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干部复员的待遇如何退休我是九五年自愿复原的第一批军官,二十年军岭,回地方交了二十年社保,计四十年工岭,退

 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年满60岁退伍军人补贴问题  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  1、年满60周岁的;  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  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  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  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凡是满足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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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兵役法》还我军人待遇
组织部虚与委蛇党员变游魂
武装部隔岸观火军人成盲流
民政局墨守成规接收似排便
人社局助纣为虐安置如儿戏
安置办职责推尽转业即失业
信访局访诉分离信访为扯淡
贯彻《党章》恢复我政治身份 落实《兵役法》还我军人待遇
&&&&nbsp上访人:民政局接收并安置的全体退出现役军人(包括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士官、退伍城镇及农村义务兵)。
被诉人:各县级组织部
各县级武装部
各县级民政局
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级工信局
各县级信访局&&&&nbsp
&&&&nbsp投诉原由:
我们是党和国家的拥护者和保卫者,是只要党不灭、国不亡就不应该失业的退出现役军人,现对组织部和民政局进行血泪控诉,是他们失职、渎职,曲解、默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年)22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1983]16号文件、(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剥夺了我们退出现役后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预备役军人的身份,并在全国统一的29级工资标准被打破、经济体制改革转轨、城镇居民粮油关系证明取缔后墨守成规,组织部对退出现役的各种军人只接收人员组织关系,不管人员生活待遇而使我们成了“口袋”党员和“游离”党员,民政局只接收人员档案关系,不管人员工作待遇并越俎代庖代武装部对退出现役的各种军人盖服预备役章,把国家作为处突防变功能的预备役和民兵制度完全否决和抹杀等严重的渎职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加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诿扯皮,海洋渔业局助纣为虐,从而导致了转业志愿兵、复员军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农村籍立功受奖、伤残退伍义务兵等退出现役后,被欺骗性安置而惨淡就业、被虚假安置而无法从业、被货币安置买断待遇美其名曰自谋职业而使安置者无业、被政府漠视国有从业单位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关停破产国有从业单位而直接失业,被转型企业排挤直接下岗失业,农村籍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被剥夺一切优抚待遇,使90%以上的退出现役军人变相成为了被开除党籍、武装部隔岸观火,漠视兵役法的预备役制度从而使100%的退出现役军人成了无军籍人员。逼迫大家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并被公安、司法和信访部门把退出现役军人当作了维稳劲敌,全国只不过才5000万退出现役军人,然而自2002年始每年的维稳费却是5000亿到7017.63亿,2015年跃升为8899亿。他们拿着本应是退出现役生活费的资金作维稳经费支出,这是国之悲哀、党之耻辱。
&&&&nbsp投诉请求:
1、被诉人应该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年)22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1983]16号文件、(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完善党的组织制度和预备役军人制度,使退出现役的军人依党章尽党员义务,以兵役法尽预备役军人职责,担负起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并履行保障我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被诉人应该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依据各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津贴、军(士)官工资套改标准以向中央财政请领核拨86%,各省市县财政以3:4:3的比例分担14%的方法,判令以供养制补发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津贴费,并以一类灶标准补发退出现役后的伙食费。以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补发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复员士官自退出现役后的工资,并以一类灶标准补发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士官退出现役后的伙食费。3、被诉人应该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补发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个人的住房补贴或督促政府为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提供经济适用房。
4、被诉人应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政策。
