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支付出去了一笔钱,现在发现转错账户了,怎么才能收回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解析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使用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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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使用 1. 财政直接支付, 2. 财政授权支付核算程序。适用于未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
纳入工资支出、 工程采购支出、 物品和服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务采购支出管理的 购买支出和零星支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出, 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 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足 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
年度财政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 接支付到投资不足 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 于 2011收款人(如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如资金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 部门批准年 1月公布了《医院会计制度》 (以下简申请和使用的预算单位)的账 户。
的其他支出。
步骤 1:医院按照批复的部称新制度) ,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 2. 财政 授权支付, 是指预算医院按照门预算与资金使用计划 (即用款计划) , 全面修改, 以便更好地配合公立医院改财政部门的授权, 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申请授权支付 的月度用款限额。
步骤 2:革、财务和绩效管理。新制度在医院资产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 付指令, 在财政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 以 “ 财政类科目中增设了 “ 零余额 账户用款额度 ” 部门批准预算的用款额度内, 通过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 的形 式分别通知和 “ 财政应返还额度 ” 两个科目。 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 款人账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步骤 3:代理集中支付制度下,新制度的这个变化有户。银行收到 “ 财政授 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 何意义,实务中医院财务如何操作?笔者(二)国库集中支 付的核算程序时,向医院发出 “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结合自身的学习和实践, 对已实行国库 1. 财政直接支付核算程序。医院实行通知书 ” 。
步骤 4:医院收到 “ 财政授权支集中支付制度的医院相关的会计核算和财政 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 时,进行账务处理。账务 处理进行解析,以期对新制度中的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
步骤 5:医院使用授权额度时,填制 “ 财政这两个科目有更全面的理解和正 确的运出。医院向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申请授权支付凭证 ” ,并进行相关会计 处理。用。用款,填写 “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 , (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 与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内容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国库支 1. 零余额 账户用款额度的含义。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付执行机构。
步骤 1:医院向财政部门国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用于核算实行国库国库集中 支付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库支付机构申请用款,填制 “ 财政直接支集中支付的医 院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付汇总申请书 ” 。 步骤 2:财政部门审核无款计划收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本支出通过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误后, 开具 “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 , 经财政科目借方 登记用款计划所确定的用款额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逐步建立和部门国库管 理机构盖章后, 分别送中国度; 本科目贷方登记用款额度使用数; 本完善以国库 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步骤 3:代理银行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用款额拨付以国库集中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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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一)或《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附件二),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立或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的理由,选择的开户行名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预算单位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前,应先申请取得部门预算编码。  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或变更、撤销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等。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发文,并抄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统一格式将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告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变更银行预留人名章,可直接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无需市财政局审批。本通知自日起执行。附件:  1.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  2.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  北京市财政局日  附件1:   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盖章):
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专用章: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码:
基层预算单位名称(盖章):
基层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码:
基层预算单位账户名称
拟开户银行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
单位经办机构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长(签章) 经办人(签章)附件2:   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盖章):
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专用章: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码:
基层预算单位名称(盖章):
基层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码:
变更、撤销内容提示
变更、撤销内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
原账户名称
变更后账户名称
变更后账号
原代理银行
变更后代理银行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长(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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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面子!DS 6 尊享版 SUV(图)零余额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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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审计局& 郭晓磊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在零余额账户模式下,预算支出先由零余额账户向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支付,然后国库单一账户向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零余额账户的零余额特性,使得所有预算资金得以集中控制在国库单一账户,从而克服传统的因资金分散、重复设置账户而导致的预算资金大量滞留于预算单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实施零余额账户制度,对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通过审计,我们也发现在实际操作中,零余额账户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范。
一、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支付方式选择标准不统一,直接支付比例较低。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各级财政部门相继出台了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办法,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工资、工程采购和限额以上的商品服务支出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有助于减少资金支付环节,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但通过审计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预算单位在对列入范围内的项目提交用款计划申请时不愿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而财政部门在审核用款计划时也未完全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甚至有的地方连工资支出都未采用直接支付,导致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比列较低。
2.违规大额提现,存在公款私存现象。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可以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有些地方对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如必须在每日上午10点前办理),部分预算单位为用款方便,减少麻烦,会将额度内的资金一次性提现。同时受利益驱动(如拉存款等),代理银行会主动要求单位出纳人员将提取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导致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范围之外,形成公款私存,极易发生挪用资金问题。通过审计发现,个别出纳人员财务风险意识淡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通过代理银行进行短期投资理财,少则几天,多则几十天,资金往来金额达数千万元,所获利息不多且存在很大的资金损失风险。这种情况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缺失的单位表现的尤为明显。
