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买了一个弘康人寿保险官网的保险,我看保险期间是十年,银行的人告诉我五年后退保没有费用,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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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合同条款与说明书
购买前请认真阅读产品合同,当您“确认付款”则表示您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有关机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监管部门认可的资格,可以登录北京保监局网站(http://beijing.circ.gov.cn)、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查询销售人员资格情况,也可拨打免费咨询电话查询(按市话收费)。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 声 明: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所有提示事项。
投保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保险金给付
3.6 诉讼时效 4.账户条款 4.1 保险合同账户 4.2 相关费用 4.3最低保证利率 4.4 结算利率 4.5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4.7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6.合同解除和变更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2 合同内容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未还款项 8.2争议处理 9.释义 &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年日(见9.2)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含70周岁)。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请。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9.4)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我们支付满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9.5)。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保险金的申请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三、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见9.6)。
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9.7)、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宣告死亡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保险金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险合同账户。该账户中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
一、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本合同退保费用收取比例为3%,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的前10天免收退保费用。 二、部分领取手续费 (一)部分领取手续费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手续费,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我们将从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 (二)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我们按照您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支出的相关管理成本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但该手续费不超过您每次部分领取金额的3%。本合同适用的部分领取手续费载明于保险单上。
最低保证利率
一、保险合同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二、我们有权在每个会计年度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一、我们每月对保险合同账户至少结算一次。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合同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各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定期公布。 二、每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一、保险合同账户的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二、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公司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 三、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公司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一、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金额须不低于您申请时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低于此金额的,我们视您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二)当您每日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金额大于或等于您申请时本公司当时规定的金额时,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我们。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调整该金额。 二、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时需提交部分领取申请,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扣除本条第4.2款约定的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险合同账户建立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于您首次交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二)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三)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金额及我们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 保单生效后,在保单有效期间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限制追加保险费。
合同解除和变更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请,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扣除本合同第4条第4.2款约定的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和退还现金价值时,若您有欠交的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和退还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有效身份证明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险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走进万能】
万能寿险是一种同时兼顾理财和保障双重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万能寿险具有费用透明、保险金额可变、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设有年最低保证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稳健的保障和理财工具。
【产品特色】
-&&&& 初始费用零极限,投资保障灵极限
-&&&& 结算利率有保证,投资收益早知道
-&&&& 投资收益无断档,领取退保及时到
【运作原理示意图】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反映了保险费支付、账户利息、部分领取等因素的相互关系,运作原理如下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我们支付满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含70周岁)。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
保单生效后,在保单有效期间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限制追加保险费。
【本产品主要投资策略】
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及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1、保险合同账户建立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于您首次交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2、&&& 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金额及我们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1、& 保险合同账户的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2、& 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公司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
3、& 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公司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 结算利率
1、& 我们每月对保险合同账户至少结算一次。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合同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各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定期公布。
2、& 每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 最低保证利率
1、& 保险合同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2、& 我们有权在每个会计年度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产品各项费用收取明细】
-&&&&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本合同退保费用收取比例为3%,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的前10天免收退保费用。
-&&&& 部分领取手续费
1、部分领取手续费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手续费,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我们将从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3、我们按照您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支出的相关管理成本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但该手续费不超过您每次部分领取金额的3%。本合同适用的部分领取手续费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及退保(合同解除)】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请,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扣除本合同第4条第4.2款约定的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示例】
示例一:张女士,30周岁,为自己购买《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产品,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全部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各年退保费用为3%;在未部分领取的情况下,张女士可获得的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末
计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趸交 保险费
累计已交保险费
低等结算利率(2.5%)
中等结算利率(4.5%)
高等结算利率(6.0%)
低等结算利率(2.5%)
中等结算利率(4.5%)
高等结算利率(6.0%)
低等结算利率(2.5%)
中等结算利率(4.5%)
高等结算利率(6.0%)
上述利益演示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或高于中、高等利益演示水平。
特别提示: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会随着投资收益不同而不同,本产品说明书中的利益演示仅为帮助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可能与您的实际保险计划并不一致,本公司可根据您具体的投保意向,为您量身定制保险建议。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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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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