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钱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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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浏览:67 次 来源:为你辩护网整理侵犯财产罪
企业、单位等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辩护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认定构成的几种情形: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5、具体来说是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国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上应该有限制。二是时间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过劳动仲裁并有仲裁裁决或有相关部门的责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书等。四、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要追究法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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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几点法律分析
  【摘 要】日,《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归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本罪在量刑情节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不尽详细,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而且仅凭一个法律条文很难将这类问题彻底解决。因此,建议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各有关部门也相互联合,加大执法强度和惩处力度;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共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6385174.htm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民生 犯罪行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社会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不少农民选择进城务工,而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全国各地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引发的暴力讨薪、自杀讨薪屡屡发生,例如河南省郑州市民工讨薪被砍、河北省石家庄市民工讨薪上吊、尤其是河南民工为讨薪“开胸验肺”事件更是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大讨论。这些事件已经由普通的劳动纠纷转化成了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公共事件,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利益,更是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利益。此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规范虽然规定了欠薪者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但由于仅仅表现为三种类型:经济补偿、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责令支付赔偿金,这对于劳动者所遭受到的损失来看,远远不足以弥补他们的伤害,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够。而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受害者救济方法的规定也存在一些漏洞,就导致有关措施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有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用人单位规范其生产经营、打击其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也进一步弥补了我国的立法漏洞,完善了我国的刑法体系。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可行性   (一)本罪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行为入罪后,很多人认为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属于民法上的违约,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应由刑法调整,这种观点值得探讨。人们对其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一违法行为究竟应该用刑事制裁还是民事制裁要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况且我国的社会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也应随之改变,使之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不能认为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又违反了民法的规定就应选择适用民事制裁,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由于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愈演愈烈,单纯地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民事制裁尚不足以抑制其发生,所以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就在所难免了。这不仅不会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且会填补我国的立法漏洞,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本罪的规定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例如我国香港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否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此外,诸如俄罗斯、日本等国的许多国家也将这一行为归入了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积极与其他国家接轨。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公民,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本罪主要涉及的就是单位犯罪。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解释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对于例如个体工商户犯本罪是否为单位犯罪,社会上有不同看法。个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其自然人个体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宜视作为单位。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还侵犯了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劳动者的获得报酬权,其次侵犯的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里所说的劳动者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集中体现为“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又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包括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对于此条文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关于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参照刑法的其他侵犯财产性犯罪的规定,并且要综合考虑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收入。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对自然人的处罚和对单位的处罚。对自然人的处罚分两个层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何谓“严重后果”?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规定,可以参考其他财产性犯罪对“严重后果”的规定。首先,对于劳动者,如果由于讨不到劳动报酬而自杀、自伤,导致劳动者本人或者其家庭遭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其次,对于社会,如果劳动者的讨薪行为引起了公共秩序的混乱,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都应认定为“严重后果”。   本罪同时规定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首先,必须是行为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次,行为人在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最后,行为人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才可以考虑减免刑事处罚。   五、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1年被写入我国刑法,给人们造成了我国此前似乎一直没有法律保护劳动者获得工资权利的感觉。事实上,我国对于解决此类问题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因为用人一方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大部分劳动者又是农民工,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例如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对用人一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因此,针对这一社会问题,并不是单纯地将其入罪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劳动纠纷的诉讼案件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很多劳动者在面对先仲裁后诉讼的繁琐程序又无精力财力应付久拖不决的官司时,往往选择减少赔偿而尽快结束诉讼,这就导致他们实际拿到的补偿比所应得的报酬少很多。所以有必要对劳动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予以简化或者设立特别程序。而且对于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这一问题,仅靠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重视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强有关部门的联合管理。