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换了新的di还是被拒付,为什么绑定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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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拒付单据退单换单问题的探讨发表时间: 作者:本站原创
关于被拒付单据退单换单问题的探讨
作&&& 者:天九湾单证团队工作组
纪要整理:& 陆文菁、赵& 茜 (系天九湾金融研究团队中级成员)
意见执笔:& 曹红波
审&&核:& 刘淑文、杨春玲
终&&审:& 李& 钦
(以上四位系天九湾金融研究团队高级成员)
提问(施燕君 – 农行)
信用证下交单的一份单据上存在A和B两个不符点,开证行只凭不符点A提出了拒付,未提及不符点B,请问:
(1)如果开证行保留单据,接着受益人在交单期、效期内替换了该单据,修改好了不符点A,但不符点B继续存在,开证行重新审核后,能否再就不符点B提出拒付?
(2)如果开证行在凭不符点A拒付的同时退单,受益人还是修改了A,其他不变,在期限内再交单,此时开证行能再就不符点B提出拒付吗?
对于情况(1)探讨一致认为不能再就不符点B提出拒付。
梁柏谦(中行):单据存在有效的不符点时,如相关银行应受益人要求仅退回部分单据,则相关银行在受益人再次提交单据后只能对这些曾经退单的部分单据进行重新审核。(引自梁伯谦老师9月30日发表在天九湾公众平台的文章《银行应如何审核重新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仲昕(大华):我记得以前区分过全部退单,和部分退单的区别。针对不符单据的退单,比如发票上的不符,更换发票后,不能针对发票再提新的不符点。
对于情况(2)有“能”与“不能”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开证行不能再就不符点B提出拒付,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开证行可以重新审单拒付。
论点(一)退单后再交单,应视为一次新的独立交单。
吴敏超(浦发):退单后再交单,应视为一次新的交单吧?
陈兵尧: 重新交来的单据视为新的交单。
论据1、每一次交单的独立性
仲昕(大华):这里主要要区分course of dealing原则,禁止翻供原则及阻止原则。以前在美国,如果出口商出口单据中包含不符点,开证没有提不符点拒付,长此以往,双方就形成一个course of dealing, 那么以后开证行就不可以以这些不符点拒付。因为受益人相信了开证行不会对此不符点拒付。后来,美国法院改变了做法,就是每一次提示都是独立的,对前面不符点的豁免,不代表对后面提示出现的相同不符点进行豁免。这也成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原则。所以就是一个尺度问题和一个法律问题。针对出口单据,如果到美国,可能就面对一个问题,然后官司来了,又会面临法官解释和判决问题。
许治中(邮储):不好推论为保护受益人还是开证行。因为除了你刚才说的情况还可以出现如下情况:受益人第一次寄单,有不符点,被拒付。第二次交单,同样有不符点,申请人事先指示开证行接受,那么第二次开证行就不提不符了。所以我的理解是规定每一次交单的独立性也有利于给每一次交单一个独立的框架,避免干扰。也还是强调每次交单各个主体的义务是独立的吧。
肖艺武(华夏):这种情况在不退单补寄替代性单据才更公平合理与可操作。因为拒付退单对开证行来说这次交单己结,下次法理上就算新的一次交单,和第一批单不提不符(放弃不符), 不等于下批到单就不得提不符道理应该相同。其实这个结论应该是开证行提不符应该在合理工作日一次性全部提出才有效这个原则推定的。所以怎样介定一次交单的时点很关键,个人觉得对开证行而言从签收到拒付/退单, 法理上就完成了。
陶富(民生):对于第2种情况,个人看法,可以拒付。我的看法是把第二个看成另一次独立的交单这样的。同一个信用证下每次交单的审单结果还不一样,同样的不符点有的提有的不提。不是简单的放弃,这是个挺可怕而又在回避的问题,法律上有禁止反言的规则。
论据2、ICC认为是新的交单
吴敏超(浦发):ICC同样有精神说新的交单就是新的交单,应该独立审核。URDG应该也是体现了这种精神,不相符索赔就视作从未索赔过,修改后的单据当然是一次新的交单。和前面的没任何关系。
仲昕(大华):ICC是承认每一次提示的独立性的。
梁柏谦(中行):更正单据案例,建议考虑一下R328“This principle (UCP 14di) applies whether the documents are a first
presentation or a presentation on the basis of corrected documents. The only
"new" discrepancies that the issuing bank can identify would relate
to the form or content of the re-presented documents, provided that the
"new" documents were presented within the presentation period and the