5、被诉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国发(1978年)22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完善和落实退伍义务兵年龄满40岁退出兵役、并以义务兵津贴、军龄补贴和伙食费为基础结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享受退役补助直到终老;对纳入预备役军官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复员士官实施服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岁退休的政策,使所有退出现役军人都能老有所养。
6、被诉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7参动字15号文件精神、《关于动员扩编预备役人员所需训练服装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被装发放标准,对退出现役进入预备役的人员发放被装和服装,对以往漏发部分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助。
&&&&nbsp 事实理由: 综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日进行过修正)、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日22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日参务字第24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国发〔1999〕27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 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 1984年的兵役法称预备役人员,从两版兵役法可以很清楚的得出,只要不是被开除军藉的任何军人都是不折不扣的兵役覆行者,担负着保家卫国的责任。由于国法没有对军人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进行详写,又因为三中全会后全民统一的29级工资的打破,民政对退出现役的军人的认识不足,只负责了人员接收,把妥善安置视为了无有,把退出现役的军人当作了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剥夺了除退休军人和伤残军人外的退出现役军人的一切待遇,预备役军人身份被抹杀。
日,国防部发布《关于组织预备役师的命令》,命令指出,兵役法已公布,人民解放军每年将有一批军官和士兵退伍转入预备役,现在最初几年服过现役的预备兵员数量不多,为应付可能发生的突然事变.人民解放军应迅速储备足够的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以保证战时部队扩大和补充需要,组建预备役师。
1957年部队精简整编,预备役师集体转业。
1957年6月,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将预备役人员编入民兵组织,和基干民兵合而为一,统称民兵。预备役工作由于1958年“大办民兵师”而中断。1981年,根据中央关于把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预备役制度的精神,对复员退伍军人、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进行预备役登记。
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四十五条(日修正版为第四十八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后,应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预备役”或“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nbsp由此军官无论是现役还是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只是称谓上的改变。
&&&&nbsp 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三十六条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主要是转业地方,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发挥其专业特长。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第三十七条 退出现役需要复员的干部,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
第三十八条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以上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可办理退休。退休干部由政府负责安置,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经费由地方负责。因公致残退休的干部,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三十九条 退出现役干部的爱人同干部在一地工作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有关单位应予分配工作。随军家属随干部一同前往新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第四十条 年大体弱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师职和相当师职以上干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团职和相当团职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离职休养干部的安置原则是大分散、小集中,安置地点一般在中小城市,并设置精干的管理机构。离休干部按军队供给标准待遇。车辆和公勤人员的配备按编制执行。要注意安排他们的学习,听报告和阅读有关文件;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离休干部可暂留军队,以后再办理退出现役手续,逐步移交地方。
第四十一条 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继续担任繁重的工作有困难,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师职和相当师职以上干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团职和相当团职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可以按照规定,由总部、军区、军兵种等单位提出意见同有关地区协商,安排适当荣誉职务。
