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公司高管或者财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任人能当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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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兼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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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总结,可能还有不全面的地方,欢迎大家补充
《首发管理办法》16条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26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感觉不错,值得推广
呵呵,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总结
csymusic 发表于
回复 流风回雪 的帖子
呵呵,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总结
适合微薄推广呢:)已经推了
我想问问,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需不需要符合“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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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作者:邹强主任  时间:  浏览量 0  
公司治理逐渐由之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靠拢,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胜枚举。
& & 在结合实际遇到的案子以及网络上的经典案例、相关书籍的基础上,简单地归纳下这类纠纷相关的问题。
& &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哪些人称得上高管?)
&&& 《公司法》第217条对高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的这条规定,还赋予了公司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即公司可以在章程上规定其他的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但从我接触到的几份公司章程来看,公司并没有利用好这一条。建议公司将除该条法律规定以外的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在章程中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如果普通员工因疏忽或失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很有可能因员工所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而无法提起诉讼,如公司章程将该等员工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则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
& & 二、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定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通观《公司法》,就这一条对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董事、监事、高管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
& & 1、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经营公司业务时,应当毫无保留第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该定义摘自褚红军主编的《公司诉讼原理与实务》)。从本质上说,忠实义务是为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设置的一条道德标准。
& & 2、勤勉义务
&&& 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或注意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管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本质上是一种管理义务,要良好地履行该义务当然是需要具备良好的技能、丰富的经验以及一定基础的管理知识。正是基于这一点,高管人员因主观上的疏忽、懈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未履行勤勉义务为由提起诉讼。
& & 三、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具体情形很多很多,无法一一列举,
&&& 总的来说无非是积极的从事损害行为和消极地不履行行为。《公司法》第149条列举了一些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
& &(一)挪用公司资金;
&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其中第八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常见的有违反公司报销制度的规定进行很高额度的消费,不当职务的消费,肆意使用公司资金任意更换豪华的办公用具等等。
& & &四、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方式
& & &1、《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归入公司所有,即公司的归入权。此外,如公司形式归入权后仍不足弥补损失的,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可能会遇到被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正常情况下,根据《民诉法》第21条的规定,法人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而在这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再代表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指定一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另外可能遇到的问题就是起诉的一方无法获取公章,无法在起诉状上盖章。公司公章其实是公司意思表示的一种当然的表示,对外第三人会根据公司盖章的情况来判断公司的行为。没有公章也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向外部表明该行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得不说,无法控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等印章的确会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小的麻烦。
&&&& 如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也有人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当然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也有一定的前置条件。
& & 五、股东派生诉讼
&&& 当公司怠于起诉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但除了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种情形外,需要遵循《公司法》第152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前置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利益是归于公司的。
& &1、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
&& 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即为起诉的股东,被告为被起诉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公司一般作为第三人的角色参与到诉讼中。
& &2、股东派生诉讼可能遇到的问题
&& 股东派生诉讼中,被起诉的主体可能有多个,这有可能出现管辖问题,主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互相推诿。但我觉得,目前的法院出现这种推诿的情况正在逐渐减少。
&& 另一个比较实际的问题是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承担问题。这种诉讼,诉讼标的额往往很大,对原告来说,律师费、诉讼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胜诉后诉讼费可由被告承担,但根据实际情况,一个案子从法院立案到判决生效,少则需要几个月,多则一两年,垫付的诉讼费真是个不小的成本。如果败诉,还不能向被告主张诉讼费用,则又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律师费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没有直接的理由让被告承担,当原告支出不小的开支提起派生诉讼且诉讼利益又是归于公司的,这样难免会让股东觉得风险大于收益或成本大于收益。且在诉讼中还会涉及到财产保全问题,法院一般是要让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所以我觉得法律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存在意义。《公司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相关信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望好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1、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以下人员不能担任基金管
理人:(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答: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
答: 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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