expiration date of the credit.”这正是我感到困惑的,从字面上看似乎可重新审核新(更正后)的单据,不受以往审单结果的影响。R328中,“new”discrepancies中,新字加了引号,应如何理解?只要仔细阅读第R328号意见,我们就不难发现“新不符点”亦仅限于因单据变动新产生的不符点这一观点同样不成立。在第R328号意见,重新提交的单据仅限于其名称变化,但银行委员会却称开证行能够提出的“新的”不符点仅限于再次提交的单据的形式或内容。试想,在单据变动仅限于其名称且消除了原先不符点的情况下,单据形式与内容的新不符点只能是开证行在首次交单时即已存在却未提出的不符点。这也是银行委员会在第R328号意见中,将新不符点(“new” discrepancies)这一表述中将“新的”一词加引号的真实原因,即所谓的新不符点,而不仅限于因单据变动而新产生的不符点,否则国际应使用不加引号的新不符点(new discrepancies)取代现行的表述。(引自梁伯谦老师9月30日发表在天九湾公众平台的文章《银行应如何审核重新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论据3、ICC第535号出版物案例研究并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性
梁柏谦(中行):ICC第R.268号意见中称银行委员会已经声明国际商会第535号出版物案例研究不能认为是意见书。第R.444号意见也表明应该注意的是,国际商会第535号出版物并不是正式的国际商会意见出版物。(引自梁伯谦老师9月30日发表在天九湾公众平台的文章《银行应如何审核重新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论据4、受益人应该为不符单据负责
吴敏超(浦发):需注意的是信用证设计之初难道是为了不符点单据吗?是为了提交相符单据以使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啊,是受益人自己提交了不符单据啊,后果当然自己承担。
仲昕(大华):从受益人角度,既然单据退回,重新提示,那就要按照新的提示来审单,而不能按照原来的标准审单。新提示的单据,你自己偷工减料,不重新审,把责任推到对方身上?标的3万,5万,你怎么告?到ICC,它会支持你?成本多大?
殷贞(中行):毕竟主动权掌握在付钱的那一方手里,开证行坚持不付,交单行很难交涉。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即使申请DOCDEX仲裁赢了,花费的人力物力精力是远大于单据本身的。能够做符的单据就尽量不要留瑕疵。
论据4、案例R328情况不一样,结论不适用。
吴敏超(浦发):R328情况不一样,因为重新提交的只是涉及不符点的单据,看案例所述应该是还有些没有涉及不符点的单据,开证行也没有退单,这个和开证行把全套单据都退了是两种情况。这个new是因为这个案例中受益人只是重新提交了涉及不符点的单据,不涉及不符点的没有重新提交,是为了强调这个的,并非你理解的那样。这个案例是部分换单的情况,开证行也没退单。
论据5、应区分部分换单和退单
仲昕(大华):我记得以前区分过全部退单,和部分退单的区别。对于全部退单,相当于以前就没有提示单据一样,所有单据要重新审核。这样才体现单据提示的独立性。
论据6、开证行对新的交单的判断
仲昕(大华):其实开证行很简单:1、问你的提示是不是新的提示? 2、你的提示是修改还是新的提示? 3、你的提示和第一次有关系吗? 4、第一次退单,针对第一交单下开证行还有付款义务吗?关键两次提示属于同一drawing吗?如果是,就不属于单据提示,就不是new presentation了。 我们中国习惯于用自己的思维来推断老外的行为。国外单据处理中心人员变动频繁,谁还记得你以前交的是什么单据?只要是新的提示,就会按照单据的提示来审核。既然你是新的提示,就得按新的标准来。
梁柏谦(中行):认定重新提交的单据与首次提交的单据属于同一次支款(drawing)本身是对支款这一概念的误解,准确地说,信用证项下的支款仅指受益人提出索款请求,并不包括开证对这一请求的同意即付款,这一观点可从UCP的条款中得到证明。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If a drawing or shipment by instalments within given periods is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and any instalment is not drawn or shipped within the period
allowed for that instalment, the credit ceases to be available for that and any
subsequent instalment.)。 试想,如支款概念包括开证行付款,即使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造成信用证规定的某一期支款未能如期被开证行付出,则受益人将无权再从该分期支款信用证项下支款,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由此我们可以推定,单据被拒绝后,受益人重新提交单据再次请求索款,应视为另一次支款行为。(引自梁伯谦老师9月30日发表在天九湾公众平台的文章《银行应如何审核重新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论点(二)新的独立交单应被独立审核
仲昕(大华):既然如此,只要单据退回,再重新提示,为什么不可以对原来未提的不符点进行提出不符?
