取土填方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应由他负责。&&&&
《案例22》某毛纺厂建设工程,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资15%成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方),总投资约为1800万美元,总建筑面积22,610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3000多万元人民币。该厂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国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8000多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15个单项工程。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略,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三.合同条件分析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 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 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 A方的责任和权力 (1)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B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5.B方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其它略) 6.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它已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 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7.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从日到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B方赔偿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8.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2)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3)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已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9.争执的解决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它略) 四.合同实施状况本工程土方工程从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 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入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4.B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承包商的原合同关系: 1. 承包商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 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 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200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承包商30万元。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五.B方的教训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赔)。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即720t-402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为A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都在报价中没有考虑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为A方反驳,因为合同已规定这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违反惯例。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没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国际工程的惯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1)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英方代表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例如,B方按图纸规定对内墙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到现场一看,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纸筋灰在中国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让他确认一下,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听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粉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一看,发现自己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 ①已粉好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 ②返工清理; ③两种粉刷价差索赔。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在很多方面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2)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赔。例如在施工现场有三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000元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则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对此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最终A方仅承认60000元的赔偿。 (3)乙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他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而忽视现场的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乙方代表较少沟通。 (4)合同规定,A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也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现场的任何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中国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象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业主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再下面为条型大放脚基础,再下为道渣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所报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为大放脚和道渣,正常土质的挖基槽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6)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并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而本工程的变更又特别多,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象我国许多国内工程一样,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这些分包商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许的。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承包商以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不满意。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造成许多返工。例如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因为: (1)这样做极不安全,违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规范。 (2)即使施工图上是两管放在一齐,是错的,但合同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将两管隔离,而不给承包商任何补偿。 (六)A方的教训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损失,表现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从日到日,但实际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实现。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质量很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开裂等。 3.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请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工程施工现场造成很大的混乱。 4.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总经理制定项目总目标,作合同总策划。但他是搞经营出身的,没有工程背景,仅按市场状况作计划,急切地想上马这个项目,想压缩工期,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 (2)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工程中业主的指令所造成的变更太多,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不应该用固定总价合同。这个合同的选型出错,打倒了承包商,当然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 (3)如果要尽快上马这个项目,应采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条件。而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国规范,对承包商风险太大,工程不可能顺利。 (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业主不仅应给承包商提供完备图纸,合同的条件,而且应给承包商合理的做标期、施工准备期等,而且应帮助承包商理解合同条件,双方及时沟通。但在本工程中业主及业主代表未能做好这些工作。 (5)业主及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力量,管理水平,工程习惯等了解太少,授标后也没有给承包商以帮助。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四)
《案例23》某国的住宅工程门窗工程量增加索赔(见参考文献13) 1. 合同分析。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为:&&&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权指令增加新工程,&&但增加或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5%。这些调整并不减少乙方全面完成工程的责任,而且不赋予乙方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任何要求价格补偿的权利。& 在报价单中有门窗工程一项,工作量。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理解(翻译)为&以平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安装和油漆门和窗,根据图纸中标明的规范和尺寸施工。&即认为承包商不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2.5LE(埃磅)/m2。而上述的翻译&运进&是不对的,应为&提供&,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而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如果包括制作,按照当时的正常报价应为130LE/m2。在工程中,由于业主觉得承包商门窗报价很低,则下达变更令加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使门窗工作量达到25090m2,且大部分门窗都有板、玻璃、纱三层。 2. 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以业主扩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为由要求与业主重新商讨价格,业主的答复为: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变更工程,工程变更总量在合同总额25%范围之内,承包商无权要求重新商讨价格,所以门窗工程都以原合同单价支付。对合同中&25%的增减量&是合同总价格,而不是某个分项工程量,例如本例中尽管门窗增加了150%,但墙体的工程量减少,最终合同总额并未有多少增加,所以合同价格不能调整。实际付款必须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尽管这个单价是错的,仅为正常报价的1.3%。承包商在无奈的情况下,与业主的上级接触。由于本工程承包商报价存在较大的失误,损失很大,希望业主能从承包商实际情况及双方友好关系的角度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最终业主同意: (1)在门窗工作量增加25%的范围内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即按原价格2.3LE/m2计算。 (2)对超过的部分,双方按实际情况重新商讨价格。最终确定单价为130LE/m2,则承包商取得费用赔偿: (.2&1.25)&(130-2.5)=.5=LE 3.案例分析: (1) 这个索赔实际上是道义索赔,即承包商的索赔没有合同条件的支持,或按合同条件是不应该赔偿的。业主完全从双方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同意补偿。 (2) 翻译的错误是经常发生的,它会造成对合同理解的错误和报价的错误。由于不同语言之间存在着差异,工程中又有一些习惯用语。对此如果在投标前把握不准或不知业主的意图,可以向业主询问,请业主解答,切不可自以为是地解释合同。 (3) 在本例中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承包商报价会有很大风险,就应请业主对门窗的一般要求予以说明,并根据这个说明提出的要求报价。 (4)当有些索赔或争执难以解决时,可以由双方的高层进行接触,商讨解决办法,问题常常易于解决。