第四十二条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退休和离休的批准权限:排长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师或相当师级单位审批;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军或相当军级单位审批;其余均按任免权限审批。
&&&&nbsp自此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分了转业、复员、退休和离休四种形式,其中转业干部定义的很清楚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发挥其专业特长。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也就是带薪的且工资标准保留部队工资标准。
&&&&nbsp 日22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一、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
八、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据此可以清楚明白志愿兵的政治待遇是干部待遇,退出现役分为转业、复员、退休三种方式。工资标准是部队工资加基本伙食费。
&&&&nbsp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nbsp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nbsp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nbsp 日参务字第24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的经费计算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伙食费改按陆勤一类灶标准,现按二十一元计算)执行,并按部队驻地陆勤一类灶标准,发给离队下个月的伙食费和粮票。
&&&&nbsp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由此可以得出志愿兵与干部职级的对应关系。
&&&&nbsp综合以上法律法规退役军人退役性质有复员、退伍、转业、退休、离休五种形式。
&&&&nbsp无论是1958年前志愿兵役制复员的军士、兵,还是1958年后退伍的农村义务兵和城镇义务兵,1978年后自己申请复员的军官(干部),从军队到地方均有民政部门接收并进行安置,农村籍的仍然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城镇籍进行工作安置,没有工资的硬性规定,只谈军龄和工龄。
&&&&nbsp1978年后退休的军官、1983年后退休的志愿兵和离休的军官,从军队移交地方也是交由民政部门接收、工资待遇仍然是执行军队标准。
&&&&nbsp 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颁布后转业的军官由总政治部牵头,人事部和组织部接收安置,除进公检法及党政机关的人员外,进入企业的转业干部因工资待遇等问题也是争议不断。 日22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到1983年国发与总参《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次年这些在部队上非兵非官的志愿兵开始转业地方因为有总参谋部牵头、民政部和劳动部接收,各省市县民政部门由于对志愿兵的待遇问题的不了解,争议比干部转业更为剧烈。就是安置上岗的因待遇问题也是怨声载道。
&&&&nbsp综合各项法律法规,复员、退伍、转业的军人都有一个响亮的名字预备役军人。
&&&&nbsp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一 支重要力量。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统一编制为战时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而组建起来的部队。其师团已纳入军队建制序列,授有番号、军旗。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中央军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军情,决定恢复预备役制度,在全国有计划地组建了一批预备役师、团。从1983年起,沈阳军区、北京军区等单位开始着手组建预备役部队。1983年5月,总参谋部发出通知,明确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有关师、团均授予相应的军旗一面,并授予番号、按规定刻制印章。从此,中国预备役部队开始了全面建设时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预备役部队已由当初的单一步兵发展成为拥有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在内的诸兵种合成的一支强大的国防力量。
&&&&nbsp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的任务,努力提高部队的军政素质,不断增强现代条件下快速动员和作战能力;切实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nbsp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进行。根据部队担负任务的需要,每年在完成军官、士兵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安排一些应用课目训练。通过训练,使预备役军官和士兵掌握必备的技术、战术技能,提高部队快速动员和整体遂行任务的能力,做到一声令下,能收得拢,拉得出,会打仗。组建预备役部队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的好形式,是提高储备质量的好办法,是节约军费开支、加强国防建设的好措施。
&&&&nbsp从日,总参组建动员师(后改称预备役师)以后起,沈阳军区、北京军区等单位开始着手组建预备役部队。1983年5月,总参谋部发出通知,明确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有关师、团均授相应的军旗一面,并授予番号,按规定刻制印章。从此,中国预备役部队迈开了历史性的步伐,开始了全面建设的时期。日,三总部发出通知,规定预备役部队正式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经过10多年的建设,现已成为一支具有数十个师兵力,包括步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和舟桥部队以及海、空军等专业技术兵种在内的诸军兵种合成的新型预备役部队。各预备役师、团在加强基本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教育、训练、管理生活制度,狠抓军事训练,不断增强了在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快速动员能力的遂行作战任务能力。
