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交付方式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_百度知道
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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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法》第133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时间作了如下规定、承诺和权利。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交付标的物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因此,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2)意思表示真实,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当事人是否交付标的物与当事人是否占有标的物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等,根据交易习惯。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就是说;(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从种类上分,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实际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承担风险责任,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对上述问题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订立合同时尽最大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一致,而不管当事人对该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也不管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是如何规定的。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与占有标的物的区别,故又称要约引诱、拍卖公告、招标公告;2,归买受人所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问题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义务内容的文件,但优点在于权利。一般情况下,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交易做法来区分,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区别。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与该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一般情况下都是白交付之时转移),而不是要约,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交付标的物之时也是转移标的物占有权之时。”关于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合同法》第163条对此明确规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出卖人将该物的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又称合同的方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例如,根据《合同法》条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股说明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形式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3:“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有知识产权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但在有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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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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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内容有哪些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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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买卖合同包括如下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又称为试验买卖.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二)样品买卖样品买卖。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应承担违约责任。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四)拍卖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3。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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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哪些?
对于每个中国家庭来说购买房屋是家里的头等大事,因此政府也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作为示范与参考,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城市政策、不同的商品房情况都会影响每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时的合同付款方式,介绍以下几种常用合同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二、分期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
三、其他方式
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1、银行按揭贷款
银行按揭的正确名称是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行支付房款给发展商,以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本息,银行按揭的成数通常由五成到八成不等,期限由1年到30年不等。银行按揭主要分为一手房按揭和二手房按揭。 一手房按揭贷款指申请人(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商购买房产时,自己先交首期房款,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并用所购买的房产权益作为抵押,分期还本付息。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购房人)在向售房人购买具有合法完全产权(已取得房地产权证),能上市流通的住房时,自己先交首付款,剩余部分由银行贷款,所购买的房产权益作为抵押,分期还本付息。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贷款人的贷款时间是贷款人的年龄和贷款的年限相加不能大于60岁。
银行按揭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活跃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大家常用的手段之一。
2、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
四、特殊的付款方式
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1、债务抵消
债务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即以商品房作为债权债务的标的物。
2、易货交易
易货交易是指企业(个人)间不用现金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等价交换。
购买商品房是与每家每户息息相关的重要决定,因而在决定购买后的合同付款方式上需要特别注意,一定要结合房屋情况、市场行情以及自身的经济能力综合考量,选择适合自身的合同付款方式,注意核实合同付款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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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形式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并结合实践,买卖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等。买卖合同形式有两类:一为口头形式,二为书面形式。下文为详细内容介绍。
  一、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并结合实践,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
  出卖人、买受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地址和的姓名;是个人的,应当写明个人姓名、住所。此外,有联系电话的,还应写明电话号码。在涉外买卖合同中,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国籍。
  2、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这些是一种物与其他物区别的标志。只有在某项买卖合同中将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品种、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才不会引起误解,产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将买卖标的物商品的基本情况规定清楚,要正确履行合同就难以得到保证,容易产生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当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附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如果买受人一次购买出卖人不同种类或规格的商品,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商品的基本情况。
  3、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买卖的标的物数量是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或者大小的一个尺度,如果没有规定数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分清双的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数量及计量单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4、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不同的物品,其质量要求也不一样。同一物品,其档次或者等级不同,质量标准也不相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物的技术标准和其他质量要求。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质量保证期。
  5、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在货物买卖中,特别是从较远的地方购买物品时,往往需要对该物进行包装。包装,一般由出卖人负责。对买卖的物品进行包装是为了保证该物运输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该物安全地送给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货人。包装方式包含着对包装技术和包装物器的质量要求。具体的包装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等情况来商定。当然,不需要专门进行包装的物品,仅裸装即可。
  6、价款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对于买卖的物品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下同)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放开,执行国家定价的产品很少,绝大多数产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法则自由决定。因此,实践中,除了极少数外,其他一切产品的价格都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在双方商定产品价格时,除了考虑生产成本外,还需要考虑市场行情、买受人所购产品的数量等因素,如买受人一次所购产品数量较大,价格就应相对低一些。一次买卖的产品数量较多,既要写明产品的单价,也要写明所有产品的总价款。
  对于已使用过的旧货,应根据使用期限进行合理的折价,并按照市场行情来确定出卖价格。
  除了即时清结的外,需要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具体期限、地点作出规定。买受人可以在出卖人交货前支付一部分货款(预付款),待交完货后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余款额,也可以在接货后某时间一次性付清;至于支付货款的地点,一般是出卖人所在地,也可以是买受人所在地,还可以是第三人所在地,这些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7、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这里所说交货(交付)是指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履行交付出卖物的期间,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时计算。出卖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立即交货,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某一期限内交货;标的物数量多的,出卖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货。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卖人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运输部门(需要经过运输经营者运输的)所在地等其他地点。交货方式,主要包括买受人到出卖人所在地自己提货、出卖人送货到买受人所在地和通过运输经营者运输或者通过邮电单位邮寄交付等,双方当事人选择哪一种方式,由双方协商。至于出卖人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买卖合同的形式
  买卖合同形式有两类:一为口头形式,二为书面形式。
A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不存在违约。可以撤销合同
A如果已经维修好了,通常一年内不存在渗水现象,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A您好!既然你们的数额不大,就建议你们协商解决,最好不要打官司。
A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A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二妹的合法权益,则二妹也有权
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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