一方面,对于高层,从长远的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许多索赔可能都是&小事&;另一方面,使上层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和解决的困难,更容易吸取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案例24》(见参考资料13)在我国一项总造价数亿美元的房屋建造工程项目中,某国TL公司以最低价击败众多竞争对手而中标。作为总包,他又将工程分包给中国的一些建筑公司。中标时,许多专家估计,由于报价低,该工程最多只能保本。而最终工程结束时,该公司取得10%的工程报价的利润。它的主要手段有: (1)利用分包商的弱点。承担分包任务的中国公司缺乏国际工程经验。TL公司利用这些弱点在分包合同上作文章,甚至违反国际惯例,加上许多不合理的、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在向我分包公司下达任务或提出要求时,常常故意不出具书面文件,而我分包商却轻易接受并完成工程任务。但到结帐、追究责任时,我分包商因拿不出书面证据而失去索赔机会,受到损失。 (2)竭力扩大索赔收益,并避免受罚。无论工程设计细微修改,物价上涨,或影响工程进度的任何事件都是TL公司向我方业主提出经济索赔或工期索赔的理由。只要有机可乘,他们就大幅度加价索赔。仅1989年一年中,TL公司就向我国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达600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比原计划拖延了17个月,TL公司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手段,居然避免受罚。反过来,TL公司对分包商处处克扣,分包商如未能在分包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任务,TL公司对他们实行重罚,毫不手软。这听起来令人生气,但又没办法。这是双方管理水平的较量。而不是靠道德来维持。不提高管理水平,这样的事总是难免的。&&&&
《案例25》在某桥梁工程中,承包商按业主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作了施工方案,并投标报价。开标后业主向承包商发出了中标函。由于该承包商以前曾在本地区进行过桥梁工程的施工,按照以前的经验,他觉得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不准确,实际地质条件可能复杂得多。所以在中标后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他修改了挖掘方案,为此增加了不少设备和材料费用。结果现场开挖完全证实了承包商的判断,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两种方案费用差别的索赔。但为业主否决,业主的理由是:按合同规定,施工方案是承包商应负的责任,他应保证施工方案的可用性、安全、稳定和效率。承包商变换施工方案是从他自己的责任角度出发的,不能给予赔偿。实质上,承包商的这种预见性为业主节约了大量的工期和费用。如果承包商不采取变更措施,施工中出现新的与招标文件不一样的地质条件,此时再变换方案,业主要承担工期延误及与它相关的费用赔偿、原方案费用和新方案的费用,低效率损失等。理由是地质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但由于承包商行为不当,使自己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如果要取得本索赔的成功,承包商在变更施工方案前到现场挖一下,作一个简单的勘察,拿出地质条件复杂的证据,向业主提交报告,并建议作为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变更施工方案。则业主必须慎重地考虑这个问题,并作出答复。无论业主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方案,承包商的索赔地位都十分有利。&&&&
《案例26》(见参考文献19)某大型路桥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中标合同价7825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期拖延罚款95000美元/天。 (1)事态描述:在桥墩开挖中,地质条件异常,淤泥深度比招标文件所述深得多,基岩高程低于设计图纸3.5米,图纸多次修改。工程结束时,承包人提出6.5个月工期和3645万美元费用索赔。 (2)影响分析: ①合同状态分析。业主全面分析承包商报价,经详细核算后,预算总价应为8350万美元。工期24个月。则承包商将报价降低了525万美元(即8350万-7825万)。这为他在投标时认可的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②可能状态分析。由于复杂的地质条件、修改设计、迟交图纸等原因(这里不计承包商责任和承包商风险的事件),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经核算可能状态总成本应为9874万美元,工期约为28个月,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仅为1524万美元(9874万-8350万)和4个月工期索赔。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已认可了525万美元损失,则仅能赔偿999万美元(即1524万-525万)。 ③实际状态分析。而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是在实际总成本和总工期(即实际状态)分析基础之上的,实际总成本为11470万(即7825万+3645万)美元,实际工期为30.5个月。 (3)业主的反索赔:实际状态与可能状态成本之差1596万美元(即11470万-9874万)为承包商自己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或提高索赔值造成的,由承包商自己负责。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拖延2.5个月,对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赔偿金=95000美元/天&76天=7,220,000美元 (4)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业主向承包人支付为: 999万-722万=277万美元。 (5)案例分析。对承包商的赔偿应为1524万,而不是999万,因为1524万美元是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额,与承包商报价相比,已经扣除了525万,如果再扣掉525万,承包商受到双倍损失。这里计算似乎有误。&&&&
《案例27》某工程报价中有钢筋混凝土梁40m3,测算模板285m2,支模工作内容包括现场运输、安装、拆除、清理、刷油等。由于发生许多干扰事件,造成人工费的增加,现对人工费索赔分析如下: (1)合同状态分析。预算支模用工3.5小时/m2,工资单价为5美元/小时,则模板报价中人工费为: 5美元/小时&3.5小时/m2&285m2=4987.5美元 (2)实际状态分析。在实际工程中按照量方、用工记录、承包商的工资报表: ①由于工程师指令工程变更,使实际钢筋混凝土梁为43m3,模板为308m2; ②模板小组12人共工作12.5天,每天8小时,其中等待变更,现场12人停工6小时: ③由于国家政策变化,造成工资上涨到5.5美元/小时。则实际模板工资支出为: 5.5美元/小时&8小时/(天&人)&12.5天&12人=6,600美元实际状态与合同状态的总差额为: 6600美元-4987.5美元=1612.5美元 (3)可能状态分析。由于设计变更、政策的变化和等待变更指令属于业主的责任和风险: 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人工费变化: 5美元/小时&3.5小时/m2&(308-285)m2=402.5美元 ②工资上涨引起的人工费变化: (5.5-5)美元/小时&3.5小时/m2&308m2=539美元 ③停工等待变更指令引起的人工费增加: 5.5美元/小时&12人&6小时=396美元 ④可能状态人工费增加总额为: 402.5+539+396=1337.5美元则承包商有理由提出费用索赔的数量为1337.5美元。 (4)由于劳动效率降低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则:承包商实际使用工时=8小时/(工日&人)&12.5天&12人=1200工时承包商用工超量=1200工时-3.5小时/m2&308m2-6小时/人&12人=50小时相应人工费增量=5.5美元/工时&50工时=275美元&&&&