一方面不仅有助于解决多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对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另外,要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为刑法对本罪的规定有些不近清楚,及时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能使劳动者及时拿到劳动报酬,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   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审慎使用   首先,在我国,一般劳动纠纷主要由当事人靠市场机制自行解决,比较严重的劳动纠纷才会借助行政、民事或刑事来调整制裁。刑事制裁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再适用。刑事制裁后置可以充分发挥其他法律的作用,在迫不得已时再适用能充分体现刑法的严厉性,保证整体法律规制的作用。   其次,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追究本罪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整个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而且受害者也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相比较而言,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程序更为简便高效,且耗时较短,而受害者在参与过程中享有比较大的处分权和主动性,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再次,刑法规定这一罪名的直接目的是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对其处以刑罚,但是规定该罪名仍是要求任何个人和任何单位不得侵害劳动者的获得报酬权,对他们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对于这一目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的责任追究是互通的,在选择适用哪一个制裁方式上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相反,如果因为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导致其经营中断,使其无法支付劳动者的报酬,那么这一结果就与法律规定的目的背道而驰。   最后,对用人单位或个人追究犯此罪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查明其是否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大小、双方是否有特别的约定、是否有抗辩的事由等,这些都涉及民事审查。为了实现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相区别,本罪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上的前置程序,要求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先于行政处理。经过民事和行政审查后,真正能够上升为刑事犯罪的就大大减少,不能仅仅通过适用数量来判断最终效果的好坏。   七、结语   我国当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频频发生,而治理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将其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就可以的,而应该通过各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手段,充分将法律法规的控制功能发挥。否则,即使是将这一行为入罪而在执行上不能落到实处,结果却是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对于现在我国严重存在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现象,不在于我们“无法可依”,而在于与我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是由于劳动者穷尽了救济途径,而是由于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和扯皮。因此,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社会问题,不是仅仅将其写入刑法就能彻底解决的。将其入罪,也只是加大了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使劳动者获得其应有的利益。我们应该动员整个社会来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应该考虑让相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简化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程序,降低劳动者讨薪的成本。此外还要加强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落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各有关部门间的合作,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 臧柯.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6).   [2] 董力强.个体老板恶意欠薪问题思考[J].社会科学论坛,2002(11).   作者简介:张?(1989.12- ),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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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一些公司在正常经营、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拖欠员工的工资,并结束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和公司的经营活动,更换住址以躲避债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仍拒不支付。越秀法院提醒您,此种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关于数额方面,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行为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逃跑了就没事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越秀法院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切勿一走了之逃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广大劳动者也可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通讯员 朱永娟 姚晓萍&&&&&&&&&&&&&&&&&&&&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报酬 拒不付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报酬 拒不付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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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报酬江某某在A公司先后从事产品经理、教学总监工作,后该公司以资金链断裂、公司困难为由解散员工。江某某因讨要拖欠工资被拒,于2011年1月将A公司、B公司(A公司自2009年起的另一名称)诉至法院。由于两公司均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A公司支付江某某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拖欠工资7.6万元,支付江某某日至日未订立书面2倍工资差额7.7万元,支付江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万元,B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以公告形式送达,于日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裁定驳回。日,江某某向当地公安局控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就职期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二、拒不付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民事判决能否认定为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客观要件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其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作为执行依据,应认定为符合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本文认为,法院是司法机关,不隶属于政府机关,民事判决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范畴。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应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范畴。&(一)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与政府机关均属于国家机关,二者并列。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条对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质给予明确定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见,政府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和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并列于宪法之中的。法院不应当属于刑法第276条规定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二)从刑法修正案(八)来看,该规定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置程序,即必须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且拒不支付的情况下,方能构成此罪。&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寻求救济的途径有三: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控告、;申请;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及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由于政府责令支付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作为保障,致使大量经责令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出现,这也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以上情况属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几无争议。而劳动者若选择后两种救济途径,无论是生效的仲裁协议还是法院判决、裁定,均能作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依据,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已受到司法程序及仲裁程序的确认。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司法权威性及法院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在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制此类行为。综上,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不宜视为“经政府责令支付”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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