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公司:营改增对企业的好处的好处有哪些

星期二 农历二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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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10:0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赵莲珍做客齐鲁网《政地有声》直播间,就以“山东‘营改增’”为话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与齐鲁网在线访谈节目!今天访谈的主题是营改增。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赵莲珍副局长作为访谈嘉宾。赵局长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进行对话交流。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们好!很高兴参加齐鲁网的在线访谈节目。首先我代表山东省国税局,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山东国税工作的广大纳税人和网友们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向齐鲁网表示感谢。
谢谢赵局长。今天来到我们访谈现场的还有省国税局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他们是货物和劳务税处宋永信处长、姜锐副处长、王一川科长,纳税服务处邹本艳调研员,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姜锡臣副处长、鲁兵科长以及办公室高鹏副主任,同样欢迎各位的到来!赵局长,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此次访谈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们依托各大网站和国税网站,组织开展了几百场网上访谈活动,主要是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征求网友意见建议,既改进了自身工作,也融洽了征纳关系,成效非常明显。今天我们来到齐鲁网,打算围绕营改增这个话题,与广大网友特别是试点纳税人进行互动交流,为纳税人释疑解惑,也征求广大公众对于国税工作的意见建议。
我们这次访谈的主题是营改增,请赵局长先简单介绍一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先后批准在上海、北京等9个省市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6个子行业(简称“1+6”)。为加快试点步伐,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自8月1日起,将“1+6”行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简称“1+7”)。
这些试点行业的主要政策是什么,都适用什么税率?
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视频会议,对全国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扩大试点的主要政策。即: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涉及服务适用零税率,向境外提供的其他服务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依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同时,根据全国试点的新形势,调整和完善部分现行税收政策。
实施这一税制改革的意义何在?它能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带来哪些利好?
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乃至各领域全面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则是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应当说,营改增是国务院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时刻,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举一役而贯全程、谋一域而促全局、牵一发而涉全球的改革。不仅将增强税制的统一性、合理性,促进税制结构优化,而且将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和整个改革趟出新路、摸索经验,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我们认为,营改增不是简单将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它不是简单的两个税种转换,而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通过营改增,可以统一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打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实现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征收,增值征税”的转变,对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对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发展尤为重要。
感谢赵局长的背景介绍。访谈开始前,齐鲁网已经提前做了问题征集,我们先来解答一下网友提出的问题。
齐鲁网网友提问:局长您好,我公司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之前我司开具地税的的发票。营改增之后我司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对于出口加工区是否有特别规定?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如你所述公司从事仓储物流业,应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如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加工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没有特殊规定。
三、按照税收管辖职责划分,具体税收政策的解释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事宜请咨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齐鲁网网友问:您好!我这边有一项业务需要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具体内容是,我们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我们的污水处理站进行管理,其污水处理站中设备归我方所有,药品采购、人员工资及淤泥处理等管理工作都由对方来做,我们按年支付费用给对方。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归于“营改增”范畴?对方应该给我们开具怎样的的发票?
一、根据你对所提问题的描述,我们认为你单位该项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且为应税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开具发票。
齐鲁网网网友问:我是四海设计公司,&我公司缴纳营业税期间可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后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一、在上海、北京等部分省市实行营改增试点阶段,由于营改增试点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同一行业纳税人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试点地区纳税人无法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无法充分抵扣进项税额,造成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的税负可能高于同一行业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因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之前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实行差额征税政策。
二、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的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从而解决了上述同一行业纳税人由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差异。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除人民银行、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差额征税外,其他企业不再实行差额征税,因此,你公司在营改增后不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
齐鲁网网友问:我是一家营改增企业,请问我们纳税人是不是确实享受到了减税的好处呢?
齐鲁网网友:&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会计,我看到我们营改增实施后新设置的税率比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税率高,感觉我们的税收负担更为沉重了,而营改增不是说减负的吗?有点疑惑,能给我们解释下吗?