3.部分代理银行网点设置不合理,代理业务有待规范。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理零余额账户业务需要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一些地处偏远的预算单位由于所在地区没有代理银行网点,为节约时间和财力就将授权额度一次性提现。再者,在财政授权支付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及信息提供等工作,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代理成本很高,且需在垫付资金的前提下才能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代理银行积极性收到一定影响。受利益驱动或者为了维持客户关系,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不合规行为不能实施监督,会尽量满足其提取现金、特殊划款等要求。
二、零余额账户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强财政监管力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大直接支付比例。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按照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对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项目要求预算单位提供项目或购买商品服务的合同、协议、收款方等业务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利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严禁将财政资金擅自转入预算单位人员个人账户。
2. 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现金结算行为。对在授权支付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则严格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从而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最大程度上减少现金使用,同时也有效加强对公务消费行为的监控。
3.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业务工作。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代理银行资格标准,选择服务能力强、质量高、成本低、信誉好、风险低的银行作为代理银行,适当增加代理网点数量,以方便预算单位办理业务。代理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除经财政部门批准外,不允许出现预算单位大额提现和转账个人账户的现象。
4.加强财会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从业水平。要加强单位财会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全面了解财政业务知识。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公款私存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健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
潍坊市审计局机关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第二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设置 &
第三条 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第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第三章
用款计划 &
第五条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第六条 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四章
支付程序 &
第七条 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第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基本业务包括:提取现金、贷记凭证、支票、委托收款、电汇、日常资金退回、差错更正等业务。第五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第十条 预算管理人员负责政务专网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申请直接支付额度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并指导其他业务人员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出纳负责政务专网向市财政局申请授权额度和向银行申请支付指令、核对零余额账户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会计主管负责对政务专网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第十一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全过程,应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担任零余额账户经办人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二条
零余额账户各岗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进行定期轮换。第十三条 零余额账户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相关业务。第六章
管理控制第十五条 单位应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第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金额应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现金支付和银行支付必须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需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第十八条 零余额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须与银行对帐单及政务网授权支付明细核对一致。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全面实施财政动态监控系统,预算主管部门可以在网上对基层预算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对于同名账户转账、可疑支付用途、授权支付大额现金提取等进行预警。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对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包括: &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支付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当前位置: &&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旨在规范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强化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近年来我办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发现,零余额账户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完善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零余额账户是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预算单位在零余额账户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法规意识淡薄,财政知识匮乏,侥幸心理等问题。利用目前财政部门全方位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不完善等漏洞,擅自将项目经费通过零余额账户转到单位基本户,使得财政资金脱离财政零余额账户监管,形成挪用、虚列财政专项资金问题。
(一)年末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有些预算单位年末以未收到财政收回额度通知书为由,不对零余额账户作账务处理,导致年末账户出现余额。如:某单位零余额账户年底出现余额,下年初在收到一正一负两张财政授权支付通知书时分两笔进行账务处理。经核实该单位年末未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书,所以未做账务处理,导致出现余额。
(二)频繁大额提取现金或公款私存。个别预算单位为用款方便,将额度内的资金频繁提现,再存入单位基本户。还有受利益驱动,代理银行授意财会人员将提取的单位资金转入该银行的个人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范围之外,形成公款私存问题。如:某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时,在同一天签发多张连号转账支票,支付到该单位职工个人卡中,造成以个人名义保管单位资金,虚列支出后果。
(三)把零余额账户转到基本户或其他账户。有的单位为了资金的使用方便,与第三方合作,先将资金拨付给第三方,然后再转回到单位的基本户或其他账户,还有擅自用转账支票直接将项目经费从零余额账户转存单位基本户,以达到随意支配的目的。
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财务人员的理解偏差。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对零余额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对政策的掌握不深不透,把零余额账户只理解为字面意思,未真正理解其内涵,加之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跟踪指导缺失,导致预算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核销、结转,也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预算单位的利益驱动。受局部利益、团体私利的驱使,单位领导对财经法规知识匮乏,自认为项目资金到手就归自己随意支配,忽视了项目资金必须以单位实际申报为准,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支出结余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主管部门监管缺位。一些单位往往在立项和争取资金上下功夫,注重申请项目资金,而忽视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重拨款轻管理,疏于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客观上也给项目单位挪用资金提供了方便。
(四)支付方式改变。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都明确规定工资支出、工程项目支出、设备采购等支出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但我们检查中发现,有的预算单位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按规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改为授权支付,甚至有的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中转出资金后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完善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对策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观念。个别单位领导为牟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无视财经法规,授意财务人员弄虚作假,达到财政资金脱离监管,随意支配目的。必须强化基层预算单位遵纪守法观念,真正做到合法合规。
(二)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基层预算单位而言,加强财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从业水平是当务之急。要逐步建立健全完备的财务从业人员再教育制度,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系统学习培训,加强风险意识,健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事。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管力度。财政部门既要重分配更要重管理,既要进行静态监督也要进行动态监控,做到财政资金供、管无缝隙,信息资源共享。充分运用财政监察手段,对预算单位的监管要重点关注年末转账问题,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按照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按制度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提高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比例,减少授权支付额度,同时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
(五)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业务管理。财政部门应严格制定代理银行资格标准,选择服务能力强、质量高、成本低、信誉好、风险低的银行作为代理银行,同时明确要求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数量实行限额控制,确需支付大额现金的,必须经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三方授权,以防止财政资金被截留挪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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