《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87年9月至198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年3月到1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年10月中旬。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11&2)。
在图11-2中,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 x&75%=(7一x)&25% x=1.75月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士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一l)=5.5月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一l)=6.2月则,总工期索赔=5.5月十6.2月=11.7月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框算,比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 /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
《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32》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五)
《案例33》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0%)=307102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15154人&日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2美元/(人&日):人工费损失=15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236美元工地交通费=15154人&日&2.2美元/(人&日)=33339美元其他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案例分析: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应在其中扣除,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否则计算不准确,也容易引起争执。&&&&
《案例34》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12个月,合同中工地管理费269,251美元,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2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500美元。则78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 70&12)=0.5月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索赔为: (269.251美元/12月)&(2-0.5)月=33,656.37美元 Hudson公式由于它计算简单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开支为前提的,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的实际工地管理费开支会减少。它的应用前提: ①报价中工地管理费的核算和分摊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实际。 ②工地管理费内含的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即它们都随工期的延长而直接上升。但实际上工地管理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的,由于工期的延长,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 ③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管理费的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三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Hudson公式计算赔偿的费用过高。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打一个适当的折扣。&&&&
《案例35》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中断后尚有3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为: %&4/12=633333美元当然,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 2.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施工状态,造成工程拖延,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
《案例36》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186654英镑,合同工期62周,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周,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192486英镑,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签订时的物价指数为164,计划合同竣工期(即62周)物价指数为195,现拖延了38周,实际竣工时(100周)物价指数为220。设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100,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195-164)/164]&100%=18.9% 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220-164)/164]&100%=34.15% 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的基本假设是: 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的; 2、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的,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见图11&6)
这样,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为: (.0946)&(18.9%2)=16619.39英镑上式中前面一项为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总报价。而在实际工期100周中,由于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量为: (.%/2=30029.22英镑则由于拖延了38周和物价上涨造成费用的增加为: 19.39=13409.83英镑当然,在上面的计算中,计算基数用实际工程价款,而不是合同报价,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的,并不十分准确。但这种计算方法还是有说服力的。 3.也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见本章第七节)。&&&&