这两位网友问题比较相似,下面让我们货物劳务税处的宋处长来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次改革的目的就是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的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但实际运行中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纳税人税负变化不一。
(1)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且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现代服务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将下降2.1个百分点,降幅为41.8%,下降最为明显;交通运输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按不含税销售额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将下降0.09个百分点,降幅2.9%,也略有下降。
(2)一般纳税人降多升少。与原营业税税率相比,虽然交通运输业由3%上调为11%,现代服务业由5%提高到6%。但由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计税,增值税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征收的,因此试点前后纳税人税负变化不能以两者税率作简单的比较。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阶段、经营模式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但整体而言降多升少。从上海试点情况看,有20来个行业实现税负下降,但也有6、7个行业税负有所增加。
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我省也将出台相应政策,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上升幅度较大的试点企业实行财政扶持。
齐鲁网网友问:我公司是营改增纳税人,原来没有接触过这方面的事项。我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有哪些不能抵扣不是太清楚,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
这个问题请货物劳务税处的姜处长来回答。
一、根据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齐鲁网网友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发票认定或者采集抵扣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开具日期起180天内)内办理发票认证或采集发票抵扣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号和国税函[号)二、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
齐鲁网网友问:我们公司主业为货运业,现有个问题咨询下,我公司供应商中包括韩国船公司长锦、韩星等,这些船公司有中韩免税协议(之前我公司营业税缴纳时这部分成本允许作为收入抵扣项),营改增后可以抵扣吗,是否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11%的?
看来网友对营改增确实很关心,下面让宋处长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应按11%代扣代缴增值税。
齐鲁网网友问:请问领导,我们公司在为其他客户保险业务中收到的“提成”是否应纳入征税范围?
让货物劳务税处的王科长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根据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代办保险业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仍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齐鲁网网友问:请问赵莲珍局长,机动车检测行业是否属于我省营改增范围?
根据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机动车检测就是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机动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属于认证服务,按照“鉴证咨询-认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齐鲁网网友问:局长您好!我公司是物流公司,现在有个问题咨询一下,高速公路能开具专用发票,让物流公司抵税吗?
根据总局相关规定,高速公路过桥过路费暂未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公司也不能抵扣。
齐鲁网网友问:我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行业,请问相关行业产生的代垫费用(比如铁路运费、航空运费),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请宋处长回答这个问题。
你公司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航空运费业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齐鲁网网友问:请问您监理属于营改增范围吗,还是按照建筑业对待,继续缴纳营业税?
姜处长回答这个问题吧。
根据总局相关意见,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齐鲁网网友问:请问领导,营改增能给普通人带来哪些具体的好处呀?
大的方面,我们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促进社会就业。营改增带来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将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结构性影响,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容纳的就业人群要超过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二、价格总水平将有所下降。随着不断消除重复性征税,全国预计税收收入预计减少1200亿元,价格总水平将有所下降。
齐鲁网网友问:您好领导,我想问一下,我们企业是做劳务派遣业务的,是不是算此次营改增的范围呢?如果是,税率多少?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劳务派遣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
齐鲁网网友问:我是一个新办的企业,为了拓展自己的业务,经营中需要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对于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从事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超过标准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兼有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其应税货物、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年销售应该分别计算,分别适用相应标准。
局长你好,鄙人是会计新手,一个人摸索账务中,公司是新成立的计算机集成服务行业,是营改增的行业范畴么?致电过地税专管员,也是听得一知半解,之前都是一直国税地税零申报,专管员就说一直有国税缴纳就不算做营改增了,硬是没懂,正好在齐鲁网看到有您的讲座,不知道我的报税流程是不是还一样?&
根据财税37号文件相关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如你所述,应属“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你公司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齐鲁网网友问:&您好,我想问一下,营改增之后,原来地税网上申报用的CA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在线等回答,非常感谢!
网上申报CA问题,从目前国税部门看,全省只有济南2000户左右纳税人纳税申报使用,其他纳税人都未使用!营改增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规定,CA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
齐鲁网网友问:问一下,对所有权属于委托方的软件开发活动,原来营业税免税,营改增后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的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属于,应提供什么资料进行备案?&万谢!
感谢这位网友的信任。一、如你所述的软件开发活动,应属于技术开发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应提供: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齐鲁网网友问: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营改增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经营项目适用简易征收,进项可以抵扣吗?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业务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应该分别核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业务,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则按下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齐鲁网网友问:请问金融行业的营改增有推出的时间安排吗?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安排,“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工作,那么也就意味着金融行业最迟要在“十二五”内实行营改增!具体时间安排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齐鲁网网友问:请问,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律师和会计事务所属于营改增范围,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如代理记账、代申报、受托打官司等均属营改增范围。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
齐鲁网网友问:领导好,我想知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是哪些?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齐鲁网网友问:我公司办公楼有两层是出租的,一直交营业税,这次需不需要参加营改增呢?&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不动产租赁不属本次营改增范围。
齐鲁网网友:您好,不知道有没有可能给我解答。问一下适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纳税人包括哪些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谢谢!&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主要有五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税控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齐鲁网网友问:您好,我公司是专业生产加工纸箱包装厂,这次营改增对我们公司在哪些方面带来好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只是想更多的取得抵扣。谢谢!