&&&&nbsp是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的新型部队。它以少数现役军人为骨干,以复(员)退(伍)军人为主要成分,由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组成,实行统一的编制,授有军旗、番号、代号,配备武器装备。预备役部队受军地双重领导。既区别于现役部队,又不同于民兵组织,是平战结合的一种形式,是战争初期的首批动员对象,也是应付突发事件,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突击力量。
&&&&nbsp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预备役部队师、团、营和部分连队的主官以及机关部门、科室的主要干部是现役军人,其余是地方干部、转业退伍军人中符合条件的预备役军官和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居住地域编成。至20世纪末,这支部队已发展成为拥有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在内的诸兵种合成的一支重要力量。
&&&&nbsp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的,转服人民解放军预备役
&&&&nbsp 1978年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无论是复员还是退伍,无论农村的还是城市都是无限光荣的,回农村的是村中干部和民兵骨干、城镇退伍兵进机关,企业等单位也是单位的中坚力量和民兵骨干。1978年到1991年全国执行的是相同的工资标准,进的全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干部转业、志愿兵转业还是城镇义务兵退伍都安置到了相对合适的岗位、对工资由哪儿发放是无人问津。1992年初,由于效益不彰,搞活无策,庞大的冗员使国营企业不堪重负,以徐州国营企业改革为发端,国营企业掀起了一股以“破三铁”(“铁饭碗”、“铁工资”和“铁交椅”)为中心的企业劳动、工资和人事制度的改革热潮。三铁既破,然而社会保障体制却没有健全,成千上万的工人下岗,一下子变成了无依无靠的社会弃儿,受冲击最厉害的就是退出现役的军人们。也就是从1992年始给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安置过程中各种只接受人员档案不接受人员上岗现象层出不穷,随着经济体制的飞速发展军队复转问题日益严重,且转业费用逐年递增,给早年退出现役的干部战士都倍感失落,且后来出现的自主择业、自主就业以现金代安置等,同为退伍兵城填的有农村的无等现象,导致了下岗转业军官、下岗转业志愿兵、两参老兵、城镇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乞讨、上访是络绎不绝。
&&&&nbsp无论是国家领导还是省地县级政府,都忽视了一个军地衔接的大问题,那就是预备役,由于无论是转业的军官、转业的志愿兵(士官)、复员的军官、志愿兵、退伍的义务兵都是退出现役的预备役军人,也就是这个让人忽视的预备役才是解决所有退出现役的转业军官、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复员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两参老兵、伤残军人各项待遇的关键。
&&&&nbsp 1955年和1984年《兵役法》下的预备役待遇,在2001年前由于人员的调动集结都是以粮油关系的转移为核心的,无论是厂矿企业的还是边远农村的预备役人员都是招之即来的,各项待遇有预备役部队和地方共同担负,也都顺理成章的进行着,2002年后,随着《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取消民兵和预备役的集结成了国家花钱买都很难集结的局面。面对现役部队日益增高的工资和待遇,退出现役却过着上有老人年迈、下有儿女待哺却是要么无业、要么惨淡就业的窘迫局面。转业军官和转业志愿兵,回望现役军人高额的退出现役补助、月月有高工资入卡、前瞻退休军官和志愿兵与现役没多大差别的高工资,自己却被剥夺了自己原有的工资待遇不说,还没了赖以生存的工作,2005年后退出现役的城市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转业士官被民政用不足10个月的工资的费用强行把工作机会买断,农村义务兵却一无所有。
&&&&nbsp翻阅民政和武装部的各项文件,国家在退出现役人员安置、预备役集训经费都是有的,且是中央财政、省地县各级财政均有拨付。民政对退休军官、志愿兵和离休军官能严格接收并依据现役军人级别发放工资、服装和给养。而对转业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却是去人武部登记盖章再向民政报道而待安置。
&&&&nbsp如果依照1955年的《兵役法》规定及1984年前的各项涉及军官、志愿兵、义务兵的指示、命令、条例和办法,结合现役军人工资和津贴的套改发放标准,把退出现役的预备役人员由人民武装部和民政部共同造册、双重管理、以一定的比例向中央财政、省地县各级财政申报请领属于转业人员的工资和士兵津贴(相当于最低生活费),并依法将转业的军官、志愿兵以预备役军官身份安置到地方各级单位、把退伍义务兵以预备役士兵身份安置于各级单位,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和福利由接收单位发放,将能很好的保障退出现役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政治待遇。也才能保证预备役人员随时进入战备状态、随时应付当地突发事件。
&&&&nbsp只有预备役才能合理的诠释我国的兵役法中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的说法(到1984年的兵役法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1984年兵役法将预备役军人改称了预备役人员,是我国对军费开支转入地方性开支的具体体现)。
&&&&nbsp只有预备役才能对军官保留其原军衔而用现役、预备役和退役进行区分,在1978年前也才没有军官转业的说法,1978年干部条例讲转业地方也只是由军费变地方性开支的体现,在工资待遇等问题上仍是执行的部队标准,在此期间进入公检法的干部实际仍是服现役只是一个军与警的区别。
&&&&nbsp只有预备役才能使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军人(1955年的兵役法的退役军人可以讲是1984年兵役法中的退休军人)的各种待遇保持一致,包括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不会出现同年度人员工资套改各省市自治区性的地域差别,也不会使工资数额差别巨大,不会产生以1978年前的是宝疙瘩1978年-1990年是铁疙瘩、年是土疙瘩、年是草疙瘩、2005年后是金疙瘩的转业就业乱象。