《案例38》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费为1600000元,这个阶段总部管理费总额为200000元。则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费=)=0.1元/元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的管理费=0.1&00元;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 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 2.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管理费也较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案例39》例如:某分项工程量为400m3混凝土,合同单价为200元/m3,报价中的管理费30元/m3。合同规定,工作量超过25%即可调整单价。现实际工作量为600m3,则:调整后单价中管理费=30元/m3&400m3/600m3=20元/m3 则调整后单价应为: 200+(20-30)=190元/m3 在工程量增加25%范围以内用原价,即 200&400&(1+25%)=100,000元超过部分采用新价格: 190&(600-400&1.25)=19,000元则该分项工程实际总价格为: 000=119000元&&&&
《案例40》某工程合同总价格1000万元,由于工程变更使最终合同价达到1500万元,则变更增加了500万元,超过了15%。这里增加的500万元是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的。调整仅针对超过15%的部分,即: 1500万-1000万&(1+15%)=350万元仅调整管理费中的固定费用。一般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固定费用分摊会减少,反之由于工作量的减少,固定费用的分摊会增加。所以当有效合同额增加时,应扣除部分管理费。经合同报价分析,350万元增加的工程款中含固定费用约62万元,经合同双方磋商,扣减一定的数额。&&&&
《案例41》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工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2.61美元/千克,现空运价格为13.54美元/千克,该批材料共重28.366千克,则:费用索赔=18.366千克&(13.54&2.61)美元/千克=美元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为了简化起见,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由承包商包干使用。三、某工程进度加快索赔案例分析(见参考文献本11)&&&&
《案例42》某办公楼建设工程,首层为商店,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合同价482144英镑,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12.5%,合同工期18个月。 (一)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使工程施工拖延: 1. 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起的障碍。 2. 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 3. 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 4. 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 5. 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在开约7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12周的工期拖延索赔,但业主不同意,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误的批准。由于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如果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要被罚款。业主直接写信给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原工期完成工程,否则将提起诉讼。对此工程师致函业主,指出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如果责令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如果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必须与他协商,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协商议。业主认可了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就此事进行商谈。 (二)双方商讨工程师与承包商及业主就工期拖延及加速的补偿问题进行商谈: 1. 承包商提出12周的工期延误索赔,经工程师的审核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误,给予延长工期10周的权力。 2. 对于10周的延长,承包商提出索赔为:发现古井,在考古人员调查期间工程受阻2515英镑地下室钢结构因工程师指令延误4878英镑与隔墙有关的工程和楼梯的延误等5286英镑由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延误损失5286英镑合计14934英镑工程师经过审核,认为在该索赔计算中有不合理的部分,例如机械费中用机械台班费是不合理的,在停滞状态下应用折旧费计算,最终工程师确认索赔额为11289英镑。 3.业主要求:全部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即加速10周;底楼商场比原合同工期再提前4周,即提前14周。在还剩的9个月的工期中达到上述加速目标。 4.承包商重新作了计划,考虑到因加速所引起的加班时间,额外机械投入,分包商的额外费用,采取技术措施(如烘干措施)等所增加的费用,提出:底层商店提前14周费用8400英镑办公楼提前10周增加费用12000英镑考虑风险影响600英镑合计21000英镑 5.工程师指出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承包商可以节约管理费。按照合同管理费的份额,10周共有管理费为: (.5%)/(1+12.5%)&78周&10周=6870英镑这笔节约应从索赔额中扣去。则承包商提出工期延误及赶工所需要的补偿为: +英镑考虑到风险因素等共要求补偿25500英镑。工程师向业主转达了承包商的要求,并分析了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以及索赔值计算的正确性,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要求。 6. 双方商讨并签暑了赶工附加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10周,并索赔相关费用,工程师已批准。业主希望全部工程按计划竣工,底层比计划提前四周,双方经商讨就赶工达成一致。 (2)业主支付赶工费25000英镑,它已包括此前承包商已提出的各种索赔。 (3)如果承包商不能按照业主的要求竣工,则赶工费中应扣除: ①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若在原合同竣工日期之后,承包商赔偿170英镑/日; ② 底层部分工程若不能在原合同竣工日期前4周交付,承包商赔偿85英镑/日。但赶工费不应少于12500英镑,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条款。 (4)赶工费的分批支付时间及数量(略) (5)赶工期间由于非承包商责任所引起的工期拖延的索赔权与原合同一致。 (三)案例分析 1.本案例的分析过程和索赔的解决过程虽不十分详细,但思路是十分清楚的,也是经得住推敲的。解决问题的过程为:工期拖延的责任分析,损失的计算及赔偿,赶工的协商和赶工费,由赶工所产生的费用的节约的计算。 2.本案例涉及的赶工包括:业主责任(或风险)引起的拖延10周,业主希望工程比合同期提前交付的赶工(底层商场4周),承包商自己责任的赶工2周。在前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例如FIDIC)并没有赋予业主(工程师)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的权力。如果业主提出加速要求必须与承包商商讨,签订一个附加协议,重新议定一个补偿价格(赶工费)。而对承包商责任所造成的两周拖延的加速要求,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 3.