梁柏谦(中行):如相关银行应受益人要求退回了全部单据,则相关银行在受益人再次提交单据后能对这些曾经退单的全部单据进行重新审核。对这些重新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即使其在首次交单时相关银行未曾发现。也不影响其在本次交单中凭以拒付的权利。
论据1、开证行不比对前后两次交单
吴敏超(浦发):如果独立两次交单中有一份一模一样的单据呢?开证行没有义务去比对前一次交单,前一次交单中未提的或者说接受的不符点也不影响开证行在审核新一次交单中的立场。
赵凤雷(工行):如果不能提拒付时未提的不符点,那需要各方都深信这个结论。问题是,这个结论那么有权威性,那么众所周知吗?退回的单据,如果受益人在某套单据上做了改动,——比如以前inv是盖章的,现在盖章加手签,诸如此类——那结论是否依然适用?开证行审单还要对比前次出单,审核所有单据上是否有修改或变更?还要衡量对个别变更的单据,该按何标准审核?这不是扯淡吗?开证行没留底咋办?开证行都退单了,还天真的想其按一个几十年前的结论执行?啥逻辑!给专家意见的时候需不需要结合一下可行性啊?
论据2、开证行有可能漏审不符点
仲昕(大华):也许开证行在第一次提示时,没有审出不符点,第二次审核时才发现不符点。
陈兵尧: 重新交来的单据视为新的交单。开证行可以漏提不符,审单水平无法苛求完美,只要拒付电中任何一个不符点做实,银行就可摆脱付款责任。
观点二:认为在(1)和(2)两种情况下,开证行均不能再就不符点B提出拒付。
施燕君 (农行):关于第二个问题咨询了苏志成老师,他认为开证行不能提B不符点。
李钦(中行):关于问题(2),个人认为不可以对B拒付。
论点(一)退单后再交单,前后是同一次交单。
施燕君 (农行):关于第二个问题咨询了苏志成老师,他还是认定是同一次交单。
方哲航 (农行):不可再拒。不管是否视为新交旧交(如部分退单),单据还是那份单据。此份单据已经过开证行审核且并未就此提出拒付。这与UCP拒付一次作出的精神是一致的。
论据1、替换修改是退单修改的变通,二者应该一样。
施燕君 (农行):在CSDG考试用书中,是认为保留单据等候替换修改单据是退单后修改再寄的一种变通做法。两者应该一样。
王勇(宁夏银行):这种退单再交单的情形对受益人不公平啊,过于轻率,双方完全可以协商好补寄更正单据即可。
王瑾文(中行):因此只要该套单据对应出运货物并无变化,受益人在开证行留存单据的情况下补寄修改单据与开证行退单后重新提交单据性质是一样的。所以从公平性而言,开证行对这两种方式的处理标准也是一样的,只能依据之前的拒付通知上的不符点来审核修改单据或重提单据。
论据2、退单前后是同一批货物项下同一套单据。
施燕君 (农行):退单后交的是同一批货物项下同一套单据,应视为同一次交单下修改单据。
李钦(中行):个人认为,ICC是承认每一次提示的独立性,但是指独立货物下独立的单据,不是针对同一批货物下的提交。退单后的再次提示,必然是“修正后的提示”(和上次提示关系紧密),必然不是"全新的提示"。要区别同一次支款下交单和不同支款下交单。
王勇(宁夏银行):UCP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独立于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为何还要强调每次交单之间的独立性?这是为了保护开证行的利益,是否可以说单据之间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有其相对性?独立性的适用,有其相对性。只要属于同一次支款。
论据3、ICC案例意见是强调每次支款的独立性
李钦(中行):R270 each
transaction (i.e. each L/C or drawing hereunder) is separate from each of its
predecessors and starts afresh with a “clean slate” R473 Each drawing under a
credit is considered to be independent of any other. R556 each transaction
(i.e., each credit or drawing thereunder) is separate from each of its
predecessors and is considered independent. 均是在强调“drawing”,如果是同一“drawing”,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了。退单后的再次提示,属于同一“drawing”。
两次提示属于同一drawing,也是毋容置疑的,属于单据提示,也属于new
presentation。上述案例即使有两次,甚至更多的交单,都是为了同一次 drawing,因此不适用独立性原则。
论据4、ICC 535 case 11的判例
郭松涛(中行):Icc
535 Case11最吻合,看ICC 535 case 11,一模一样。
国际商会第535号出版物案例研究第11号案例:受益人的代理一运输行向加具了保兑的议付行提交了不符单据,涉及不符点的单据为保险单据和提单。保兑行提出不符点后应受益人的代理要求将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并审核单据后提出与保兑行相同的不符点。受益人要求保兑行通知开证行退回单据给保兑行,受益人将安排修改单据。开证行按要求将单据退保兑行,保兑行收到单据后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的代理人运输行安排保险公司及承运人的代理人到保兑行更正了有关单据,保兑行确认单据系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及有效内完成更正并再次提交的。保兑行再次审单,发现提单上存在以前未审出的不符点,即通知受益人保兑行拒付,其时交单期已过,受益人已无法在交单期内对单据进行更正。受益人的律师打电话给保兑行,称其无权对单据进行二次拒付,因为保兑行在第一次拒付时未列明所有的不符点,况且提单从未离开过保兑行。对此银行委员会称,受益人的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保兑行不能针对此前已接受的或未提出的不符点对单据提出新的拒付。(引自梁伯谦老师9月30日发表在天九湾公众平台的文章《银行应如何审核重新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论点(二)对一次交单拒付需一次列明其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
施燕君 (农行):一次交单只能在一次拒付里列明所有不符点。
李钦(中行):Gary回复:The second refusal is invalid. The discrepancy that has been
highlighted was apparent in the first presentation but was not included in the
issuing bank's initial refusal notice.