&&&&nbsp只有预备役才能使进入地方的军官、志愿兵和义务兵在政治待遇上不因人际关系等因素出现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儿子仍打洞的官场不合理现象和局面。拿1989年3月入伍的举例,在某地1992年退伍的义务兵有1 人县团级干部,3人为副县级,4人当了职能局局长、科股干部更多,而转业军官转业到企业的营职干部因企业的关停而失业、年转业的志愿兵则更惨,被地方以只接收档案不接纳上岗而导致完全失业。
&&&&nbsp只有预备役才能使退出现役的军人以饱满的精神面貌、不断增强现代条件下快速动员和作战能力;切实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转为现役部队人员,执行作战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达到快速动员和整体遂行任务的能力,做到一声令下,能收得拢,拉得出,会打仗的军事目的。
&&&&nbsp只有预备役才能使退出现役的军人,不会因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改制,出现大面积的下岗失业现象,以党代表和军事代表的身份和形象进入各种企事业单位也不会遭人垢病和职业歧视。
&&&&nbsp只有预备役才能对退出现役的包括两参老兵、各时期各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依据现行军衔制达到工资标准与地方同工龄人员薪资标准没有大的落差。
&&&&nbsp综上所述预备役才是100%能解决一切退出现役人员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
1958年前退出现役的军士和兵在民政是被1987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公认的优待对象,年退伍的义务兵经历的是1982年前被人民认可,1982年后民政局不认可的冰火两重天,1983年至1991年退伍的农村义务兵被民政当作了一垛屎,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相对的进行了工作安置,用人单位为在政治上争先进、生活上可以接纳有较高粮油补贴、并有接纳一名复退军人有货币奖励可以解决企业近100人的工资发放,因此大中小企业以高姿态把转业军人、退伍城镇义务兵当作政治任务而完全接纳,1992年破三铁开始,国有企业的盲目关停破产,没了化解城镇居民就业的机构、有头脑的企业领导先骗来国家的安置奖励,再把转业军人一脚踢开,使1992年后到2004年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民政和劳动部门如干瘪的皮球,想踢就踢,不想踢就搁置,甚至踩一脚,再加上2001年粮油供应关系证明的取缔,更加加剧了企业对转业军人的排斥,农村义务兵依然是被民政当作一泡烂屎,报到和落了户就没人管了,2005年开始民政局以货币代安置用不足10个月的工资将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工作机会强行买断,(国家公职人员病故抚恤发20个月工资,也就是活生生的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如病故职工),农村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依然是烂屎一垛落了户口就没人管没人问,在1982年以前的中国大地“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现役的无论兵还是官的父母全是军属,没有当了军官就不是军属的说法,退出现役的在村中也无退伍和复员之分的,全部按兵役法作为民兵骨干,甚至是村委干部参加农业生产,平时为民、有急难险重任务为兵、处理突发事件,军属每户,复退军人每人都有粮油优待和工分补助,1982年后因包产到户的实施,村中无力优抚,民政抠字眼把复员军人当人,退伍军人当屎,把义务兵家属当人,把军官和志愿兵家属当屎排除在了优抚之列,试问难道义务兵是保家卫国,军官和志愿兵就不是保家卫国了吗?义务兵父母是军属,成军官和士官后父母就不是军属了吗?可笑不知道民政人的脑子是怎么长的。
&&&&nbsp 对于转业军官和志愿兵,由于工资级别的定制在1989年前军队是按级别高于地方30元以上的,全国的工资基本一样,加上有粮油关系供应及住房福利等对转业军人的特殊优待转业军人是衣食无忧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全国统一工资制的打破使军地工资差距加大,为不低于同工龄地方干部收入,部队多次比照高工资区域提高了部队工资,而由于地方破三铁的实施,军队转业文件的模棱两可及经济体制改革后转业干部和志愿兵的工资来源民政和人事部门只管接收人员,工资定级却不闻不问,使转业军人工资依进入的企业乱定,出现了高效益单位拿5000以上工资,如铁路等单位,普通单位定级相同却有档案工资元间质的区别,如果分到效益差的单位甚至15年兵才拿200元工资,且不随国家干部工资的上涨而上涨,更有甚者出现给个3千元左右直接让转业军人买断工作而失业。
&&&&nbsp在复退安置上由于政令模糊还是“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儿子仍打洞、青蛙产子吃苍蝇”的局面,综合各时期的安置状况、退出现役安置分为如下九大类型:
&&&&nbsp一是政法、人事、公安系统有关系的被安置于公检法及政府机关,成为了享受现役待遇人员;
&&&&nbsp二是有经济实力通过运作被地区以上民政部门安置于事业单位有编制享受干部待遇的人员;
&&&&nbsp三是有经济实力通过运作被地区以上民政部门安置于国有企业工资丰厚享职工待遇的人员;
四是凭经济实力被县级民政部门安置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服务业的中等待遇的人员;
五是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安置于国有、集体企业上岗劳动而在破产法出台后下岗失业人员;
&&&&nbsp六是无经济实力被县级民政部门安置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只接收档案不接纳上岗的人员;
&&&&nbsp七是无经济实力被县级民政部门以自谋职业为名用货币代安置将工作待遇强行买断的人员;
&&&&nbsp八是多次上访被县级民政部门联合市政府以试用合同工身份拿最低工资欺骗性安置的人员。
&&&&nbsp九是进行向私营企业安置不接受,自谋职业金不领取被定性不服从分配剥夺安置待遇的人员
&&&&nbsp受党教育多年的我们为了生存,迫不得以走上了上访之路,然而多年上访带给我们的却是对党和国家的失望。代表党和国家的政府各职能部门默视我们的各项待遇,并讲当兵如赌博,“你们志愿兵就相当于牌局赌输了、愿赌服输吧”,但我们不服,我们为国奉献青春绝不是赌,我们是党的拥护者和国家的保卫者,我们年轻时为党为国出生入死、浴血沐风,我们年纪大了难道党和国家就卸磨杀驴吗?难道制订的法律,条令,条例,办法,下达的指示,命令,通知就如某些领导讲的是“一堆糊墙都不能用的烂纸”吗?