在上述第4点的计算中,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在承包商的索赔值中必须扣除了在这期间承包商&节约&的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并应注意的。实质上与合同工期相比,压缩后的实际工期也刚好等于合同工期,所以与合同相比,承包商并没有&节约&。这种扣除只有在两种情况是正确的: (1) 已有的工期拖延,承包商有工期索赔权,但没有费用索赔权,例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拖延,如果不加速,承包商必须支付这期间的工地管理费,而现在采取加速措施,这笔管理费确实&节约&了。 (2) 已有的工期拖延为业主责任,承包商有费用索赔权,在费用索赔中已经包括了相关的管理费,即上述第二点中,承包商提出的14934英镑的索赔中已包括了管理费。否则这种扣除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 4.在本案例中加速协议是比较完备的,考虑到可能的各种情况,最低补偿额,赶工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附加协议对原合同文件条款的修改等。在这里特别应注意赶工费的最低补偿额问题,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因为承包商应业主要求(不是原合同责任)采取措施赶工可能会由于其它原因这种赶工没有效果,但作为业主应给予最低补偿。 5.在本案例中工程师的作用是值得称许的,从开始到最后一直向业主解释合同,分析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对缓和矛盾,解决争执,实现业主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六)
《案例43》某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允许价格调整,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调整公式。调整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参照价格为基数,通过对报价的测算分析确定各个调整项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的参考价格见下表。而在第I个月完成的工程量为230万美元,第I个月的参考价格指数见下表:
则,第i月的物价调整后工程价款为: Pi=P0&&I&(Ti/T0)=230万&1.114=256.22万美元则,由于物价引起的调整为: Pi-P0=256.22万-230万=26.22万美元&&&&
《案例44》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3年,原合同价2500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2000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愿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要求补偿1800万美元。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3年时间,相当于整个建设期,光仲裁费花去近500万美元。最终裁决为:业主给予承包商1200万美元的补偿,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经过国际仲裁,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如果双方各作让步,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执,则不仅花费少,而且麻烦少,信誉好。&&&&
《案例45》为了说明反索赔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下面分析一个由于拖延和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案例(见参考文献19)。 (一)工程概况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按照FIDIC合同模式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元人民币,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 (二)合同实施状况在业主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首先遇到如下问题: 1.工程地基条件比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差, 2.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甚大, 3.设计多次修改,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拖延。为此,承包商先后提出6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延期395天;此外,还提出了相关的费用索赔,申明将报送详细索赔款额计算书。对于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答复是: l.根据合同条件和实际调查结果,同意工期适当的延长,批准累计延期128天; 2.业主不承担合同价以外的任何附加开支。承包商对业主的上述答复极不满意,并提出了书面申辩,指出累计工期延长128天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实际的施工条件和合同条款。承包商的6次工期索赔报告,包括了实际存在的并符合合同的诸多理由。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期延长天数再次予以核查批准。从施工的第二年开始,根据业主的反复要求,承包商采取了加速施工措施,以便商业中心大楼早日建成。这些加速施工的措施,监理工程师是同意的,如由一班作业改为两班作业,节假日加班施工,增加了一些施工设备等等。就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加速施工的费用赔偿要求。 (三)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驳函件进行了多次研究,在工程快结束时作出答复: 1.最终批准工期延长为176天; 2.如果发生计划外附加开支,同意支付直接费和管理费,待索赔报告正式送出后核定。这最终批准的工期延长的天数就是工程建成时实际发生的拖期天数。工期原定为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而实际竣工工期为723天,即实际延期176天。业主在这里承认了工程拖期的合理性,免除了承包商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虽然不再多给承包商更多的延期天数,承包商也感到满意。同时业主允诺支付由此而产生的附加费用(直接费和管理费)补偿,说明业主已基本认可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即将竣工时,承包商送来了索赔报告书,其索赔费用的组成如下: (l)加速施工期间的生产效率降低损失费659191元 (2)加速并延长施工期的管理费121350元 (3)人工费调价增支23485元 (4)材料费调价增支59850元 (5)设备租赁费65780元 (6)分包装修增支187550元 (7)增加投资贷款利息152380元 (8)履约保函延期增支52830元以上共计(1322416元) (9)利润(8.5%)112405元索赔款总计1434821元对于上述索赔额,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书中进行了逐项地分析计算,主要内容如下: l.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附加开支。承包商根据自己的施工记录,证明在业主正式通知采取加速措施以前,他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可以达到投标文件所列的生产效率。但当采取加速措施以后,由于进行两班作业,夜班工作效率下降;由于改变了某些部位的施工顺序,工效亦降低。在开始加速施工以后,直到建成工程项目,承包商的施工记录总用技工20237个工日,普工38623个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入伙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