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平方米的土地挂牌出让前置条件费得多少钱

请问一个1000亩地的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费一般是占多少?具体每平米多少钱呢?_百度知道
请问一个1000亩地的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费一般是占多少?具体每平米多少钱呢?
项目是在北京东郊外的燕郊。拜托,不用具体的计算公式,大体一般类似的项目都是大概占到多少和每平米算多少就可以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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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比较难回答,因为实际情况不确定,1000亩地的项目算是超级大了。具体有哪些公建配套要看政府约定和开发商的部署,资金占用上可多可少,没有固定值,理论上多少钱都有可能。但是相对整体项目来说,公建配套费用占比应该非常小。对一般城市来说,配套有幼儿园、会所、电影院算是比较全了。幼儿园两层的话按照每层1500平米计算,共3000平米,每平米成本一般500算不少了,共计才150万,会所四层的话差不多有5000平米左右,加上装修3000每平米,1500万,电影院一般三层的话也就千把万的事情。至于其他的配套设施费用比如运动场地和器材什么的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了。对于一个千亩大盘,万的配套费用应该差不多了。最大头还是各个主体楼栋所占用的资金,相对来说,配套费用不大 。
采纳率:55%
规划设计要件上有,一般在800-3000平方左右。配建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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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二十五层的商品房.一万二千平米.从盖到硬化完成.大概造价要多少钱.毛坏就行.大概就行 不算土地费用
二线城市.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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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建议你找个工程造价公司进行询价吧,一个地方跟一个地方是有差别的,量越大总造价差别越大
采纳率:19%
只算毛坯基本费用的话,大概10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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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哪位了解土地征收费用如何分配?3个回答运水帅哥哥一、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1、管理模式
建国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土地管理模式经历了统管——分管——统管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统管时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地政司主管全国地政。第二阶段()分管时期。土地管理职能分散于农村和城市政府各级有关用地部门,城市用地由房产局管理,农业部管理农村土地,铁道部管理铁路用地,交通部管理公路等交通用地,林业部管理林业用地,水利部管理水利工程用地,农垦部管理国营农用地和荒地。“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机构大多被撤销,全国土地管理处于无序状态。1982年8月到1986年6月,国家实行城乡分管的体制,农牧渔业部下设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城乡住宅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第三阶段(1986年至今)统管时期。日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行使统管全国土地的工作职能,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制度。土地管理部门的地位急剧跃升,其他部门则由主管部门变为用地部门。
2、管理体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中国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上都有相对明确的职能配置和分工。2004年国务院调整了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目的在于上收省级以下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推进依法行政进程。2006年国务院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中央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3、管理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时建立国土全覆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用地制度,国家实行产业用地管理制度土地市场制度(招拍挂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利用调查权属调查)、土地统计制度(初始统计变更统计)、土地评价制度(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制度(总登记变更登记),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至此,在我国基本建立并运行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地籍、地权、地价和地用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当前中国土地管理的形势与问题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建立至今这段时期,正值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国经济取得奇迹般的增长。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生产总值(GDP)。持续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1年中国GDP总量为47.16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GDP占全球的份额由1979年的0.98%增。至%。与此同时,中国步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中国城镇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增至%,城镇人口数千年以来首次超过农村人口。
面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中国土地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理应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解决13亿人口吃饭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对待。“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这是中国土地管理要处理好的第一要务;另一方面,“发展才是硬道理”,工业化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土地是工业化、城镇化的物质载体,各项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耕地,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是我国今天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需要认真研究和破解的两难问题,处理好这一对矛盾,是对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智慧与能力的严峻考验。
当今中国土地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学术界对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和对现行制度设计及其执行效率的质疑。中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际上耕地面积却逐年急剧减少,年15年间减少1.24亿亩,减幅为6.4%。年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达。178.36万公顷,占这段时期耕地减少总量的15.26%。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际上城乡建设用地逐年扩展,年13年间扩展3.8万平方公里,增幅为13.3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政策期望农村人口减少伴随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实际上城市用地增长速度快于人口增长速度和农村人地逆向变化,2005年城市用地人口弹性系数为2.09(合理限为1.12),年12年农村人口减少13%,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4%。虽然出台了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实际上大量闲置土地依然存在,2011年底全国闲置土地17.9万亩,2011年全国未开工房地产用地为21.3万公顷和未竣工房地产用地45.5万公顷,按容积率计,可建32亿平方米和68亿平方米的房屋村庄用地无法流转,全国闲置村庄用地达7万平方公里(1亿亩)。虽然在中国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际上开发区用地无序扩张,2009年全国开发区用地面积3.86万平方公里,已超过全国存量城市建设用地3.40万平方公里,土地低效利用,2008年全国每亿GDP占用2281公顷,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89倍。1992年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施行以后,突显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卖地机制”,造成城市化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2.9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71.6%。地方政府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2011年土地金融达11万亿元,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3倍,为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6倍。面对上述种种政策执行中事与愿违的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是有关制度与政策设计出了问题,还是由于政府执行力有误而违背其设计初衷?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面临着严峻挑战,对其改革的讨论自然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取向存在三种不同意见:(1)实行土地管理的市场决定制。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发挥辅导作用。(2)实行土地管理的委托代理制。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将全国大部分土地下放给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代管,地方政府每年向中央政府交纳“土地占有税”。(3)实行土地管理中央集权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系统实行单线、垂直、封闭式管理。作者认为上述三种改革取向各有利弊,但以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框架内实行改革为上。以下就是本人关于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内容的思考。
3个回答李叶1158 (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方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是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4)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人亦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
3个回答炎炎177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3个回答大新丶TA196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考试无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以至于各地的事业单位考试,官方都不发布考试真题,河南中公教育官网专门开辟了一块版块放置历年真题和全真模拟试题,了解最新时事,考试动态,您可以登录中公教育官网,查看历年的部分考试真题以及考试动态。
祝您考试顺利。
4个回答TS笑笑范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办理流程 公告→登记→受理→资质审查→交纳保证金→拍卖→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件材料。
收费标准 : 1、土地出让金见合同约定 2、契税为4%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
3个回答小灯1196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①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地事业,其二,是广义地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广义的公共利益需要。就是说,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诸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均是广义上的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之需要。这些情况都可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
(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地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但是,对被征用土地的适当补偿,则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土地为国家征用,但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这些土地。用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的义务是直接产生于国家征用土地行政行为和国家批准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农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农村土地都变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的标的就只能是集体土地了。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满足,也需要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来满足,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满足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定办法是征用,用国有土地来满足国家建设用地之需要的法定办法是出让,划拨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为国有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不需要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分权利。
3个回答暗小盒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
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
服务设施、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建设要求,
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
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
严格乡村建设管理,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4个回答贾芳洲一、免税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号)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
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1、房产捐赠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2、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3、第29届奥运会取得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的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15、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16、产权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17、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
18、转让旧主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规定。对单位转让旧主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
19、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征。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即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至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
2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1、灾后重建安居房建设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22、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3、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24、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组委会的收入免税。自日起,对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二、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地价款和税费扣除。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4、评估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据实扣除。
1个回答雪飞飞23  国家还没有推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年限,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准建证一般要求2年内必须建设。
  《物权法》中对 耕地 草地 林地 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另外关于宅基地的使用年限 应该是没有年限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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