&&&&nbsp以某市对安置未上岗人员欺骗性安置认可的1310元为标准,依国家法律和各部委的安置条例和办法,我们首先从我国1985年4月开始的第一批转业志愿兵为例,粗略计算一下1985年转业人员应该拿多少工资。
1985年转业时的工资按最低值178元/月,到1993年7月是每年加3元/月,也就是元/月,1986年就是181元/月,1987年是184元/月,1988年是187元/月,1989年是190元/月,元/月,元/月,1992年是199元/月,1993年是202元/月。1993年下半年工资套改到550元/月,每年递增30元/月,1994也就为580元/月,元/月,元/月,1997年上半年是670元/月, 1997年下半年套改为800元/月,此后每年加50元/月就到2000年,每年加120元/月,1998年就是850元/月,元/月,2000年就是950元/月,元/月,2002就是1190元/月,2003年也按120元/月顺的话也是1310元/月。2004年到今天皆按某市认可的1310元/月我们不作增长,那么1985年转业的应得的最低工资计算如下:
178X5+(181+184+187+190+193+196+199)X12+202X7+550X5+(580+610+640)X12+670X5+800X5+(850+900+950+)X12+=890+++520+204元
&&&&nbsp综合粗略计算结果,以某市认可的1310元工资为基数,年转业的人员应补工资皆不低于23万。
由于志愿兵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转业待遇上还有伙食费一项,这一项十几年来每人均不低于2万。
那么转业志愿兵兵向党和国家申请补发的工资及伙食费最低数就是25万。如果依据各时期现役军人工资套改标准的80%计,最低工资也不会低于68万元
对于以退伍义务兵身份退出现役的津贴和伙食费大的费用来自伙食费,民政局和武装部应该都有标准,我们不再细算了。
&&&&nbsp也许各政府部门会不认可,但这却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为化解诸如“当兵如赌博,你们没赶上好时候、生错了地方、愿赌服输”的说法,化解“城镇兵是人,农村兵是屎”、“当兵转业不如病故牺牲”等说法,解除使党和国家背负的言而无信、卸磨杀驴、背信弃义之恶名,请民政依据兵役法,把退出现役的非退休军人,象对待退休军人一样,把你们应该做的请领核发经费,发放被装给养、完善军人退休政策,把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志愿兵在55岁后进行退休安置实至名归性操作,以维护国法的尊严,还退出现役军人以公道,避免“国法是一堆糊墙都不能用的烂纸”再从代表党和国家的官员嘴中说出。
&&&&nbsp特向信访局作出如下申请:
1、被诉人应该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年)22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1983]16号文件、(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完善党的组织制度和预备役军人制度,使退出现役的军人依党章尽党员义务,以兵役法尽预备役军人职责,担负起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并履行保障我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被诉人应该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依据各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津贴、军(士)官工资套改标准以向中央财政请领核拨86%,各省市县财政以3:4:3的比例分担14%的方法,判令以供养制补发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津贴费,并以一类灶标准补发退出现役后的伙食费。以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补发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复员士官自退出现役后的工资,并以一类灶标准补发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士官退出现役后的伙食费。3、被诉人应该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补发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个人的住房补贴或督促政府为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提供经济适用房。
4、被诉人应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政策。
5、被诉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国发(1978年)22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完善和落实退伍义务兵年龄满40岁退出兵役、并以义务兵津贴、军龄补贴和伙食费为基础结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享受退役补助直到终老;对纳入预备役军官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复员军官、复员士官实施服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岁退休的政策,使所有退出现役军人都能老有所养。
6、被诉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7参动字15号文件精神、《关于动员扩编预备役人员所需训练服装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被装发放标准,对退出现役进入预备役的人员发放被装和服装,对以往漏发部分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助。
  &&&&nbsp此致
&&&&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局
   &&&&nbsp    上访人:各县级民政局接收并安置的全体退出现役军人
&&&&nbsp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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