一是扩大了抵扣范围,取得的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二是交通运输劳务的抵扣税率由7%提高到了11%。
齐鲁网网友问:餐饮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餐饮业不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
齐鲁网网友问:请问,营业税改征后如何领取《领购簿》?&
请征管科技发展处姜处长来回答。
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后,申领《发票领购簿》。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领《普通发票领购簿》。
齐鲁网网友问:我公司经营范围,市场调查及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请问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如你所述,应属“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齐鲁网网友问:局长您好!像我们这种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变化吗?&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营改增后,增值税起征点没有变化。我省目前执行的是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齐鲁网网友问:你好,我是广告公司的,有个疑问请局长领导给解释一下,就是我现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不是还得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如果办的话,怎么去办?这是比较关心的问题,谢谢领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三条,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你单位从事的广告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你公司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请咨询主管国税机关。
齐鲁网网友问:你好,领导,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请问这两个允许扣除与不得扣除的区别如何理解?最好能举个例子说一下。&
一、在上海、北京等部分省市实行营改增试点阶段,由于营改增试点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同一行业纳税人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试点地区纳税人无法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无法充分抵扣进项税额,造成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的税负可能高于同一行业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因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之前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实行差额征税政策。
二、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的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从而解决了上述同一行业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除人民银行、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差额征税外,其他企业不再实行差额征税,因此,你公司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中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价款。
齐鲁网网友问:你好,我处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已与去年底参加营改增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处年收入人民币三千多万,但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主管税务机关只肯批给我们万元版的专用发票,而且每个月只核定50份专用发票给我们,如果每月需要增加要额外申请。我们现在开票非常不方便,因为我们有很多单笔服务费是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希望主管税务机关能考虑这一实际情况,作为营改增的企业,很多都是经营了很多年的成熟企业,有相当高的销售收入,应该在初始就批给其十万元版的发票,谢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3年7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和领购数量审批,原则上根据纳税人在地税部门的发票核定情况统一核定,简化相关工作流程。(一)最高开票限额管理1、货运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行政许可范围。2、核实资料。试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1)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可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营改增信息”模块进行打印确认。以上资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3、办理流程。此次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对核实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含)以下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不必提供合同等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一般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案头审核,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如试点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大,且有更高限额需要的,纳税人提供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先行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百万元。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按现行规定对其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2013年8月1日之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领购数量审批。2013年7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原则上参照地税部门提供的核定数量审批。试点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五)。2013年8月1日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或因经营需要申请调整发票领购数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原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流程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2013年8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核定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的三至六个月内,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票种、票量、开票限额开展后续管理核查,复核已核定发票领购数量和开票限额,如有核定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调整。具体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
齐鲁网网友问:你好,领导。想知道营改增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后做出了过渡性安排,基本原则是原营税免税的,改增值税后,在优惠期内,继续享受。
齐鲁网网友:请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需要重新开设缴税账户吗?以前也了解过相关情况,还是不了解,请领导解答。谢谢
不需要重新开设缴税账户,但需要与银行、国税局、国库重新签定三方协议,目前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事宜,请咨询你的主管国税机关。
齐鲁网网友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求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第一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齐鲁网网友:我公司是营改增纳税人,原来没有接触过方面的事项。我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有哪些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不是太清楚,能否请嘉宾给我们解释一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齐鲁网网友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所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总局有关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发票认定或者采集抵扣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开具日期起180天内)内办理发票认证或采集发票抵扣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
今天访谈的时间差不多了,有一个问题需要在这里提醒一下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信息核对等工作已基本完成。但仍有部分纳税人在观望、犹豫,对是否参与营改增试点存有疑虑。根据政策规定,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请相关纳税人,按照《公告》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尽快提出认定申请,并办理信息核对、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涉税事宜。
赵局长,十分感谢您参加今天的访谈活动,也衷心感谢广大网友对此次访谈的积极参与。您还有没有什么有什么想要对网友说的?
谢谢齐鲁网,也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多年来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真诚地希望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改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于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和实录,我们将在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刊载。对于今天还没来得及问答的问题,我们将尽快做出答复,并在齐鲁网和山东国税门户网站刊载。也欢迎大家继续就营改增提出问题建议,我们将及时为大家提供服务。谢谢大家!
再次感谢赵局长能够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政地有声》栏目参与我们的讨论。我们也衷心的期待着山东营改增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也欢迎广大网友登录齐鲁网和山东省政府网观看访谈实录,并且给我们留言,参与话题的讨论。民生无小事,网络零距离,感谢各位网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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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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