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两次变更注册时间间隔有什么要求

关于2015年第02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审核公示_中大网校
关于2015年第02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审核公示
发表时间: 16:20: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
关于2015年第02批注册变更注册审核公示浙估函[2015]13号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我会对2015年第02批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为增加透明度,保证初审质量,现在浙江省估价与经纪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序号姓名注册号及有效期至变更前执业机构变更后执业机构1方秋()嘉兴市银建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2王康()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3吴华建()江苏安瑞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4吴小尧()温州国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正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5谢凡强()杭州辰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淳安永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6王雷()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7沙中林()盐城市安达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8金剑波()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誉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9陈超()温州信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淳安永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10张卫东()温州乾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首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11吴刚()丽水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天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12郭金其()浙江省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平湖市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3何磊()金华同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国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14扈守燕()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5刘举红()安徽大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6李正兰&()上海瑞汇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17孙艳芬()温州国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惠来县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如对上述公示有异议,请于日前(以邮戳为准)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浙江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受理初审机构。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特此公示。来信请寄: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通讯地址:浙江省下城区百井坊巷77号百井大厦15楼1503室邮编:310003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fky)
共2页,当前第1页&&&&&&关于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根据粤建房函[号文要求,学会秘书处已于日起组织我市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请各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积极配合,最迟于9月17日按文件要求将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申请材料送交学会秘书处。现将换发证书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且需变更注册单位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提供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核表(见附件1)及原注册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材料。房地产估价师需查明本人注册情况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查询:
登陆→点击估价师栏目→点击估价师查询→输入“姓名”即可。
  二、申请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提供的《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是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寄发的(即已参加我会2003年底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并修满学时),至今尚未收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寄发的《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证》的,可查询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合格名单上有查询人姓名但未收到《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证》的,应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提出补办申请,在送交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申请材料时须附由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的《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补办申请》一份。
  三、未按期送交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申请材料的,逾期不予办理,请及时做好换证材料申报工作,避免因错过换证期限无法获准续期注册带来的不便。
咨询电话:5669
秘书处地址:福田区建艺大厦1315室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秘书处
                               日
附件: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核表
    2、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核表
      
      
      电话、(手机)
取得资格的时间、注册时间和注册号
估价师声明
  本人原工作单位是         ,注册单位是          。现到做 专职(兼职)房地产估价师。以上声明属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 名:    
                      年 月 日
原工作单位
     
已经(同意)从  年  月 日解除与该房地产估价师的工作关系,并同意其调离本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原注册单位
  同意从   年  月  日注消该房地产估价师在本公司专职(或兼职)注册资格。
                      盖  章
                         年  月  日
新调入单位
  从   年  月  日起聘用为我单位的专职(兼职)房地产估价师。
                      盖  章
                         年  月  日
原注册地省建设厅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 注 册 地
省 建 设 厅
   盖  章
    年 月 日
  一、本表为房地产估价师调动后办理变更服务机构时填写。
  二、如在外省取得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调动到广东省的,还需要由原注册地的省建设厅加具意见。
  三、申请变更注册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除填写本表外,还需要原单位辞职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附上与新注册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不短于一年;估价师的档案必须以其所服务单位的名义托管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人事代理证明;原注册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及新注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房地产估价师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变更手续。
  五、本表由申请人填写。本省调动的填写二份,外省的则填写三份,分别由有关省建设厅存档。
附 件2: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98)0193
(98)0152
(98)0174
(98)0219
(98)0246
(99)0337
(98)0254
(98)0225
(96)0001
(98)0235
(98)0203
(99)0334
(98)0242
(98)0155
(98)0175
(96)0003
(98)0336
(98)0198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房地产估价师如何办理变更注册?具体实践操作
浏览次数:0
不用脱产,不用上培训班(2\3千元),1个月突击背书就行.如果你考过造价师之类,还要容易,好些内容都一样偶4本全国注册师证了,没啥大用场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一,找礼由证明断绝在岗,二,找礼由向审验机构注册,三,是否能成,看你的礼由是否充分。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注册系统里面选择注册类型,填写完打印)2、身份证明复印件(将一张一寸彩照贴于此复印件右上角)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需一份原件)5、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6、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7、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照片外)全部一式两份,按照这个顺序装订在一起。注册证原件一并交回。 ...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注册系统里面选择注册类型,填写完打印)2、身份证明复印件(将一张一寸彩照贴于此复印件右上角)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需一份原件)5、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6、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7、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照片外)全部一式两份,按照这个顺序装订在一起。注册证原件一并交回。 可能还要建设厅出具介绍信。各个省份可能不一样。
到期了就得注销了, 不然就违法了。
不会,变更注册即可
评估费是根据房子的面积来计算,每个地方都收的不同比例,但是都没有都少,可能几百也可能几千&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2,asku:1,askr:141,askz:27,askd:74,RedisW:0askR:3,askD:248 mz:nohit,askU:0,askT:0askA:252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当前位置: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来源:州政府办 时间:日 点击率: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凉山州建设监察支队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1-3.《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主办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站内搜索:
政策文件政务公开定额解答当前位置: &&新闻时间: 来源: 作者: 字数:5157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日建设部令第64号发布,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的,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
  第十七条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二)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者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者,不予续期注册。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一)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二)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死亡或者失踪的;
  (六)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撤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二)注册初审机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注册机构;
  (三)注册机构批准撤销注册并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自被撤销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被撤销注册后,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可以申请重新注册。
第六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五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
  (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签字;
  (四)对其估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七)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八)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窜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点击数:1647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