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税电子缴款凭证打印凭证怎么做

原增值税简易计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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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5日国税函〔2009〕90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第四条第(一)项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条款修改】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此条款废止】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9月19日财税〔2009〕9号【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本文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自2012年7月1日起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本文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本文条款中“依照6%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本文条款中“依照4%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注:自2017年7月1日起,此条款中的部分货物的税率调整为11%。】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条款修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条款修改】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款修改】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款修改】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此条款失效】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此条款修改】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2014年6月13日&&&&&财税[201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2月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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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pdf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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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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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
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签】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号】闽税政三﹝1990﹞59号
【发文日期】
【实施时间】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种】印花税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摘转如下: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
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
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
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
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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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
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一)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
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
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二)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
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三)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一)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
的运费结算凭证 ,免纳印花税。
  (三)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
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一)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二)运输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
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三)在运输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
计缴,计算到分。
  (四)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
用章(式样附后)。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文中第四点关于国际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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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中的&本程运费&,是指我国运输企业承运时,从起运点到境外途中转运地的运费。&全
程运费&,是指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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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国税怎么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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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然是代开,说明是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国税直接做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另外,根据发 票上的价款确认收入,票面上的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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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适用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2.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五、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系统税票号码是指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赋予的税票号码。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六、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认证发票?
  (一)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七、金融机构纳税事项有何规定?
  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八、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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