论据1、UCP如此规定。
李钦(中行):不符点B本应该包含在第一次交单的拒付中,这也是UCP600第16条要求拒付通知列明 each
discrepancy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bank refuses to honour or negotiate的原因。“开证行要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以使受益人有机会来修改单据”这是一个原则,也是UCP500下all discrepancy,ucp600下each discrepancy的要求。ICC不保护任何情况下开证行漏提不符点,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王瑾文(中行):据UCP16C,开证行拒付通知须注明每一不符点及四种单据处理方式之一,退单只是其中的一个选项而已。要求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本身就是对开证行的一种约束行为,对受益人是有利的。
论据2、在期限内受益人应有机会修改单据。
施燕君 (农行):开证行拒付后,受益人可以修改单据以获得付款,除非他给自己留的时间太少,不能在期限内换单。而开证行要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以使受益人有机会来修改单据。这是对双方利益的制衡。如果退单意味着该次交单结束,把第二次看成另一次独立的交单,那就是独立的,可以提不符点,这是肯定的。只是这个结论的话,开证行的退单行为是可以保护他自己的,似乎对受益人不公平。
李钦(中行):拒付电中仅凭任何一个不符点是做不实的,除了过效期交单期,都有改单机会。
王勇(宁夏银行):GARY的看法,对受益人比较公平。从拒付电的目的出发,而不是每次交单的独立性审判。开证行以漏掉不符点为自己第二次拒付辩驳的话,开证行是在推脱责任。拒付电必须明确提出该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漏提不符,拒付电有效,但对于未提的其他不符,就无权再提。虽然主张列出每一个有效不符点对开证行是一种保护,对受益人也是一种善意提示。
王瑾文(中行):开证行有退单的权利,受益人也有改单或重新提交的权利。
严自静(工行):开证行说我漏下B的不符点说不过去啊,是的哦,你怎么能说我漏下B的不符点呢
邓集龙(中行):不提的不符点就视同放弃了。所以有时候一些客户不重视单据,不符点出单。像汇丰就会罗列出一大堆不符点,有时候真的夸张,虽然也知道开证人会接受不符点。
论据3、允许开证行拒付退单后'推倒重来",将导致拒付循环。
李钦(中行):退单后再交单,重新交来的单据视为新的一次交单,这点毋容置疑!但在不符点的认定上不是完全推倒重来。除非换单构成了新的不符。如果惯例允许开证行拒付退单后'推倒重来",那拒付将变成一个很简单的事了,开证行只需要找出一个有效的不符点,一拒一退了之,因为后面还多的是机会,就出现这样有趣的情况:单据存在5个不符点,开证行有意只提一个后退单,寄单行改了再提另一个退单,寄单行改了再再提。。。。直到寄单行改了全部的不符点。显然,这就违背了UCP精神。而且,开证行为保护自己和申请人利益,“拒付+退单”将盛行了,情况绝不是这样的。
郭松涛(中行):若开证行一次提一条,不断退单,足以玩死受益人,达到拒死目的。所以不能这么玩。
论点(三)开证行只能对因替换单据新出现的不符点进行拒付。
李钦(中行):开证行只能对因替换单据新出现的不符点进行拒付。要理解好:新单据+新不符点,两个新字概括了,不属于两个新字内的,不可提。
王瑾文(中行):受益人退单后重新提交须注意单据和之前的一致性,例如故意把正本提单换成副本提单提交,开证行当然可以拒付。对于重新提交单据,如果受益人改动后的单据产生的新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拒付,否则无权新提之前拒付通知上所载不符点外的不符点。
论据1、ICC规定的推理
李钦(中行):UCP500用词是拒付通知列明all不符点,既然all都列明了,所以以后拒付只能针对新单据中的新出现不符点,ICC是这样推理的。否则,就无需这个加引号的NEW了,完全可以删除掉。
论据2、实务中对换单新不符的界定。
李钦(中行):开证行拒付退单,保留单据复印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在拒付退单再寄单下,就可以知道哪些单据替换了?哪些单据中的不符是原先存在的?哪些单据的不符是因为替换新出现的?开证行不留影本,即使寄单行声明了,开证行还可以不信呢。开证行需独立判断,并承担第一次交单已存在不符点又提出的风险。
郭松涛(中行):我们把问题弄复杂点,比如修改了签发日,修改了编号,改正不符点A,修改了版式,看起来彻底换了张单据,除了不符点B依旧。有些证书,实质上是无法修改,只能签发新的单据的。情况可能复杂化的。退单或换单,实战中还有一个问题:举证。谈不拢,到头就只有一场官司。总得拿证据出来,证据有没有,是不是有效,对结果影响很大。发现可能出现争端的时候,需要做好诉讼的心理准备的。谈不拢就可能打官司,交单行得提交替换前和替换后的单据,来证明开证行错了。而开证行若反对,也得提出相反的证据,口说无凭。也得举证啊,理论和判决,是有差距的。不然世间无冤案了。实务与理论是存在差距的。一般总是建议客户扫清全部不符点,包括未提的。
王雯(兆丰):主要是同一证下,开证行对前一次交单的不符点之接受,并不可因此而被认为在之后的交单中,该不符点必然会被再度接受。故说每次交单间也是各自独立的。 在第二次的更正交单时,交单行应于面函中表述其为corrected presentation, 会有助于开证行对同一提示的认定,否則,开证行并无义务去判断第二次的交单,实为第一次交单的更正。倘若开证行在退单前并无保留影本留存,势必陷入困境,亦將引发与交单行间的爭议。交单行的作为虽说是协助开证行,其实,也幇助了自己,以尽早收回货款。这是銀行间基本信赖吧!不信可以再进一步向交单行质疑或者咨询进口商。幸而实务中立即退单的情況不多,否則,谁还愿意以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啊!
王瑾文(中行):开证行也是完全有能力来判断重新提交的单据是否是之前的退单的。对于重新提交单据开证行需要确认是否和之前一致及修改了何处,因此自然要重新全单审核,常见的实务做法是与之前复印留底的已退单据进行比对。如果只是部分退单,自然不用担心未退单据的一致性了,也就只需审核退的这部分单据的一致性了。
各位老师引经据典辩论的焦点集中在退单后再次交单是否构成一次新的独立交单。从探讨中可以看出,基于对该焦点“是”与“否”的不同:
持“是”的观点认为,开证行有效拒付后,其信用证下承付义务已不存在,退单后本次交单已经完结;根据独立性原则,再次交单为一次新的交单,开证行对这些曾经退单的全部单据进行重新审核;对这些重新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即使其在首次交单时相关银行未曾发现,也不影响其在本次交单中凭以拒付的权利。
持“否”的观点则截然相反,认为信用证项下的一次交单应指某一份信用证项下或同一信用证项下某一批次的支款提示;就该次交单的单据内容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无论其修改的方式是部分退回修改更换,还是全部退回修改更换,均应为本次支款的重新交单,而不是另一次新的交单;但是,如果更换单据中出现前次交单时没有的单据或信息,则为本次交单中的新增元素;开证行不能凭原单据中已经存在的不符点B进行拒付,但若重新提交的单据中修改后的内容里出现新的不符点,则构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天九湾建议
从UCP500规定拒付通知包含“ALL 不符点”到UCP600改变用词为“EACH 不符点”,ICC均倾向开证行列明单据中据以拒付的所有不符点(虽然一个有效的不符点足以使得拒付通知有效),这样也符合受益人收到拒付通知后在合理时限内修正所提不符的ICC精神,保证贸易的顺利开展。因此,本意见倾向持“否”的观点,即:开证行不能凭原单据中已经存在的不符点B进行拒付。开证行应在拒付退单前复印全部单据,包括单据背面,以备审核重新更正单据时做必要比对。
当然,在实务中,为减少争议,受益人也应充分谨慎对待拒付退单后的修改换单,珍惜改单机会,认真细致制单,尽可能消除全部不符点。再次交单时主动说明为某次拒付后的更正单据,以配合开证行再次审单。
免责声明:本意见系天九湾单证团队业务探讨,仅供参考,不代表天九湾贸易金融圈及参与者所在单位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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